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环境监察办法

环境监察办法

环境监察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7.25•【文号】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环境监察办法》已于2012年7月4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环境监察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环境监察工作,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提升环境监察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环境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监察,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环境监察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教育和惩戒相结合;(二)严格执法和引导自觉守法相结合;(三)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四)公正、公开、高效。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监察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监察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监察工作。

第五条环境监察机构对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察机构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并为环境监察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环境监察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一)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二)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三)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四)具体负责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费核定和征收;(五)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六)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并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的调解处理;(七)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八)对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问题进行督查;(九)依照职责,具体负责环境稽查工作;(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2024年环境监察工作计划样本(3篇)

2024年环境监察工作计划样本(3篇)

2024年环境监察工作计划样本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准确把握全国环境形势,县环境监察大队在局党组的坚强领导下,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关心指导下,严格按照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和要求,紧密结合县环保工作任务,认真履行环境监察职责,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环境安全为根本出发点,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严格执法,圆满完成了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

现将大队今年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工作开展情况(一)规范排污申报、收费程序,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用。

大队严格按照b/s版排污申报、征收管理系统程序,开展排污申报、审核、计算、核定、开单和征收工作。

强化申报登记审核和排污费核定工作,对企业申报数据严格把关,深入企业实地调研,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详实。

截至____月底,共对辖区内____家排污企业落实了排污申报和排污费核定工作,累计收取了____余万元的排污费用。

积极参与全市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选派了二名业务骨干参与全市纳入排污费稽查企业的稽查工作,并接受了对我县西眉酒厂、三川外贸两家企业的排污费稽查。

(二)加强巡查监管,督促企业依法排污、合法生产。

大队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加大了对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畜禽养殖等行业的监管,按要求开展了例行巡察。

共出动执法车辆____余车次,出动执法人员____余人次。

1、按照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制度每月现场环境监察不得少于____次的规定,对列入国家、省、市、县级重点监管对象的____家重点企业、____个工业集中区、____个饮用水源保护区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认真做好巡查记录。

2、认真开展辖区内涉重、涉危、危险化学品和重点行业的环境监管以及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监管工作,督促排污单位提高环保设施运行效率,杜绝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偷排漏排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3、重点加强了对国控企业猫儿嘴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监管。

重点排放单位管理制度内容

重点排放单位管理制度内容

重点排放单位管理制度内容一、总则为了加强对重点排放单位的环境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家确定的重点排放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的企业和单位。

三、管理责任1.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加强环境管理,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确保排放达到国家相关环境标准和限值。

2. 地方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排放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做好排放单位的编号登记和监测报告的备案工作,及时公开相关监测数据。

3. 监管部门要对重点排放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对于存在违法排放行为的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罚和查封。

4. 重点排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环保工作负有直接责任,要加强环境保护意识的培养和宣传教育。

四、环保设施1.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污染治理设施,保证生产过程中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能够得到有效治理和处理,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

2. 对于新建的重点排放单位,要优先考虑节能环保的工艺和技术,降低排放污染物的生成量。

3. 对于老旧的重点排放单位,要逐步改造更新环保设施,达到国家的环保标准。

五、监测评估1.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环保监测设备,并通过认证的环保监测单位进行监测评估。

对于监测数据不合格的单位,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达到环保要求。

2. 地方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排放单位的监测数据审查工作,对于存在造假等行为的单位,要进行严厉处罚。

3. 根据监测数据的评估结果,对于环境影响显著的重点排放单位,要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监测结果,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六、应急预案1.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环境应急预案,对于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科学的预测和预防。

2.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事故应对的程序和措施、人员的救援和伤害防范等内容,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环境突发事件。

3. 地方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排放单位应急预案的审核和监督,确保预案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10.08
•【文号】环办[2015]88号
•【施行日期】2015.10.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察
正文
关于印发《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
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环办[2015]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规范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工作,我部组织制订了《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刘静
电话:(010)66556447
传真:(010)66556444
附件: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10月8日。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二百万人口以上城市监测站

三级站 百万至二百万人口城市监测站

五十万至一百万人口城市监测站

五十万以下人口城市监测站

四级站 县 旗 县级市 大城市的区

附表二
各级环境监测站仪器设备装备标准 台件
仪器名称
总站 省级站
省辖市站 县 区 站
分析天平 万
分析天平

型分光光度计
电位计
极谱仪
气相色谱仪
紫外分光光度计
红外分光光度计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城乡环保部 颁布日期 1983.07.21 实施日期 1983.07.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试行 第二十六条关于国务院环境保护
机构 统一组织环境监测 调查和掌握全国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提出改善措施 的规定
以及 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制定本条例
境监测总站及地方的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 市级环境监测站分别为国家网 省级网和市级网
的业务牵头单位
各大水系 海洋 农业分别成立水系 海洋和农业环境监测网 属于国家网内的二级网
国家环境监测网由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 国家各部门的专业环境监测站及各大水系 海
域监测网的牵头单位等组成 省级网 市级网分别由相应的单位组成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环境监测实行月报 年报和定期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的制度
监测月报目前以一事一报为主 逐步形成一事一报与定期定式相结合的形式
建立自动连续监测站的地区 要逐渐建立监测日报制度 按照统一格式逐日报告监测数
据和环境质量状况

主要行业环境监察指南

主要行业环境监察指南

主要行业环境监察指南
主要行业环境察指南是针对不同行业的环境监管工作所制定的指导方针和标准。

以下是几个主要行业的环境监察指南的示例:1. 工业制造业:工业制造业是一个重要的污染源,其环境监察指南主要包括对排放物的监测和控制、废水处理和排放管理、固体废物处理和处置、噪声和振动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还需对企业的环境许可证、清洁生产措施、应急预案等进行监察。

2. 农业和畜牧业:农业和畜牧业对土壤、水资源和大气环境可能产生一定的影响。

环境监察指南主要涉及农药使用和施肥管理、养殖场的废弃物处理、农田灌溉水质管理、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等方面。

3. 建筑和房地产业:建筑和房地产业在建设过程中可能涉及土地开发、空气质量、废弃物处理、噪声控制等问题。

相应的环境监察指南包括对建筑工地的扬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建筑垃圾的处置、建筑材料使用的环保要求等。

4. 化学工业:化学工业生产的化学品可能对环境造成危害,因此化学工业的环境监察指南主要关注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化学品存储和运输安全、废水和废气处理、事故应急预防和处置等方面。

5. 食品和饮料行业:食品和饮料行业涉及食品安全和卫生问题,其环境监察指南包括对生产工艺的监管、产品质量检验、原料
和添加剂的使用、废弃物处理和卫生条件等方面的要求。

需要指出的是,不同地区的环境监察指南可能存在差异,具体以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准。

此外,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技术的进步,环境监察指南也会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不同行业的环境保护需求。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07.12•【字号】闽环保总队〔2023〕22号•【施行日期】2023.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环境监察正文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闽环保总队〔2023〕22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完善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安装、运行管理和监管应用等关键环节的配套制度,切实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水平,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现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细则》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落细监控名单。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下同)要在对辖区内固定污染源充分排查的基础上,于2023年7月底前,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市级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名单,名单信息应包括建设、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点位,实施自动监控的方式、项目以及联网期限等,并向社会公开。

二、严核暂缓情形。

对申请暂缓将相关污染物纳入自动监控管理的,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严格核实,出具书面意见,及时填报信息并上传佐证材料。

同时,指导相关单位结合实际,在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艺或排放口等关键位置安装视频,强化产污治污环节的过程监控,加强“非现场”监管。

三、强化监督帮扶。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自动监控工作,为排污单位提供必要的指导服务,督促其做好安装联网、问题整改和告警信息反馈。

对因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维护保养、校准、校验等异常状态下的自动监测数据,应指导督促重点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数据标记。

四、狠抓工作落实。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按照“统一平台、分级管理”原则,开展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强对重点单位的日常监管和下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考核,对异常自动监测数据实施分类分级处置,对违法犯罪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和移送到位,并在作出处罚或移送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信息报送我厅。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7.12•【文号】环发[2013]74号•【施行日期】2013.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规范和推进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污染源环境信息的权益,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有了明显进步,但仍不同程度存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

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是污染源环境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全面、客观、及时公开,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排污企业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引导公众更加积极地参与环境保护。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及时全面、客观真实、便于查询的原则,认真做好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二、着力抓好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应总结现有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从信息的公开主体、内容、时限、方式、平台等多方面进一步规范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一)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各级环保部门是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主管单位,应按照“谁获取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开其直接制作的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环境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重点污染源为国家、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公示并重点管理的排污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具体承担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察职责。

第四条市、县(区)环境监察机构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五条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实行明查与暗查相结合方式;在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节假日期间环境监察机构应安排对重点污染源的暗查工作。

第六条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内容1、污染物排放情况;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和台帐;4、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管理情况;5、自动在线监控数据。

第七条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程序1、现场监察前,要对监察对象的生产工艺、产污种类、产污环节、产污浓度、产污量及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掌握,并准备现场取证设备和现场检查所需用品等;2、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需两名以上环境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实施现场监察时,对企业生产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原始记录(交接班记录、设施各工段污染物进出浓度记录、水质化验记录、药剂使用记录)、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及校验记录等进行详细检查,并制作《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见附件一)和《减排监察系数检查记录表》(见附件二)。

根据工作需要,可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见附件三),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字。

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监察人员注明原因。

4、根据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视情节需要现场纠正的,环境监察人员应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见附件四),责令立即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执行。

5、对企业落实各级环保部门做出的处罚、处理决定和整改要求情况进行后督察,督促环境违法企业按时落实到位。

6、资料归档。

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结束后,对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材料立卷归档。

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档案内容包括:1)、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2)、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3)、试生产批复文件;4)、项目(含深度治理项目)环保验收文件;5)、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的报告及批复;6)、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资料;7)、排污申报表;8)、排污费缴纳单据复印件;9)、《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记录》;10)、《减排监察系数检查记录表》;11)、《调查询问笔录》;12)、其它现场监察相关资料。

第八条重点污染源档案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其档案管理情况列入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

第九条《减排监察系数检查记录表》作为核算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和核定污染减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重点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实行半报和年报制度。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分别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向上一级环境监察机构报告重点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重点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工作落实情况,实行逐级检查考核制度。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对不执行本规定造成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到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记录》附件二:《减排监察系数检查记录表》附件三:《调查询问笔录》附件四:《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附件一: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记录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检查单位:参加单位:检查人员:参加人员:被检查单位:检查内容:检查发现:检查要求法定代表人:检查人员:电话:被检查人:邮编:记录人:机构代码:检查人员证件号:(注:本记录共页,不够用可续页)附件二:减排监察系数检查记录表记录人:填表说明:1、被检单位名称应与工商部门注册名称相同;2、被检单位通信地址应按所在市、县(市、区)、乡(镇)、村的顺序填写,不得省略;3、在填写被检单位所属类别、设施运行认定和运行情况时,只需在“□”内打“√”即可,不得涂改;4、检查人不得少于两人、被检查人至少1人签字;5、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其它情况时,应在备注栏中进一步说明;6、《山西省减排监察系数检查记录表》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一式两份,检查单位和被检单位各存档一份。

附件三:____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日期________时间(起讫至分)_________地点______________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被询问人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 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法人代码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询问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记录人_______________参加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我们是________环境监察____(总、支、大)队执法人员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姓名),执法证号分别是: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亮证)。

今天依法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你必须如实回答,你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听清楚了吗?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注:本页如不够用,可续页。

调查询问笔录完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交由被询问人在每页笔录最末一行下方顶行签名)被询问人签名:时间:询问人签名:时间:附件四: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环限改字[20 ]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第____条第____款(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___条第____款)。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或个人)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

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

环境保护局(印章)年月日工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三章监测管理第四章报告制度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污染源监测是污染源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和掌握区域排污状况和排污趋势的手段,其监测结果和资料是执行环保法规、标准、全面开展环境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工业污染源监测包括排污监测、污染处理设施运转效果监测、“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和纠纷仲裁监测等。

第四条工业污染源监测按统一技术规范,采取以工业部门监测、排污企业的申报监测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和领导所辖区域内的工业污染源监测工作。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测站是对所辖区域内工业污染源实施监督性监测和监测技术管理的机构,行使环保部门所赋予的监督权力,其监测结果是执法、监督管理和排污收费的依据。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测站应设置具体负责工业污染源监测和监测业务管理工作的科室或岗位。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应有分管该项工作的科室,直辖市和省辖市环境监测站设置工业污染源监督监测室,县(区)或县级市环境监测站设置工业污染源监督监测组(或岗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测站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状况和处理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性监测,掌握所辖区域内的排污状况和变化趋势,建立工业污染源档案和动态数据库,负责对各部门、企业环境监测站(化验室)进行技术指导、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

第八条工业交通部门所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是对本部门工业污染源实施监测和监测业务管理的机构,行使本部门所赋予的监督权利。

负责对本系统内各有关单位的排污和处理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测,掌握本系统的排污状况和变化趋势,建立工业污染源档案;参加本系统重大污染事故调查;负责对本系统内各有关单位监测站(化验室)的技术指导、专业培训,会同环保部门监测站组织对本系统监测站(化验室)的业务考核,为本部门所属单位执行环保法规、标准,加强环境管理和生产管理服务。

第九条各企业所设置的环境监测站(化验室)负责对本单位的排污和处理设施运转进行定期检测,掌握本单位的排污状况和变化趋势,建立工业污染源档案。

为本单位遵守各项环境法规和标准,执行排污申报制度和加强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条为加强工业污染源监测和监测管理工作,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环境监测网络管理规定》组织建立工业污染源监测网络。

网络的任务是把各有关部门、单位的监测力量组织起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开展各项监测、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等活动,统一技术要求,提高监测水平,保证监测质量,以便更好的贯彻执行各项环保法规、标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测站是所辖区域工业污染源监测网络的业务牵头单位。

第十一条工业部门监测站经本地区环境监测网考核合格后,在环境监测网的组织安排下,其监测结果可以做为管理的依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