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模板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方法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方法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达到预期效果,订立本管理方法。
一、设施选型和安装1、依照国家相关要求选型,确保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并充足实际生产需要。
2、设施安装前,应对整治对象进行全面的技术调研和实地勘察,依据调研结果确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的类型、规模、数量等方案,保证设施安装内容的完整性、精准性和适用性。
3、依照工程建设管理要求,选择具备建筑资质的单位进行设施安装,施工过程中对设施设备进行严格监管,确保安装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要求,避开安装过程中显现差错,影响设施正常运行和整治效果。
二、设施运行与维护1、建立健全设施运行管理体系,设立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并确保责任人具备相关技能和学问。
2、设施运行前,应对设施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3、日常巡检和维护需做到定期、有序,建立设施运行档案,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分析和归纳,对设施运行故障适时排查和处理。
4、设施维护中应注意对设施四周环境物质的影响,避开设施运行对环境造成污染。
5、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维护和修理和更新升级,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三、监控数据采集和处理1、订立完善的数据采集标准和流程,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数据采集工作,将数据采集工作作为设施运行管理的紧要内容。
2、建立设施运行数据处理与分析机制,对数据进行适时分析和处理,适时发觉并处理设施设备故障,确保设施设备的稳定运行。
3、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集数据的质量开展专项检查,对采集数据精准性与适时性进行评估。
四、信息公开和传递1、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其对设施设备以及技术标准的认得和理解。
2、通过公告牌、展板等方式,向外界宣扬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和整治效果,公开设施数据和整治成果,提高环保整治的透亮度和公正性,加强公众参加意识。
3、适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数据报告,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精准性。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办法-全文可读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确保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准确采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
第二章自动监控设施的要求第三条设备要求自动监控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具备远程监控、故障提醒、数据存储和传输功能; 2. 精确测量和记录主要污染物的浓度; 3. 具备异常数据告警和故障自检功能; 4. 安装于合适的位置,方便检修和维护; 5. 设备应具备防雷、防水和防爆等功能。
第四条数据要求自动监控设施采集的数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准确、实时、连续采集并记录数据; 2. 数据应包括污染物的浓度、排放量、温度、湿度等必要参数; 3. 数据应具备可追溯性和可验证性,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维护要求自动监控设施的维护要求如下: 1. 设备应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 2. 故障设备应及时修复或更换,确保数据采集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3. 设备故障维修记录应详细并妥善保存。
第三章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第六条监管部门的职责监管部门应负责以下工作: 1. 对自动监控设施进行验收和年度检查; 2. 报送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情况; 3. 加强对自动监控设施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4. 对违规操作和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条规范操作流程使用自动监控设施的单位应按照以下操作流程运行设施: 1. 正确操作设备并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2. 定期校验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3. 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异常情况,并记录相关信息; 4. 保护设备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八条数据传输和存储自动监控设施的数据传输和存储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数据传输应稳定可靠,采用安全加密传输方式; 2. 数据存储应进行备份和定期清理,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3. 数据存储的地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环发【2008】6号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08]6号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落实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工作任务,完善相关配套标准和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二○○八年三月十八日主题词:环保污染源监控设施运行管理通知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运行要求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19【实施日期】2005.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7月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十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00五年九月十九日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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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08〕6号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落实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工作任务,完善相关配套标准和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二○○八年三月十八日主题词:环保污染源监控设施运行管理通知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运行要求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范本模板】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联网申请一、办事流程排污企业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调试、测试正常之后,填写《宜宾市污染源企业信息登记表》、《宜宾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申请登记表》、《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传输方式》、《数据联通申请》,向市环保信息监控中心申请自动监控设施数据联通,进行联网测试。
市环保信息监控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配置相关参数接入自动监控数据。
排污企业自动监控数据连续正常传输达到60天后,市环保信息监控中心根据《宜宾市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联网技术规范》规定,对自动监控数据进行审核,并填写《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协议使用情况表》,确认达到《宜宾市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联网技术规范》要求后,向排污企业出具《自动监控系统数据联网技术规范性证明》。
二、办事流程中涉及的各种表格资料(一)、排污企业向信息中心申请数据联通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宜宾市污染源企业信息登记表》(附表一)2、《宜宾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申请登记表》(附表二)3、《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传输方式》(附表三)4、《数据联通申请》(附表四)5、《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基本情况表》(该项只针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附表七)注:以上材料各需加盖鲜章纸质件一套,电子件一套(二)、信息监控中心对数据传输进行审核时,需要填写如下资料:6、《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协议使用情况表(附表五)7、《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联网情况》(该项只针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附表八)(三)、信息监控中心通过排污企业数据联通申请时,需要向排污企业出具如下资料:8、《自动监控系统数据联网技术规范性证明》(附表六)宜宾市环境保护信息监控中心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附表一:宜宾市污染源企业信息登记表填表说明1、本表中标明“必填”的项请务必填写完整,未标明必填的项请尽可能填写,没有内容或无法填写的项目请空白.2、《基本信息表》,即表一中,“基本情况”栏填写注意事项为:“单位规模”项内容请根据企业分级填写:特大型、大型一档、大型二档、中一型、中二型、小型、其他;“所属流域”项内容请根据排放去向填写:岷江、金沙江、长江等.“行政区划”项内容请填写至区(市)县级行政级别,如市辖区、宜宾县、高县等;3、每一张表格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国家环保部2008年发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运行要求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第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第十条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所有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岗位培训,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第十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半年向其报送设施运行状况报告,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在线监控系统的监管,预防污染事故的发生,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环境管理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术语定义与解释在线自动监控系统是由自动监控设备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
第四条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职责1、仪表、设备技术人员须定期对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进行巡查,保障自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须及时报告安全环保部,并及时组织进行维修,认真做好相关记录。
2、公用工程负责掌握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试剂使用情况并及时更换试剂;同时负责建立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记录,定期打印上月监控数据,做好上月废水外排流量统计及保存。
3、安全环保部负责定期通知公用工程进行比对监测。
4、发生断电、断水、检修设备时,公用工程须及时关闭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电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不能进行定时采样分析时,须认真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安全环保部。
第五条公用工程运行人员环保监测职责1、负责当班定时对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进行巡查,保障自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2、每日巡查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所需试剂(包括清洗水)是否用完或变色,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3、发现断水、断电须及时通知当班生产调度安排人员进行处理,保证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所需自来水保持通畅和电源正常供给;如发生停供自来水一天以上,须迅速关闭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电源,认真做好记录。
4、及时抄报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分析数据,发现数据异常及时报告当班运行经理和安全环保部门。
5、定期打扫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机柜及周边环境卫生。
第六条安全环保部定期组织人员对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跟踪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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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
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 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
全面完成污染减排任务, 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 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包括安装于污染源现场,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的仪器( 简称在线监测设备)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等。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省级以下监控中心包括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 省监控中心) 、设区的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分中心( 市监控中心) 、县( 市、区) 污染源自动监控分中心( 县监控中心) 。
第三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 编制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计划, 组建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 组织开发全省统一的监控平台软件, 并按要求与国家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
督促指导各地进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 并对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情况实施考核。
第四条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计划,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计划, 并组织实施。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 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联网、运
行情况实施监管。
确定专人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 建立健全监控数据”日调阅、周分析、月报告”制度。
根据本地情况, 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营管理机制, 对系统网络运营商的委托运营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各机构要密切配合, 分工协作, 明确各自职责。
( 一)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的建设及日常管理, 核定上报监控数据; 监督本辖区内的排污单位按要求建设、运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依法查处擅自拆除、闲置、故意不正常使用监控设施的违法行为。
( 二) 各级环境信息机构具体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的系统软件开发及应用管理软件的开发, 指导并协助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联网及监控网络的日常维护管理。
( 三)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具体负责对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仪器进行定期比对监测, 提出监测监控数据有效性意见, 指导相关设备的选型、安装和使用。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排污者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 一) 列入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的排污单位;
( 二) 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内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
( 三)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 四) 其它影响公共利益, 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须重点监管的污染源。
对要求与省监控中心联网的污染源,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下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计划;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 要求本辖区内的其它重点污染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
实施自动监测监控的重点是污染源废气排放的流量及二氧化硫浓度、废水排放的流量及化学需氧量浓度。
同时, 根据国家要求和环境管理的需要, 逐步扩展实施对其它污染因子的监控。
第七条排污单位购置安装的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 相关仪器设备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生产许可证, 并经过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 各项技术指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 二) 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应符合国家、省相关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及全省统一的技术要求, 有关在线检查设备应具有RS232或RS485数据输出端口。
( 三) 烟气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结果输出应自动转化成标准状态下的污染物浓度, 并可同时检测输出烟气流量( 流速) 、烟温、湿度、含氧量等相关参数。
要根据污水排放的特点, 选择适合工作原理的COD在线监测设备。
COD在线监测设备如使用总有机碳(
TOC) 或紫外吸收( UV) 水质自动分析仪, 应校准确定相关仪器的监测结果与COD Cr的转换系数, 结果输出应为COD浓度值。
污水流量计必须具有数字输出接口, 而且能够同时输出瞬时流量和实时累计流量信号。
( 四) 排污单位必须进行排放口规范化建设。
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应安装在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监测站房, 采样位置的设立应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八条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式使用前, 排污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实施比对监测。
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比对监测合格并稳定运行后, 排污单位应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 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相关设备进行验收。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结合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 对已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的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实施每季度不少于1次的比对监测。
内容包括: 现场比对试验、质控样试验, 对运行数据和日常运行记录进行审核检查等。
经验收( 校验) 合格后的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监测数据, 作为环境执法、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停止运行, 其维修、停用、闲置、拆除或更换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
意后实施。
( 一) 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 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单位称为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单位( 以下简称监控设施运行单位)。
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 二) 排污单位应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纳入企业的日常环保管理范畴, 与污染治理设施同步建设、同时运行、同等维护管理; 为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施提供通行、水、电、避雷、温控和防盗等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 保证所供电( 水) 质量, 设置专用通讯线路并确保线路的畅通。
在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 鼓励排污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行, 并签订运行服务合同。
( 三) 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制度, 配备专门人员按照规程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监控设备。
常年备有日常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耗材、备有整机或关键布局, 设备日常使用过程出现故障时, 必须及时更换。
( 四) 因突发原因导致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 排污单位或监控设施运营单位必须在故障发生24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并及时采取措施, 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修复时限内恢复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 无法按时修复设备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在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 要采取人工采样的方式报送
数据, 人工采样监测的频次每天不少于4次, 每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 五) 生产工况或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改变时, 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备案。
第十条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做好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日常运行和校验工作。
( 一) 在污水连续排放情况下, 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等水质在线监测监控设备至少每小时获得1个监测值, 每天保证有24个监测数据; pH值、温度和流量至少每10分钟获得1个监测值。
污水间歇性排放的, 根据实际排水时间确定监测频次。
经市监控中心确认同意后, 报送盛污染源监控中心备案。
( 二) 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应每10秒应获得1个累积平均值, 自动生成分钟、小时( 至少45分钟有效数据) 均值数据传送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中心。
( 三) 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在线监测设备的比对试验和日常校验工作, 每次比对试验和校验应有书面记录。
( 四) 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当按照计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对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和流量计实施强制检定。
第十一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的运营管理。
委托运营单位应依法取得运营管理资质证书, 依照运营管理合同, 对监控设备、传输设备、网络设备等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