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7.02•【字号】粤财社〔2015〕109号•【施行日期】2015.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109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财税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规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7月2日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全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加强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引导激发社会创新创业潜能,催生和扶持一批具有较高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使其成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经济发展活力的重要引擎。
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

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为落实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市场化经济的指导意见》(粤发改〔1998〕169号)和《对市场化经济调整调结构指导意见》(粤发计〔2002〕6号)精神,提高职业技术人才的素质,办发[2003]156号文的规定,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省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现制定有关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的规定,现公布如下:一、适用范围本规定用于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流动人员,以及省级享受延续政策的中级以上及大学学历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均需要重新确认职称。
二、评审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按照职称考核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颁发职称的授予标准和职称规范,严格按照职业技能层次进行评审。
2.以应用型职称为基本,按照国家职称制度和职称管理政策,认真组织和实施重新评审和确认职称政策;3.综合考虑申请人的学历、岗位能力和业务成果,对有市场经验者及有较大业绩者,参照发文人才素质等级要求,可以给予更高的职称等级;4.以有申报且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为准,不做任何身份鉴定或资格审查,按照延续政策,发放具备有效性的资格证书。
三、评审程序1. 申报阶段:受评审人依据《持牌人员工作大纲》,向厅组织或安排领导小组提出申请;2. 评审阶段:由厅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针对申请者的学历、实际工作经历、专业技能、工作成效等进行全面评审;3. 确认阶段:根据评审结果,由厅把握职称授予标准,按照相应资格规则确定以授予职称。
四、其他事项1. 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有效期:本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有效期为5年,5年后需作重新评审。
2. 职称更换:本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有效期内,如果申请者转入流动人员新的行业单位或职业技能等级升高,需重新提出申请,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评审确定新的职称。
3. 吊销职称:申办本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后,申请者若曾被经查实有过不当行为,或已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而被处分,职业技能层次降低,经厅组织审批,有权撤销原职称。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全文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全文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优化服务、保障权益和居住地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广东省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户口的证明。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工作。
1 / 1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公安、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住房城乡建设、司法行政、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开展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具体工作~并受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决定聘用流动人口协管人员。
流动人口协管人员的规模、聘用条件、聘用程序及其工作职责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5.06•【字号】粤人社函[2011]1542号•【施行日期】201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154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实到位,按照《通知》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制定了《广东省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知》是我省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又一重大惠民政策,是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精神的重要举措。
《通知》实施后将妥善解决部分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实现老有所养。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严格按照经办规程的要求办理,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设立绿色通道和服务专窗,提高办事效率,确保一次性缴费工作顺利进行,保证基本养老金按时发放。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反映。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蒋波************省地方税务局戴宏辉************二○一一年五月六日广东省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制定本规程。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费用收支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费用收支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3.17•【字号】•【施行日期】2022.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费用收支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财政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医院,解放军南部战区总医院,解放军南部战区空军医院: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18号)、《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器官移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意见》(医保发〔2021〕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费用收支财务管理工作实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费用收支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径向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反馈。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省卫生健康委蔡祖劲,************;省财政厅:戚伟强,************。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财政厅2022年3月17日广东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费用收支财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入管理第三章支出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人体捐献器官获取费用收支财务管理,建立以成本补偿为基础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形成机制,维护人体器官捐献公益性,促进我省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18号)、《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器官移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意见》(医保发〔2021〕1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费用收支财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事业单位
1.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一)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拟订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服务发展规划、年度 计划;会同财政部门编制省本级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执行国家和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标准,拟订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则、流程标 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指导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承办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会计、统计、精算及分析工 作;承担省本级养老、工伤保险关系转移工作。 (四)承担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稽核内控工作;指导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法律事务。 (五)指导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档案管理,负责统筹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维。 (六)负责省属、军队驻穗、中央驻穗单位职工养老、工伤保险经办业务。 (七)负责确定省本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负责追偿省本级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 (八)执行省本级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和省政府授权支付的各项资金的财政预算及财务管理。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 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 业生就业政策,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完善技能类职业资格制度,负责技工 院校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01 主要职责
03 事业单位 05 领导分工
职业介绍补贴业务手册

职业介绍补贴业务手册一、受理范围(一)补贴对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补贴条件: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劳动者到机构所在地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就业,可在相关人员稳定就业6个月后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备注:分公司不得申请各项就业补贴,获得总公司书面授权的除外。
二、补贴标准400元/人。
三、设立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四、“佛山扶持通”网上系统申请材料(一)《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二)《职业介绍补贴花名册》;(三)成功推荐就业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身份证);(四)被推荐人员签名确认的职业介绍推荐信或相关用工企业出具的确认函,材料须体现:被推荐人员身份信息、相关用工企业信息、入职时间等;(五)属高新技术企业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六)以分公司名义申请的提供总公司授权书。
备注:申请表、花名册为扶持通平台在线填报;五、办理流程(一)办理时限:补贴对象应于相关人员稳定就业(指处于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状态)满6个月之日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二)网上办理流程:1.网上申请。
第一步:由申请单位在佛山扶持通()平台注册登录申请;第二步:申请单位进入到补贴申请界面(网址为:点击“立即申报”)进入到填报界面,在线填报申请表,填报完成后将其它佐证材料(详见第四点提交材料)上传到附件清单,然后提交审核。
2.网上审核。
申请流程提交至申请单位所属镇街人社部门;镇街人社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加具审核意见,之后将申请流程提交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拨款。
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后,审批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区政府机关财务核算处将资金分别拨至申请人账户。
授权书授权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被授权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现授权(分公司)申请补贴,合计元(大写:)。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1998年12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根据2003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为《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居住登记第三章居住证申领第四章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便民高效、规范有序和居住地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广东省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指定或者成立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统筹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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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人社发[2013]7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04.02
【实施日期】2013.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
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3〕7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为了维护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权益,实现省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3年4月2日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实现省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关系顺畅转移接续,维护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省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人,因流动就业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转移。
第四条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
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
第五条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后不再缴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一)在各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年限要
求。
(二)在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第六条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退休后职工医保待遇享受地:
(一)参保人在最后参保地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二)参保人在最后参保地的缴费年限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但在曾参保地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在该曾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三)参保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及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情形的,可选择在参保人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或有参保缴费的户籍所在地,按照该地规定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在该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未达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可用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补缴。
参保人不愿意补缴或无力补缴的,按规定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应随其职工医保关系转移划转。
个人账户余额原则上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也可退还个人。
第八条参保人停止缴费当月,仍享受转出地的职工医保待遇。
参保人在转入地参加职工医保后,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的职工医保待遇。
第九条参保人申请转移医保关系时,转出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参保人的缴费年限、本统筹地区已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等情况提供给转入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
机构,并保留参保历史记录。
转入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参保人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手续。
具体操作办法及经办流程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参保人在我省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回原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第十一条跨省转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 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
4. 参保凭证样张、印制标准和填写要求
附件1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此表由申请人或代办人填写)
编号:(省份简称)(统筹地区名称)(年份)(第XXXXXX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