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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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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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会 计准则第 4号—— 固定资产》( 以下简
“ 新准 则 ” 依据 《 是 企业 会 计 准则— —基本 准 则》 制定的 , 6章 2 共 5条。其 中:
称“ 新准 则”) 是在 2 0 年 1 月公布 的 《 01 1 企业会计 准 则—— 固定资产 》( 以下简称 “ 行准 则 ” 基础 现 ) 上修订 的。“ 新准则 ” “ 与 现行准则 ” 比, 相 体例更清
地产 , 则按照初始计量原则, 其会计处理如下 : 借: 投资性房 地产 贷: 存货 其会计处理为: 借: 失 损 1 0 00 0 1 0 0 00 贷 : 资性房地产 投 5 0 000 5 0 000
贷: 存货
5 0 0 00
资产负债表 日按相关准则进 行后续计量 。
2若企业在 “ 则” . 准 启用 日仍做存货处理 , 在以后 某时转为投 资性房地产 , 则转换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 资性房地产 5 0 投 000
资产 负债表 日按 公允价 值模 式进行 后 续计量 ,
贷 : 货 存
5 0 000
可见 ,企业 选用公允价值 模式对投 资性房地产 进行 后续计 量对 当期损 益有可 能 产生重 大影 响 , 企 业 需 要对 持 有 的所 有类 型 的房 地 产进 行 详细 的分 析, 进而选择对 自己最为妥 当的会 计政策 。 另外, 需要注意 的是, 根据 “ 准则 ” 规定, 企业只有 在有确凿证据表 明投贽l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 生 可靠取得 的情况下 ,才可采取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
2若企业在 “ . 准则” 启用 日仍做存货 处理 , 在以后 某时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则转换 时会计处理如下 :
借: 投资性房 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是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一部分,主要涵盖了企业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规则。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或者管理活动中的有形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企业在购买固定资产时,应将购买成本计入资产账户。

购买成本包括购买价格、税金和其他直接与购买有关的支出。

对于自行研制、开发的固定资产,应将自行研制、开发成本计入资产账户。

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计量方法和折旧方法。

计量方法分为取得成本法和重新计量法。

取得成本法是指以购买成本作为资产的计量基础,并在固定资产使用期间不重新计量。

重新计量法是指在取得成本的基础上,按照重新评估的结果重新计量资产。

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

直线法是指按照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残值计算每年的折旧费用。

年数总和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按照不同年限进行分配。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年折旧费用是上一年折旧费用的两倍。

在固定资产的使用过程中,如有固定资产增加、减少、改良、维修等情况,企业应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处理。

对于资产增加的情况,应将增加金额计入资产账户,并在使用过程中计入折旧费用。

对于资产减少的情况,应将减少金额从资产账户中扣除,并计入收入或费用账户。

对于固定资产的改良和维修,应根据改良和维修的质量、费用等情况确定是否视为资产的增加,并据此进行会计处理。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还强调了固定资产的盘点和报废处理。

企业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并将期末盘存情况与账面存量进行核对。

对于无法继续使用或价值无法收回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将其计提坏账准备和减记资产账户。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对企业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提供了具体的规定和指导,有助于企业规范会计处理,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可比性。

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和实际需要,全面理解和运用这些准则,以提高会计管理水平,为企业的发展和经营做出有效的决策。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财会[200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第二章确认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六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初始计量1第七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八条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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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第二章确认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六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初始计量第七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八条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第十条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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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不得转回。所以,该类出租汽车账面价 值不随可收回金额的提高而恢复,下1年仍按 照325万元计提折旧。
(七)规定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
和折旧方法的变更处理方法
四、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比 较
(一)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IAS16—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对固定资产初始确 认和我国准则一样,按历史成本计量。但在成本 构成上,IAS多了一项估计拆卸、搬移费及场地使 用费。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在以后期间,固定资产 的计量原则除了按其账面价值表述外,还允许按 公允价值进行重估计价,即固定资产的价值按固 定资产重估日的公允价值减按照重估价值计算的 累积折旧的余额来表述。若重估发生增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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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旧准则差异比较
(一)固定资产定义中未包括单位价值标准
原准则固定资产定义除“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 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和“使用年限超过一年” 外还有“单位价值较高”这一标准,新准则没有 列示。
(二)强调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计价 必须公允 在对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价值确认上,原准则 规定“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 值”,新准则规定“按照投资合同或约定的
(四)规定了弃置费的会计处理
针对某些特殊行业较高的处置费用,新准则规定
确仪器100万元,预
计使用期满报废时需要特殊处理费用30万元,则
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130
贷:银行存款
100
预计负债—预计弃置费 30
(五)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与初始确认固定
资产的原则相一致。
(六)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六)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转回
例:某出租汽车公司某出租车原值2000万元, 按照5年平均计提折旧,不考虑净残值,第1 年折旧为400万元,第1年末按照预计现金流 量的现值小于账面价值计提了300万元减值准 备,第2年折旧额为(2000-400-300)÷4 =325万元,第3年末减值因素消失。按照新 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定,在以后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解释发文部门:财政部日期:2007-05-05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固定资产的特征及确认条件;(2)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3)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4)固定资产的折旧;(5)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固定资产的特征及确认条件本准则第三、四条规定了固定资产的特征和确认条件,符合固定资产特征和确认条件的有形资产,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不符合的确认为存货。

其中“出租”,不包括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建筑物。

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通常确认为存货,但某些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需要与相关固定资产组合发挥效用,比如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的高价周转件,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包括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并编制成册,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

固定资产目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仍应履行上述程序,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

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通常包括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装修费用等。

固定资产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房屋装修费用等,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和日常修理费用,通常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不得采用预提或待摊方式处理。

三、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弃置费用仅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比如,石油天然气企业油气水井及相关设施的弃置、核电站核废料的处置等。

一般企业固定资产成本不应预计弃置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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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解读(一)主讲老师佟志强第一节固定资产的确认一、固定资产的定义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从固定资产的定义看,固定资产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固定资产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

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是为了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这意味着,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工具或手段,而不是直接用于出售的产品。

【提示】“出租”的固定资产:指用以出租的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不包括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后者属于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属于固定资产。

第二,固定资产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通常情况下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如自用房屋建筑物的使用寿命或使用年限。

某些机器设备或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其使用寿命往往以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来表示。

第三,固定资产为有形资产。

固定资产具有实物特征,这一特征将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区别开来。

有些无形资产可能同时符合固定资产的其他特征,如无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而持有,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但是,由于其没有实物形态,所以不属于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提示】对于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该各组成部分实际上是以独立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因此,企业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例如,飞机的引擎,如果其与飞机机身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则企业应当将其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㈠经济林木和产役畜等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㈡矿区权益和石油、天然气矿产储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㈢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第二章确认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㈡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㈠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㈡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使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六条企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初始计量第七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第八条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第九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第十条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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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㈠经济林木和产役畜等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一一生物资产》。

㈡矿区权益和石油、天然气矿产储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一一石油天然气开采》。

㈢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一一投资性房地产》。

第二章确认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
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㈡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
数量。

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㈠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㈡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使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六条企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初始计量
第七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第八条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
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
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第九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
支出构成。

第十条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一一借款费用》的
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
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
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一一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一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确定。

第四章后续计量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等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

已计提减值
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的预期状态,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㈠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㈡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㈢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
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
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
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处理。

第五章处置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㈠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㈡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

第二十二条企业持有代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
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
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长满价值。

第六章披露
㈠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

㈡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

㈢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㈣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

㈤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债务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㈥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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