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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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9个案例

国际经济法9个案例

[案情]1997年7月25日,香港大成公司作为卖方与厦门华海公司签订一份买卖“鳗鱼完全配合饲料”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数量I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付款条件为买方开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期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

因华海公司不具备开具信用证结算货款的条件,遂于7月28日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北方公司”)签订一份协议。

内容为:北方公司代理华海公司进口鳗鱼饲料,收货人为华海公司,北方公司根据华海公司的通知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具90天远期信用证。

8月I日,北方公司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出以大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1764而美元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批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并规定了所需单据。

8月30日、3I日,大成公司将I80吨鳗鱼饲料分批装船起运,并按信用证要求提供了所需单据;9月27日,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华海公司对饲料质量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达成降价协议,华海公司将货物提走。

华海公司将商检通知单交给北方公司后,北方公司提出该商检证出具的时间已超过信用证有效期,不同意延期,拒绝在商检证上签字。

大成公司发货后,于I997年9月8日向香港爱尔兰银行出口部提出押汇申请并揭示按信用证条款要求的除商检证以外的全部单据;9月13日香港爱尔兰银行将信用证押汇文件寄予开证行厦门国际银行。

9月17日厦门国际银行收押汇文件并通知北方公司承兑,北方公司则以押汇文件与信用证条款上要求的单据不符(即缺少商检证明)为由拒绝承兑。

大成公司在信用证不能承兑的情况下,为追索货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支付货款及银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大成公司有无违约行为?(2)信用证无法承兑的责任何在?(3)大成公司、华海公司、北方公司三者的法律关系如何?(4)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参考答案](1)大成公司在与华海公司签订买卖协议后,按时提交货物,并按要求提交单据并通知华海公司。

经济法法律事件案例(3篇)

经济法法律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知名电子产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发现其竞争对手乙公司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

甲公司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甲公司主张,其研发的某款电子产品具有独特的核心技术,该技术为公司保密,属于商业秘密。

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复制、使用该技术,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乙公司则辩称,其获取该技术是通过合法途径,不构成侵权。

二、案件审理1. 证据审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甲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1)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证明该技术为公司保密,不属于公开信息;(2)研发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证明研发人员知晓并承诺保守该技术秘密;(3)产品宣传资料,证明该技术为公司独特核心技术;(4)乙公司员工曾任职于甲公司,离职后未经允许获取并使用该技术。

乙公司则提供了以下证据:(1)乙公司员工与甲公司员工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乙公司获取该技术是通过合法途径;(2)乙公司曾与甲公司进行过合作,但合作过程中并未获取该技术。

2.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

乙公司虽辩称获取该技术是通过合法途径,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

三、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本案中,甲公司通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等措施,成功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启示企业应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员工保密意识。

2. 商业秘密保护需多方协作商业秘密保护涉及企业内部管理、员工行为、外部竞争等多个方面。

企业应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合作,共同维护商业秘密安全。

3. 法律法规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保障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企业提供了法律依据。

企业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3年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完整)

2023年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完整)

2023年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完整)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4篇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篇1《经济法》案例分析1、徐、朱、谢、吴均是A市小有名气的服装个体户。

四人欲联合成立万鹏制衣有限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

主要内容如下:(1)公司名称:××县万鹏制衣公司。

(2)注册资本:人民币80万元。

(3)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徐以厂房出资,作价30万元;谢以家传制衣技术出资,作价12万元;吴以设备出资,作价20万元;朱提供货币资金18万元。

(4)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不设股东会,以董事会为公司权力机关,徐任董事长,吴、朱任董事;公司不设监事会,设2名监事,分别由吴和公司聘请的销售人员王兼任。

(5)分公司:公司分别在A、B两市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公司债券:为了弥补资金不足,公司拟发行30万元公司债券。

请分析:上述内容哪些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2、甲、乙两家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

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方面的不合法之处。

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23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

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23年5月,光中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为使公司资本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解决方案:由甲负责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23年10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
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学科。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是对经济法领域中的经典案例进行分析和研究,以探讨案例中的法律问题、法律适用和法律效果等方面的问题。

以下是一些经济法经典案例的分析:
1. 《华为诉三星专利侵权案》:该案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经典案例。

华为指控三星侵犯了其专利权,并要求三星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并支付赔偿金。

法院最终判决三星侵权,并要求其支付巨额赔偿金。

这个案例引发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广泛讨论,也对企业的研发和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Uber诉Didi专利侵权案》:该案是关于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经典案例。

Uber指控Didi侵犯了其在网约车领域的专利权,并要求法院判决Didi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金。

这个案例涉及到互联网平台的竞争和创新,以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

3. 《中国银行诉小明金融诈骗案》:该案是关于金融诈骗的经典案例。

小明冒充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和短信等方式骗取了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和资金。

法院最终判决小明犯有金融诈骗罪,并判处其刑罚。

这个案例涉及到金融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的问题,也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安全措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对于理解和应用经济法很有价值,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原理和规定,并能够运用经济法解决实际问题。

同时,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也有助于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能力,提高法律素养。

经济法法律案件真实事例(3篇)

经济法法律案件真实事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某市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开发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将位于该市某区域的一块土地出让给B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

合同约定,A公司应在2011年6月30日前将土地交付给B公司,B公司则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房地产开发并交付使用。

合同中还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由于A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导致土地开发进度严重滞后。

2011年12月,B 公司发现A公司尚未交付土地,遂多次与A公司协商,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

但A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始终未能履行交付土地的义务。

2012年3月,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A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B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的损失是否合理?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理阶段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双方签订的土地开发合作协议、相关证据材料,并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核实。

2. 调解阶段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合作基础,于是尝试进行调解。

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四、法院判决1. A公司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土地,已构成违约。

2. A公司赔偿B公司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A公司违约导致B公司无法按期完成房地产开发,给B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经法院调解,A公司同意赔偿B公司人民币100万元。

五、案件评析1. 经济法在案件中的作用本案中,经济法在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济法案例大全

经济法案例大全

经济法案例大全一、《合同法》相关案例1. 李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张某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李某遭受经济损失。

李某可以依法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2.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供应合同,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供货,给A公司造成了生产中断和市场损失。

A公司可以向B公司索赔。

3. C先生在网上购买商品,但商品与网店介绍的不符。

C先生可以依据《网络交易相关法规》的规定,要求退款或者赔偿损失。

二、《公司法》相关案例1. D公司董事长违法挪用公司资金,在未经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进行投资,受到了公司的损失。

公司可以依法向董事长追究法律责任。

2. E公司未依法履行会计报告义务,逃避了税收监管。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E公司进行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

3. F公司进行虚假宣传,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

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F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同时相关主管部门也可以依法对F公司进行处罚。

三、《劳动法》相关案例1. G公司未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员工加班工资,员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H先生在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所致受伤,但公司未及时支付医疗费用和工伤赔偿金,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H先生可以向劳动监督部门投诉并要求公司赔偿。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案例1. I女士购买了一款手机,但使用不到一个月就出现了质量问题,要求退款或换货,商家拒绝。

I女士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并要求维权。

2. J先生购买了一款假冒名牌商品,影响了J先生的合法权益。

J先生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要求制止假冒行为并获得赔偿。

以上案例仅为举例,实际的经济法案例还有很多,这些案例都突出了法律在经济领域中的保护作用,为公民、企业和社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为读者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一2012年7月18日,张士群和妻子一同到镇农贸市场上购物。

路过肉摊时,张士群发现个体户刘勇摊上的猪肉水汪汪,格外新鲜好看。

根据从报刊上学到的知识,张士群断定这批猪肉注了水。

但是很多顾客没有这些知识和经验,见这些猪肉颜色好就纷纷购买。

张士群觉得有责任将自己的怀疑告诉有关部门。

张士群和妻子匆匆赶到镇工商所,向值班所长报告了这一情况。

所长带着两位工作人员迅速至农贸市场。

经检验发现,刘勇所售猪肉果然是注水猪肉,而且所注之水相当肮脏。

镇工商所立即封存该批猪肉并予没收;同时没收刘勇的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250元;对卖出的注水猪肉,作退货处理。

问:张士群的做法对吗?答案:本案涉及到消费者的监督检举权。

张士群的做法是对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这是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监督权。

消费者监督权的主体,既可以是直接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也可以是其他与之无关的人,也就是说,非受害人也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权利。

本案中的张士群并非受害人,但是,他凭着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举了个体商贩刘勇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正确行使了自己享有的监督权,应当受到社会鼓励和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是哪一单位、哪一部门或者哪一个人的事,而是需要全社会参与其中的一个浩大的系统工程.每个消费者除了积极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外,还应当对整个社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予以关注,途径之一就是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国家有关部门、消费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应当积极配合、支持消费者进行的监督行为。

经济法案例二居住某市南区的唐某向本市电信局支付2000元初装费安装电话一部。

2个月后,唐某发现话费单上出现自己从未打过的长途电话,话费150余元,遂找电信局交涉,经查系电信局设备技术故障所致,唐某多次要求电信局作进一步的解释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此类事情,电信局未予确认。

经济法真实案例

经济法真实案例

经济法真实案例案例一:张某于展览会上向一皮衣厂购得2100元的皮衣一件,并看到:“当面检验,概不退货。

”八个字。

回来后发现皮衣脱皮,质量不合格。

张某要求退货,被拒绝。

张某于是向电视台公布,并对皮衣厂进行曝光,使得皮衣厂销售量大减。

皮衣厂告张某侵犯其名誉权,要求赔礼道赚,并赔偿经济损失1、皮衣厂八个字是否有效?2、皮衣厂告张某的侵犯是否成立?为什么?3、张某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4、皮衣厂是否承担产品责任?1.皮衣厂八个字是否有效?答:那8个字属于格式条款,也就是霸王条款,是肯定无效的,这条条款免除了商家的质量保证义务,排除消费者进行补救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2.皮衣厂告张某的侵犯是否成立?为什么?答:不成立。

张某的行为从表面上看造成了皮衣厂的销量减少,但是并不属于侵权行为,而是维护自己权益的合法行为,他有权利采取社会监督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从本质上来说,造成皮衣厂销量下降是因为其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张某的行为与皮衣厂销量下降并没有本质的因果关系。

而且张某主观上并没有过错,不存在侵害他人权益的故意或者过失,这种行为是值得鼓励的行为。

张某的行为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所以不成立侵权。

3.张某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答:张某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张某跟皮衣厂的买卖合同里,并没有规定张某不得向媒体公布这样的义务,也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

4.皮衣厂是否承担产品责任?答:皮衣厂对其生产的产品负有质量保证责任,因此应当承担产品责任,当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案例二:8月28日,李华到当地一商场购买了一台新款冰箱。

运回家后,李华发现只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且受检单位、委托单位、生产单位均为同一厂家,并没有产品合格证,遂找到商场要求退货。

因协商未果,双方成讼。

[评析]审理中,就商场应否退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无论是质检报告还是产品合格证,其关键在于说明产品必须合格,而商场提供的质检报告中对此已有明确表示,李华要求退货无理,况且李华还没有使用,不能预见有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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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案例合伙企业案例1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名叫大发汽车配件厂。

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问题:1、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配件的门市部,门市的货卖给大发汽车配件厂? 2、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答:(1)根据<合伙企业法> 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其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同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合伙全体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也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不能与他人合作建立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也无权与其他同类企业进行相关业务活动.(2)根据<合伙企业法> 的规定,合伙人执行本企业事物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时权力的限制,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甲如果与某机械厂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而对方并不知道甲的权限范围时,该合同应当认定有效.合伙企业案例2甲、乙、丙三个合伙养对虾。

甲出资15万,乙出资5万及负责相关用地,丙提供技术和劳务。

对虾厂向当地信用社贷款20万元。

后对虾死亡全部损失。

信用社打算通过法院查封甲的一幢临街房子,拍卖后收回20万贷款及利息。

信用社的作法是否合法?答:不合法,不能直接查封合伙人甲的财产,应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各伙人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案例3朱某与甲、乙两人商议合伙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订立了书面协议。

在准备生产过程中,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是动员胞弟朱丙支持他们2万元。

朱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

经朱某与甲乙两合伙人商议,对朱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正式写下书面协议。

小食品加工厂成立1年后,朱丙了解到该厂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父亲生病缺钱为由,要求抽回他的2万元。

朱某不答应。

答:(1)还没有成立。

虽然朱某与甲、乙已经订立了书面合伙协议,但还未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法》第17条规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2)不能视为新加入合伙。

因为当时合伙企业并未成立,朱丙的行为仍为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

(3)朱丙抽回出资的行为视为退伙。

因为朱某对此行为,事后并未表示反对,视为同意其退伙。

朱丙有权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出资。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其他合伙人应当退还退伙人的出资。

(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朱丙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未进行结算,朱丙对退伙时和退伙后企业的债务仍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案例4甲、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A,甲出资10万元,为有限合伙人。

乙出资5万元,为普通合伙人。

某人丙欲与A合伙企业建立业务联系,多次到A企业进行洽谈,每次都是甲负责接待并商谈业务细节,乙有时也在场,但是并没有告知丙甲的有限合伙人身份。

甲以有限合伙企业A的名义与丙签了三次合同,前两次该企业均予以付款。

丙按照合同约定第三次发货后,A拒付贷款,丙遂要求甲承担清偿责任。

请问:甲应否对该合伙企业对丙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答:有限合伙人一般承担有限责任,作为第三人的丙有理由相信甲是普通合伙人,根据普通合伙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人执行本企业事务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时权利的限制,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所以,当丙相信甲是普通合伙人时,该笔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同法案例合同法案例1甲和乙是大学同学,又分别是A厂和B厂的法定代表人。

一日,甲写信给乙,谈到A厂将在半年后上一个新项目,届时将用30万元向B厂订购一套设备,并希望到时候乙能送货上门。

乙接到信后立即回信表示同意。

半年后B厂送货上门。

但是A厂拒收,其理由:甲调走,A厂新项目未获批准。

且与B厂未签定书面合同。

B厂认为,A厂与B厂之间有书面合同:甲的来信构成要约,乙的回信构成承诺。

故合同成立。

请分析A厂与B厂有没有合同法律关系。

答:案例中提到A厂将在半年后上一个新项目,届时将用30万元向B厂订购一套新设备,并希望到时候乙能送货上门只是对将来的打算,并不构成要约,只是要约邀请,乙的回信不构成承诺,所以合同不成立。

合同法案例2某大卖场打算在十一黄金周期间举行促销活动,散发的商业广告中写有这样的字句:10月1日至7日期间,每天前20名消费者,购买摩托罗拉某新款手机特价800元。

李某看到广告后,便在9月30日夜排队,经商场发牌号确认,在前20名内。

10月1日早上当李某进入商场后,营业员告知促销计划已改变,特价手机取消。

李某认为,商场的广告是要约,自己的行为符合商场要求构成承诺,因此要求履行合同。

商场则认为,商业广告只是要约邀请,因此双方无合同。

请分析双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答: 商业广告符合要约条件的,视为要约.该广告中称”购买摩托罗拉手机特价800” 内容具体明确,”10月1日至7日期间,每天前20名消费者”,,同样也是向特定人发出;同时,商场也没有不受广告内容约束的意思表述.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商场广告要求构成承诺.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合同法案例3甲在5月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要约给乙,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在5月17日前答复才有效。

但甲又于5月10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与要约于5月11日上午同时送达乙处。

乙接到要约和撤回通知后,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

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问题发生纠纷。

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不成立,虽然通知中有“不可撤销”字样,但是根据要约的撤回的规定,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通知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处,此案例中,撤回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符合条件。

所以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合同法案例4卖方A出售3000吨生铁,于星期三向买方B发出要约。

星期四B在复电中提:“能否将现货交易改为2个月内交易?”但卖方未作答复。

至星期五下午,B在尚未接到A的复电的情况下,立即发出接受电报。

但卖方声称因买方修改了要约的内容,他的要约已失效,因此他已将生铁卖给第三人。

但买方却坚持他已在星期五作出有效接受,因此合同成立。

该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根据要约失效的情形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改变时,要约失效,而该案中的交货期改变,符合上述条件,所以合同不成立。

P127 2个月时间跨度很大,A可以不回复,B变更要约,只能对自己生效,所以合同不成立。

合同法案例5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两枚,标签表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

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两个月,未果。

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答:出售不合格商品,申述有效期为1年,该案例已超过一年的有效期,所以不能撤回买卖关系,其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合同法案例6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万公斤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

甲因将苹果卖与丙,而不向乙交付货物。

乙可以怎样最大限度维护自己利益?答:《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可见,违约金条款与定金条款并存时当事人只能择一适用。

此时若乙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他可以获得的支持是双倍返还定金计8万元;若乙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他能够获得6万元违约金的赔偿,同时,由于甲未履行合同,乙此前支付的定金4万元对于甲来说构成了不当得利,有权依不当得利之债主张返还。

也就是总计10万元合同法案例7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

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装修费远高于实际装修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变更。

请问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如何认定?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无无效合同,而案例中的乙为减少缴税,更改了合同的内容,属于不合法行为,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所以该合同不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该条款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无效。

合同法案例8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

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

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

乙公司未能及时受到货物而发生损失。

现问,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答:《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本题中最终的实质责任由承运人汽车运输公司来承担,但《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则按照约定解决。

”本案中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在甲、乙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甲公司是负有履行交付货物的债务人,债权人为乙公司。

虽然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但由于汽车运输公司司机刘某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最终导致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

这其中甲公司与运输公司之间存在另一个法律关系即运输合同关系,而与乙公司无关,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乙只和甲之间有合同关系,故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而甲公司在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则可以根据运输合同向汽车公司主张赔偿。

合同法案例9甲公司与乙公司(建筑企业)于1997年4月签订了一买卖合同,约定1997年8月30日由甲向乙提供建筑用水泥一百吨。

同年甲公司所在地发生洪水灾害,甲公司未将受灾之事通知乙公司。

同年8月底,乙公司催促交货,甲公司未交。

同年9月30日,甲公司发货,同时致函乙公司,说明因水灾而延迟交货事实。

乙公司因延迟收到水泥而影响工程进度,被发包方扣罚工程款1万元。

问:乙公司可否要求甲公司承担1万元的损失?为什么?答:洪水的到来是不可抗力,甲本可以不用承担损失,但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并中止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对方决定提供担保事宜,避免对方因此受损,如果未尽通知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当事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此案例中的甲方没有及时通知乙方,所以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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