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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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航道养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航道养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航道养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8.04.10•【字号】黑财综[2008]74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航道养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综〔2008〕74号)省航务管理局:现将《黑龙江省航道养护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7月10日起执行。

收费标准试行一年,届时重新申报。

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反馈。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二○○八年四月十日黑龙江省航道养护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黑龙江省航道养护和管理,改善通航条件,保障航道畅通和船舶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运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通知》(交工发[1992]672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黑龙江省航务管理局管理的内河航道范围内航行或作业的各类船舶、排筏、浮运物体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以下简称缴费人),应缴纳航道养护费。

第三条黑龙江省航务管理局负责指导航道养护费的征稽管理工作,黑龙江省航道局具体执行航道养护费的征稽工作。

第四条航道养护费依照下列标准征收:(一)从事营运性运输的船舶,按运费收入的4%征收。

对难以准确反映营业收入的船舶、浮运物体,按每千瓦或每载重吨或客位每月3.00元择大者计征。

(二)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机动船舶,按每千瓦或每载重吨或客位每月2.00元择大者计征。

(三)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非机动船舶,按每载重吨位每月1.00元计征。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4年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4年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4年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3.01•【字号】黑财采〔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4年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黑财采〔2024〕7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各政府采购供应商:现将《黑龙江省2024年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如遇问题,请与我厅联系,联系人:陈雪峰,电话:0451-********。

黑龙江省财政厅2024年3月1日黑龙江省2024年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对标国际一流标准改善营商环境”重要指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政府采购市场活力,根据《黑龙江省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对照世界银行新一轮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借鉴国家试点城市和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围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锚定建设全国一流营商环境目标,以市场主体和群众需求为导向,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数跑龙江为引领,通过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强化政府采购平台功能、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监管、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等工作举措,推进我省政府采购对企服务精细化、市场竞争便利化、监督管理精准化,实现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全面优化提升。

二、重点任务(一)规范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管理,推动供应商诚信参与采购活动并促进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及时退还保证金。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兑现支持工业投产项目和企业技术改造政策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兑现支持工业投产项目和企业技术改造政策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兑现支持工业投产项目和企业技术改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9.04•【字号】黑工信规划联发〔2018〕222号•【施行日期】2018.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兑现支持工业投产项目和企业技术改造政策的通知黑工信规划联发〔2018〕222号各市(地)工信、财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2016〕33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造升级“老字号”企业的若干意见>等3个文件的通知》(黑发〔2017〕28号),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加快推进我省制造业转型升级步伐,根据《黑龙江省支持工业投产项目政策实施细则》(黑工信规划规联发〔2018〕 8号)和《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实施细则》(黑工信规划规联发〔2018〕7号)要求,现就兑现支持工业投产项目和企业技术改造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2017年度内建成投产并符合支持条件的省重点工业项目,2017年度内贫困县建成投产并符合支持条件的工业项目;2017年度内建成投产,并符合《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支持方向的技术改造项目,且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项目企业必须是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制造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市场前景好,项目核准(备案)、用地、环评等审批要件齐备。

(三)工业投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2亿元以上(含2亿元),且项目自投产之日前12个月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7000万元;贫困县工业投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且项目自投产之日前12个月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07•【字号】黑政调〔2018〕58号•【施行日期】2018.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黑政调〔2018〕5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省政府决定对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一、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王文涛省长副组长:孙东生副省长成员:杨殿军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文明办主任谭宇宏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委网信办主任戴彤宇省委编办主任张亚中省发改委主任张显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赵国刚省教育厅厅长郭冀平省民政厅厅长史青衿省财政厅厅长黄迎新省人社厅厅长赵万山省商务厅厅长魏新刚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张晓峰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刘小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齐峰省医疗保障局局长李军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秘书处设在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秘书处主任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魏新刚兼任。

二、中国—俄罗斯博览会(哈洽会)黑龙江领导委员会主任:王文涛省长副主任:程志明副省长孙喆哈尔滨市市长秘书长:邢爱国省政府副秘书长副秘书长:李松华省贸促会副会长委员:闫永军省委办公厅副主任、省接待办主任刘红岩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政府新闻办主任乔向中省公安厅副厅长史青衿省财政厅厅长赵万山省商务厅厅长王海军省外办主任李松华省贸促会副会长张万平哈尔滨市副市长中国—俄罗斯博览会(哈洽会)黑龙江领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会展事务局。

三、黑龙江省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王文涛省长副组长:王爱文省委组织部部长贾玉梅副省长王有国省政府副秘书长郭冀平省民政厅厅长成员:张凤臣省委组织部部务委员、省基层办主任刘维宽省委宣传部副部长薛兰奎省委政研室副主任戴彤宇省委编办主任庞玉红省文明办专职副主任武文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张亚中省发改委主任赵国刚省教育厅厅长张长斌省科技厅厅长张显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乔向中省公安厅副厅长王世成省民政厅副厅长XXX 省司法厅厅长史青衿省财政厅厅长黄迎新省人社厅厅长鄂忠齐省自然资源厅厅长杨志伟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杨春青省住建厅厅长于飞省交通运输厅厅长侯百君省水利厅厅长王金会省农业农村厅厅长赵万山省商务厅厅长张丽娜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魏新刚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刘小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李己华省广播电视局局长杨涛省体育局局长王东旭省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徐峰省政府研究室主任刘伯羽省税务局局长赵忠滨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行长贾勇省农业银行行长郭长义省总工会副主席苑芳江团省委书记齐秀娟省妇联主席董濮省残联理事长黑龙江省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政府副秘书长王有国、省民政厅厅长郭冀平兼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高质量做好一季度经济工作全力实现首季“开门红”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高质量做好一季度经济工作全力实现首季“开门红”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高质量做好一季度经济工作全力实现首季“开门红”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9•【字号】•【施行日期】2024.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高质量做好一季度经济工作全力实现首季“开门红”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高质量做好全省一季度经济工作,确保实现首季“开门红”,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高质量做好一季度经济工作全力实现首季“开门红”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9日关于高质量做好一季度经济工作全力实现首季“开门红”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黑龙江期间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完成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和全省“两会”确定的目标任务,坚定信心、抢抓机遇,采取扎实有效措施,推动经济发展稳住基本盘、培育增长点,实现首季“开门红”,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强力保障企业投产复产达产,推动工业经济整体回升(一)力促工业企业稳定增产。

对2023年以来竣工的203个产业项目,推动尽快投产达产。

对83个已投产新入规及超400个小升规企业,会同企业制定增产计划,力争一季度新增产值40亿元以上。

保障春节期间连续生产企业稳定运行,推动放假企业节后立即复产,2月底正常生产企业复产率达100%,“一企一策”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强化要素保障,助推企业满负荷生产。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负责。

以下任务和措施均需各市(地)政府(行署)落实,不再列出〕(二)服务石油炼化企业稳产增产。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02•【字号】黑政办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6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日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国办发〔2021〕57号)精神,激发外贸主体发展活力,扶持中小微外贸企业,努力保订单、稳预期,做好跨周期调节,推进我省外贸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积极培育引入大型外贸主体。

进一步在通关、税收、金融保险等方面提升服务质量,鼓励现有外贸企业加大产业投入,扩大本地海关纳统比例。

积极引入大型外贸企业,对年度新增进出口额1亿元(含)以上的,增量部分每1000万元给予3万元奖励,现有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当年新引入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强外贸促进平台建设。

发挥各类国家级外贸促进平台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培育认定一批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进口贸易创新示范区、高水平出口消费品加工区等外贸促进平台。

鼓励做大做强主导产业链,完善配套支撑产业链,切实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

给予国家级贸易促进平台一次性200万元奖励,给予省级贸易促进平台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培育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
2001.06——2003.01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海淀区委副书记(2001.09——2002.01中央党校进修部进修二班学习)
2003.01——2003.02北京市副市长,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
2003.02——2003.09北京市副市长,市委工业工委书记、市经委主任(2002.03——2003.03挂职任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党组成员、总经理助理)
2013.06——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第十八届中央委员
4政府部门
办公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组成部门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水利厅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黑龙江省司法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
孙尧
黑龙江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负责对外开放、商务、市场监管、旅游、外事、港澳台侨事务等方面工作。
吕维峰
黑龙江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武警黑龙江省森林总队第一政委
负责农业农村、扶贫开发、防汛抗旱和生态建设等工作。
于莎燕(女)
黑龙江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负责国土、城建、环保等方面工作。
孙永波
黑龙江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省武警总队第一政委
1995.11——1998.12北京制呢厂厂长、党委副书记
1998.12——1999.08北京纺织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常委、董事、副总经理
1999.08——1999.11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1999.11——2001.06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主任、党组书记,海淀区委副书记(2001.04)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3.11.06•【字号】黑财规〔2023〕31号•【施行日期】2023.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31号有关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现将《黑龙江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3年11月6日黑龙江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三章资金下达和使用管理第四章绩效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黑龙江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通知》(财建〔2022〕219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的通知》(交办规划〔2022〕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的资金。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实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城市(以下简称“实施城市”)。

第三条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奖补结合、示范引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依据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的奖补资金分配意见下达奖补资金;督促指导省交通运输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履行财会主责监督职责。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提出奖补资金分配意见并对奖补资金分配情况进行备案;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履行财会依责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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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黑财规审[2017]9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4.12
【实施日期】2017.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审〔2017〕9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交通局、工信委,省农垦总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4月12日黑龙江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和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和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1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公交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农垦总局)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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