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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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系统的构成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是由监测子站、中心计算机室、质量保证实验室和系统支持实验室等=部分组成(见图=>’)。
监测子站的主要任务:对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状况进行连续自动监测;采集、处理和存储监测数据;按中心计算机指令定时或随时向中心计算机传输监测数据和设备工作状态信息。
中心计算机室的主要任务:通过有线或无线通讯设备收集各子站的监测数据和设备工作状态信息,并对所收取得监测数据进行判别、检查和存储;对采集的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处理、分析;对监测图%>!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基本构成框图’子站的监测仪器进行远程诊断和校准。
环境空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1. 引言环境空气质量对于人类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具有重要的影响。
为了及时了解环境空气状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连续自动监测系统(Continuous Automatic Monitoring System,简称:CAMS)在环保领域被广泛应用。
本文档旨在规范环境空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和质控技术,以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一致性。
2. 运行要求2.1 系统设置环境空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应设置在环境污染物浓度较大的地点,例如工业园区、交通要道等。
系统的布置应合理,能够覆盖监测区域的主要污染源和空气流动路径。
同时,应避免系统设置在遮挡物后或其他干扰因素存在的位置。
2.2 传感器选择在选择传感器时应考虑其测量范围、精度和可靠性等因素。
传感器的测量范围应能够覆盖所监测的污染物浓度范围,同时精度和可靠性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3 数据记录和传输环境空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应具备数据记录和传输功能。
监测数据应以数字或模拟信号的形式进行记录,并能周期性或实时地传输到数据服务平台。
3. 数据质控要求3.1 仪器校准环境空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传感器应定期进行校准。
校准应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包括校准方法、频率和参考标准等。
3.2 环境质控为了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环境质控措施应得到重视。
在系统运行中,应监测环境参数(如温度、湿度、气压等)的变化,并进行必要的校正。
3.3 质量控制样品质量控制样品的使用能够评估监测系统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定期使用质量控制样品进行系统校准和验证,保证监测数据的可比性和一致性。
3.4 数据处理和分析对于监测数据的处理和分析,应采用适当的算法和方法。
数据处理过程应透明、可追溯,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4. 技术维护和日常管理4.1 仪器维护环境空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仪器应定期进行维护,包括清洁、校准和更换部件等。
维护过程中应记录维护情况,以便后续分析和评估。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

采样装置的功能要求: (1 )采样装置应连接紧密,避免漏气。采样装置总管入口应防止雨水和粗 大的颗粒物进入,同时应避免鸟类、小动物和大型昆虫进入。采样头的设计 应保证采样气流不受风向影响,稳定进入采样总管。 ( 2)采样装置的制作材料,应选用不与被监测污染物发生化学反应和不释放 有干扰物质的材料。一般以聚四氟乙烯或硼硅酸盐玻璃等为制作材料。 (3)采样总管内径范围(1.5~15)cm,总管内的气流应保持层流状态,采样 气体在总管内的滞留时间应小于20s,同时所采集气体样品的压力应接近大 气压。支管接头应设置于采样总管的层流区域内,各支管接头之间间隔距离 大于8cm。 (4)为了防止因室内外空气温度的差异而致使采样总管内壁结露对监测污染物 吸附,采样总管应加装保温套或加热器,加热温度一般控制在(30~50)℃。
(7)对各监测数据实时采集、存储、计算,并能以报表或报告形式输出,SO2 、NO2 、O3 输出标准状态下的质量浓度单位为 μ g/m3 ,CO输出标准状态下的质量浓度单位为mg/m3 , 并具有质量浓度和体积浓度单位切换功能。 (8)仪器掉电后,能自动保存数据;恢复供电后系统可自动启动,恢复运行状态并正常开 始工作。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

等效校准装置应至少配备 4 种不同长度的校准池,校准池材质应选 用高紫外透过率的材质。标定架与光源发射装置应连接牢固。 等效浓度计算 按照公式(B1)计算标准气体的等效浓度。
式中:Ce --------标准气体等效浓度,ppb; Ct --------标准气体浓度标称值,ppm; L---------光程,m; LC --------校准池长度,mm。
(5)分析仪器与支管接头连接的管线应选用不与被监测污染物发生化学 反 应 和 不 释 放 有 干 扰物质的材料;长度不应超过3m,同时应避免空调的 出风直接吹向采样总管和支管。 (6) 分析仪器与支管接头连接的管线应安装孔径≤5μm的聚四氟乙烯滤 膜。 (7) 分析仪器与支管接头连接的管线,连接总管时应伸向总管接近中心 的位置。 (8) 在不使用采样总管时,可直接用管线采样,但是采样管线应选用不 与被监测污染物发生化学反应和不释放有干扰物质的材料,采样气体滞 留在采样管线内的时间应小于20s。
漂移 MSD 和 24h 80%量程漂移 USD,然后可对分析仪器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重复
测试 3 次。
SO2 、NO2 、O3分析仪器24h零点漂移:±5 ppb; CO分析仪器24h零点漂移:±1 ppm。
SO2 、NO2 、O3分析仪器24h 20%量程漂移:±5 ppb; SO2 、NO2 、O3分析仪器24h 80%量程漂移:±10 ppb; CO分析仪器的24h 20%量程漂移:±1 ppm;
(10)流量稳定性 待测分析仪器运行稳定后,记录初始进样流量值RM 0 ,连续运行8d,每天定时记录 待测分析仪器进样流量值RC i ,计算待测分析仪器进样流量与初始流量值的相对偏 差dQi;流量稳定性:±10%。 (11)环境温度变化的影响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空气质量是一个国家和城市发展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影响人类健康和生存环境的重要因素。
因此,为了保障公民的健康权和生存环境的稳定,相关政府部门出台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该规范旨在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提高监测工作的精度和可靠性,以便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科学、准确的评价。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采样、分析、评价和数据管理等方面。
下面分别进行详细阐述。
一、采样1.1 采样点的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需要在城市的不同区域、各类工业场所、交通繁忙地段、居民区等场所设置采样点,采样点应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设置。
采样点的设置应当准确反映环境空气质量的状况,严禁人为干扰。
1.2 采样器的选择:采样器应根据监测要求和监测目的进行选择。
大气颗粒物的采集应采用高效低流阻的过滤膜,确保充分采集颗粒物的质量和数量。
VOCs的采集要求采样时间长,因此需要选择大容积采样器或超低流采样器。
1.3 采样条件的控制:采样器的摆放位置和采样时间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控制。
颗粒物采样器应放置在1.5米以上,以避免被尘土和植物干扰。
低流采样器可以采用移动式采样,以达到更好的采样效果。
二、分析2.1 样品的保存:样品采集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和保存。
对于放射性物质、异味物质、揮發性有机物等特殊物质的采样,样品的保存时间和条件要求更高。
2.2 分析方法的选择: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方法的选择,应当根据被测物质的种类、浓度、检出限、加标回收率及误差等指标进行评估和比较,并且应当参考国家标准和质量认证机构的标准。
对于具有毒性、危险性的物质,应采取高灵敏度、高精度的分析方法。
2.3 实验室的质量控制:监测实验室应实行统一的实验室质量保证方案。
每批次样品在分析前必须要进行质量的控制,确保样品与标准物质之间的准确性、一致性和可复性。
三、评价评价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核心。
评价方法应根据不同污染物的物理化学特性、毒性特性、环境分布特点等因素进行设计。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规约(V2.0)

附件2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规约(征求意见稿)版本号:V2.0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二○○九年月目次1 适用范围 (10)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0)3 术语 (10)4 系统结构 (11)5 协议层次 (12)6 通讯安全 (13)7 数据通讯协议 (13)附录A:循环冗余校验(CRC)算法 (24)附录B:常用部分污染物相关参数编码表 (25)附录C:各条指令通讯过程示例 (30)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规约为规范全省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传输,保证各种环境监控监测仪器设备、传输网络和环保部门应用软件系统之间的连通,制定本规约。
本规约规定了全省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中监控中心(上位机)和自动监控设备(现场机)之间数据通讯、控制和报警等信息的传输协议。
本规约以国家标准(《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为基础升级浙江省现有环境数据传输规约(《浙江环境监测数据传输规约》v1.1)。
1 适用范围本规约适用于全省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之间的数据交换传输。
本规约规定了数据传输的过程及系统对参数命令、交互命令、数据命令和控制命令的数据格式和代码定义,本规约不限制系统扩展其他的信息内容,在扩展内容时不得与本规约中所使用或保留的控制命令相冲突。
根据通信技术的发展,本规约将适时修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以下规约和规范所含条文,在本规约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规约的条文,与本规约同效。
HJ_T 212-2005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YD / T1 0 9 3 -2 0 0 09 0 0 / 1隧道协议技术规范YD/T 1323-2004 接入网技术要求——非对称数字用户环路(ADSL)YD/T 1334-2004 800MHz CDMA 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无线智能网(WIN)阶段2:智能外设(IP)设备技术要求EIA RS-232C 数据终端设备与使用串行二进制数据进行交换的数据通信设备之间的接口GB/T16706-1996 环境污染源类别代码3 术语3.1 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由对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实施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的自动监控监测仪器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本规约中简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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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试行)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二O一四年八月目录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试行)前言为保障浙江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下文简称“空气站”)的有效运行,规范空气站的选点、建设、质控和运维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大气环境相关的规范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空气站的建设、运维和质控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各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运营和维护单位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自动监测的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HJ 193-201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 654-201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5-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3-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64—2013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浙环发〔2012〕65号浙江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试行)HJ 618-2011 环境空气PM10和的测定重量法HJ 655-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和)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93-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HJ630-2011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3-2012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GB 50011-200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6-1999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 50343-200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JGJ 91-93 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JGJ/T16-92 民用电气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1)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 automated methods for air quality monitoring在监测点位采用连续自动监测仪器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连续的样品采集、处理、分析的过程。
2)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 manual methods for air quality monitoring在监测点位用采样装置采集一定时段的环境空气样品,将采集的样品在实验室用分析仪器分析、处理的过程。
3)点式监测仪器 point analyzers在固定点上通过采样系统将环境空气采入并测定空气污染物浓度的监测分析仪器。
4)开放光程监测仪器 open path analyzers采用从发射端发射光束经开放环境到接收端的方法测定该光束光程上平均空气污染物浓度的仪器。
4 监测站点、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监测站点选址条件1、监测点位置的确定应首先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采用间断性的监测,对本地区空气污染状况有粗略的概念后再选择监测点的位置,使其具有较好的代表性,能客观反映一定空间范围内的环境空气污染水平和变化规律;监测点的位置一经确定后应能长期使用,不宜轻易变动,以保证监测资料的连续性和可比性;2、各监测点之间设置条件尽可能一致,使各个监测点获取的数据具有可比性;3、监测点应尽可能均匀分布,同时在布局上应反映城市主要功能区和主要大气污染源的污染现状及变化趋势;4、应结合城市规划考虑监测点的布设,使确定的监测点能兼顾未来城市发展的需要;5、为监测道路交通污染源或其他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而设置的污染监控点,应设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污染物高浓度区域。
6、监测点周围环境和采样口设置的具体要求详见附录A。
站点增加、变更和撤销各城市所设置的监测站点可根据地方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以及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增加、变更和撤消,省控监测站点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站点调整,国控监测站点调整上报省环境保护厅后由省环境保护厅上报国家环保部审批。
监测点位调整的具体要求详见附录B。
监测项目根据现有的空气质量评价要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必须要监测的项目为:SO2、NO2、CO、O3、PM10、以及气象五参数。
有条件地方可以选增能见度、环境空气摄像、BC、VOCs、NH3等。
部分监测仪器参数要求详见附录C。
监测频次必测六项要求为实时在线,SO2、NO2、CO、O3气体监测项目和气象五参数要求5分钟出一次数据,PM10、颗粒物监测项目要求1小时出一次数据。
选增项目可根据仪器性能及特点决定监测频次。
5 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系统的构成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是由监测子站、中心计算机室、质量保证实验室和系统支持实验室等4部分组成(见图5-1)。
图5-1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基本构成框图监测子站的主要任务:对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状况进行连续自动监测;采集、处理和存储监测数据;按中心计算机指令定时或随时向中心计算机传输监测数据和设备工作状态信息。
中心计算机室的主要任务:通过有线或无线通讯设备收集各子站的监测数据和设备工作状态信息,并对所收取的监测数据进行判别、检查和存储;对采集的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处理、分析;对监测子站的监测仪器进行远程诊断和校准。
质量保证实验室的主要任务:对系统所用监测设备进行标定、校准和审核;对检修后的仪器设备进行校准和主要技术指标的运行考核;制定和落实系统有关监测质量控制的措施。
系统支持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根据仪器设备的运行要求,对系统仪器设备进行日常保养、维护;及时对发生故障的仪器设备进行检修、更换,存贮备机。
监测子站站房技术要求监测点站房(子站房)的建设和内部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般要求1、新建监测站房房顶应为平面结构,坡度不大于10°,房顶安装防护栏,防护栏高度不低于 m,并预留采样总管安装孔。
站房内使用面积不小于15 ㎡。
监测站房应做到专室专用。
2、监测站房应配备通往房顶的Z字型梯或旋梯,房顶承重要求大于等于250 kg/㎡。
3、站房室内地面到天花板高度应不小于 m,且距房顶平台高度不大于5 m。
4、站房应有防水、防潮、隔热、保温措施,一般站房内地面应离地面(或房顶)有25cm以上的距离。
5、站房应有防雷电和防电磁波干扰的措施,防雷接地装置的选材和安装应参照YD5098的相关要求。
6、站房应为无窗或双层密封窗结构,有条件时,门与仪器房之间可设有缓冲间,以保持站房内温湿度恒定,防止灰尘和泥土带入站房内。
7、采样装置抽气风机排气口和监测仪器排气口的位置,应设置在靠近站房下部的墙壁上,排气口离站房内地面的距离应保持在20cm以上。
8、使用开放光程监测系统的站房,开放光程监测系统的光源发射端和接收端应固定安装在基座上。
基座应采用实心砖平台结构或混凝土水泥桩结构,建在受环境变化影响不大的建筑主承重混凝土结构上,离地高度(~)m,长度和宽度尺寸应比发射端和接收端底座四个边缘宽15cm以上。
9、使用开放光程监测系统的站房,应在墙面预留圆形通孔,通孔直径应大于光源发射端的外径。
10、在已有建筑物屋顶上建立站房时,应首先核实该建筑物的承重能力。
11、监测站房如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应符合相关临时性建(构)筑物设计和建造的要求。
12、监测站房的设置应避免对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造成影响。
13、站房内的环境条件:温度(15~35)℃;相对湿度≤85%;大气压(80~106)kPa。
低温、低压等特殊环境条件下,仪器设备的配置应满足当地环境条件的使用要求。
14)在站房顶上设置用于固定气象传感器的气象杆或气象塔时,气象杆、塔与站房顶的垂直高度应大于2m,并且气象杆、塔和子站房的建筑结构应能经受10级以上的风力(南方沿海地区应能经受12级以上的风力)。
配电要求1、站房供电系统应配有电源过压、过载保护装置,电源电压波动不超过AC(220±22)V,频率波动不超过(50±1)Hz。
2、站房应采用三相五线供电,入室处装有配电箱,配电箱内连接入室引线应分别装有三个单相15A空气开关作为三相电源的总开关,分相使用。
3、站房灯具安装以保证操作人员工作时有足够的亮度为原则,开关位置应方便使用。
4、站房应按照电工规范中的要求制作保护地线,用于机柜、仪器外壳等的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应小于4Ω。
5、站房的线路要求走线美观,布线应加装线槽。
辅助设施1、站房内安装的冷暖式空调机出风口不能正对仪器和采样总管。
2、空调应具有来电自动启动功能。
3、站房应配备自动灭火装置。
4、站房应安装有排气风扇,排风扇要求带防尘百叶窗。
5、为保证监测数据传输的可靠性,监测站点均需采用环保专网光纤接入。
站房示意图点式连续监测系统站房示意图见图5-2,开放光程连续监测系统站房示意图见图5-3。
图5-2点式连续监测系统站房示意图图5-3 开放光程连续监测系统站房示意图采样装置多支路集中采样装置技术要求1、在使用多台点式监测仪器的监测子站中,除PM、监测仪器单独采样10外,其它多台点式连续监测仪器可共用一套多支路集中采样装置进行样品采集。
采样装置一般包括两种结构,结构示意图参见图5-4和图5-5。
图5-4 采样装置结构示意图1图5-5 采样装置结构示意图22、采样装置总管入口应防止雨水和粗大的颗粒物进入,同时应避免鸟类、小动物和大型昆虫进入。
采样头的设计应保证采样气流不受风向影响,稳定进入采样总管。
3、总管内径选择在~15cm之间,采样总管内的气流应保持层流状态,采样气体在总管内的滞留时间应小于20s。
总管进口至抽气风机出口之间的压降要小,所采集气体样品的压力应接近大气压。
支管接头应设置于采样总管的层流区域内,各支管接头之间间隔距离大于8cm。
4、采样装置的制作材料,应选用不与被监测污染物发生化学反应和不释放有干扰物质的材料。
一般以聚四氟乙烯或硼硅酸盐玻璃等作为制作材料;对于只用于监测SO2和NO2的采样总管,也可选用不锈钢材料。
5、为了防止因室内外空气温度的差异而致使采样总管内壁结露对监测物质吸附,需要对总管和影响较大的管线外壁加装保温套或加热器,加热温度一般控制在40℃。
6、分析仪器与支管接头连接的管线应选用不与被监测污染物发生化学反应和不释放有干扰物质的材料;长度不应超过3m,同时应避免空调机的出风直接吹向采样总管和与仪器连接的支管线路。
7、为防止灰尘落入分析仪器,分析仪器与支管接头连接的管线应安装孔径不大于5μm聚四氟乙烯过滤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