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答案
经济法案例

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合同约定买方甲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向卖方乙公司支付40%的预付款,乙公司收到预付款后3日内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验收后即结清余款。
乙公司收到甲公司40%预付款后的2日即发货至甲公司。
甲公司收到货物后经验收发现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及时通知乙公司并拒绝支付余款。
试分析:(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答案:(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2)《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又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乙公司虽然将木材如期运至甲公司,但其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根据第67条的规定,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余款。
(3)甲公司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
二.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元。
甲公司预支价款200万元。
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原材料供给等问题,生产能力骤减,已经拖欠丙公司钢材数月,无法按约定数量交付自己钢材,并有拖欠丙公司钢材的证据证明。
于是,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试分析:(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应承担什么义务?(4)假如乙公司提供了担保呢?答案:(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2)《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可以中止履行。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于缔约后生产状况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保护权益不受损害。
经济法案例集锦及答案初版

案例分析:一、王某有古壶一件。
2010年6月1日,王某决定出卖,底价是5万元,李某马上找到王某,愿意出7万元买,在此期间,又有人表示愿意购买。
王某对李某说,他不会卖给其他人而是想只卖给李某,因为他相信李某是他的知音,表示如果李某在一个星期内能交付7万元,他当场就与李某签订书面合同并交付。
李某回到家后,由于时间紧迫而手头没有太多的现金,于是低价变卖了汽车及贵重的金银首饰。
三天后,李某拿着7万元去找王某。
王某已将古壶卖给了另外一个人,并表示自己另外还有同一款式古壶一件,但是出卖的价格为10万元。
问:(1)李某可否以他与王某磋商在先为由而主张王某与其他人的买卖合同无效?不可以。
P68三(一)有效合同。
王某与他人签订的合同符合所有条件,属于有效合同。
(2)李某对因时间紧迫而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卖出的物品的差价可否请求王某赔偿?可以。
P68(六)缔约过失责任。
最后一段。
二、2006年3月1日,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准备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共同起草了公司章程,章程要点如下:(1)公司名称为:创意服装公司(2)公司注册资本为30万人民币;首次出资5万元,其余资金分别于2007年10月9日与2008年5月9日缴付。
(3)甲方以专利权作价出资6万元;乙方以现金8万元出资;丙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机器设备作价12万元,丁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
(4)公司设立董事会,由2人组成;设1名监事,由董事会成员兼任。
(5)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
要求:试分析该章程的条款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P34制定公司章程应载明的事项。
P33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万元。
且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即6万元。
其余必须在2年内交足,即2008年3月1日P36现金出资不得低于30%,即9万。
有限公司不得以劳务出资。
P39董事会成员为3到13人。
P39董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
(另一答案,P39第2段,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P36不可以自由抽回投资,但可以股权转让。
案例-经济法

四、案例题1、张三、李四、王五、马六四人商议设立合伙企业,并签订了合伙协议。
张三、李四、王五每人出资10万或相当10万价值的实物,经其他三人同意,马六以劳务作价10万,但在协议中没有明确利润分配比例及风险分担比例。
合伙协议还约定了由张三和马六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签订购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李四和王五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合伙企业设立后,张三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由于超过了合同规定期限合伙企业还没有交货,甲公司派人交涉,方才知道合同签订未经其他人合伙人同意。
合伙企业以此为由拒绝了甲公司赔偿损失要求。
王五个人在与某人经济往来时,发生了债务。
某人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胜诉后便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王五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时,张三、李四、马六均表示放弃优先受让权,于是法院便将王五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执行给了某人。
王五退出合伙企业。
在此之前由于张三、马六经营管理不善,已造成合伙企业巨额债务。
五个月后,由于债权人起诉法院,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只有30万,而债务高达60万。
问:〔1〕张三、李四、马六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2〕合伙企业是否可拒绝甲公司的索赔要求?为什么?〔3〕法院强制执行王五的财产份额后,王五是否应退伙?某人是否新的合伙人?〔4〕合伙企业60万债务应如何清偿?〔5〕王五以已经退伙,某人的债务是以前发生为理由拒绝承担合伙企业财产不能清偿的那一部分债务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及解析:1、出资方式符合规定。
合伙企业法规定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合伙企业不得拒绝甲公司的索赔要求。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都会受到一定的内部限制,但这种内部限制不对善意第三人发生抗辩力,即内部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经济法律典型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案例一: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其研发的某款软件具有独特的功能和技术优势。
2010年,原告发现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原告软件功能相同的技术,且被告的产品在市场上获得了较好的销售业绩。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软件技术构成商业秘密,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答案:1. 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具有实用性;(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3.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包括:(1)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损失;(3)消除影响;(4)处以罚款。
案例二:某公司与供应商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供应商在一个月内向公司提供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未能按期交货,导致公司生产线中断,造成经济损失。
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供应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法院判决供应商支付公司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答案: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订立原则:(1)自愿原则;(2)公平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经济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n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n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
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
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n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
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n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
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n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
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
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
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n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
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n问题n 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n 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n 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n 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n 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n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n7.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n8.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1/4]1、【答案】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转移给甲公司。
经济法案例题及答案

3.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一人,该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4.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村民乙将牛4卖给了丙,该合同是否有效/
5.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后,牛款在未付清之前,牛的所有权并不转移,是
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7、不能成立(1分)。其经营风险应由自己承担,不能作为免责事由(1分)。
三、某村民甲与乙签订了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卖给乙4头牛,款项为8000元。先支付3000元货款,其余款项在半年内付清。在付清剩余款项之前,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签订合同的第二天,乙将牛牵走。
1.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水淹死,损失由谁负责?为什么?
5、在合伙企业清算后,长城公司、贷款银行和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认为乙个人资金雄
厚,要求其做全部的清偿,这些债权人的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6、乙满足了合伙企业债权人的要求后,甲的朋友向乙支付了4万元,乙应如何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
答案1.丁的看法不正确。尽管合伙企业对长城公司的欠款是在丁入伙之前发生的,但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丁需要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杨某伪造一张2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丁公司为出票人,以甲公司为收款人。杨某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以甲公司的名义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持这张伪造的汇票到商业银行申请贴现。商业银行未审查出这张汇票的真假,予以贴现200万元,商业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给建行,建行以联行往来转让给农行。农行认为这张票据可能有问题,于是在收到汇票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明乙公司在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曾买过25张银行承兑汇票(全是空白汇票),这份伪造汇票是其中的一张。后又查明,不法分子杨某系乙公司的职工,参与者还有农行职工朱某。因此,农行将汇票退还给商业银行,而商业银行以多种借口拒收汇票。问:(1)本案中杨某处于什么地位,应承担何种责任?(2)本案中丁公司和甲公司处于什么地位?应承担何种责任?(3)本案中丙公司处于什么地位?如果其持票要求贴现时遭拒付,可以行使哪些权利?(4)本案中乙公司处于何种地位?应承担何种责任?(5)本案中商业银行处于何种地位?应承担何种责任?
经济法案例

1、甲乙丙丁,四个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
2006年8月1日,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如下:(1)该公司共有懂事7人,有5人出席.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A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懂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A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
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2006年9月1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更换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赵某。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公司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在董事会会议中A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为什么?2、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妥之处?为什么?3、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职工监事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1、A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
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但A为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不妥之处。
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规定的。
3、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是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本题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出任监事是不符合规定的。
2、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
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
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经济法律典型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三人,分别持有公司40%、30%、30%的股份。
2008年,甲因个人原因欲退出公司,经协商,甲将其40%的股份转让给乙,转让价格为8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与乙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此后,甲以乙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由,要求乙将其股份回购,乙拒绝。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以及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
三、案例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通知其他股东。
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十日内将转让股权的情况通知公司登记机关。
”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但未在十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否则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 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本案中,甲将其股份转让给乙时,并未经过其他股东丙的同意,且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
因此,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关于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受让人取得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受让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乙并未取得甲的股份,因此甲无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无效,甲无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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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参考答案第一节案例1:下面的案例中某学校食堂是否属于消费者?1999年中秋节前,某学校食堂从某食品加工厂购进5箱腊肉,次日经加工后分用于本校师生午餐;进餐后不久,在该食堂进餐的师生纷纷出现腹绞痛、腹泻等症状,遂立即与医院及市卫生防疫站取得联系,经紧急治疗,患病师生均脱离危险。
后查明,这次事故系某食品加工厂供应的腊肉腐败霉变所致。
为此,学校依法向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食品加工厂赔偿经济损失。
参考答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某学校食堂符合消费者的特征。
生活消费是为了满足人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而消耗各种物质产品、精神产品和劳动服务的行为和过程,具体表现在吃、穿、住、行、用等方面。
某学校食堂从某食品加工厂购进5箱腊肉的目的是为了给广大师生午餐之用,因此属于消费者。
但目前关于消费者的定义现存在较大争议,许多学者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仅指个体消费者,不应包括单位和法人。
因此对消费者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已成当务之急。
案例2:下列案例中,受害人可否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1994年底到1995年初,辽宁省台安县种子公司第四经销站从凌源市宋杖子镇农业服务站购进30760公斤名为“掖单子十三”的玉米种子,在未复检的情况下,售给739户农户,农民播种后发现玉米长势参差不齐、植株高矮不一,进入结穗期的穗型、粒型、轴色与正常的“掖单子十三”相比均不一致,植杆早衰、减产程度较大,于是他们集体到政府上访,在县政府支持下,鞍山市种子管理站做了田间鉴定,结论为此种子不是“掖单子十三”杂交种,于是739户农户对台安县种子公司第四经销站和凌源市宋杖子镇农业服务站提起集团诉讼。
参考答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适用该法的规定。
这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这是因为,农业生产不同于其他商品的生产,农业生产与农民的生活消费密不可分,农业生产不完全是商品生产,农民生产的农产品有的作为商品销售,有的作为生活消费品自己使用。
农业生产是农民生活的基本来源。
农民在农业生产消费中也处于弱者地位。
为了保护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发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作了特殊适用的规定。
本案中受害人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
第二节案例1:1999年,上海的一名女大学生在屈臣氏公司一家超级市场连锁店购物离开时,防盗铃骤响,商场女保安将她带入地下室进行搜身检查,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女大学生进行全身检查后,探测器测出其髋部带有磁信号,女保安当即要求女大学生脱裤检查。
结果未检查出大学生身上带磁信号的商品,允许其离店。
事后,女学生以侵犯人身权、名誉权提起诉讼,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50万元。
该案件侵犯了女大学生的何种权利?参考答案:该案件侵犯了女大学生人格尊严受尊重权。
维护尊严权也称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该项权利包括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应受到尊重。
人格尊严是消费者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和肖像权等,人格尊严是消费者精神上的利益。
但终审法院认为,商场的检查是单独秘密进行的,并未引起女学生的名誉贬损,不构成名誉侵权;但是,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不受侵犯,由此,法院确认商场的行为侵犯了女学生的人格尊严权,判令被告一、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二、赔偿原告人民币1万元精神损失费。
三、被告负担两审诉讼费共计人民币820元。
案例2:1998年8月,某市煤气公司为华某所住小区安装煤气管道,煤气公司工作人员告诉他们,本市公民安装煤气管道,必须填写申请表,并交纳2000元初装费和900元的热水器费用。
李某当即填写了居民安装煤气管道申请表,但表示热水器已经购买,只同意交纳2000元初装费。
煤气公司工作人员说如不在本公司购买热水器,就不能安装煤气管道。
华某无奈之下只好花900元钱在煤气公司购买热水器,才得以装上煤气。
后来,华某多次找到煤气公司要求退回热水器,未果。
后华某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煤气公司退还其购买热水器的款项,并赔偿其交通费等损失200元。
某市煤气公司侵犯了华某何种权利?参考答案:该案件中某市煤气公司侵犯了华某的选择权。
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物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根据自己的经验、喜好、判断,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
这一权利包括:第一,自主选择经营者的权利;第二,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接受服务方式的权利;第三,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或接受、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第四,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作为生产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选择某种商品或服务,不能为消费者指定商品或服务,不能以联手方式垄断价格或销售,出售商品不得硬性搭配;作为服务商,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擅自增加可选择的服务项目,否则即构成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侵犯。
该案中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热水器并非安装煤气管道施工所必须配备的部件,消费者华某有权利在市场上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合适的热水器。
煤气公司利用自己经营上的优势地位,强制华某购买本公司的热水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第9条之规定,是侵权行为。
判决:(1)煤气公司为华某办理热水器退货手续,退还华某购货款900元;(2)煤气公司赔偿华某交通费等200元;(3)诉讼费150元由煤气公司承担。
案例3:从下列案例中理解何为消费者的求偿权?书款退回后,消费者是否仍有权要求出版社赔偿?浙江省金华市读者汪新章在金华市新华书店兰溪门市部购买了一本吉林出版社出版的清代袁枚的《随园诗话》(一套三册),该书标价98元,以9折88.2元售出。
汪仅读了182页,就发现错别字565个,还有印刷、装订差错多处,他遂向书店和出版社反映,提出索赔要求。
当地新华书店表示,书款可以退回,但赔偿书价一倍的要求却无先例,拒绝赔偿。
出版社表示,此书的质量问题已经发现,一批库存和收回的《随园诗话》已销毁,读者手中的书可以退回出版社。
最后,经书店、出版社、读者三次交锋,终于达成协议,书店退还书款88.2元,出版社向汪新章赔偿150元。
参考答案:求偿权也称索赔权或获得赔偿权,即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索赔并获得赔偿的权利。
它是与消费者第一项权利即保障安全权紧密相联的一项权利,该项权利是弥补消费者所受到损害的必不可少的救济性权利。
享有此项权利的消费者范围非常广泛,它包括商品的购买者、商品的使用者、服务接受者;购买使用者和非购买使用者,还包括既没有购买也没有使用的受到伤害的第三人。
求偿权的范围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该案件中书款退还后,消费者可以有权再主张出版社进行赔偿,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在此,汪某除了要求退还书款外,还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案例3:2005年8月18日,消费者夏毓芬在深圳家福特建材超市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地下超市园艺厅选购地垫时,跌倒在超市内低于地面60厘米的池内,造成右股骨颈骨折。
经过合肥市105医院治疗,进行了全髋关节置换手术。
术后经有关司法部门鉴定,夏毓芬构成8级伤残。
夏毓芬在与商家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向合肥市消费者协会投诉,消协受理后经过调查确认商场确实存在安全隐患。
遂依法组织夏毓芬与经营者进行调解,最后达成调解协议,商家一次性赔偿夏毓芬医疗费、伤残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有关费用103800元;商场租赁方合肥花园物业发展公司补偿夏毓芬精神损失补偿金等费用105000元,两项合计218800元。
参考答案:这是一起由消费者协会调解成功的消费者人身安全损害赔偿案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表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此案的意义在于警示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仅仅有危险警示是不够的,还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节案例1:下列案例中经营者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01年8月30日下午1点左右,北京某公司职员周先生到罗杰斯餐厅用餐,该店实习经理以其衣冠不整为由拒绝他就餐,还将其领到一个告示牌前,上面写有:为了维护多数顾客的利益,本餐厅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
周先生认为,他穿的T恤、短裤及拖鞋不属于衣冠不整之列,也没有侵犯其他顾客的权利。
故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餐厅赔礼道歉,拆除店堂告示牌,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参考答案:该案件中经营者并未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应受到尊重,在这里周先生的人格尊严并未受到侵犯,因为餐厅实习经理是好言相劝,希望他下次衣着得体后再欢迎其来用餐,并无语言上的侮辱。
该案最后由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以罗杰斯公司不构成侵犯名誉权结案。
案例2:下列案例属于什么性质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何种权利?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权?姚女士和男友来到某俱乐部,点了两杯矿泉水、两首歌,正在自娱自乐时,走过来几位浓妆小姐,坐在二人身边,点了盘水果自顾自大嚼,等到账单上来,上面赫然写着840元,这对恋人要求店方开出明细表,不料却涌出数位彪形大汉,其中一个用力推了姚女士一把,然后大叫:“电脑被你撞坏了,快赔1000元,”两人只好付出1840元走开。
参考答案:该案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知情权也称知悉真情权、获取信息权、了解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所购买的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该案中姚女士及男女点了两瓶矿泉水和两首歌就需求支付840元,且不给开明细表,显然侵犯了其知情权;涌出数位彪形大汉,其中一个用力推了姚女士一把,然后大叫:“电脑被你撞坏了,快赔1000元,”属于讹诈,侵犯了其公平交易权。
案例3:从下面的《特别规定》分析政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可以采取哪些措施?2007年7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规定生产企业召回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的义务。
所谓产品召回,是指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存在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并已经进入流通、消费领域,为避免缺陷产品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生产企业及时将缺陷产品从流通、消费领域收回,予以维修,或者销毁,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