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版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金融工具是指企业持有或发出的具有金融性质的权益证券、债务工具、衍生金融工具以及与之相关的合同。
金融工具的特性决定了它们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
而企业的财务报表应准确地反映这些风险和收益的存在和变动。
该准则规定了三个核心概念:公允价值、摊余成本和净额。
公允价值是指可在交易市场上确定的交易价格。
摊余成本是企业在购买金融资产时支付的价款与到期日或摊余期限间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的差额。
净额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减去相关负债的公允价值。
准则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中根据金融工具的性质和目的进行分类和估值。
对于可供交易的金融工具和不可供交易的金融工具,企业应分别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和摊余成本模式进行估值。
此外,准则还规定了对金融工具减值的计提和处理方法。
此外,准则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中披露金融工具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工具的种类、公允价值、摊余成本、净额以及金融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等。
这些披露信息有助于用户了解企业持有和使用金融工具的情况,从而作出更准确的经济决策。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的实施对企业和相关利益相关者有着深远的影响。
对于企业而言,准则的实施要求企业建立更健全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体系,增加对金融工具的风险和收益的识别和把握。
对于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而言,准则的实施提供了更准确的财务信息,使其能够更好地评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的发展前景。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的实施对于规范企业在财务报表中列报和披露金融工具具有重要意义。
准则的实施将提高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可比性,增强用户对企业财务信息的信任度,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企业应严格按照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和披露,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FASB ASC 825)是美国金融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颁布的规范,正式名称为《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Financial Instruments—Presentation)。
该准则的目的是提供有关披露金融工具的信息,并将其分类和度量纳入适当的类别中,以便为利益相关方提供更准确和可比较的信息。
首先,该准则定义了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是一种可以承载现金流量并且可以在市场上交易的合同。
金融资产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股票、债券、商业票据和与其他实体进行的贷款等。
金融负债包括计划在未来支付现金的合同,如借款、应付票据和债券等。
此外,准则还包括金融衍生品,如期权、远期合约和掉期等。
其次,准则要求企业将其金融工具分类为可公允价值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可公允价值衡量是指使用市场可观察的定价模型或参考市场交易价格进行估值。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可以被归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前提是企业的经营决策基于其所保留的现金流量特征。
准则还规定了金融工具的披露要求。
企业必须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提供有关其金融工具的详细信息,包括其分类、度量方法和相关合同条款等。
此外,企业还需要披露具有重大风险和不确定性的金融工具,并说明其已采取的风险管理策略。
在实际应用中,这一准则对企业的财务报告和分析有着重要的影响。
它要求企业提供更准确和全面的金融工具信息,以便利益相关方更好地了解企业的风险暴露和财务状况。
通过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度量,企业可以更好地了解其资产负债表上各项科目的价值和特征。
然而,准则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一些人认为,准则过于复杂,使企业难以理解和应用。
此外,如果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处于非活跃市场中,其公允价值的确定可能存在困难与不确定性。
对于这些问题,准则委员会和相关机构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改进。
总的来说,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为企业提供了关于金融工具分类、度量和披露的规范。
财政部:新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益_ r 具 的 区分及 相关 会计 处 理规定 》 ( 财会 [ 2 0 1 4 ] 1 3
号) 和2 0 1 4 年6 月2 0日印发 的《 企业会计 准则第 3 7 号一 金 融 T具列 报》 ( 财会 [ 2 0 1 4 3 2 3 号) 。执行 财 政部 于 2 0 1 7 年修 订 印发 的 《 企业 会计 准则 第2 2 号一 金融 工 具 确认 和计量 》 ( 财会 [ 2 0 1 7 1 7 号) 、 《 企业 会计准 则第
另行 规定 。
期 会计 中期 权 时 间价 值 的会 计处 理方 法 。五是增 加 套 期 会计 中信 用 风 险敞 口的公 允价 值 选 择 权 , 新 规 定 允许 企 业对 金融 工 具 的信 用 风 险 敞 口选 择 以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期 损 益 的方 式 来 进 行
起 在 境 内外 同时 上 市 的企 业 ,以及 在境 外 上 市 并 采 用 国际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或 企 业 会计 准 则 编 制 财 务
报 告 的 企 业 施 行 , 自2 0 1 9 年1 月1 日起 在 其 他 境 内
上 市 企 业 施 行 , 白2 0 2 1 年1 月1 日起 在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非 上 市 企 业施 行 , 鼓 励 企业 提 前 施 行 。保 险 公 司 执 行 新 金 融 工 具 相 关 会 汁 准 则 的 过 渡 办 法
同时执 行本准 则 . .
金融工具 列报 准则 的修 订 内容 主要 包 括 : 一 是调 整 企业 资产 负债 表 和利润 表 相关 列示 项 目及 其披 露 内容 , 反 映金 融 资产 分类 由现行 “ 四分 类 ” 改 为“ 分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是国家会计准则委员会对企业在报告期末的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和列报提出的具体要求。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准则,国家会计准则委员会还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以便企业能够正确、全面地执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和列报。
这个应用指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指南详细解释了什么是金融工具以及金融工具的分类。
金融工具是指具有金融特征,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合同。
根据其特定的特征和具体的交易条件,金融工具分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三大类。
其次,应用指南明确了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计量和列报的具体要求。
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金融资产可以按季度、年度等时间段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金融负债的确认、计量和列报需要根据相关合同或安排的实际情况进行,确保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再次,应用指南针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金融工具处理给予了具体指导。
比如,对与公司治理相关的金融工具交易应如何处理以及与业务交易相关的金融工具应如何处理等。
最后,应用指南还给出了一些实践指引和示例,以便企业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准则。
指南详细介绍了如何根据准则进行判断和处理,使企业能够正确应用相关会计处理和列报规定。
总的来说,这个应用指南为企业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解释,使企业能够正确理解和运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
通过准确的会计处理和列报,可以提高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透明度,为企业决策提供更准确的依据。
企业应该认真学习并应用这个应用指南,以确保其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和列报符合相关准则的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以下简称“准则37号”)是中国财务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中国会计准则”)中的一个重要部分,针对金融工具的列报和披露给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对准则37号的应用指南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对企业会计实务的影响。
首先,准则37号对于金融工具的定义进行了界定。
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金融工具权益,它们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持有的各种金融权益和债权债务。
准则37号明确了金融工具的分类标准,包括根据合同条款分析确定是否构成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及金融资产是否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或摊余成本计量。
准则37号对金融工具的列报提供了详细的指引。
根据准则37号的要求,企业需要对持有的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并按照相应的计量方法进行列报。
例如,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需要按照其公允价值变动的情况进行列示,而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则按照其摊余成本减去减值准备的余额进行列示。
在金融工具的披露方面,准则37号也提供了详细的要求。
企业需要披露其持有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摊余成本及其在财务报表日的变动情况。
此外,企业还需要披露相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和过程,包括对金融工具的风险敞口管理、对金融工具评估和处理的方法以及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等。
准则37号还规定了对于金融工具减值准备的计量方法和披露要求。
企业需要按照准则37号的要求对可能发生减值的金融工具进行评估,并按照适用的计量方法进行减值准备的计提。
在披露方面,企业需要披露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金融工具的类型、计提比例和计提额度,以及对可能产生减值风险的金融工具的评估和处理方法。
准则37号的实施对企业会计实务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首先,准则37号提高了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的准确性和透明度,有助于用户更全面地了解企业的金融状况和风险管理情况。
其次,准则37号强化了金融工具减值准备的计量和披露要求,提高了企业对于金融风险的管理能力。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金融工具列报,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
第二条企业在进行金融工具列报时,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的特点及相关信息的性质对金融工具进行归类。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四)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五)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六)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2(七)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第四条本准则不涉及按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所签订,并到期履约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
但是,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金融工具列示第五条企业发行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实质,以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确认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第六条企业发行的、将来以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一)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的合同义务。
(二)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第七条企业发行的、将来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一)该金融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企业没有义务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是指企业在财务报表中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的规范。
金融工具是指可以在未来产生现金流量的合同,包括股票、债券、衍生品等。
金融工具的列报对于企业的财务报表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需要遵循相关的规范。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金融工具的分类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规定了金融工具的分类标准,包括按照持有目的分类、按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分类、按照合同类型分类等。
不同的分类标准对于金融工具的计量和列报方式有所不同。
2.金融工具的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规定了金融工具的计量方式,包括公允价值计量、摊余成本计量、成本计量等。
不同的计量方式适用于不同的金融工具,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计量方式。
3.金融工具的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规定了金融工具的披露要求,包括金融工具的种类、计量方法、公允价值变动情况、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披露的内容需要充分反映企业的金融风险和财务状况,便于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实施对于企业的财务报表具有重要的影响。
首先,金融工具的列报可以反映企业的金融风险和财务状况,便于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
其次,金融工具的列报可以帮助企业管理风险,制定合理的投资和融资策略,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
在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合理选择金融工具的分类标准和计量方式,确保金融工具的列报准确无误。
2.加强金融工具的披露,充分反映企业的金融风险和财务状况,便于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
3.建立完善的金融工具管理制度,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管理和控制,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是企业财务报表中重要的内容之一,对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企业需要遵循相关规范,加强金融工具的管理和披露,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和风险管理能力。
PPT9:2014新企业会计准则-CAS 37 金融工具列报-储燕涛

新企业会计准则2014新企业会计准则:CAS37金融工具列报GrantThornton 版权所有12014年9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部准则发布背•准则发布背景•准则框架体系•重点内容解析•实务案例分析•GrantThornton 版权所有2准则新旧变化•实施后的影响答案……GrantThornton版权所有3一个神奇的定义GrantThornton版权所有44、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GrantThornton 版权所有5同权利;5、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6、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
融资产或以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现金或其他金GrantThornton 版权所有6融资产,或以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在转换价格不固定的情况下以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可变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则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金融负债或金融资产。
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GrantThornton 版权所有7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企业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义务除外。
GrantThornton 版权所有8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
CAS37.9常见的权益工具:企业发行的普通股、认股权等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应付债券等GrantThornton版权所有9你知道么?GrantThornton版权所有10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
GrantThornton版权所有11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GrantThornton版权所有12GrantThornton 版权所有13GrantThornton 版权所有14企业发行的权益工具,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与在子公司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相企业的投资GrantThornton 版权所有15与在子公司、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相联系的衍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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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23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在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本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我部于2006年2月2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政部2014年6月20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金融工具列报,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
第二条金融工具信息的列报,应当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发行方对发行的金融工具如何进行分类、计量和列示,并就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重要程度、金融工具使企业在报告期间和期末所面临的风险的性质和程度,以及企业如何管理这些风险作出合理评价。
第三条除下列特殊情况外,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各种类型的金融工具:(一)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定核算的对子公司、合营安排和联营企业的投资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但以下情况除外:1.与在子公司、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相联系的衍生工具,适用本准则。
2.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有关投资性主体定义的企业,其根据该准则规定对子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适用本准则。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适用本准则。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安排中的金融工具以及其他合同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但股份支付安排中涉及应当适用本准则第四条相关的交易和事项以及企业发行、回购、出售或注销库存股,适用本准则。
(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但债务重组中涉及金融资产转移披露的,适用本准则。
(四)符合原保险合同或再保险合同定义的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或《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下简称相关保险合同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要求从保险合同中分拆后单独核算的嵌入衍生工具,适用本准则。
企业选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的财务担保合同,适用本准则。
(五)因具有相机分红特征而适用相关保险合同准则的金融工具,不适用本准则中关于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规定。
嵌入此类金融工具的衍生工具,适用本准则。
但嵌入衍生工具本身是一项保险合同的,适用相关保险合同准则。
(六)职工薪酬计划形成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第四条本准则适用于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
但企业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应当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五条本准则第六章至第八章的规定除适用于企业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认的金融工具外,还适用于未确认的金融工具,例如某些贷款承诺。
第六条本准则规定的交易或事项涉及所得税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进行处理。
第二章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第七条企业应当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第八条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一)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企业对全部现有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使之有权按比例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换取固定数量的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该类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按照本准则第三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如股价指数、消费价格指数变动,利率或税法变动,发行方未来收入、净收益或债务权益比率等)的发生或不发生(或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的结果)来确定的金融工具。
第十三条对于存在结算选择权的衍生工具(例如,合同规定发行方或持有方能选择以现金净额或以发行股份交换现金等方式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所有可供选择的结算方式均表明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的除外。
第十四条企业应对发行的非衍生工具进行评估,以确定所发行的工具是否为复合金融工具。
企业所发行的非衍生工具可能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
对于复合金融工具,发行方应于初始确认时将各组成部分分别分类为金融负债、金融资产或权益工具。
企业发行的一项非衍生工具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的,应于初始计量时先确定金融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包括其中可能包含的非权益性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再从复合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中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作为权益工具成分的价值。
第十五条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分类时,企业应当考虑集团成员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间达成的所有条款和条件。
如果集团作为一个整体由于该工具承担了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义务,则该工具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第三章特殊金融工具的区分第十六条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可回售工具,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一)赋予持有方在企业清算时按比例份额获得该企业净资产的权利。
企业净资产,是指扣除所有优先于该工具对企业资产要求权之后的剩余资产。
按比例份额是指清算时将企业的净资产分拆为金额相等的单位,并且将单位金额乘以持有方所持有的单位数量;(二)该工具所属的类别次于其他所有工具类别,即该工具在归属于该类别前无须转换为另一种工具,且在清算时对企业资产没有优先于其他工具的要求权;(三)该类别的所有工具具有相同的特征(例如它们必须都具有可回售特征,并且用于计算回购或赎回价格的公式或其他方法都相同);(四)除了发行方应当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或赎回该工具的合同义务外,该工具不满足本准则规定的金融负债定义中的任何其他特征;(五)该工具在存续期内的预计现金流量总额,应当实质上基于该工具存续期内企业的损益、已确认净资产的变动、已确认和未确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包括该工具的任何影响)。
可回售工具,是指根据合同约定,持有方有权将该工具回售给发行方以获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或者在未来某一不确定事项发生或者持有方死亡或退休时,自动回售给发行方的金融工具。
第十七条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一)赋予持有方在企业清算时按比例份额获得该企业净资产的权利;(二)该工具所属的类别次于其他所有工具类别;(三)在次于其他所有类别的工具类别中,发行方对该类别中所有工具都应当在清算时承担按比例份额交付其净资产的同等合同义务。
产生上述合同义务的清算确定将会发生并且不受发行方的控制(如发行方本身是有限寿命主体),或者发生与否取决于该工具的持有方。
第十八条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除应当具有第十六条或第十七条所述特征外,其发行方应当没有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其他金融工具或合同:(一)现金流量总额实质上基于企业的损益、已确认净资产的变动、已确认和未确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包括该工具或合同的任何影响);(二)实质上限制或固定了本准则第十六条或第十七条所述工具持有方所获得的剩余回报。
在运用上述条件时,对于发行方与本准则第十六条或第十七条所述工具持有方签订的非金融合同,如果其条款和条件与发行方和其他方之间可能订立的同等合同类似,不应考虑该非金融合同的影响。
但如果不能做出此判断,则不得将该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第十九条按照本章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自不再具有第十六条或第十七条所述特征,或发行方不再满足第十八条规定条件之日起,发行方应当将其重分类为金融负债,以重分类日该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重分类日权益工具的账面价值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权益。
按照本章规定分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自具有第十六条或第十七条所述特征,且发行方满足第十八条规定条件之日起,发行方应当将其重分类为权益工具,以重分类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计量。
第二十条企业发行的满足本章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在其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应的少数股东权益部分,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第四章收益和库存股第二十一条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金融负债的,相关利息、股利(或股息)、利得或损失,以及赎回或再融资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二条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权益工具的,其发行(含再融资)、回购、出售或注销时,发行方应当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
发行方不应当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发行方对权益工具持有方的分配应作利润分配处理,发放的股票股利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
第二十三条与权益性交易相关的交易费用应当从权益中扣减。
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的增量费用。
增量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
企业发行或取得自身权益工具时发生的交易费用(例如登记费,承销费,法律、会计、评估及其他专业服务费用,印刷成本和印花税等),可直接归属于权益性交易的,应当从权益中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