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北京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深化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规范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各项战略部署、原则要求和规划内容的关键环节,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许可的依据,是进行城乡开发建设的前提条件,据此提出的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文件的法定组成部分。
第四条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条规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报审和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查、审批等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工作。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保护生态环境、历史人文资源,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能源,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注重工作机制创新,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和科学决策。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七条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住建部令7号:城镇控规编制审批办法(20110101)

住建部令7号:城镇控规编制审批办法(2011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深化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规范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各项战略部署、原则要求和规划内容的关键环节,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许可的依据,是进行城乡开发建设的前提条件,据此提出的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文件的法定组成部分。
第四条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条规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报审和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查、审批等相关工作.市人民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工作.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保护生态环境、历史人文资源,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能源,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注重工作机制创新,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和科学决策。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七条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开封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开封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总体规划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及修改程序,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及《河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及修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分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三级编制。
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技术指导作用。
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已批准的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划拨、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市、区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
中心区、新区启动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划拨、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前,应编制项目所在地的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五线”规划要求,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按照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体现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要求,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四)城市道路用地的控制线(红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线(蓝线)以及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线(黄线);????(五)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设施。
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审查方法探究与实践

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审查方法探究与实践Exploration and Practice of Technical Review Method for Regulatory Planning瑨罗(珠海市自然资源与规划技术中心,广东珠海519000)LUO Jin(Zhuhai Natural Resources &Planning Technology Center,Zhuhai 519000,China)【摘要】梳理了各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审查的方法与经验,对技术审查机构按性质归类,指出以编研中心作为审查主体的独特优势,并以珠海市为例,详细阐述了控规技术审查的工作方法与实践经验,主要包括贯穿控规编制全流程的技术审查工作模式、标准化和规范化的审查质量内控制度、自动化和智能化的信息化辅助审查手段、与编制单位信用管理挂钩的成果质量监督措施等,为其他城市开展相关工作以及规划编制管理提供思路和参考。
【Abstract 】This paper sorts out the methods and experience of the technical review of the regulatory planning in different regions,classifies thetechnical review institutions,and points out the unique advantages of the planning research center.Taking Zhuhai as an example,it introduces the work methods and practice experience oftechnical review of regulatoryplanning,including the work mode of technical review through whole life of regulatory planning,standardization and normalization of quality control system,automatic and intelligent information means for assisting technical review,and quality control measures which pegged to the credit management of the planning institutes,etc.It provides ideas and referencefor other citiesto carryoutrelevantwork and planningmanagement.【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编制管理;技术审查;珠海市【Keywords 】regulatoryplanning;planning management;technicalreview;Zhuhai City 【中图分类号】TU984.2【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007-9467(2021)12-0202-03【DOI 】10.13616/ki.gcjsysj.2021.12.264【作者简介】罗瑨(1989耀),女,甘肃景泰人,工程师,注册规划师,从事城乡规划研究。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

1 总则1.0.1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城市建设的有序发展,增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1.0.2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定为依据,以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意图为目的,以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详细规定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强化规划设计与管理结合、规划设计与开发衔接,将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宏观控制要求,转化为微观控制的规划编制层次。
1.0.3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对象主要是城市近、中期建设地域中的新区(含开发区)或旧城改建地区。
其规划成果是城市建设管理、修建设计和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
1.0.4 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经当地人民政府或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生效。
1.0.5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定。
1.0.6 本规定由湖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2 规划基础资料2.0.1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对所在城市的建设发展历史、现状及规划等情况作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2.0.2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2.0.3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收集以下基础资料:2.0.3.1 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区的规划要求及相邻地段已批准的规划资料;2.0.3.2 土地利用现状图(1/1000-1/2000),其用地分类应分至小类和补充细分类;2.0.3.3 人口分布现状资料:人口密度、人口分布、人口构成等;2.0.3.4 建筑物现状资料:建筑物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保留建筑等;2.0.3.5 公共设施规划与分布情况;2.0.3.6 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资料及专项工程规划资料;2.0.3.7 土地经济分析资料:地价等级、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开发方式等;2.0.3.8 所在城市及地区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等资料;2.0.3.9 所在城市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自然资料及城市环境质量资料;2.0.3.10 有关部门对该地区的要求及近期建设项目内容。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1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三章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第四章 附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标准

2.2.2绿地系统及水面保护规划图
2.2.3村民安置用地规划图
2.3道路交通规划图
2.4控制指标规划图
2.5各专项规划图(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燃气、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城市景观设计等)
3、附件
3.1通过审查的(上阶段完成的)现状资料汇总及分析报告
3.2初步成果说明
2.1区域位置图
2.2用地现状图
2.3建筑质量评定图
2.4规划方案图(第一次提交的方案不得少于两个,经审查后综合成一个方案)。
三、初步成果阶段
1、文本
2、图纸(除位置图外,均在1:2000的地形图上制作)
2.1通过审查的(上阶段完成的)区域位置图、用地现状图、建筑质量评定图
2.2用地规划图(当用地规划图不能清晰反映有关情况时,增加下列图纸)
表1
序号
类别名称
面积(公顷)
占总用地比例(%)
1
总用地
2
城市建设用地
3
水域和其它用地
其中
水域
耕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村镇建设用地
弃置地
露天矿用地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表2
序号
用地性质
用地代号
面积
(公顷)
比例(%)
备注
1
居住用地
R
其中
一类居住用地
R1
其中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12
二类居住用地
R2
其中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标准
(试行本)
说明
1、编制目的:
规范编制工作,提高审批效率,便于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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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
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第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十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由文本、图表、说明书以及各种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构成。
文本和图表的内容应当一致,并作为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第十五条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
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采用纸质及电子文档形式备案。
第十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召开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审查会。
审查通过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处理结果报审批机关。
第十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第十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档案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规划动态维护制度,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和维护。
第二十条经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