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修订说明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修订说明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修订说明

附件2: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粤经信规字〔2018〕3号)在2018年7月1日实施以来,对强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和管理,规范项目验收工作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是,随着省财政资金预算改革的深化和验收工作实际需要的不断发展,现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新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扩展管理办法范围,明确验收程序,体现财政资金“放管服”要求及加强验收管理力度,修订起草了本征求意见稿。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定主要是根据省司法厅《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93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机构改革及验收工作实际情

况进行的修改。除了机构改革导致的单位名称等变化外,本征求意见稿正文内容实质性修改共35处,增加附件1个,详细条文修改及说明请见附件。

(一)明确验收范围

将中央资金纳入统一管理,同时明确事后奖励、股权投资、工作经费、直接列支项目等不适用验收的项目不需验收(第一、二条)。

(二)细化验收职责

将原规定对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的职责的规定进行集中并加以细化明确(第三、四、九条)。

(三)增强操作性

1.细化验收内容要求,增加规定验收内容明确的程序和必须明确的验收内容(第四、六、七、八条,附件9);

2.根据实际调整增减规定内容,以便于执行:调整、增加工作时限及规定执行期限,将验收部门初审验收材料时间由15个工作日压缩为15日(自然日),项目单位补正材料时间由1个月改为30日(第四、八、十八);调整验收实地核查要求为“有必要时”(第八条);增加项目单位无法完成及怠于履责时的处理内容(第八、十条);删除与财政部门联合验收规定(第七条)。

3.增加了对验收材料中盖章和签名的要求(第八条)。

(四)进一步体现财政资金“放管服”要求

1.将部分对企业和第三方机构的要求改为对工业和信息

化主管部门的要求,将单方面的文件规定改为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明确或约定,更加体现“权责清晰”,即“企业对市场和项目要求(合同)负责,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资金绩效负责”(第四、九、十条);

2.删除兜底条款,强调事前明确(第八条)。

(五)加强管理和监督

1.细化项目变更及验收不通过的处理要求,补全规定涉及情形(第八、十条);

2.增加对验收责任部门进行事中监管和追缴项目单位的应收回财政资金、确保国有资产安全职责以及行政问责、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规定(第三、八、十二条);

3.对未按期提交验收材料的项目单位,增加“立即暂停新项目评审资格并停止拨付原有项目资金的未下拨部分,直至项目验收流程完毕”规定(第八条);验收不通过(结题)类型的项目,增加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合规使用情况核实规定,体现对资金更加严格的要求(第十条)。

附件:条文修改对比及说明

附件:

条文修改情况及说明

序号条文修改情况修改说明修改原因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实施的中央及省级促进经济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支持项目的监督和管理,规范项目验收工作,根据中央及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删除“促进经济发展”及“广东省”将中央资金项目纳入统一验收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用事前扶持方式支持的项目法项目和因素法项目。国家委托省负责验收的中央资金支持的项目可按照本办法执行,另有规定的除

外。

项目法项目是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征集、评审、组织实施的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以及

因素法项目是指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因素法下达切块至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含各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的专项

资金所支持的项目。主要包括产业共建和产业园发展、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企业技术改造、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信息化和信息产

业发展等资金用途及“一项目一议”原则支持项目等采用事前扶持方式支持的项目。支持产业发展的股权投资类项目验收流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采用股权投资、事后奖励、事后补助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直接列支(政府采购项目除外)、为特定事项专门安排的工作经费方式扶持项目,

不适用于本办法,应按照财政资金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执行。涉密项目按照涉密有关规定办理。

1.明确项目法和因素法范围;

2.增加中央资金按本办法执行内容

3.不适用于验收管理的项目;

4.删除各资金名称表述。

1.与职责相关,便于区分说明职责及分工;

2.将中央资金项目纳入统一验收管理;明确

验收项目范围;

3.明确不适用验收管理的项目;

4.财政事权名称容易发生变化,不宜且无必

要在规定中列举表述。

第三条

按照“谁评审谁验收”及“属地原则”,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项目单位、第三方机构各自承担相应职责。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负责: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项目验收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及项目法资金安排项目验收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财政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并具体实施

项目法项目的验收。对项目实施过程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监管;审核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申请、延期验收申请、项目结题申请或撤销申请;

受理审核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材料;自行组织或委托和监督第三方机构具体组织项目验收;及时追缴项目单位的应收回财政资金并确保国有资产安

全;项目验收其他相关事项。

(二)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1.明确“谁评审谁验收”原则和“属地

原则”;

2.增加验收各方职责具体表述

1.确立职责分工原则;

2.细化验收职责,明确区分验收责任。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作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推荐部门和因素法切块资金项目评审安排部门,是因素法切块资金安排项目验收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因素法项目的验收。对项目实施过程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监管;审核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申请、延期验收申请、项目结题申请或撤销申请;受理审核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材料;自行组织或委托和监督第三方机构具体组织项目验收;及时追缴项目单位的应收回财政资金并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项目验收其他相关事项。

(三)项目单位主要负责:

按照合同或其它方式明确的要求和期限完成项目建设,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体或项目内容发生变化的,及时报告验收责任部门,按规定时限提出项目变更申请、延期验收申请、项目撤销申请;配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施项目事中、事后管理检查工作,按时报送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对本单位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配合甲方开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专项审计工作,不受项目期限限制;承担相应违规责任后果,配合退回被追缴的财政资金。

(四)第三方机构主要职责:

接受工信部门委托,规范验收工作程序,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设备;根据验收内容和要点,制定验收方案,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组开展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报告,对验收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及时向验收责任部门反映项目验收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疑点;接受验收责任部门的监督,配合开展涉及验收评审工作的审计、检查和调查工作。

第四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应明确提出项目的验收标准,验收责任部门应对其提出的验收标准进行审核,并在确定资金扶持项目后通过合同及其他

方式明确或与项目单位约定具体的验收内容。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验收组织部门、验收方式、验收标准、项目完成期限和验收申请期限等。验收标

准应具体可行,能够体现该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且不得低于资金申报条件;项目完成期限应具体到日,符合项目实际建设周期且最长不得超过3年;

验收申请期限为项目完成期限后30日。

专项资金项目项目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向验收责任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责任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提出验收申请。原则上验收责任部门

应在项目完成期限建设完成后1812个月内(股权投资类项目原则上待其约定的项目投资期限结束后)完成验收工作。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不能按专

项资金下达计划完工的项目(包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影响,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目标、投资额和完成时间等的),项目

单位应按省级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各资金用途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项目建成后按调整后的计划组织验收。

1.增加对验收具体内容的细化要

求;

2.延长验收完成期限至18个月;

3.调整项目变更内容到第八条规定

中。

1.强调事前约定明确,避免因验收内容不清

晰导致的验收难,增强验收的规范性和有

效性;

2.根据工作流程和实际需要修改;

3.与本章总则内容不符,调整到第八条验收

程序中。

第五条

项目验收依据:

(一)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1.增加项目申报通知;

2.修改表述。

1.工作实际需要;

2.与第四条修改内容保持一致。

(二)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时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三)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计划下达文件及资金文件;(四)项目合同书或承诺书等明确验收内容的文件;(五)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

项目验收主要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照验收内容合同书或承诺书以及项目申请报告要求完成相应任务,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财政扶持资金使用

是否合理规范等。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单位是否按时完成项目并按要求报送项目信息,提交的验收材料是否齐全;

(二)项目的技术性能指标是否达到合同书或承诺书以及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要求;

(三)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合同书或承诺书以及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目标;

(四)项目资金是否落实、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理规范;

(四)对于平台建设类项目,还须检查所建平台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以及项目实施对平台建设的促进作用等情况;

(五)对于财政贴息项目,还需检查相关贷款合同、还款情况、利息支付凭证等。

1.修改表述;

2.增加对项目单位程序合规性(按

时、资料完整)的审查。

1.与第四条修改内容保持一致;

2.强调程序合规。

第七条

按照“谁评审谁负责”及“属地管理”原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评审安排的项目法项目、国家委托省负责验收完工管理的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项

目以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为需要的其他项目(以下简称“I类项目”)的验收工作,原则上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

实施,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直驻粤及省属企事业单位、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协助并参与实施。

通过因素法切块下达至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安排的项目(以下简称“Ⅱ类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

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得再转授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并在验收完成后将验收结论果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上述两类项目中,对资金额度较大、影响面较广的项目,可由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联合进行项目验收工作。

1.增加自行组织;

2.删除联合财政部门开展验收规定

1.根据实际工作补充明确,避免歧义;

2.根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改革要求。

第八条

验收程序。

(一)验收申请及受理。

项目单位提前完成项目的,可提前向验收责任部门提交验收材料;验收责任部门在验收申请期限内未收到验收材料的,应立即暂停其新项目评审

资格并停止拨付原有项目资金的未下拨部分,直至项目验收流程完毕。,项目单位在项目达到预期经济技术指标或任务期结束后三个月内,按本办法

第七条规定的项目验收权属关系,向项目验收组织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提交如下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验收文件资料应包括:

(1)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申请表;

(2)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下达文件及资金文件;

(3)项目合同书或承诺书;

(4)项目申请报告;

(5)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应全面客观反映验收内容,包括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和资金使

用情况总结,工作总结应说明项目背景、项目实施情况、社会经济效益情况、应用前景等;技术总结应说明所采取的技术方法、工艺、研制过程、测

试情况、关键技术与解决途径、总体性能指标、技术水平等;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应说明项目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项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财政资金

使用合规性情况等,并提供项目预算与实际执行情况的对比表,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的可视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

(6)财政资金专账、专户管理的会计凭证,资金使用的会计凭证等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7)其他合同或其它方式明确或约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产品销售合同、项目

产品、技术的用户使用报告等);

(8)财政扶持资金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还需提供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项目总投资、中央、省、市县财政资金、项目

单位自筹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项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财政资金使用合规性情况等,并提供项目预算与实际执行情况的对比表);

(9)涉及土建工程或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若涉及设备招投标、环评、消防等还需提供: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意见、土建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平台间建设发展情况报告、建筑工程和设备的招标情况等;

(10)如属事前补助的贷款贴息项目还需提供相关贷款合同、还款情况、利息支付凭证等;

(11)项目验收组织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增加第(四)点项目变更规定;

2.修改项目单位提交材料要求及增

加未按要求的处理方式;

3.删除兜底条款,改为事前明确;

4.增加验收材料规范性要求;

5.删除延期申请规定;

6.修改告知期限;

7.修改回避相关要求

1.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

2.根据验收工作中存在的实际情况增加,增

强可操作性;

3.根据省司法厅要求删除兜底条款,改为事

前明确的材料;

4.细化具体规定;

5.调整到第八条验收程序中;

6.缩短验收责任部门资料审核时间;

7.规范表述并补充完善。

验收材料应加盖公章和骑缝章,提供复印件的,应注明“此件由我公司(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字样。

项目不能按期验收的,项目单位应在合同或承诺书及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任务期结束前至少提前2个月向项目验收组织部门提交项目延期验收申请。项目延期不得超过1次,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

(二)审核验收申请。

项目验收责任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验收责任组织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15日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补正材料,项目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1个月30日内完善并重新提交资料。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验收责任组织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在3个月内组织验收,必要时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三)组织验收。

项目验收责任组织部门或者受委托开展验收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成立项目验收专家工作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一般采取资料审查、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相结合进行,验收专家组在审阅验收材料、听取项目实施情况汇报、到项目实施现场核查、质疑解答和专家组封闭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项目指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合规性、经济和社会效益、存在问题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综合形成验收意见,作出验收结论,填写《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意见书》。由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项目,需将验收意见书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单位、验收组织部门及其他与项目单位有利害益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验收结论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参与项目验收。验收专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单数,且来自不同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无利害关系,其中应至少有2名财务管理专家,原则上至少3名专家具有高级职称。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经营情况变化及项目内容变更处理。

项目单位的名称、法人代表、股东、注册资本发生变化,但不导致原项目主体变更的,可视同原项目单位办理验收;项目单位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导致项目主体发生变更的,原项目单位应明确新的项目单位并提供新项目单位愿意履行原项目职责的承诺书,未能提供且未履行验收职责的,视同怠于履行验收职责处理;项目单位申请破产、注销的,应先履行验收职责完毕,怠于履行验收职责的,验收责任部门应在获悉该情况后按全额追缴该项目所获专项资金。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完工的项目(包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影响,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目标、投资额和完成时间等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期限前至少60日按相关规定向验收责任部门申请变更或延期,逾期的不予受理,验收责任部门应在收到申请30日内作出回复。最多同意1次变更或延期。同意延期的,延期时间自作出回复次月起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九条验收专家工作组要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并对出具的项目的验收结论果负责。

增加对验收结论的限定

降低验收专家工作组对验收结论负责的范

第十条

验收结论果包括“验收通过”、“限期整改”、“验收不通过”三种。

(一)验收通过。是指按规定程序履行验收程序,完成合同书或承诺书或其它方式明确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任务,达到或基本达到验收标准预期

目标;项目资金落实到位、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合理规范;成果权属不存在争议或法律纠纷等问题。

达到验收标准,是指验收指标达到或者优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明确的验收标准;

基本达到验收标准,是指验收指标在验收标准的上下一定范围内,能够实现项目的政策目标。上下浮动范围最大不得超过20%,且需在事前明确,

未在事前明确的,视同上下浮动范围为0。

(二)限期整改。是指验收中发现尚有个别验收指标未完全达到项目下达计划规定的验收指标标准,但通过各种方法和手段可在短期内得到推进

和改进,由验收责任单位部门责成项目单位在限定时间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限期整改的项目,验收责任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应在验收结论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项目单位不能在6个月

内按要求整改并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的,或再次验收未通过的,为最终验收不通过,且为最终结论。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验收不通过处理:

(1)未达到验收标准合同或承诺书以及项目申请报告规定的主要技术或经济指标又无合理原因的;

(2)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严重失实的;

(3)项目内容、目标、技术路线等进行了较大调整,又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报批未获得项目计划下达方认可的;

(4)实施过程中曾出现重大问题,又未作出解释和必要说明的,或研究过程和结果等存在法律纠纷尚未解决的;

(5)项目逾期1年以上未申请验收的;

(6)项目变更、延期、整改期满后最终未通过验收的;

(7)其他视为验收不合格的情况。

项目单位怠于履行验收职责,无法开展验收的,可由验收责任部门主动发起验收不通过处理,并中止相关法定代表人所在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

1.增加“验收不通过(结题)”的验收

结果类型;

2.明确“基本达到验收标准”的具体

内容;

3.增加项目单位怠于履行验收职责

的处理;

4.增加项目结题后对资金合规情况

进行专项审计规定

1.根据工作实际修改;

2.根据工作实际修改,强调上下浮动的前提

条件是事前明确;

3.补充规定内容,增强可操作性;

4.补充规定内容,增强可操作性。

支持项目资格5年。

项目验收不通过完成后不申请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有后续资金未拨付的将不再拨付。验收责任部门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审计,对验收不通过项目资金的合规使用情况进行核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程序收回已下拨专项资金合规使用后的余额,并中止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资格5年。

第十一条

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好职责,积极督促项目验收,认真、规范、科学地组

织好项目验收工作,确保项目验收工作质量。

无修改无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于每年12月对当年11月30日之前验收完成的项目进行汇总,并根据工作需要对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验收存在问

题的,责令改正;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如让明显达不到验收条件的项目通过验收等),撤销验收意见书,责令项目验收组织部门及项目单位整改。

待完成整改并达到验收条件后再重新申请和组织验收。

对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严重违反有关验收管理规定或验收工作组织不力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把有关情况通报当地市政府。

删除地市工信部门不按规定履行验

收责任的处理规定

调整到第十三条并修改部分内容,增加行

政问责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对其提供的验收资料、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验收专家组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地对验收项目作出结论。对

在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等行为,对验收各方未履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验收职责的,一经查实,将对责任方给予通报批评及相应处理、

处罚。对负有责任的项目验收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及相应处理;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视情况提请进行行

政问责。对负有责任的项目单位,将中止其申报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资格5年。对负有责任的第三方机构专家,将中止其参与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项目评审、验收等工作资格3年。以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1.删除项目单位和验收专家组职责

相关的规定;

2.增加项目验收责任部门责任的规

定;

1.已在第四条规定职责,避免重复;

2.补充项目验收责任部门未按规定履责的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参加验收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验收过程中知悉的项目单位商业和技术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

用、转让其秘密。对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参加验收而知悉项目商业和技术秘密的,将依法追究责任。涉及国家秘密的,将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处理。

无修改无

第十五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相关文件。无修改无第十六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无修改无

第十七

本办法所列附件,为本办法的组成部分。无修改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关于印发广东省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经信软信〔2012〕209号)、《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经信创新〔2012〕519号)、《印发广东省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中小企业函〔2013〕3号)等单项资金用途支持项目验收文件同时废止。

1.修改相应的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2.删除废止规定

1.与原规定衔接;

2.同上

附件详见正文附件9

增加“附件9:项目合同或其他方式

必须明确的验收内容”;

明确验收内容,增强操作性;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粤财采购[2003]1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3.04.10 【实施日期】2003.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财采购[2003]12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为加强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工作,建立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现资源共享,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确保我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范、高效、廉洁,需面向社会招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由省财政厅负责组建和管理,精选符合规定条件、能胜任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工作要求的专家入库,以备政府采购项目咨询、评审、验收时选聘。 二、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根据政府采购实际工作需要,按专业划分为十五类(除

附件中所列的十三类外,另增加经济类和法律类),按21个区域细分管理。 三、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广东省政府采购专家库的建设,按照《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区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招聘初审工作,并在4月底前将本区域专家名单和相关资料上报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选录入政府采购专家库。 广东省财政厅 二○○三年四月十日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采购的科学性,做好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确保政府采购的规范运作,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提供评审、咨询服务时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尽责为职业守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熟悉政府采购理论知识,具备一定的招投标工作经验;

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财工〔2009〕119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的通知》(粤府〔2008〕72号),着力增强我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广东,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的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2号)、《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

字〔2005〕60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的通知》(粤府〔2008〕72号),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以及融资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财政引导,放大使用; (三)统筹安排,促进创新; (四)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五)加强监管,注重绩效。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省科技厅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实施项目工作计划,会同省财政厅审定、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申报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无知识产权纠纷; (二)在广东省境内(深圳市除外)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近五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记录; (三)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年营业收入的5%(申请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经贸技术[2005]6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5.01.18 【实施日期】2005.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工作 的通知 (粤经贸技术〔2005〕65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贸工局、财政局),省资产经营公司、集团: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适应国家机构调整后相应改革的项目鉴定验收方式的新形势,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的跟踪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经贸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挖潜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企〔2004〕140号)有关全面考核项目实施情况,做好项目绩效评价的要求,请你们督促已完工尚未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抓紧做好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的验收工作。现将有关项目验收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验收项目范围 凡在2000年起,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并已建设完成的技术创新项目,包括省财政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省经贸系统科技三项费用项目、招标项目(省关键领域重点突破项目、省重大装备和重点领域技术创新项目)等,均按本通知要求进行验收。 二、项目验收的依据 (一)《广东省省级挖潜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企〔2004〕140号); (二)《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粤财工〔1996〕373号); (三)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建议书(含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投标书,下同),省财政厅、经贸委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含技术创新项目责任书、合同书等,下同),其它的项目资金下达文件。 三、验收内容 (一)检查项目是否完成项目计划、合同书提出的内容及目标,是否达到“项目立项建议书”的要求;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人社发[2013]7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04.02 【实施日期】2013.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 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3〕7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为了维护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权益,实现省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3年4月2日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实现省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关系顺畅转移接续,维护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省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人,因流动就业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转移。 第四条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 第五条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后不再缴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一)在各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年限要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财社[2014]12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06.09 【实施日期】2014.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 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社〔2014〕128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规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6月9日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提升我省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促进劳动者稳定转移就业,根据《印发广东省区域劳动力转移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粤府办〔2012〕6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服务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2013〕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减免劳动力培训费、提升劳动者技能、促进劳动者就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坚持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潮州市2018年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潮州市2018年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业务类型一:优先对接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 专题1:科技重大创新平台项目 专题内容:推动建设一个全市性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科技服务平台,将其打造成一个包括产业创新服务、创业孵化基地于一体的综合性创新平台,推动建设成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为申报国家级孵化器打下基础,争取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电子商务平台、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等认定。 申报要求:申报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获得市级以上认定的平台资质之一,包括但不限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和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24家,具有专门的管理服务团队,并已开展创业孵化服务,拥有3个以上创业导师,签约科技服务机构不低于10家,自有种子资金或可支配孵化资金不低于300万元,具有2个及以上的成功投融资案例;项目完成时须组织有关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20场、500人次,服务企业数量50家以上,成功引进孵化项目或团队不少于20个。 资助强度:项目资助强度150万元,用于平台基础条件建设,提升平台科技服务能力。 实施方式:自由申报,网上系统申报。 业务类型二: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 专题2: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专题内容:扶持中小型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初创型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支持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取

得一定经济与社会效益,获得一定技术成果。 申报要求: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省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根据国家科技部有关规定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项目完成时须申请发明专利1项以上,累计新增利税不低于50万元。 资助强度:项目资助强度30万元。 实施方式:自由申报,网上系统申报。 专题3: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项目 专题内容:项目将支持已与市科技局签订科技企业信贷风险准备金业务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开展科技信贷业务。择优支持组织实施1个项目,金融机构提供不低于风险准备金10倍数额的授信额度,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信贷,推动科技金融与实体经济结合。 申报要求:申报单位必须是已与市科技局签订科技企业信贷风险准备金业务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开展的科技信贷业务必须符合《潮州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 资助强度:按市财政拨付的风险准备金额度1:1的比例进行配套支持,计划安排资金200万元,存入市科技局在该金融机构开立的风险准备金专户。 实施方式:组织申报,线下纸质材料申报。 业务类型三: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科技创新 专题4:科技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产业基地建设 专题内容:引导农业科技企业与省建档立卡扶贫村对接,共同开展精准脱贫产业基地建设,开展农业技术和成果应用研究,带动贫困户发展农业生产,每个项目需服务贫困村建设200亩以上精准脱贫产业基地。 申报要求:申报单位必须是农业企业,并与省建档立卡扶贫村签订意向合作协议。企业应拥有200亩以上的产业基地且运营良好,与贫困户建立生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财工[2016]38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12.05 【实施日期】2016.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 政策》的通知 (粤财工[2016]384号 2016年12月5日)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政策实施年限为2017-2020年,请抓紧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区域协调发展和创

新驱动发展的决策部署,鼓励有技术含量的珠三角地区企业优先在省内梯度转移,推动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特制定本财政扶持政策。 一、目标任务 --引导珠三角相关企业(项目)向粤东西北转移。着力提升粤东西北承接产业转移的能力,推动珠三角先进生产力向粤东西北梯度转移。争取到2018年,累计推动珠三角地区1600个项目转移落户粤东西北地区,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省产业园)完成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达到3000亿元,占粤东西北地区工业经济比重达到35%以上。到2020年,省产业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达到4400亿元,占粤东西北地区工业经济比重达到40%以上。 --引导产业链跨区域对接融合。在遵循经济规律的前提下,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导向、企业主体,充分调动政府和企业两个积极性,鼓励珠三角企业将生产环节外移,推动珠三角与粤东西北协调联动、融合发展。同时,推动新引进项目与当地原有产业联动发展,激发原有产业发展潜力,把产业共建引向深入,实现高水平转移。 --引导构建粤东西北创新型经济体系框架。增强粤东西北地区创新能力,建成引领产业向中高端发展的重要聚集区。争取到2018年,粤东西北地区主要创新指标实现较快增长,地区R&D经费投入占地区GDP比重达1.4%;到2020年,地区R&D经费投入占地区GDP比重达1.5%。 二、产业共建区域及适用企业 (一)适用地区。珠三角地区,指广州、珠海、深圳、佛山、东莞、中山。粤东西北地区,指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二)适用省产业园。指经省批准设立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及享受省产业转移政策的园区(含依托园区带动产业集聚发展的项目)。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模板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财政厅2011年3月15日以粤财资〔2011〕1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及其他省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行政单位顺利履行职能和事业单位正常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省财政部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七条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账务处理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主管部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会计核算和会计制度汇编 一、经费使用总体要求 二、经费使用开支范围 三、经费会计核算规定 四、相关会计制度汇编 五、经费管理文件目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二?一二年十月 随着广东省政府对科学事业发展资金投入不断增加,科技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的情况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也给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为了规范和加强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帮助项目承担单位更多地了解和更好地掌握相关会计处理法规,做好经费会计核算,根据有关科技经费管理规定及财务规章制度,广东省科技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会计核算和会计制度汇编》。内容主要包括科 技项目经费使用的总体要求、开支范围、经费的会计核算规定、相关会计制度汇编和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文件目录等五个部分。 除法律、法规或合同另有规定外,获得省科技厅科技经费资助的单位,可参照本汇编进行会计核算。 如有与法规和原文件不符合之处,以法规和原文件为 准;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以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目录

一、经费使用总体要求........................................ 1.. 二、经费使用开支范围........................................ 1.. 三、经费的会计核算规定...................................... 4.. (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 4.. (二)企业会计核算 ....................................... 6.. 四、相关会计制度汇编............................................................. 1.. 3 (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关规定....................... 1. 3 (二)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 1.6 五、经费管理文件目录............................................................. 1.. 9

广东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9-06-08 来源:广东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关于印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30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省产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与开发,推动技术成果转移扩散等高水平重大科技项目,省财政专项设立的产业共性技术、创新药物筛选和评价、节能减排与可再生能源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三)统筹安排,突出重点; (四)加强监管,注重绩效。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会同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省科技厅负责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发布项目指南,对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招标、验收等工作,审定、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开支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围绕全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一)对我省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关键核心和共性技术攻关;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在广东境内的转化和产业化以及重大创新产品的应用推广; (三)核心装备及重大战略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示范; (四)重大科技示范工程及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五)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在广东的配套项目; (六)其他符合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 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粤财行[2016]24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7.29 【实施日期】2016.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财行〔2016〕241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15〕1号),现将《广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会议定点场所有关信息可登陆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414087089.html,)进行查询。 广东省财政厅 2016年7月29日

广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广东省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党政机关)。 第三条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具有独立承担法定责任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宾馆饭店或专业会议场所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称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广东省财政厅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文件 粤财采购[2008]14号 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 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不发深圳市),省直各单位: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七月三十日

主题词:转发政府采购进口通知 抄送: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政府采购中心。 广东省财政厅办公室2008年8月7日印发 (共印150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财办库[2008]248号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 财政部于2007年12月印发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该办法印发后,各地采取措施贯彻落实,对规范政府部门采购进口产品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反映了一些具体操作性问题,经与海关总署研究,现就进口产品采购中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办法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财库[2007]119号文件的适用范围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 二、关于关境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品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关境是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些区域仅在关税待遇及贸易管制方面实施不同于我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的特殊政策,但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区域,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实施监管.因此,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 三、关于已在境内多次流转进口产品认定 对经过多次流转、无法提供报关单证的产品,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查证:

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等印发《关于促进

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等印发《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商务贸字[2014]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财政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深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发布日期】2014.08.01 【实施日期】2014.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印发《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商务贸字[2014]6号 2014年8月1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 1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外贸稳定增长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4]27号),通过培育和发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广大中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集成服务,加快形成我省外贸竞争新优势,推动外贸转型升级,制定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如下:

一、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及培育对象的界定标准与申报程序 (一)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为国内中小型生产企业出口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的外贸企业。 (二)我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具有外贸经营者资格。 2.为国内中小微企业进出口至少提供通关、退税、融资、收汇、信保、物流等服务环节中的5项,其中通关、退税、融资为必须提供的服务。 3.服务的中小微企业在200家以上。 4.上年度进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上。 5.银行授信额度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6.海关评级A类及以上,出口退税评级B类及以上,检验检疫信用评级A级及以上。 7.具有线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8.过

2017年度广东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2017年度广东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第四批) (产业技术创新与科技金融结合领域) 广东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分为两个部分六个项目。第一部分是产业技术创新与科技金融结合领域,涵盖省级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新型科技金融服务、创新创业大赛组织和优胜企业和团队创新创业补贴;第二部分是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建设与实践领域,包括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建设、科技监督评估机制建设、科技创新管理平台建设与人才培训。 申报截止时间:2017年4月20日 专题一:省级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 一、申报条件 放贷的企业须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非上市公司,通过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申请贷款时注册或成立时间超过12个月,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 (2)近5年内获国家、省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 (3)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优秀企业; (4)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 (5)获得“创新型试点企业”或“创新型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 (6)近5年内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立项的企业; (7)拥有1项(含)以上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8)其他由科技业务主管部门认定为科技类型的企业。 二、支持方式 资金用途仅限于为合作银行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的首笔信用贷款或仅有专利、软件著作权质押担保而无其他抵质押条件的首笔贷款分担风险损失。贷款通过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申请,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专题二:新型科技金融服务 一、申报条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粤府办[2009]9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01 【实施日期】2009.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9〕9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一日广东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财政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资产评估执业人员资质管理的职责和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具体工作交给相关社会组织。 (三)将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承担的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财政厅。 (四)加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合理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职责。 (五)加强推进省直接管县(市)的财政体制及乡镇财政和村级财务管理改革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政、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财政、税收、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资产评估、财务会计、政府债务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综合平衡社会财力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及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建议,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三)承担省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省级和全省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决算;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省级部

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结题财务验收审计报告

附件一: 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结题 财务验收审计报告 (格式)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计划类别: 项目承担单位: 20XX年X月 XXXX会计师事务所 - 1 -

目录 引言 一、项目基本情况 1 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1-1 项目立项基本情况1-2 项目实施情况1-3 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1-4 二、项目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 2 专项经费预算安排情况2-1 专项经费到位情况2-2 专项经费拨付情况2-3 专项经费使用情况2-4 专项经费结余情况2-5 自筹经费预算安排情况2-6 自筹经费到位情况2-7 自筹经费使用情况2-8 自筹经费结余情况2-9 三、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3 四、审计意见(综合评价) 4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5 - 2 -

审计报告 报告号: 注协报备号: XXXXX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XXXXX公司承担的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XXXXXXXXXX”(编号:XXXXXXXXXX,课题负责人:XXXXXXXXXX)截 至XXXX年XX月XX日专项经费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有关会计资料由XXXXX公司 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对这些会计资料发表审计意见。我们的审计是依据中国注册会 计师相关服务准则,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有 关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及签订的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基础进行的。在审计 过程中,我们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 审计程序。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 XXXXX公司是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项目立项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XXXXXXXXXX; 项目编号:XXXXXXXXXX; 项目起止时间:XXXX-XXXX; 项目负责人:XXXXXXXXXX,身份证:XXX,科研单位:XXXXX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XXXXXXXXXX、等; 项目承担单位:XXXXX公司; 项目协作单位:XXXXX公司。 3.项目实施情况 XXXX - 3 -

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 第四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即对工作、生活在所辖行政区域内有关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注册、变更、调转等实施管理。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具体管理权限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中央在穗单位、银行系统在穗单位和省属在穗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由省财政厅管理。中央非在穗单位、银行系统非在穗单位和省属非在穗单位按属地原则管理。 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七条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广东省科技厅专项经费审计报告样式

专项经费审计报告样式 A公司: 我们接收委托,审计了贵公司承担的“广东省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项目“…………”(项目编号:;下达文号:)在XXXX年XX年XX月至XXXX 年XX月的收支使用情况及《……合同书》中“主要经济指标”的执行情况。贵公司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审计资料,我们的责任是对“广东省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发表审计意见。我们的审计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与《……合同书》进行的。在审计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现将审计情况报告如下: 一、承担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 A公司系XXXX年x月x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XXX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NNNNNNNN;注册资本:人民币NNNN万元;法定代表人:XXX;公司住所:NNNNNNNNNNNNN。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项目基本情况:A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与B、C等单位联合向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项目。经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于XXXX年XX月XX日被列为广东省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项目,项目编号:,贵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与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了《……合同书》。 二、项目合同有关规定 ㈠在本项目执行期内,项目总经费为NNNN万元,其中省部产学研办经费为XXX万元。 总经费开支预算计划为: 基建费万元,用于…… 原材料费万元,用于…… 设备购置及使用费万元,用于…… 专用业务费万元,用于…… 其他万元,用于…… ㈡省部产学研办经费XXX万元,计划分配如下:A公万元、B 万元、C 万元。 省部产学研办经费应单独列帐核算,专款专用,开支预算计划为: 基建费万元,用于……

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结题 财务验收审计报告

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结题财务验收审计报告 (格式)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计划类别: 项目承担单位: 20XX年X月 XXXX会计师事务所

目录 引言 一、项目基本情况 1 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1-1 项目立项基本情况1-2 项目实施情况1-3 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1-4 二、项目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 2 专项经费预算安排情况2-1 专项经费到位情况2-2 专项经费拨付情况2-3 专项经费使用情况2-4 专项经费结余情况2-5 自筹经费预算安排情况2-6 自筹经费到位情况2-7 自筹经费使用情况2-8 自筹经费结余情况2-9 三、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3 四、审计意见(综合评价) 4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5

审计报告 报告号: 注协报备号: XXXXX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XXXXX公司承担的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XXXXXXXXXX”(编号:XXXXXXXXXX,课题负责人:XXXXXXXXXX)截 至XXXX年XX月XX日专项经费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有关会计资料由XXXXX公司 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对这些会计资料发表审计意见。我们的审计是依据中国注册会 计师相关服务准则,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有 关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及签订的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基础进行的。在审计 过程中,我们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 审计程序。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 XXXXX公司是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项目立项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XXXXXXXXXX; 项目编号:XXXXXXXXXX; 项目起止时间:XXXX-XXXX; 项目负责人:XXXXXXXXXX,身份证:XXX,科研单位:XXXXX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XXXXXXXXXX、等; 项目承担单位:XXXXX公司; 项目协作单位:XXXXX公司。 3.项目实施情况 XXXX

2018年广东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粤港资助)项目申报合作协

2018年广东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粤港资助)项目申报合作协议(模板) 甲方:XXXXXXXXX(广东省申报单位全称) 通讯地址:广东省市 项目负责人:部门:职务: 联系方式(手机): 乙方:XXXXXXXXX(外方合作单位全称) 通讯地址:__________(国家)__________(州/省/县)市 项目负责人:部门:职务: 联系方式(手机): 丙方:XXXXXXXXX(其他参与单位全称) 通讯地址:__________(国家)__________(州/省/县)市 项目负责人:部门:职务: 联系方式(手机): 甲方、乙方、丙方经协商决定合作申报2018年度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项目名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以下所指项目均为此申报项目),申请广东省科技厅资助项目经费(万元),由甲方、乙方、丙方各自筹(万元)、(万元)、(万元)作为该项目的配套经费,并达成以下合作协议,四方共同恪守。 ?项目合作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总合作期限不得少于2年),以广东省科技厅实际立项文件时间为准。 如项目获批立项后发生延期,则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项目结题通过为止。 ?合作内容 三方将共同参与并完成“项目名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具体合作内容包括: ?XXXXXX ?XXXXXX ?XXXXXX …… ?任务分工 ?甲方职责 ?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

…… ?乙方职责 ?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 …… ?丙方职责 ?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 …… ?各方投入与经费分配 ?如本申报项目获批立项,根据上述合作内容与任务分工,对广东省科技厅下达的该项目资助经费,甲方、乙方、丙方同意分别按照政府资助经费的%、0%、 %进行分配,并由甲方、乙方、丙方各自筹(万元)、(万元)、(万元)作为该项目的配套经费。(根据《广东省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专项资金支持在广东境内申报承担单位,建议承担单位用自筹及其他资金分配给合作外方) ?乙方在广东省内进行项目合作所产生的XXXXXXX、XXXXX等费用由__ 方负责。 ?广东省科技厅资助经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课题顺利完成。 ?广东省科技厅资助的各方支配的经费所购置的设备归各方所有。各方自筹经费所购置的设备归各方所有。 ?甲方在收到科技厅下达的资助经费后天内将丙方所占经费支付给指定账户。 ?三方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现某方有重大违背项目计划(含进度和质量)导致项目不能按时完成的,另两方应及时提出,对方仍不改正的,另两方有权终止合作并请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保留要求违约方立即退还政府资助经费部分和对已经投入的研究资金及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的权利。 ?…… ?知识产权 ?背景知识产权的归属 XXXXXXXXXXXXXXX(各方背景知识产权的归属、是否许可其他方在开展本项目研究的必要范围内以一定形式使用其背景知识产权等) ?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项目成果的归属 ?项目实施期间,一方独立创造产生的项目成果归该方所有;各方共同创造产生的项目成果归各方共同所有,按照 XXXXXXX(如各方贡献大小或其他) 进行分配。 ?XXXXXXXXXXXXXXX(如报成果奖署名、专利申请、论文、专注发表等署名、是否需要征求同意等问题) ?…… ?项目成果转让 ?项目成果的转让须在各方一致同意的前提下进行,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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