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修订说明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工信规字[2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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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1]6号无【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1()35【摘要】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现将《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1年11月30日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实施的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和管理,规范项目验收工作,根据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8页(P24-31)【关键词】项目验收;财政专项资金;监督和管理;广东省【作者】无【作者单位】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7;D922.2【相关文献】1.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1〕1号)3.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1]2号)4.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1]3号)5.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1]5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23•【字号】粤财工〔2015〕402号•【施行日期】2015.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5〕402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财税局、经济与科技促进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省司法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有关单位:为规范财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2015年修订的《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5〕34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了《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5年9月23日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2015〕34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是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规定,省财政安排支持中小微企业投融资的资金,包括政策性基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和其他资金(担保股权投资基金、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融资租赁贴息资金、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司法救助资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中小微企业票据贴现奖励资金、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奖励资金)。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实施详尽细则样本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实施详尽细则附件: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广东省省级挖潜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企〔2004〕140号)、《关于做好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粤经贸技术〔2005〕65号)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Ⅰ类项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粤港关键领域重点突破招投标项目、省级挖潜改造资金支持重大装备和重点领域招投标项目以及其他省级挖潜改造资金和省经信委系统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支持的金额2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创新项目等)和Ⅱ类项目(省级挖潜改造资金、省经信委系统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支持的金额200万元以下的技术创新项目等)的验收管理。
省级挖潜改造资金和省经信系统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相关软科学课题研究项目、技术创新项目和关键领域重点突破招投标项目评审和监理工作经费项目的验收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验收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验收内容第四条项目验收主要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照合同书或责任承诺书或项目申请报告要求完成相应任务、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以及财政扶持经费使用是否合理规范等。
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项目的技术性能指标是否达到合同书或责任承诺书或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要求;(二)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合同书或责任承诺书或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目标;(三)检查项目资金是否落实、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理规范;(四)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项目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还须检查技术中心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以及项目实施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促进作用等情况。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修订)-财建[2009]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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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修订)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财政部二00九年十月十四日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广东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全文及解读

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构建全过程创新生态链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X国办发〔2021〕32号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等规定,为规范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提升科研项目资金效益,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科学研究为目的,涵盖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平台建设、科技交流与合作等活动,以项目制方式由省直部门立项或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立项管理的省级财政项目资金。
纳入〃包干制”试点的科研项目,实行经费使用〃负面清单〃管理,具体依据相应的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执行。
以稳定性支持、后补助等非项目制方式安排的省级财政科研资金,由资金使用单位自主统筹管理使用(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自主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科研项目资金管理遵循"尊重规律、充分信任,放管结合、明确职责,强化激励、突出绩效,专账核算、规范管理〃原则。
第四条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应遵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倡导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科研项目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主管理使用。
按照〃谁立项、谁监管〃原则,由省直部门承担政策指导和资金监管责任。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自主管理使用本单位科研项目资金,具体职责包括:(一)制定并完善本单位财务、资产、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成果转化及与此相关的科研、人事、科研诚信及科研伦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明确本单位科研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开支管理、绩效支出分配、结题财务审计、结余资金使用、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急需科研设备耗材采购等管理权限和审核流程。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附件: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广东省省级挖潜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企〔2004〕140号)、《关于做好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粤经贸技术〔2005〕65号)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Ⅰ类项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粤港关键领域重点突破招投标项目、省级挖潜改造资金支持重大装备和重点领域招投标项目以及其他省级挖潜改造资金和省经信委系统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支持的金额2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创新项目等)和Ⅱ类项目(省级挖潜改造资金、省经信委系统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支持的金额200万元以下的技术创新项目等)的验收管理。
省级挖潜改造资金和省经信系统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相关软科学课题研究项目、技术创新项目和关键领域重点突破招投标项目评审和监理工作经费项目的验收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验收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验收内容第四条项目验收主要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照合同书或责任承诺书或项目申请报告要求完成相应任务、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以及财政扶持经费使用是否合理规范等。
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项目的技术性能指标是否达到合同书或责任承诺书或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要求;(二)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合同书或责任承诺书或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目标;(三)检查项目资金是否落实、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理规范;(四)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项目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还须检查技术中心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以及项目实施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促进作用等情况。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8.24•【字号】粤财农〔2020〕106号•【施行日期】2020.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粤财农〔2020〕106号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涉农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整合资金效益,根据《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我们对《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2020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涉农资金预算编制及分配第四章涉农资金执行及管理第五章涉农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第六章信息公开第七章附则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农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关于深化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农资金,是指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涉农资金分为农业产业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生态林业建设、农业救灾应急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六大类,每类资金由一个部门牵头,其中:农业产业发展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类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类资金牵头部门为省农业农村厅,生态林业建设类资金牵头部门为省林业局,农业救灾应急类资金牵头部门为省应急管理厅,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类资金牵头部门为省水利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标准化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粤财行[2015]21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5.06.01【实施日期】2015.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粤财行〔2015〕212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质监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财税局、市场监管局:为规范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对《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质监局。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6月1日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是指全省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及相关科研项目,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我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平台的建设维护,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建设和管理,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决定》(粤发〔2005〕14号)和《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粤府〔2010〕1号)等规定,每年省财政安排用于推动我省实施标准化战略安排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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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粤经信规字〔2018〕3号)在2018年7月1日实施以来,对强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和管理,规范项目验收工作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但是,随着省财政资金预算改革的深化和验收工作实际需要的不断发展,现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新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扩展管理办法范围,明确验收程序,体现财政资金“放管服”要求及加强验收管理力度,修订起草了本征求意见稿。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此次修定主要是根据省司法厅《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93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机构改革及验收工作实际情况进行的修改。
除了机构改革导致的单位名称等变化外,本征求意见稿正文内容实质性修改共35处,增加附件1个,详细条文修改及说明请见附件。
(一)明确验收范围将中央资金纳入统一管理,同时明确事后奖励、股权投资、工作经费、直接列支项目等不适用验收的项目不需验收(第一、二条)。
(二)细化验收职责将原规定对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的职责的规定进行集中并加以细化明确(第三、四、九条)。
(三)增强操作性1.细化验收内容要求,增加规定验收内容明确的程序和必须明确的验收内容(第四、六、七、八条,附件9);2.根据实际调整增减规定内容,以便于执行:调整、增加工作时限及规定执行期限,将验收部门初审验收材料时间由15个工作日压缩为15日(自然日),项目单位补正材料时间由1个月改为30日(第四、八、十八);调整验收实地核查要求为“有必要时”(第八条);增加项目单位无法完成及怠于履责时的处理内容(第八、十条);删除与财政部门联合验收规定(第七条)。
3.增加了对验收材料中盖章和签名的要求(第八条)。
(四)进一步体现财政资金“放管服”要求1.将部分对企业和第三方机构的要求改为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要求,将单方面的文件规定改为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明确或约定,更加体现“权责清晰”,即“企业对市场和项目要求(合同)负责,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资金绩效负责”(第四、九、十条);2.删除兜底条款,强调事前明确(第八条)。
(五)加强管理和监督1.细化项目变更及验收不通过的处理要求,补全规定涉及情形(第八、十条);2.增加对验收责任部门进行事中监管和追缴项目单位的应收回财政资金、确保国有资产安全职责以及行政问责、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规定(第三、八、十二条);3.对未按期提交验收材料的项目单位,增加“立即暂停新项目评审资格并停止拨付原有项目资金的未下拨部分,直至项目验收流程完毕”规定(第八条);验收不通过(结题)类型的项目,增加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合规使用情况核实规定,体现对资金更加严格的要求(第十条)。
附件:条文修改对比及说明附件:条文修改情况及说明序号条文修改情况修改说明修改原因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实施的中央及省级促进经济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和管理,规范项目验收工作,根据中央及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删除“促进经济发展”及“广东省”将中央资金项目纳入统一验收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采用事前扶持方式支持的项目法项目和因素法项目。
国家委托省负责验收的中央资金支持的项目可按照本办法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项目法项目是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征集、评审、组织实施的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以及因素法项目是指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因素法下达切块至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含各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的专项资金所支持的项目。
主要包括产业共建和产业园发展、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企业技术改造、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等资金用途及“一项目一议”原则支持项目等采用事前扶持方式支持的项目。
支持产业发展的股权投资类项目验收流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采用股权投资、事后奖励、事后补助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直接列支(政府采购项目除外)、为特定事项专门安排的工作经费方式扶持项目,不适用于本办法,应按照财政资金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执行。
涉密项目按照涉密有关规定办理。
1.明确项目法和因素法范围;2.增加中央资金按本办法执行内容3.不适用于验收管理的项目;4.删除各资金名称表述。
1.与职责相关,便于区分说明职责及分工;2.将中央资金项目纳入统一验收管理;明确验收项目范围;3.明确不适用验收管理的项目;4.财政事权名称容易发生变化,不宜且无必要在规定中列举表述。
第三条按照“谁评审谁验收”及“属地原则”,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项目单位、第三方机构各自承担相应职责。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项目验收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及项目法资金安排项目验收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财政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并具体实施项目法项目的验收。
对项目实施过程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监管;审核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申请、延期验收申请、项目结题申请或撤销申请;受理审核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材料;自行组织或委托和监督第三方机构具体组织项目验收;及时追缴项目单位的应收回财政资金并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项目验收其他相关事项。
(二)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1.明确“谁评审谁验收”原则和“属地原则”;2.增加验收各方职责具体表述1.确立职责分工原则;2.细化验收职责,明确区分验收责任。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作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推荐部门和因素法切块资金项目评审安排部门,是因素法切块资金安排项目验收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因素法项目的验收。
对项目实施过程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监管;审核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申请、延期验收申请、项目结题申请或撤销申请;受理审核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材料;自行组织或委托和监督第三方机构具体组织项目验收;及时追缴项目单位的应收回财政资金并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项目验收其他相关事项。
(三)项目单位主要负责:按照合同或其它方式明确的要求和期限完成项目建设,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体或项目内容发生变化的,及时报告验收责任部门,按规定时限提出项目变更申请、延期验收申请、项目撤销申请;配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施项目事中、事后管理检查工作,按时报送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对本单位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配合甲方开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专项审计工作,不受项目期限限制;承担相应违规责任后果,配合退回被追缴的财政资金。
(四)第三方机构主要职责:接受工信部门委托,规范验收工作程序,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设备;根据验收内容和要点,制定验收方案,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组开展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报告,对验收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及时向验收责任部门反映项目验收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疑点;接受验收责任部门的监督,配合开展涉及验收评审工作的审计、检查和调查工作。
第四条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应明确提出项目的验收标准,验收责任部门应对其提出的验收标准进行审核,并在确定资金扶持项目后通过合同及其他方式明确或与项目单位约定具体的验收内容。
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验收组织部门、验收方式、验收标准、项目完成期限和验收申请期限等。
验收标准应具体可行,能够体现该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且不得低于资金申报条件;项目完成期限应具体到日,符合项目实际建设周期且最长不得超过3年;验收申请期限为项目完成期限后30日。
专项资金项目项目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向验收责任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责任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提出验收申请。
原则上验收责任部门应在项目完成期限建设完成后1812个月内(股权投资类项目原则上待其约定的项目投资期限结束后)完成验收工作。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不能按专项资金下达计划完工的项目(包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影响,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目标、投资额和完成时间等的),项目单位应按省级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各资金用途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项目建成后按调整后的计划组织验收。
1.增加对验收具体内容的细化要求;2.延长验收完成期限至18个月;3.调整项目变更内容到第八条规定中。
1.强调事前约定明确,避免因验收内容不清晰导致的验收难,增强验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2.根据工作流程和实际需要修改;3.与本章总则内容不符,调整到第八条验收程序中。
第五条项目验收依据:(一)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1.增加项目申报通知;2.修改表述。
1.工作实际需要;2.与第四条修改内容保持一致。
(二)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时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三)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计划下达文件及资金文件;(四)项目合同书或承诺书等明确验收内容的文件;(五)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项目验收主要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照验收内容合同书或承诺书以及项目申请报告要求完成相应任务,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是否合理规范等。
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项目单位是否按时完成项目并按要求报送项目信息,提交的验收材料是否齐全;(二)项目的技术性能指标是否达到合同书或承诺书以及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要求;(三)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合同书或承诺书以及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目标;(四)项目资金是否落实、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理规范;(四)对于平台建设类项目,还须检查所建平台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以及项目实施对平台建设的促进作用等情况;(五)对于财政贴息项目,还需检查相关贷款合同、还款情况、利息支付凭证等。
1.修改表述;2.增加对项目单位程序合规性(按时、资料完整)的审查。
1.与第四条修改内容保持一致;2.强调程序合规。
第七条按照“谁评审谁负责”及“属地管理”原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评审安排的项目法项目、国家委托省负责验收完工管理的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项目以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为需要的其他项目(以下简称“I类项目”)的验收工作,原则上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直驻粤及省属企事业单位、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协助并参与实施。
通过因素法切块下达至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安排的项目(以下简称“Ⅱ类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得再转授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并在验收完成后将验收结论果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