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之民法学 ——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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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的法律规定(3篇)

相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相邻法律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之间需要合理利用土地、水流、阳光、通风、采光等自然因素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法律关系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不仅涉及到个人和集体的权益,还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本文将详细阐述相邻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依据、主要权利义务以及处理相邻纠纷的程序。

二、相邻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相邻法律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之间需要合理利用土地、水流、阳光、通风、采光等自然因素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 特征(1)主体特定性:相邻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2)客体特定性:相邻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土地、水流、阳光、通风、采光等自然因素。

(3)权利义务关系密切性:相邻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密切性,一方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往往影响到另一方。

(4)地域性:相邻法律关系具有地域性,只限于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

三、相邻法律关系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相邻法律关系的相关内容。

如第80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相邻关系中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如第85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的征收、征用、补偿等相关内容,其中也涉及到相邻法律关系。

如第57条规定:“因征收、征用土地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四、相邻法律关系的主要权利义务1. 权利(1)合理利用土地的权利:相邻权利人有权合理利用土地,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014浙江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民法学——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2014浙江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民法学——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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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人之间的相处是一门学问,尤其是像邻里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关系,要遵循一些原则,才能相互扶持,今天,浙江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大家分析一下,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1)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
相邻各方对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或因环境污染发生争议以后,必须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法院解决。

在争议解决以前,争议各方不得荒废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不得破坏有关设施,更不得聚众闹事,强占或毁坏财产。

对故意闹事造成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的,除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外,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

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与相邻关系所应遵循的原则相悖的。

人民法院处理相邻关系纠纷,也要兼顾各方的利益,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2)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

例如在处理地界纠纷时,如果原来未划定地界,就应当根据如何便于经营管理和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原则,来确定新的地界线。

(3)公平合理
相邻关系的种类很多,法律很难对各种相邻关系都作出具体规定,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该从实际出发,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适当考虑历史情况和习
惯,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

本文来源:浙江中公教育。

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一、概念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也就是,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矛盾的,应当运用法律调节彼此间的矛盾,使他们有权从邻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来自邻方的危险和危害。

同时,对各自所有权的行使也应有所节制,不能损害邻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相邻关系实际上是在斟酌相邻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后,对行使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或节制。

享有地上权(见用益物权)的人,也应适用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

编辑本段二、母法条●《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七章规定: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

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相邻关系2

相邻关系2

相邻关系李绍章【学科分类】物权【出处】《物权法原理》(石春玲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写作年份】2008年【正文】一、相邻关系概述(一)相邻关系的概念1.相邻关系的定义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该条是我国基本民事法律对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

另外,新颁布的《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在民法学上,相邻关系专指不动产相邻关系,在民法或者物权法教科书上,通常将相邻关系纳入“所有权”部分,在物权立法或者民法典立法上,相邻关系也属于“所有权”编章,之所以如此安排,我们认为,这是因为相邻关系制度主要是对不动产所有权行使中不同不动产所有权人之间冲突进行调整的结果。

2.相邻关系的性质相邻关系的主体享有相邻权,但相邻权的的性质是什么?学界观点不一。

有人认为,相邻权属于不动产物权,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是依法律规定直接发生的;有人认为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而是所有权的内容;有人认为,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而仍然属于所有权的范畴;还有人认为,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只是所有权内容当然的扩张和限制;另外,有学者认为,相邻权应定义为法定地役权。

但通说认为,相邻权属于所有权范畴。

我们认为,相邻关系所产生的相邻权不是一种与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相互独立的物权,而是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

具体说来,相邻关系所产生的相邻权在根本上是对不动产所有权行使进行法律限制的结果,在性质上属于不动产所有权。

因为,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土地的开发与人口的增多,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使已经越来越趋向群体连带化,不动产所有权行使的效力在法律上也呈现出新类型权利的不断出现,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空间权等。

民事相邻的法律规定(3篇)

民事相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因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我国,相邻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和谐、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民事相邻的法律规定,包括相邻关系的定义、相邻权的种类、相邻权的行使与限制等方面。

二、相邻关系的定义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因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主要涉及土地、房屋、山林、水域等不动产,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地上相邻关系: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在空间上相互接触或者邻近的关系。

2. 地下相邻关系: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在地下相互接触或者邻近的关系。

3. 建筑相邻关系: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在建筑上相互接触或者邻近的关系。

4. 水域相邻关系: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在水域上相互接触或者邻近的关系。

三、相邻权的种类相邻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通行权:相邻不动产之间,一方因通行需要,可以经过他方的土地或者建筑物。

2. 排水权:相邻不动产之间,一方因排水需要,可以将雨水、污水等排放至他方的土地或者建筑物。

3. 采光权:相邻不动产之间,一方因采光需要,可以享有他方不动产的采光。

4. 风景眺望权:相邻不动产之间,一方因眺望需要,可以享有他方不动产的风景。

5. 防护权:相邻不动产之间,一方因防止自然灾害、污染等侵害他方的合法权益,可以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6. 通风权:相邻不动产之间,一方因通风需要,可以享有他方不动产的通风。

四、相邻权的行使与限制1. 相邻权的行使相邻权的行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相邻权的行使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合理利用的原则:相邻权的行使应当合理利用不动产,不得浪费资源。

(3)协商一致的原则:相邻权的行使应当经过相邻各方协商一致。

第十章相邻关系

第十章相邻关系
第十章相邻关系
原告向北海海事法院起诉称:原被告 的虾塘彼此相邻,1994年以来原告一直 通过与被告共建的塘堤通行。2001年1月, 被告韩启耀、韩宇智借清塘之机,将污 泥堆放在塘堤上,4月被告庞晃又趁机在 塘堤上建房,将其通往虾塘的唯一道路 堵塞,致使其无法对放养的冬虾进行护 理、捕捞而错过销售旺季且致冬虾死亡, 春虾放苗亦受影响。请求法院判令各被 告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判令被告韩 启耀、韩宇智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第十章相邻关系
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营业活动,应注 意防免邻地之损害。相反,邻地权利人 有请求为此项防免之请求权。符合法定 条件和经营习惯的营业活动,亦不免除 此项防免义务
第十章相邻关系
第四节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习惯处理相邻关系 二、团结互相、兼顾各方的利益 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四、公平合理
第十章相邻关系
越界建筑问题
土地所有人建筑房屋越过边界的,邻地 所有人如果知道越界情形,而没有马上 提出异议的,不得请求除去或变更建筑 物。此时,越界人对被越界人有土地使 用权,被越界人则负有容忍义务。 被 越界人还享有被占土地购买请求权。
第十章相邻关系
竹木越界问题
邻地之竹木根枝逾越边界,除非对土地 之利用不构成妨害,则土地所有人得请 求邻人于限期内剪除,如邻人不剪除, 土地所有人得自行剪除。
第章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指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利用 人之间,一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支配力与塌方 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排他力相互冲突时,为调和 其冲突以谋共同利益,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 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制度的功能在于扩张一方的所有权 或利用权,限制他方的排除请求权,课以作为 或不作为的义务并设补偿制度,以实现当事人 双方利益关系的平衡。

第十三章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第13章三三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相邻的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相邻的不动产本身本身而是相邻各方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而是相邻各方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互相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所追求的使用权时互相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所追求的利益利益
第13章
第一节 相邻关系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
相邻关系
第13章
(三) 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相邻的不动产 本身,而是相邻各方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 使用权时互相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所追求的 利益。这种利益可能是经济利益,也可能是 非经济利益。
相邻关系
第13章
(四) 相邻关系的内容包括积极的作为和 消极的不作为两个方面的必要方便。即相邻 不动产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的要求 对方为其行使权利给予必要方便的权利和对 方接受此种必要限制的义务。
相邻关系
第13章
相邻权的性质究竟是自物权还是他物权,法 学界历来颇多争议。我们认为相邻 权应是一种 自物权,原因有三点:第一,它是从所有权或使 用权延伸出来的,本质上是上述权利的扩张;第 二,相邻权的目的旨在更好地实现不动产的所有 权或使用权,而不重在利用他人不动产;第三, 这也符合国际上的通常做法。在德国和我国台湾 省的有关规定中,相邻关系都是在不动产的所有 权部分加以规定的。
相邻关系
第13章
如果因此对邻人财产和人身造成威胁或损失 的,相邻他方有权要求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02条 规定:“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 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 妨碍,赔偿损失。”
相邻关系
第13章
第103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 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 根部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 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 原状,赔偿损失。”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民法 ——关于民事行为的分析

详细的信息可以进入唐山人才网:/,秦皇岛人事考试网:/进行查看、咨询!河北省考决胜通关神器详见/bssk/hebei/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 :民法 ——关于民事行为的分析2014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 :民法——关于民事行为的分析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主体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必须通过自己的行为,如订立合同、立遗嘱、设立公司等等。

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民通》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就是公民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民通》第58条,《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有以下情形: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但是自己纯受利益的民事行为除外。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或没有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⑤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⑥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民通》第60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民事行为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但仍然暂时基于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赋予一方当事人以变更、撤销权,如果当事人行使此权利,则民事行为将变更其效力或归于无效,如果当事人不行使此权利,则民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

民法相邻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相邻权是指在不影响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依法享有的利用相邻不动产或者相邻不动产上的设施、建筑物等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对相邻权的规定旨在调整相邻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民法相邻权法律规定。

二、相邻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相邻权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合理利用自己不动产的前提下,对相邻不动产享有的法定权利。

相邻权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解决相邻不动产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 特征(1)相邻性:相邻权是基于不动产的相邻关系而产生的,具有明显的地域性。

(2)法定性:相邻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相邻权的适用。

(3)限制性:相邻权在行使过程中,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超出合理范围。

(4)非独立性:相邻权依附于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不能单独存在。

三、相邻权的种类1. 用地相邻权用地相邻权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合理利用自己不动产的前提下,对相邻不动产享有的使用权。

主要包括:(1)通行权: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权通过他人不动产通行。

(2)排水权: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权利用他人不动产进行排水。

(3)采光权: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权要求他人不动产不得影响自己的采光。

(4)通风权: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权要求他人不动产不得影响自己的通风。

2. 建筑相邻权建筑相邻权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合理利用自己不动产的前提下,对相邻不动产享有的权利。

主要包括:(1)日照权: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权要求他人不动产不得影响自己的日照。

(2)眺望权: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权要求他人不动产不得影响自己的眺望。

(3)相邻房屋的间距: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权要求他人不动产保持合理的间距。

3. 供水、供电、供气相邻权供水、供电、供气相邻权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合理利用自己不动产的前提下,对相邻不动产享有的权利。

第十章法律中的 相邻关系



(1)相邻用水关系

(2)相邻排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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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邻关系的类型 (一)土地相邻关系 3.邻地使用的相邻关系(《物权 法》第87、88条) (1)相邻必要通行权 (2)相邻管线铺设 (3)因建造原因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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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邻关系的类型
(一)土地相邻关系
1.邻地地基动摇或其他危险的防免的相邻关
系(《物权法》第91条)
(2)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全部
或一部分有倾倒的危险,进而有
使邻地受损害之虞时,邻地所有
人或利用人有权请求防止损害的
发生。邻人行使该权利时,不以
被请求人有过失为必要,而只须
存在现实的危险即可。至于危险
4)相邻关系的发生,以不动产相互邻近为必要,如不动产不相邻 近,将不会发生相邻关系;而地役权,即使不动产不相邻近,甚至 远隔千山万水,也可设定(如法定地役权、公共地役权)。
5)相邻关系由法律明确规定,而地役权虽然主要系由当事人通过 地役权设定合同而设定,但在某些场合,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 可以设定法定地役权(公共地役权)。
三、相邻关系的类型
(一)土地相邻关系 土地相邻关系,指相邻的
土地所有人或土地利用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
土地相邻关系的类型主要有: 邻地地基动摇或其他危险的防 免的相邻关系、水的相邻关系、 邻地使用的相邻关系、建造的 邻地使用关系和越界的相邻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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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邻关系的类型
(一)土地相邻关系
是否因该人的过失或不可抗力而
生,则非所问。该防止请求权因
以建筑物的危险的存在为前提,
于危险未排除前势必继续存在,
故其并不因时效的经过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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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之民法学 ——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相邻关系,这么一说大家可能不是很明白是什么意思,待政法干警考试网详细为大家介绍
一翻之后,相信大家就清楚的知道,相邻关系是说的什么了,那么,接下来我们就为大家
整理了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希望帮助大家全面备战政法干警考试。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
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
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
处分权利时发生矛盾的,应当运用法律调节彼此间的矛盾,使他们有权从邻方得到必要的
便益,并防止来自邻方的危险和危害。同时,对各自所有权的行使也应有所节制,不能损
害邻方的合法权益。因此,相邻关系实际上是在斟酌相邻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后,对行
使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或节制。享有地上权(见用益物权)的人,也应适用相邻关系的法律规
定。
二、相邻关系的特征
相邻关系,从权利角度来讲又称为相邻权,它是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中的权益冲突
而产生的一种权利。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行使权利,应验予相邻的不
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以行使权利的必要的便利。这样,对于一方来说,因为依法取得了必
要的便利,则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了延伸。在法律上,相邻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的人。因业人不可能构成相邻。相邻关
系可以在公民之间,也可 以在潜人之间,或在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
2.相邻关系是因为主体所有或使用的法劝产相邻而发生的,例如因为房屋相邻产生了
通风采光的相邻关系。在许多情况下,相邻关系的发生也与自然环境有关。例如,甲、乙
两个处于一条河流的上下两个相连的地段,就自然了甲、乙生产队互相利用水流灌和水力
资源的相邻关系问题。
3.在内容上,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但基本上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
他方提供必要的使得,他方应给必要的方便。所谓必要的便利,是指非从相邻方得到使得,
就不能正常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当事人在行使相邻权时,应尽量避免和减少给对方造
成损失,不得滥用其权利。
4.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所体现的利益。相邻各方在行
使权利时,既要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又要为邻人提供方便,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
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所体现的财产利益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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