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重点污染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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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08)6号关于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08)6号关于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08〕6号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二○○八年三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运行要求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第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第十条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所有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岗位培训,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重大污染源安全管理规定详细版

重大污染源安全管理规定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4593(管理制度范本系列)重大污染源安全管理规定详细版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重大污染源安全管理规定详细版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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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适用于*****有限公司热电部所有人员。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我公司SCR锅炉烟气脱硝工艺中液氨储存罐及其系统(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保证用氨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催化还原烟气脱硝工艺涉及液氨储存罐的建设项目,应开展安全条件审查,氨区等设备系统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

第三条氨区有关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使用液氨安全管理工作。

本规定是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补充。

相关专业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章一般事项第五条氨区应设在厂区边缘位置,并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布置应满足防灾、救灾、环保及卫生防护的要求。

第六条氨区应配备适合的消防器材和泄漏处置应急设施。

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

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

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安全,各国纷纷制定并实施了相关法律法规。

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环境管理手段,被广泛应用于全球范围。

一、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的定义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是指对企业或单位进行排污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核、许可和监管的制度。

通过此制度,国家和地方政府可以监督和管理企业的排污行为,保证其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二、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对于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1. 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可以促使企业采取节能减排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环境友好型经济的发展。

2. 保护生态环境:该制度的执行可以有效监管企业的排污行为,减少污染物排放,降低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3. 维护公众健康权益: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的落地执行,将有助于降低大气、水体和土壤污染物浓度,减少人们接触有害物质的风险,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

三、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过程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过程有以下几个关键步骤:1. 制定与修订法律法规:政府需要根据国情和实际情况,制定与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的条件和要求。

2. 许可申请与审核:企业首先需要申请排污许可,提交相关材料,政府部门对其材料进行评审和审核。

3. 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审核通过后,政府部门会发放排污许可证,在一定的期限内允许企业进行排放。

4. 监控和执法:政府对持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定期监控和执法,确保企业的排污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四、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的案例分析各国在实施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以下是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1. 欧盟排污许可制度:欧盟是第一个采用了排污许可制度的地区之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工作的通知
查 中心 :
( ) 三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核算范围: 在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开展的环境执法检
查和案件办理的所有排污单位。 (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或各督查 四) 中心与省级环保部门联合检查 的企业不重 复计算 , 由省级环保部 门负责计算 , 环境保
为落实《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 核算办法 ( 试行 )( 》 环发  ̄0 7 14号 )进 2 0 ]9 ,

对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以及各省 ( 自治 区、 直辖市 ) 列入 C D和 S : O O 总量减排治理
减排监察系数的核算范围为地方各级 环保部门, 环境保护部各督查 中心和环境保 护部环境监察局在核算期 内实际监测、 检查
的企业 。
工程减排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现场监察每
月不 少 于一次 。
境敏感 程度 、 企业守法情况等因素 , 增加现
场监察频次。
( ) 二 减排 监 测频 次 :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频次按照《 主要污
染 物总 量减排 监 测 办法 》 国发 [07 3 ( 2 o ]6
号 )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 和《 技术规范( 试行 )( 》唧
行。
5— 0 7 的规定执 5 2o )
围:
法》 国发 [073 号 )《 ( 2 0 ]6 、主要污染物总量
减排核算细则( 试行 )( 》环发[0 7 13 ) 20 ]8 号 和《 关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
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 ̄08 2 号 ) ( 20 12
的有关规定 , 脱硫设 施不正 常运行 的认定 范
( ) 线监 测数据 有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效性 : 三 在

重点污染源的排放监管

重点污染源的排放监管

重点污染源的排放监管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各行业对环境的影响也越来越大,造成了大量的空气、水质污染。

特别是重点污染源,其排放对环境的损害更加严重。

因此,对于重点污染源的排放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一、重点污染源的定义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重点污染源”。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部的相关规定,重点污染源是指对环境污染的影响较大、排放量较大、破坏生态环境压力较大的污染源。

包括但不限于电力、钢铁、石化、建筑材料、化工等行业。

二、监管措施针对重点污染源的排放,国家和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一些政策和法规,旨在降低重点污染源的排放量。

其中包括:1.环保税法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环境保护税,明确将重点污染物作为税基,对重点污染源实施全面的排放货币化管理,增加对污染行为的经济惩罚和环保资金的筹集,促使企业更加注重环保治理。

2.欠薪罚款2019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污染排放费用的,环保部门有权依法上门收取,同时将对没缴纳的污染排放费用罚款2倍以上5倍以下。

3.排污许可证制度2016年出台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硬化了重点污染源的排放标准,并加强了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并对违规企业进行风险分级,增加惩罚力度。

4.工业污染防治“三项工作”计划工业污染防治“三项工作”计划由生态环境部制定,包括重点排放行业转型升级工程、工业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和工业标准污染物减排指导目录。

该计划着重对重点污染源进行治理,促使企业提升生产技术、改造设备等措施,减少排放量。

以上措施都旨在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管控,从源头上降低重点污染源的排放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效果分析通过对监管措施的分析,可以看出对于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已经开始逐步从行政管理向市场经济管理转化,加大了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同时也为符合标准的企业提供了更多的政策支持。

虽然环境保护工作做的不够好的议论仍屡见不鲜,但是从实际层面来看,我国环保的治理效果已经有了显著改善。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2008-04-0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运行要求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第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第十条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所有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岗位培训,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重点污染管理制度

重点污染管理制度

重点污染管理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类对环境污染的影响也日益凸显,各种工业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的排放给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污染。

为了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各国政府纷纷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和治理。

本文将主要介绍重点污染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重点污染源的分类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重点污染源。

重点污染源是指那些对环境影响较大、污染物排放浓度较高的工业企业或设施。

根据国家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重点污染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大气污染源:主要指那些排放大气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的企业或设施,如火力发电厂、石化企业、钢铁厂等。

2. 水污染源:主要指那些排放废水中有害物质的企业或设施,如化工厂、造纸厂、电镀厂等。

3. 土壤污染源:主要指那些排放含有毒害物质的固体废物或废水的企业或设施,如化工厂、冶金企业等。

4. 噪声污染源:主要指那些产生噪音污染的企业或设施,如机械加工厂、建筑地点等。

以上是重点污染源的主要分类,针对不同的污染源,环保部门会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加强对其的监管和治理。

二、重点污染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管理,各国政府纷纷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立法法规:各国政府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了重点污染源应遵守的环保标准和要求,对其排放的污染物进行了限制。

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或个人,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2. 监测评估:环保部门会对重点污染源的排放进行定期监测,对排放数据进行评估,确保企业或设施的排放不超过规定的标准。

对于数据异常或超标排放的情况,环保部门会进行调查并要求企业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3. 管理措施:为了减少重点污染源的排放,环保部门会要求企业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如安装污染治理设施、改善生产工艺、减少废物排放等。

同时,还会对企业开展环保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环保意识。

4. 督查检查:环保部门会定期对重点污染源进行督查检查,确保企业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保证其排放在规定的范围内。

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

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

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环境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重点污染源为国家、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公示并重点管理的排污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具体承担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察职责。

第四条市、县(区)环境监察机构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五条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实行明查与暗查相结合方式;在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节假日期间环境监察机构应安排对重点污染源的暗查工作。

第六条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内容1、污染物排放情况;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和台帐;4、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管理情况;5、自动在线监控数据。

第七条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程序1、现场监察前,要对监察对象的生产工艺、产污种类、产污环节、产污浓度、产污量及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掌握,并准备现场取证设备和现场检查所需用品等;2、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需两名以上环境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实施现场监察时,对企业生产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原始记录(交接班记录、设施各工段污染物进出浓度记录、水质化验记录、药剂使用记录)、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及校验记录等进行详细检查,并制作《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见附件一)和《减排监察系数检查记录表》(见附件二)。

根据工作需要,可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见附件三),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字。

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监察人员注明原因。

4、根据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视情节需要现场纠正的,环境监察人员应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见附件四),责令立即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执行。

5、对企业落实各级环保部门做出的处罚、处理决定和整改要求情况进行后督察,督促环境违法企业按时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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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污染源管理办法
1目的
为防止发生污染事故,控制和减少排污总量,特制定重点污染源管理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重点污染源和污染物的管理。

3职责
3.1各责任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重点污染源的控制。

3.2环保管理部负责监控公司重点污染源的管理。

4管理要求
4.1铅烟尘、硫酸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气体污染物排放管理。

4.1.1项目建设时,项目责任单位应按要求选用适于净化产生有害气体浓度的除尘净化设施。

多台生产设备使用一台除尘设施的,应在生产设备的抽尘风口上方设置闸板,避免风量损失。

4.1.2上述各种气体污染物的处理通过公司购置的各种除尘净化器进行处置。

各车间对除尘净化器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公司《特种设备、环保设施、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管理程序》执行。

4.1.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除尘净化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闲置的,应书面通知环保管理部,由环保管理部征得上级环保部门同意,并到设备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进行。

4.1.4除尘净化设施出现重大隐患而引起污染物超标排放,环保管理部立即对使用车间下达整改通知书,使用车间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应迅速组织人员抢修设备、消除隐患。

4.1.5对产生各类废气的设备(设施)必须设有集气、除尘或回收装置,集尘或除尘罩应设关闭闸板,减少风量损失,以确保废气排放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4.1.6除尘净化设备的运行、维护与保养按照公司有关设备管理的规定执行。

4.1.7环保管理部监测组按规定周期对公司废气排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检测。

4.1.8如出现超标排放,公司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查清原因,进行整改。

4.2含铅酸废水及其它废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4.2.1生产工程部及其它有关部门在新、扩、改建项目设计时应搞好管道的清污分流,严防超标废水外排。

4.2.2生产工程部负责排污管网的清淤、疏通及维修,管道清淤及疏通应定期进行,以确保管网畅通。

经监测发现外排污水超标时,立即通知污水处理站将外排废水改进污水站处理,环保管理部会同生产工程部组织人员查明渗漏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由生产工程部实施整改,经监测合格
后方可继续外排。

4.2.3各车间部门要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实行清洁生产,加强对水资源及有毒有害原材料的管理和使用,提高水资源的循环利用率,降低有毒有害原材料的使用量和排放量。

4.2.4各车间在生产中产生的各类水污染物(包括各类废油、酸、碱等)应积极进行回收利用,集中交到固废库房,由采供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利用。

不能进行回收利用的在倾倒和排放前应事先通知污水处理站。

严禁将各类水污染物直接倒入或排入污水管网。

4.2.5环保管理部应对厂区内施工队进行环保教育,严禁将水污染物乱排滥倒,应按规定排入酸管道处置,处置前应事先通知污水处理站。

4.2.6各生产车间应按清污分流要求排放污水,定期清理厂房内的排污管网及厂房外沉淀池。

不得将固体杂物排入污水管道;管道堵塞后应及时通知生产工程部疏通。

根据排水管网实际情况,不定期对排污管网进行清淤和疏通,并对管网进行巡视检查,发现管网隐患,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整改。

4.2.7各生产车间在将废酸碱排入污水站前,应将倾排数量、浓度、时间等提前4小时报告污水处理站,以使污水处理站做好处理准备;配制的浓硫酸因不合格需要处理时,应提前4小时通知污水处理站。

不得将浓酸通过下水道排入污水站,应直接采用储酸槽运到污水站处理。

4.2.8含铅含酸废水、除尘器废水由耐酸缸瓦管引入铅酸废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水应达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 2014-03-01中标准要求。

处理过的污水应尽可能循环利用,剩余部分由管道外排市政管网,进入徐水区污水处理厂。

4.2.9公司产生的废水,处理后的水质应达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 2014-03-01中标准要求,处理后的废水按要求排入污水管网,并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

4.2.10环保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各类废水进行监测,如出现超标现象,依照《环境保护考核细则》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4.2.11生活废水处理与排放控制
生活废水出口应设置化粪池或沉淀氧化池对污染物进行氧化分解,从而使出水达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 2014-03-01中标准要求,化粪池或沉淀池的清理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

4.2.12公司总排放口监测和排放控制
4.2.12.1公司厂区有一个排污口(即北口),北口废水应达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 2014-03-01中标准要求。

4.2.12.2环保管理部定期对南口水质进行监测,如发现超标现象,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检查超标原因,进行整改;对于引发超标的责任单位,由环保管理部进行考核。

4.2.12.3污水站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及时处理进站废水,如污水站因设备故障停运,应及时通知生产工程部,采取停产限产措施,防止污水外溢。

4.2.12.4生产工程部负责公司中水管网维护,保证中水管网的畅通。

4.2.12.5环保管理部要按规定搞好污水处理的巡视检查;污水处理站每天要进行不定时手工水质监测,发现超标现象,应及时调整运行参数、进行隐患整改。

4.2.13超标处置
当监测结果超过国家标准或处理设施因故停运时,有关单位应迅速查明原因报告环保管理部,并按规定进行整改。

4.3酸碱储存库的管理
4.3.1酸碱库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执行。

4.3.2酸库事故排放池含酸废水的处理由公司酸库人员负责加碱中和,池中水量不得超过池容量的三分之一,处理后的出水应达到pH值6—9。

酸库对含酸废水的中和、排放要作好记录,并负责酸库事故排放地沟及相关设备、设施的维护、检查。

4.3.3环保管理部负责酸库的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各级领导,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迅速组织人员进行隐患整改。

4.3.4酸库、碱库使用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方案,万一出现渗漏事故,应迅速启动应急方案,并及时通知环保管理部及公司领导,必要时应报上级环保主管部门。

4.3.5硫酸在出入库及叉车运输过程中,有关单位应采取防渗漏、防储酸槽及其它储酸器具倾覆的措施,以防止各种酸污染外排污水和地面环境。

4.3.6液碱在出入库、转运和使用过程中应采取防渗漏、器具倾覆、流失的措施,以防止液碱污染外排污水和地面环境。

4.4固体废物的排放管理
4.4.1公司应建设防风、防雨淋的含铅固废储存场,环保管理部应加强含铅固废储存场的管理。

含铅固废在储运过程中应采取密封措施,以防含铅固废的二次污染。

4.4.2公司内不能综合利用的含铅固废,必须处置给具有含铅固废处理资质的相关方(包括生产许可证、环保设施达标证明、排污许可证等),绝对不允许卖给无处理资质的单位。

4.4.3各生产车间应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

对收集、储存、运输、处置固体废弃物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4.4.4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含铅固废(包括下水道、沉淀池污泥及除尘净化器截流的铅粉尘等),应按定置管理的要求,根据固体废弃物的种类配置颜色或标识不同的储存箱,分类管理。

定期将公司的固体废弃物送至公司固废库储存场;废旧物品及设备应及时送交公司废品库或废设备库统一管理。

在收集和运输过程中要有防止二次扬尘的密封措施,含铅固废在公司储存场要按定置区域堆放或码放。

4.4.5公司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的清运由公司办负责,厂区内技改或基建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由生产工程部分别负责清运。

各责任部门应各负其责,及时组织清运。

4.4.6厂区内各车间部室在倾倒本部门垃圾时,应严格按定置区域及垃圾分类倾倒。

4.5污染事故处理
4.5.1由于各种原因一旦发生污染事故时,环保管理部应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及时通知上级环保部门。

4.5.2环保管理部负责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5检查和考核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环保管理部负责检查,依据公司《环境保护考核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6本办法由环保管理部负责解释。

7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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