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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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差不多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衍生工具,是指本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点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形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专门少的初始净投资;(三)在以后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点的工具。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三)职工薪酬打算的权益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四)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以股份作为支付基础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五)债务重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六)因清偿估量负债获得补偿的权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七)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八)租赁的权益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九)金融资产转移,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十)套期保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十一)企业发行的权益工具,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十二)原保险合同的权益和义务,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以下简称《准则22号》)是对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会计准则规定。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准则22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报告专业委员会编制了《准则22号应用指南》。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准则22号应用指南》进行分析和总结。

首先,《准则22号应用指南》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计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

根据金融工具的分类,指南明确了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例如,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按照公允价值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将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且没有明确的到期日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按照摊余成本计量,并采用有效利率法计算利息收益或利息支出。

其次,《准则22号应用指南》还对金融工具的减值测试进行了具体指导。

根据指南的规定,如果存在减值迹象,企业应当对相关金融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确定预计信用损失。

指南提供了多种方法进行减值测试,如单项测试和组合测试等。

在进行减值测试时,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市场利率的变动、支付能力风险和逾期程度等因素,并制定相应的减值准备。

此外,《准则22号应用指南》还关注了金融工具的分类和重分类问题。

根据指南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的特性和管理意图,将其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等不同类别。

如果金融工具的分类发生变化,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分类重分类,并按照新的分类进行确认和计量。

最后,《准则22号应用指南》还就其他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补充和解答。

例如,指南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转移、对冲会计处理、公允价值层次等进行了详细介绍和解释,为企业准确地应用《准则22号》提供了参考和指导。

总体而言,《准则22号应用指南》对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提供了详细的解释和指导。

企业通过学习和应用《准则22号》及其应用指南,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方法,提高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透明度,进一步增加投资者的信心和市场的稳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2.15•【文号】财会[2006]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06]3号二○○六年二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衍生工具,是指本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

(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

(四)因清偿预计负债获得补偿的权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

(五)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

(六)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

(七)金融资产转移,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八)套期保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保值》。

财政部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6.22•【文号】财会〔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财会〔2017〕20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规范保险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和2017年5月2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等准则(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确保新旧会计准则平稳过渡,现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时间安排(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保险公司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保险公司,符合本办法第二部分规定的“保险公司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条件”的,允许暂缓至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部分规定的要求补充披露相关信息;不符合本办法第二部分规定条件的,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二)其他保险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鼓励保险公司提前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二、保险公司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条件保险公司可以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其活动应当主要与保险相关联。

保险公司应当以其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为基础判断其活动是否主要与保险相关联。

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的定义: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例如,企业购买的债券属于金融资产,而发行债券则形成金融负债。

金融资产的分类: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且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如企业持有的普通债券,准备持有至到期,其业务模式是收取合同规定的本金和利息,此类债券就可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且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例如,企业购买的债券,既打算持有收取利息,又可能在合适时机出售,且其合同现金流量符合上述特征,则可分类为此类金融资产。

此外,权益工具投资中,企业可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除上述两类以外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比如,企业为短期获利而购入的股票等。

金融负债的分类:金融负债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部分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金融工具的确认: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例如,企业签订了一份购买债券的合同,在合同生效时,就应确认相应的金融资产。

金融工具 ifrs 中国会计准则

金融工具 ifrs 中国会计准则

金融工具ifrs我国会计准则金融工具是指能够在未来产生金钱价值并且是其他金融资产的来源的合同。

它包括现金、股票、债券、期权等。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我国会计准则都对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和披露做出了详细规定。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金融工具在IFRS和我国会计准则下的核心概念、会计处理和差异,并共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1. 金融工具在IFRS和我国会计准则下的核心概念在IFRS中,金融工具的核心概念是基于公允价值进行会计处理。

IFRS 9《金融工具》规定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公允价值计量、减值准备、对冲会计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而我国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的核心概念也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但在具体的分类和计量方法上与IFRS存在一定差异。

2. 金融工具在IFRS和我国会计准则下的会计处理根据IFRS 9的规定,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分类和计量。

金融资产分为四个分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贷款及应收款项;金融负债分为两个分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

与IFRS相比,我国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方法略有不同,如将权益工具分为有形净资产法和成本法分别衡量。

3. 金融工具在IFRS和我国会计准则下的差异IFRS和我国会计准则在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方法、减值准备、对冲会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其中,最主要的差异之一就是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方法的不同。

在IFRS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被界定为持有到期投资,而在我国会计准则中,按其可供出售目的进行分类。

在减值准备和对冲会计方面,两者也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异。

回顾和总结了解金融工具在IFRS和我国会计准则下的核心概念、会计处理和差异对于企业和投资者来说至关重要。

在全球化的今天,掌握不同会计准则下金融工具的处理方法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开展国际业务,并且对于投资者来说也能更清晰地评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风险。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金融工具列报,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

第二条金融工具列报的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分类、计量和列报的情况,以及企业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情况,并就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重要程度、金融工具使企业在报告期间和期末所面临风险的性质和程度,以及企业如何管理这些风险作出合理评价。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各种类型的金融工具,但下列各项适用其他会计准则:(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其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但企业持有的与在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相联系的衍生工具,适用本准则。

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的,以及企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有关投资性主体定义,且根据该准则规定对子公司的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对上述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或子公司的相关投资适用本准则。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范的职工薪酬相关计划形成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三)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中涉及的金融工具以及其他合同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 1号——股份支付》。

但是,股份支付中属于本准则范围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以及与股份支付相关的企业发行、回购、出售或注销的库存股,适用本准则。

(四)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范的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金融工具列报,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

第二条企业在进行金融工具列报时,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的特点及相关信息的性质对金融工具进行归类。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四)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五)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六)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2(七)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第四条本准则不涉及按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所签订,并到期履约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

但是,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金融工具列示第五条企业发行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实质,以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确认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第六条企业发行的、将来以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一)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的合同义务。

(二)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第七条企业发行的、将来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一)该金融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企业没有义务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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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补充规定——债务工具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本规定是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金融工具准则)的补充,适用于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之外的各种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包括优先股、永续债(含永续中票,下同)、认股权等。

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创新的发展,未来可能有更多法律形式的金融工具出现,其会计处理应当适用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和本规定。

二、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判断其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确定发行的金融工具的会计属性,同时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一)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的下列负债:1.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但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交换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二)权益工具。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发行方应当将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1.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2.企业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

如为非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

(三)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取决于发行金融工具的企业是否承担合同义务,而不取决于结算该工具时企业交付现金还是自身权益工具。

1.通过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结算。

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有些金融工具虽然没有明确地包含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义务的条款和条件,但有可能通过其他条款和条件间接地形成合同义务。

如果发行的金融工具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那么该工具导致企业承担了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

如果该工具要求企业在潜在不利条件下通过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结算(例如,因被担保方违约而造成的支付义务),该工具同样导致企业承担了合同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发行方对于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归类为金融负债。

2.通过自身权益工具结算。

如果发行的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需要判断用于结算该工具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是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还是该工具持有人能够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拥有剩余权益并承担剩余风险。

如果是前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金融负债;如果是后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权益工具。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金融工具的分类,应当区分衍生工具还是非衍生工具。

如果发行的金融工具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那么该工具是一项非衍生工具。

如果发行的金融工具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那么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合同权利或义务构成一项衍生工具。

对于非衍生工具,如果发行方未来有义务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则该非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如果换取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是可变数量的,则该非衍生工具确认为金融负债。

如果依据该非衍生工具的合同约定,投资方拥有收取利息或股利的权利,而发行方能自主决定是否支付该等利息或股利,则该权利构成发行方的一项权益工具。

对于衍生工具,如果发行方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则该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如果以可变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自身权益工具,或以固定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或以可变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则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

(四)或有结算条款和结算选择权。

1.或有结算条款。

或有结算条款,指是否通过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或者是否以其他导致该金融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结算,需要由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如股价指数、消费价格指数变动,利率或税收法规变动,发行方未来收入、净收益或债务权益比率等)的发生或不发生(或未来不确定事项的结果)来确定的金融工具。

除下列情况外,对于附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将其作为金融负债:(1)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几乎不具有可能性。

(2)只有在发行方清算时,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

(3)按照本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

2.结算选择权。

对于存在结算选择权的衍生工具(例如,合同规定发行方或持有方能选择以现金净额或以发行股份交换现金等方式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如果合同条款中所有可能的结算方式均表明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的,则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

(五)可回售工具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

1.可回售工具。

如果发行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合同条款中约定,持有方有权将该工具回售给发行方以获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或者在未来某一不确定事项发生或者持有方死亡或退休时,自动回售给发行方的,则为可回售工具。

在这种情况下,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且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可回售金融工具,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1)赋予持有方在企业清算时按比例份额获得该企业净资产的权利。

企业净资产是指,扣除所有优先于该工具对企业资产要求权之后的剩余资产。

按比例份额是指清算时将企业的净资产分拆为金额相等的单位,并且将单位金额乘以持有方所持有的单位数量。

(2)该工具所属的类别次于其他所有工具类别。

该工具在归属于该类别前无须转换为另一种工具,且在清算时对企业资产没有优先于其他工具的要求权。

(3)该类别的所有工具具有相同的特征(例如它们必须都具有可回售特征,并且用于计算回购或赎回价格的公式或其他方法都相同)。

(4)除了发行方应当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或赎回该工具的合同义务外,该工具不符合金融负债定义。

(5)该工具在存续期内的预计现金流量总额,应当实质上基于该工具存续期内企业的损益、已确认净资产的变动、已确认和未确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包括该工具的任何影响)。

2.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

某些金融工具的发行合同约定,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这种清算确定将会发生并且不受发行方的控制,或者发生与否取决于该工具的持有方。

对于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当其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且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1)赋予持有方在企业清算时按比例份额获得该企业净资产的权利。

(2)该工具所属的类别次于其他所有工具类别。

该工具在归属于该类别前无须转换为另一种工具,且在清算时对企业资产没有优于其他工具的要求权。

(3)在次于其他所有类别的工具类别中,发行方对该类别中所有工具都应当在清算时承担按比例份额交付其净资产的同等合同义务。

3.对发行方发行在外的其他金融工具的要求。

分类为权益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人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除应具备上述所述特征外,其发行方应当没有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其他金融工具或合同:(1)现金流量总额实质上基于企业的损益、已确认净资产的变动、已确认和未确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排除该工具或合同的任何影响)。

(2)实质上限制或固定了工具持有方所获得的剩余回报。

在运用上述条件时,对于发行方与上述可回售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工具持有方签订的非金融合同,如果其条款和条件与发行方和其他方之间可能订立的同等合同类似,不应考虑该非金融合同的影响。

但是,如果不能做出此判断,则不得将该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六)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原则的运用。

根据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原则,金融工具发行条款中的一些约定(例如强制付息条款)将影响发行方是否承担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义务。

例如,发行条款规定强制付息,将导致发行人承担交付现金的义务,进而导致该工具归类为金融负债。

如果发行的金融工具合同条款中包含在一定条件下转换成发行方普通股的约定(例如可转换优先股中的转换条款)将影响发行方是否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或者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交换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以下简称“固定换固定”原则)。

例如,发行条款规定可转换优先股以未来市场价格转换,将导致违反“固定换固定”原则,进而导致该工具归类为金融负债。

因此,企业发行各种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工具的经济实质及合同约定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确定其分类为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

企业应当根据金融工具所包含的具体法律规定或合同条款约定,运用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原则,正确地确定金融工具的会计属性,不得依据监管规定或工具名称进行会计处理。

三、复合金融工具企业应对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进行评估,以确定所发行的工具是否为复合金融工具。

企业所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可能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

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的,应于初始计量时先确定金融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包括其中可能包含的非权益性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再从复合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中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作为权益工具成分的价值。

四、重分类由于发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或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或经济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已发行金融工具重分类。

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自不再符合权益工具定义之日起,发行方应当将其重分类为金融负债,以重分类日该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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