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方案】黑龙江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
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

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是国家对投资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审批来确保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由于长期以来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流程繁琐、时间周期长等问题,导致企业投资经营的积极性受到一定影响,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形成一定制约。
因此,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优化投资环境,已经成为当前经济体制的重要任务。
二、目标与原则1.目标:通过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率,降低投资成本,鼓励投资活动,促进经济发展。
2.原则:(1)精简审批事项:取消和下放一些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减少企业的审批负担。
(3)开展告知承诺制:对于一些简单、规模较小、风险较低的投资项目,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三、具体措施与步骤1.清理清单:制定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清单,列明待清理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依据。
2.制定执行方案:根据清理清单,组织专业人员对各项审批事项进行详细分析和评估,确定是否需要取消、下放或实行告知承诺制,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3.宣传解读:在制定执行方案的同时,开展宣传解读工作,向社会公开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目标、原则和具体措施,增加透明度,引导公众对措施的理解和支持。
4.落实执行: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执行方案,及时取消、下放或实行告知承诺制相关的审批事项。
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各个岗位的责任,确保措施的有效执行。
5.监督评估: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监督评估机制,及时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改进措施。
四、预期效果通过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预计可以达到以下效果:1.提高审批效率:取消和下放一些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减少环节,加快审批进度,提高工作效率。
2.降低投资成本:减少审批环节和审批时间,减轻企业的投资成本,提高投资回报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3]3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3]31号](https://img.taocdn.com/s3/m/9471feff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b816751.png)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3]31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进一步做好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2002年第一0二次省长办公会议和2003年7月7日召开的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一)按照建设、监管、使用分开和实施相对集中管理的原则,逐步建立权责明确、监督有效、专业化管理和规范化运作的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积极探索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有效模式。
(二)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作为省政府全额投资500万元以上基建项目的非营利性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依法对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组织招投标,并对中标单位进行监督;负责项目资金管理,按批准概算严格控制工程总投资;负责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符合设计要求,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负责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期交付使用;负责项目的单项交工验收和项目的初步验收,接受省计委组织的正式验收;接受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省计委、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监察厅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参与对项目规模、内容、功能和质量标准等方面的监督工作。
(四)项目正式验收后,建管中心通过“交钥匙”工程把建设好的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使用和管理。
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最新)

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X〕127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提升服务监管效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以提高项目审批效率为目标,以精简事项、缩短时限、在线办理、协同监管为核心,着力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再造,着力推进审批管理制度创新,着力推进全过程有效监管,构建完善市场开放公平、审批规范有序、政务服务高效的新型投资项目审批制度,切实解决审批不集中、流程不合理、审批时效低等问题,为激发有效投资拓展空间,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支撑。
二、简化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坚持职权法定、应放尽放,梳理规范我市投资项目立项、报建、验收阶段可能涉及的107项审批事项,分类推进取消下放、缩小或明确实施范围、并联审批,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精简申报材料。
107项审批事项中:保留50项,整合37项为9项;取消4项,改为公共服务事项1项,改为征求部门意见4项,改为强制性审查或评估11项,不再列入审批事项。
清理规范后审批事项减少为59项。
承接省下放至市的审批权限5项,下放至县(市、区)审批权限或委托行使审批9项,缩小或明确实施范围18项。
实行并联办理48项。
(一)项目立项阶段1.取消、下放(承接)审批(服务)权限7项。
(1)下放政府投资项目审核(批)权限。
除国家、省、市属项目和国家明确审批权限的党政机关办公楼等少数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批。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2)下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X省)》确定的项目核准权限。
将企业投资的:不涉及跨流域、跨县(市、区)的项目,抽凝式燃煤热电、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农林生物质热电项目以外的热电项目,集中并网风电站以外的风电站项目,国家高速公路网、普通国道网、地方高速公路、普通省道网以外的公路项目,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独立铁路上以外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以及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投资(含与社会资本合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到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部分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部分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11.23•【字号】黑财综[2005]131号•【施行日期】2005.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部分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的通知(黑财综〔2005〕131号)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物价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以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黑政发[2005]77号)的规定,省财政厅、物价局对全省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下同)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审核和清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等138项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停止征收草原管理费等11项行政审批收费项目;质量体系认证收费等3项收费项目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见附件)。
二、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本通知发布之日前有关收费项目的资金余额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如数解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三、上述收费项目取消或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规定履行行政审批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
四、各地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并于2005年12月底前,将本地、本部门落实本通知情况以报告形式报省财政厅、物价局备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近年来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1995]1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近年来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1995]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820e5092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4f.png)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近年来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近年来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1995〕15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七届三次全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切实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确保抓好“第一战场”、开辟“第二战场”,加快全省经济发展,如期实现翻两番奔小康的战略目标,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清理近年来所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问题通知如下:一、此次清理文件是以省委七届三次全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为主要依据,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印发省委七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四个重要文件的通知》(黑发〔1994〕10号)、《关于印发田凤山省长在省政府第六次全体(扩大)会议上讲话的通知》(黑政办明传〔1995〕6号)、《田凤山同志在全省开展改善经济发展环境讨论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省委办公厅《情况通报》14)等有关文件精神,对近年来所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逐一进行清理。
对那些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不利于生产力发展,不利于我省经济发展思路顺利实施的政策、规定,要区别情况予以废止或修订。
二、各级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都要按照田凤山省长在省政府第六次全体(扩大)会上的要求,组织力量,抓紧时间进行清理。
清理之后,对予以修订或废止的文件要在已产生影响的范围内公布结果。
4月15日前,各部门要将确定予以废止的本部门文件目录报省政府办公厅,以便统一汇总公布结果。
三、最近,我厅已对近年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对需要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的文件作了统计(含1992年清理文件时提出需做调整的9个文件,详见附表),请表中所列的负责部门按职责分工,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黑龙江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审批规程(黑建规[2005]15号)(共5篇)
![黑龙江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审批规程(黑建规[2005]15号)(共5篇)](https://img.taocdn.com/s3/m/9f9c8899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d3.png)
黑龙江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审批规程(黑建规[2005]15号)(共5篇)第一篇:黑龙江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审批规程(黑建规[2005]15号)黑龙江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审批规程黑建规[2005]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审批(以下简称规划审批)行为,提高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黑龙江省城市规划管理监察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活动,均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及管线工程。
第四条本规程说称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以下均称规划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项目开工前的规划放线、验线和建设项目竣工的规划验收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是具备法定资格的法人或者是具备法定完全民事行为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未依法编制并批准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建设项目规划审批。
第七条对自有用地,且不改变原用地性质的或者其他不需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可直接发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并进入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程序。
第八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程要求;(二)符合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要求;(三)符合国家和省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行业技术标准。
‘第九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管理工作,并组织本规程实施。
市(行署)、县(市)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本规程。
第二章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十条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以下有关项目立项文件之一:1、投资主管部门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需出具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2、投资主管部门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需出具项目投资方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黑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与核准办法
黑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与核准办法(试行)黑国土资发[2007]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与核准,保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计划、有组织顺利实施,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9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黑龙江省行政辖区范围内,国家和省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与核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管理与核准工作由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统一负责。
第四条国家或省下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计划后,项目呈报单位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和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条项目呈报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组织、监督、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及具体组织实施项目。
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按核准后的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章实施方案编制第七条接到国家或省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计划后,项目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编报项目实施方案工作。
第八条实施方案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
(二)科学合理,利于实施的原则。
(三)任务量化,责任到人的原则。
(四)合理调整,充实到位的原则。
第九条实施方案编制流程(一)项目区的实地踏查、复核,确定项目区界线。
(二)对项目实际建设位置、规模、新增耕地、项目支出预算、工程指标等与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预算书进行核实。
(三)编制实施方案。
(四)报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条编制实施方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对项目区实地踏查的基础上,项目实际建设位置、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支出预算、工程指标等没有发生变化。
(二)批复的设计、预算与实际现状不一致,但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项目支出预算调整,可由项目承担单位与设计单位能够研究解决的。
(三)成立项目组织领导机构。
第十一条项目实际建设位置、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支出预算、工程指标等与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预算书不一致、发生变化或需要调整的,按程序及时申请项目延期或变更。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2.21•【字号】黑建函〔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措施的通知黑建函〔2020〕31号各市(地)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加快实施,促进新项目开工和在建项目复工,稳定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现将支持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措施通知如下:一、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网上办理(一)推行网上“不见面”审批。
各地各部门要依托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完善审批要件网上上传功能,实现各类电子化审批要件信息网上流转。
各阶段牵头部门要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预约、咨询、答复、投诉等线上服务;通过视频会商、在线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开展网上收件、并联审批和网上出件,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全过程审批,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
(二)完善线上申报办理各项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健全完善网上申报、线上办理各项配套制度,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正常运行。
要引导申报单位通过线上开展咨询、上报等业务,最大限度减少申请人前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体窗口咨询次数。
在疫情防控期间,确需到实体窗口办理的,可通过电话、线上预约等方式,避免人员聚集。
要加强与邮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确需的纸制材料和颁发的审批证照应通过邮寄寄送。
(三)做好项目审批服务保障。
对涉及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重要民生工程、省百大项目以及疫情防控建设项目要实行“一项目一档案”,实行专人跟踪办理,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问题,为项目开工创造条件。
系统技术支持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审批管理系统的技术保障工作,一般性技术问题应在线咨询或解决,尽量避免面对面提供技术服务,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正常运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30•【字号】黑政办发[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3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发〔2014〕15号)精神,省政府决定清理规范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8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停征、合并和转经营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停征和降低收费标准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停征和降低收费标准后,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变更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收费时应使用税务发票,其收费收入不再缴入同级国库,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
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最新)
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最新)为优化投资项目发展环境,提高审批效能,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X〕1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X〕29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X〕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府管理创新、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坚持依法行政、简政放权、优化流程、纵横联动、协同监管。
依托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逐步建设信息共享、覆盖全州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推进并联审批、在线审批,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新机制,促进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市场活力充分释放,努力实现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的行政审批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一)简政放权。
对投资项目建设涉及的各类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坚持“应减必减、能放尽放”,最大限度减少建设项目涉及的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审批时间,最大限度提高企业自主权和激发市场活力。
各审批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法定以外的事项,不得将部门程序性管理工作纳入审批流程。
(二)规范高效。
切实精简项目审批(核准)前置要件,简化咨询评估,规范中介服务,优化办事流程。
积极对接全国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相关部门的横向联通和纵向贯通。
按照全面覆盖、全程在线、全部共享的原则,各部门逐步实现非涉密项目“平台受理、在线办理、动态跟踪、限时办结、依法监管、全程监察”,实施网上在线并联审批,提高投资项目审批透明度和效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发改方案】黑龙江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
项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
审批事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精神,打通投资项目开工前“最后一公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切实做好我省投资项目清理规范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的工作部署和我省“多取消、审一次、真备案”的简政放权原则,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和原则
(一)范围。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YYY向项目单位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
此次纳入清理规范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共计75项。
(二)原则。
一是凡没有YYY依据、未列入国务院和省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取消审批。
二是审批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
三是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加大优化整合力度。
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
属于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办理的事项,应
通过统一平台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
75项报建审批事项中,保留50项,整合23项为8项,取消2项,清理规范后我省报建审批事项减少为58项。
三、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按程序做好修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调整公布本部门、本单位报建审批事项清单工作。
在简政放权的同时,要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协同监管机制,规范投资建设行为和市场秩序。
要加强对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保留的报建审批事项,要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合理确定管理层级,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事项外,均要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便利企业办事。
要继续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减少报建审批事项。
(二)各地要将由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实施的报建审批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大厅或在线平台,实行“一口受理、并行办理、限时办结、统一答复”,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严格遵循政务公开原则,强化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