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危旧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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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3•【字号】安政办[2007]93号•【施行日期】2007.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安政办〔2007〕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安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和房屋安全管理,依法保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房屋安全检查,现就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房屋安全管理“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预防房屋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目的,及时处理房屋安全问题。

通过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对房屋安全隐患实行有效地整治和监控,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成立安阳市房屋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由倪豫州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房产局、安监局、建委、文化局、规划局、工商局、教育局、开发区管委会和各区人民政府组成。

负责全市房屋安全检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机构,细化方案、制订措施、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此次房屋安全检查工作取得实际效果。

三、检查范围和内容(一)检查范围下列各类危旧房屋建筑及其设施均属本次房屋安全检查的范围:1、歌舞厅、影剧院、澡堂、网吧、健身房、体育馆、商场等公共建筑;2、教学楼、试验室、学生宿舍、幼儿园等学校、科研建筑;3、车间、仓库等生产建筑;4、居民住宅;5、需要安全检查的其他房屋建筑。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集中开展全市住建领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集中开展全市住建领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集中开展全市住建领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4.27•【字号】苏住建质〔2018〕39号•【施行日期】2018.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集中开展全市住建领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苏住建质〔2018〕39号各市、区住建局,姑苏区住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太仓市城管局,各有关单位:近期以来,我市发生多起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精神,根据《关于全市集中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苏安办〔2018〕6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集中开展全市住建领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成立全市住建领域集中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处室和单位负责人为组员,负责全面部署和协调推进住建领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有关工作。

二、主要任务1.加强建筑施工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危大工程过程管控、高处坠落事故防范措施和建筑施工火灾防控工作等情况。

2.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经营企业安全隐患,深入开展用气场所安全隐患治理,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处罚力度,加快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情况,以及强化安全生产宣传和警示教育情况。

3.加大既有房屋使用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重点检查未经住建部门安全许可而实施结构改造的房屋、待安全鉴定的疑似危险房屋、已鉴定为危险未完成整治的房屋、老旧公有居住房屋、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4.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对电动车停放充电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重点排查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快推进配套充电设施建设,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区危旧住宅房屋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15〕184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区危旧住宅房屋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15〕184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区危旧住宅房屋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区危旧住宅房屋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15〕184号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和全省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就进一步推进市区危旧住宅房屋综合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在2014年排查摸清市区危旧住宅房屋底数、建立“一楼一档”的基础上,2016年前完成市区城镇危险住宅房屋总数60%治理改造;力争在2017年基本完成市区城镇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切实改善市区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状况。

(一)编制规划和年度计划。

以莲都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单位,制定市区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三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总体目标和分年度目标,治理方式及治理改造的土地、规划、财税、金融等政策保障措施等内容,并纳入“十三五”规划中,2016年3月底前报市政府汇总后上报省政府。

(二)组织市区“丙”类住宅房屋使用安全鉴定。

莲都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全面完成危旧房大排查中确定“丙”类住宅房屋的使用安全鉴定工作。

1.通知告知。

所辖街道按照房屋所在地的“丙”类住宅房屋清单立即通知或者告知房屋业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2.指导服务。

根据市建设局《关于开展危旧房屋安全鉴定相关工作的通知》(丽建发〔2015〕18号)中所附的入围鉴定机构名单、联系方式选择鉴定机构,并做好相关宣传解释工作。

危旧房安全隐患排查通知(3篇)

危旧房安全隐患排查通知(3篇)

第1篇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属各相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开展危旧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些老旧住宅小区、危旧房存在安全隐患问题日益突出。

这些房屋结构老化、设施陈旧,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危旧房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危旧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危旧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全面摸清我区危旧房底数,建立危旧房安全管理台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排查范围本次排查范围包括:1. 建设年代较早、结构老化、存在安全隐患的住宅小区;2. 城市老旧住宅小区、城中村、棚户区;3. 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

四、排查内容1. 房屋结构安全:包括房屋主体结构、承重构件、地基基础等;2. 设施设备安全: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排水等设施设备;3. 用电安全:包括电气线路、电器设备等;4. 消防安全:包括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5. 防雷设施安全:包括防雷接地装置等;6. 其他安全隐患。

五、工作步骤1. 宣传发动阶段(2023年X月X日至X月X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广泛宣传危旧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广大居民的安全意识;- 区住建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排查范围、内容、方法和时间节点。

2. 排查阶段(2023年X月X日至X月X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专业人员对辖区内危旧房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拍照、记录;- 区住建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排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3. 整改阶段(2023年X月X日至X月X日):- 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按照“分类施策、重点整治”的原则,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对严重危旧房,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老旧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和加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老旧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和加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老旧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和加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3.08•【字号】•【施行日期】2016.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老旧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和加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房管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局,仁怀市、威宁住房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各物业管理企业及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老旧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建办质电〔2016〕8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5〕127号)要求,现就我省开展城市老旧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和加强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开展全面排查(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汲取江西萍乡居民楼坍塌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按照《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老楼危楼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黔建建通〔2016〕8号,以下简称《方案》)和《关于贯彻落实孙志刚同志在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重点任务的通知》(黔楼办通〔2016〕0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立即部署开展城市老旧建筑安全排查工作。

要在去年老楼危楼大排查大整治的基础上,重点对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严重以及违法违章建筑进行排查,排查要确保覆盖全部、不留死角。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参与排查,要登门入户,将《方案》附表1发到各家各户,发动住户开展自查,并将排查情况报社区、街道和当地住房城乡(房地产)管理部门。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将前期和本次排查出有隐患的危险房屋栋逐户建档。

排查统计报表沿用全省老楼危楼排查整治统计报表,按原渠道逐级报省厅建筑业管理处。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老楼危楼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老楼危楼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老楼危楼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7.13•【字号】陕建发〔2015〕144号•【施行日期】2015.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老楼危楼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办)、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事业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全省老楼危楼安全排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开展老楼危楼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排查整治的范围全省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的居民住宅,以及所有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违法违章建筑。

二、排查整治的内容1、城市老楼危楼安全状况。

重点排查整体危险的房屋是否已经被拆除;有危险点或局部危险的房屋是否已经采取有效措施解除危险;装饰装修拆改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2、已入住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房屋质量安全状况。

重点排查以原公房、购改租等方式筹集用作保障性住房,以及建成入住时间较长的保障性住房。

3、城市老楼危楼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及城市老楼危楼管理维护状况。

重点检查排查管理档案是否完整、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完善和落实、日常管理是否及时到位等情况。

4、对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全面监督执法检查。

三、排查整治的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全国连续发生了4起房屋倒塌事故,造成了人民生命财产严重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站在对人民群众利益负责的高度,加强对老楼危楼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确保排查整治取得实效。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的
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鲁建电发[2015]10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06.16
【实施日期】2015.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鲁建电发〔2015〕1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
近日,贵州、天津等地相继发生居民楼倒塌事故,造成严重生命财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城市老楼危楼安全管理,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现就开展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汲取教训,迅速行动
随着汛期的来临,大雨、大风、雷电等强对流天气增多,城市老楼危楼很容易发生安全问题,直接危及住户群众及毗邻建筑、人员的安全,外省市类似事故触目惊心。

近日,李克强总理、张高丽副总理连续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住建部会同有关部委督导各地
深入排查危旧楼房隐患,各地要全员动员,抓紧整改整治,严防类似垮塌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故。

郭树清省长在5月5日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成员(扩大)会议上特别强调,对危旧房屋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能加固的及时加固,该搬迁的必须搬迁。

各地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将老楼危楼安全排查作为当前首要任务,结合各自实际,调动和协调各方面的力量,细化排查方案,强化排查措施,分解落实目标责任制,确保认识到位、措施落地、成效到位。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镇危旧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镇危旧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镇危旧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6.07•【字号】吉建房[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镇危旧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吉建房〔2013〕9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为消除城镇危旧房屋的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开展城镇危旧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排查范围(一)正在使用中的房屋。

1.超过正常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

原设计没有使用年限的,以50年为准,即文革前建设目前仍在使用的房屋,应列入排查范围。

对于此类房屋必须进行安全鉴定。

2.没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但已经使用超过30年,即1983年以前建成目前仍在使用的房屋,日常使用环境较差,如高温、高湿、室内使用震动较大的机械设备,或者维护不善造成墙皮脱落、墙体裂缝较多的房屋,应列入排查范围。

3.现有城市棚户区和正在拆迁过程中尚有人居住的楼房,应列入排查范围。

在征收过程中,只要有人居住的楼房就不得拆改结构体系,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监督落实。

4.使用年限未超过30年,但是墙体出现结构性裂缝的,地基发生沉降、滑移的,屋架为木结构的,混凝土构架酥裂、碳化、起鼓的,钢结构构件锈蚀严重的,应列入排查范围。

5.根据现有资料,建筑物、构筑物当年施工质量较差、结构整体性较差、发生过工程质量事故的房屋,例如,80、90年代,河南施工队伍在我省建设的房屋质量较差,需要重点关注,还有五七楼、筒子楼和预制板楼、使用期限超过20年的排架结构厂房,应列入排查范围。

6.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列入排查范围。

7.多次做过装修的建筑物,应列入排查范围。

(二)正在装修和改造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应列入排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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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青州市危险房屋排查登记表
填表人王建欣联系电话135********
填 表 说 明
1、本表按一楼一表填写。

2、房屋安全等级:
A级为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为结构承载力基本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为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险房屋。

D级为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险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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