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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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财综〔2020〕5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财综〔2020〕5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财综〔2020〕57号国务院各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

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

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

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财政部已批复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继续执行。

财政部已反馈意见、但尚未批复的部门指导性目录建议,参照《目录》调整并报财政部备案后执行。

四、未向财政部报送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议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在《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报财政部备案,编制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增加第四级目录。

五、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有关品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选取评审专家和进行信息统计。

附件: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财政部2020年12月22日附件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代码一级目录二级目录三级目录A公共服务A01公共安全服务A0101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服务A0102公共安全情况监测服务A0103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服务A0104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服务A02教育公共服务A0201课程研究与开发服务A0202学生体育活动组织实施服务A0203校园艺术活动组织实施服务A0204教学成果推广应用服务A0205国防教育服务A03就业公共服务A0301就业指导服务A0302职业技能培训服务A0303创业指导服务A0304人才服务A04社会保障服务A0401儿童福利服务A0402基本养老服务A0403社会救助服务A0404扶贫济困服务A0405优抚安置服务A0406残疾人服务A0407法律援助服务A05卫生健康公共服务A0501传染病防控服务A0502地方病防控服务A0503应急救治服务A0504食品药品安全服务A0505特殊群体卫生健康服务A06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服务A0601生态资源调查与监测服务A0602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服务A0603 碳汇监测与评估服务A0604废弃物处理服务A0605环境保护舆情监控服务A0606环境保护成果交流与管理服务A0607 农业农村环境治理服务A07科技公共服务A0701科技研发与推广服务A0702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服务A0703科技交流、普及与推广服务A0704 区域科技发展服务A0705技术创新服务A08文化公共服务A0801文化艺术创作、表演及交流服务A0802 群众文化活动服务A0803文物和文化保护服务A09体育公共服务A0901体育组织服务A0902体育场馆服务A10社会治理服务A1001社区治理服务A1002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服务A1003社会工作服务A1004人民调解服务A1005志愿服务活动管理服务A11城乡维护服务A1101公共设施管理服务A12农业、林业和水利公共服务A1201农业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服务A1202 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服务A1203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A1204外来入侵生物综合防治服务A1205动物疫病防治服务A1206品种保存和改良服务A1207公益性农机作业服务A1208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A1209渔业船舶检验监管服务A1210森林经营与管理服务A1211林区管理服务A1212水利设施养护服务A13交通运输公共服务A1301水路运输保障服务A1302交通运输社会监督服务A1303轨道交通应急演练服务A14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服务A1401防灾减灾预警、预报服务A1402防灾救灾技术指导服务A1403防灾救灾物资储备、供应服务A1404灾害救援救助服务A1405灾后防疫服务A1406灾情调查评估服务A1407灾害风险普查服务A15公共信息与宣传服务A1501公共信息服务A1502公共公益宣传服务A1503公共公益展览服务A1504公共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服务A16行业管理服务A1601行业规划服务A1602行业调查与处置服务A1603行业统计分析服务A1604行业职业资格准入和水平评价管理服务A1605 行业规范服务A1606行业标准制修订服务A1607行业投诉处理服务A1608行业咨询服务A1609行业人才培养服务A17技术性公共服务A1701技术评审鉴定评估服务A1702检验检疫检测及认证服务A1703监测服务A1704气象服务A18其他公共服务A1801对外合作与交流服务A1802农村金融发展服务B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B01法律服务B0101法律顾问服务B0102法律咨询服务B0103法律诉讼及其他争端解决服务B0104见证及公证服务B02课题研究和社会调查服务B0201课题研究服务B0202社会调查服务B03会计审计服务B0301会计服务B0302审计服务B04会议服务B0401监督检查辅助服务B0501监督检查辅助服务B06工程服务B060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B0602工程监理服务B0603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工程服务B07评审、评估和评价服务B0701评审服务B0702评估和评价服务B08咨询服务B0801咨询服务B09机关工作人员培训服务B0901机关工作人员技术业务培训服务B0902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机关工作人员培训服务B10 信息化服务B1001机关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服务B1002数据处理服务B1003网络接入服务B1004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信息化服务B11后勤服务B1101维修保养服务B1102物业管理服务B1103印刷和出版服务B1105餐饮服务B1106租赁服务B1107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后勤服务B12 其他辅助性服务B1201翻译服务B1202档案管理服务B1203外事服务——结束——。

读懂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读懂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59读懂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文/罗帆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为何只有两大类品目?机构自身运行所需的服务包不包含在政府购买服务的范畴内?目录中的公共服务与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中的品目名称为何高度相似?目录是否有强制性?目录调整的主导权在谁?针对政府购买服务中关于目录的普遍问题,工信部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处处长汪振川一一解惑。

划分目录中的两类品目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共分为两类,一是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其特点是接受服务的是大众,不是服务的购买主体;二是购买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其特点是接受服务的是购买主体。

这两项内容基本涵盖了政府机关所能涉及的所有服务。

之所以许多从业者对服务的分类产生混淆概念,是因为《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政府采购服务类进行品目划分为公共服务、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和机构自身运行所需服务。

很多人认为,较服务类政府采购的品目分类,政府购买服务的品目是粗犷相应地减少一类,还是沿用服务类政府采购的分类方式,进一步认为机构自身运行所需的服务不包含在政府购买服务的范畴内。

实际上,财政部综合司主导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将所有服务分为两类,并非是从财务部国库司划分的三类中只取了两类。

除了公共服务以外,将国库司分类的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和机构自身运行所需的服务合并为一类,叫做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目录内容的细化对于公共服务,《办法》未进一步分类,也没有沿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分类,在内容细化上可以大致分为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

其中,基本公共服务包含: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等多个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社会管理性服务包含社区建设、法律援助、防灾救灾、人民调解、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行业管理会力量承担,但是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仍由购买主体承担,责任无转移。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甘肃省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4.07.15•【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5月4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4]8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就《实施意见》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全文如下:一、什么是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政府承担公共服务的新模式,是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理念和模式的创新,是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二、《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同时,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相比,仍需要政府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新一届国务院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去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明确了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我省出台《实施意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社会领域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意义重大。

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

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

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印发后,各地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同时,一些地区存在违法违规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超越管理权限延长购买服务期限等问题,加剧了财政金融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国办发〔2013〕96号文件等规定,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正确方向。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有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推进财政支出方式改革。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中据实足额安排。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要坚持费随事转,注重与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转制改革、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政策相衔接,带动和促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始终准确把握并牢固坚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正确方向,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二、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严格限制在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

科学制定并适时完善分级分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增强指导性目录的约束力。

对暂时未纳入指导性目录又确需购买的服务事项,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调整实施。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定的服务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 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 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作者:来源:《大社会》2019年第02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國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升社会组织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结合“放管服”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和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大力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引导社会组织专业化发展,促进提供公共服务能力持续提升,发挥社会组织的独特优势,优化公共服务供给,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深化改革。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推进政社分开,完善相关政策,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凡适合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尽可能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二是注重能力建设。

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优化内部管理,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专业和成本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是坚持公开择优。

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择优方式选择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促进优胜劣汰,激发社会组织内在活力,实现健康发展。

四是注重分类指导。

遵循社会组织发展规律,区分社会组织功能类别、发展程度,结合政府购买服务需求,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三)主要目标“十三五”时期,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相关政策制度进一步完善,购买服务范围不断扩大,形成一批运作规范、公信力强、服务优质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提供质量和效率显著提升。

政府购买服务融资业务的政策解读

政府购买服务融资业务的政策解读

政府购买服务融资业务的政策解读黄林煌引言:受经济大环境的影响,政府购买服务融资业务很快异化成为地方政府违规举债的主要手段,随着中央整治地方政府违规举债问题的深入,政府购买服务融资业务逐步回归本源,本文试图通过对政府购买服务融资业务的发展过程与主要政策进行分析,为内部审计人员开展该类业务的审计奠定政策基础。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融资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向承接主体提供的、用于解决其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过程中所需资金的各类信用业务。

受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地方政府“借道”政府购买服务融资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异化成地方隐性债务,隐藏了巨大风险,在不到三年半的时间内,该业务就经历了发展、异化到叫停(清理和整改)、规范的过程,作为内部审计人员,有必要对其发展过程做一个审视,为审计业务奠定政策基础。

1 政府购买服务融资业务的背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为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2013年9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正式启动政府购买服务。

随后国务院、财政部及相关部委以一系列文件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则、制度、办法,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先后出台实施意见、实施方案,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开展政府购买服务。

随着《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和2015年新的《预算法》实施,地方政府债务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唯一合法举债方式是发行限额管理下的地方政府债券。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各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对政府管理和服务模式提出了新要求。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是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社会的关系,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是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的迫切需要;是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加快服务业发展、扩大服务业开放、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和要求。

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新一届国务院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规定暂行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规定暂行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规定暂行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部署,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我们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2014年12月15日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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