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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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社会实践条例

暑期社会实践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方针政策,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实践能力,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参加暑期社会实践的所有在校大学生。

第三条暑期社会实践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了解社会、服务社会、锻炼自我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暑期社会实践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3. 结合专业特点,发挥学生特长;4. 安全第一,确保学生人身安全;5. 注重实效,提高实践能力。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五条暑期社会实践由学校统一组织,学院(系)具体实施。

第六条学校成立暑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社会实践方案、协调各部门工作、监督实践活动等。

第七条学院(系)成立社会实践指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系)社会实践计划、组织学生报名、安排实践岗位、指导实践过程等。

第八条暑期社会实践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1. 社会调查: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主题开展调查;2. 志愿服务:参与社区服务、支教、扶贫等公益活动;3. 科研创新:结合专业特点开展科研实践活动;4. 企业实习:到企事业单位进行实习锻炼;5. 文化传承: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统文化推广等活动。

第九条参加暑期社会实践的学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2. 品学兼优,成绩合格;3. 身体健康,能够适应社会实践要求;4. 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十条学生参加暑期社会实践,应当提前向学院(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参加。

第三章实践内容与要求第十一条暑期社会实践内容应当结合学生专业特点,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第十二条社会调查应当选题明确、方法科学、数据真实、分析合理。

第十三条志愿服务应当体现社会责任感,服务态度良好,取得实效。

第十四条科研创新应当注重创新性、实用性,取得一定成果。

暑期社会实践管理制度

暑期社会实践管理制度

暑期社会实践管理制度暑期社会实践管理制度是高校学生进行实践活动时遵守的规范和制度。

良好的社会实践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学生安全、提高实践质量、推动学生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组织管理、安全管理、实践质量和评估反馈四个方面展开,探讨暑期社会实践管理制度的相关问题。

一、组织管理高校应建立健全暑期社会实践管理机制,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首先,学校应成立实践教育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规划、组织实践活动。

其次,各学院应设立实践教育办公室,负责具体实践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管理。

此外,学校还应建立实践活动信息发布平台,为学生提供相关信息和指导。

二、安全管理保障学生的安全是暑期社会实践管理的首要任务。

学校应制定明确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实践活动前的安全培训,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确保实践场所的安全条件等。

同时,学校还要加强与实践场所的合作,建立稳定的联系和沟通机制,并与当地政府、企事业单位合作,共同维护实践活动的安全。

三、实践质量高校应建立定期监督和评估制度,提高实践活动的质量。

首先,学校应制定严格的实践教育方案,明确实践目标和要求。

其次,学校要加强对实践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实践任务的完成质量。

另外,学校还要鼓励学生进行实践成果的整理和发布,促进实践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四、评估反馈学校应建立健全的评估和反馈机制,为实践活动持续改进提供依据。

首先,学校应对实践活动进行评估,包括学生、教师和实践单位的评估。

其次,学校要及时反馈评估结果,并组织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进行讨论和交流。

此外,学校还要鼓励学生参与实践活动的总结和反思,提出建议和意见。

总结暑期社会实践管理制度对于推动高校学生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安全管理、实践质量和评估反馈等方面的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实践活动的质量和水平。

学校应高度重视暑期社会实践管理制度的建设,并不断完善和改进,以促进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学生_社会实践管理规定

学生_社会实践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管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社会实践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及研究生。

第三条社会实践活动是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接触社会、了解国情、增长才干、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

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条社会实践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立德树人,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二)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实践效果;(三)坚持自愿参加,注重学生主体地位;(四)坚持安全第一,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第二章社会实践的类型与内容第五条社会实践的类型包括:(一)暑期社会实践:组织学生利用暑假时间,深入农村、社区、企业等地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二)寒假社会实践:组织学生利用寒假时间,开展志愿服务、社会调查等活动;(三)周末社会实践:组织学生利用周末时间,参与社区服务、义务劳动等活动;(四)课余社会实践: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各类志愿服务、竞赛、实习等活动。

第六条社会实践的内容包括:(一)社会调查:了解社会热点问题,关注民生,收集一手资料,撰写调查报告;(二)志愿服务:参与社区服务、公益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三)创新创业:开展创新创业项目,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四)实习实训:到企事业单位进行实习实训,提高专业技能;(五)文化交流:参与国内外文化交流活动,拓宽国际视野。

第三章社会实践的组织与管理第七条学校成立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校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八条各学院成立社会实践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服务。

第九条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实施:(一)各学院根据学校要求,制定本学院社会实践活动的计划,报学校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二)各学院根据计划,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确保学生安全、有序地开展活动;(三)各学院对参加社会实践的学生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关于开展2010年大学生暑假社会实践调查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0年大学生暑假社会实践调查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0年大学生暑假社会实践调查活动的通知华政团[2011]41号各学院团委(团总支):为响应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团中央关于大学生社会实践的相关精神,根据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社会实践课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华政办[2007]251号文颁发),2011年华东政法大学大学生暑期社会调查活动即将开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学院团委(团总支)按照通知要求,深入动员,积极组织,认真落实。

一、时间安排:2011年暑假,时间不少于2周二、参与对象:2010级本科生三、调查方式: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为主修读社会调查课程、持《华东政法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经历卡》进行带社会调查主题的见习并撰写调查报告。

四、调查报告考核:(一)考核要求1、选题:具有研究价值、现实意义、实行可能性。

2、字数:个人单独完成不少于2000字,合作完成不少于5000字(六人以下);3、形式:切合实际、结构完整、行文流畅;4、布局:实践活动回顾与概要,相关调查数据以及最后结果,个人体会、总结分析。

5、内容:主题鲜明、材料翔实、论证有力、结论科学。

(二)考核程序1、各团支部在第三学期开学后2周内,将调查报告的电子稿按统一格式,以班级为单位,发送至各学院团委(团总支)。

格式要求如下:1)班级总名单2)未交者名单3)全体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文件名一律为“学号+姓名”的格式)2、学院团委(团总支)按《办法》规定出具评审意见,给予成绩。

考核结束后,学院团委(团总支)向团委报送成绩汇总表及推荐的优秀调查报告,成绩汇总表由各学院团委(团总支)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3、团委成立评审小组,对成绩进行审核,并评选出校“优秀调查报告”。

(三)考核成绩社会调查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评定,成绩合格者,由教务处给予相应的学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会调查成绩为不合格:(1)在社会调查过程中,严重违反纪律,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2)调查报告所依据的材料系虚假、编造;(3)调查报告系剽窃,抄袭别人成果;不合格者应在第三学期寒假或第四学期暑假重修,第二次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毕业。

实行暑期社会实践要求

实行暑期社会实践要求

一、引言为全面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校决定在暑期开展暑期社会实践活动。

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二、活动目的1. 增强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引导学生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关心民生,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2. 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提高学生动手操作、团队协作和沟通协调的能力。

3. 拓展大学生的视野,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为学生今后就业奠定基础。

4.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三、活动时间1. 2023年暑期社会实践时间为7月1日至8月31日。

2. 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实践时间。

四、活动内容1. 社会调研:围绕国家战略、地方发展、民生改善等方面,开展社会调研活动。

2. 志愿服务:参与社区、农村、敬老院、福利院等地的志愿服务活动。

3. 科普宣传:走进社区、学校、企业等,开展科普宣传活动。

4. 文化传承: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推广活动。

5. 创业实践:开展创业培训、创业项目策划等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

6. 其他实践活动:根据学生兴趣和专业特点,开展各类有益于个人成长和社会发展的实践活动。

五、活动要求1. 参与人员:全校在校大学生均可参加,鼓励各学院、班级组织集体参加。

2. 报名方式:各学院组织学生填写《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报名表》,于6月20日前报送至学生处。

3. 实践团队:鼓励学生自发组成实践团队,每个团队人数不少于5人,不超过15人。

4. 实践地点:根据实践活动内容,合理选择实践地点。

5. 实践形式:采取实地调研、志愿服务、科普宣传、创业实践等多种形式。

6. 实践成果:实践结束后,每个团队需提交一份实践报告,内容包括实践背景、活动内容、实践成果、心得体会等。

7. 实践经费:学校将为各学院提供一定的实践经费支持,具体使用情况由各学院负责。

六、活动保障1. 组织保障:学校成立暑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活动的整体规划和组织实施。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是为了保障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而制定的一套管理规定和制度。

1. 选拔合适的领队和指导老师:社会实践活动的领队和指导老师应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并负责组织、指导和管理实践活动。

2. 安全培训和教育:在实践活动前,学校应对学生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包括应急处理、自我保护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3. 制定实践活动计划和方案:学校和领队应制定详细的实践活动计划和方案,并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以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4. 组织活动前的准备工作:在活动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与实践地点的联系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准备必备设备等。

5. 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实践活动过程中,领队和指导老师应对学生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他们按照规定的活动范围和方式进行。

6. 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突发情况,学校和领队应提前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以确保学生的安全。

7. 特殊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对于实践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如天气突变、学生生病等,学校和领队应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确保学生的安全。

8. 事故和安全事件的处理:如果发生事故或安全事件,学校和领队应及时做出应急处置,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进行报告和处理。

9. 后期总结和评估:活动结束后,学校和领队应及时进行总结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对制度和规定进行完善和改进。

总之,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学生的安全和顺利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具体的管理措施和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

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

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深入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良好途径,也是大学生的一堂必修课,能使广大学生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拓展综合素质。

为了有效地把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推向长期化、项目化、阵地化发展,结合团中央、团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和我院实际,特制定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

一、基本要求1、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是指大学生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社会的要求和自己的主观愿望,利用课余时间,积极主动地参加与社会精神文明创造和生产劳动的一项活动。

2、坚持“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的方针,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青年志愿者服务。

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增强大学生对社会的适应能力,促进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从而实现其科技文化知识向实践应用能力的转化,在这种转化过程中,科技文化知识的社会价值得以实现,因而促进了社会的发展;3、大学生社会活动采取寒暑假集中活动与课余时间自主分散活动相结合,体现社会实践活动的多样性。

4、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多样,主要有社会调查、科技服务、支教扫盲、文化宣传、挂职锻炼、劳动锻炼、勤工助学、群众工作等,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加。

5、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应有明确的主题,有相对固定的社会实践活动基地,以便与学生的组织与管理。

6、凡具有我院学籍的学生,都要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二、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1、加强大学生社会实践的组织领导。

成立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和党委宣传部、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科技处、财务处、院团委和学生会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全院社会实践活动进行统筹安排、制定计划、实施和总结表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院团委。

各系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的社会实践活动。

2、各系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指导,注重创新,突出亮点,体现专业特色,努力增强社会影响力,动员同学积极参加团队申报立项活动,要求每支团队根据实践情况安排组员,人数一般为5至10人。

华东政法大学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

华东政法大学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

华东政法大学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华政委办[2012]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根据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实践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的基本措施,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国情教育的有效形式,是大学生认识社会、考察国情、服务群众、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主要渠道。

第三条学校每年开展的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以社会现实需要为导向,以“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为指导思想,结合上海市教委、团市委对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具体部署,制定和发布通知,组织和指导大学生发挥专业优势,以我所学,服务社会。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处、教务处和校团委负责人任副组长,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团委。

在校党委领导下,由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办公室具体负责,做好学校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计划制订、经费筹措、培训管理、总结表彰等工作。

第五条各学院成立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各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团委(团总支)书记及相关专业教师组成,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学院暑期社会实践工作。

第三章活动形式第六条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形式有以下三类:(一)学生以个人或组队形式持《华东政法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经历卡》自主、就近、就便展开暑期社会实践活动。

本科一年级学生撰写社会调查报告,合格者给予相应学分。

(二)学生以各类学生组织或个人名义组建社会实践队伍,聘请指导教师和带队教师,开展暑期社会实践活动。

(三)校团委组织优秀大学生开展挂职锻炼。

第四章活动管理与要求第七条参与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队伍需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方案制定需遵循以下原则:(一)结合课堂教学开展社会实践,把社会实践活动作为第一课堂的延伸;(二)结合社会需求开展社会实践,服务社会,贡献社会;(三)制定实践活动的安全工作预案,明确职责,落实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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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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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根据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实践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的基本措施,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国情教育的有效形式,是大学生认识社会、考察国情、服务群众、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主要渠道。

第三条学校每年开展的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以社会现实需要为导向,以“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为指导思想,结合上海市教委、团市委对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具体部署,制定和发布通知,组织和指导大学生发挥专业优势,以我所学,服务社会。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处、教务处和校团委负责人任副组长,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团委。

在校党委领导下,由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办公室具体负责,做好学校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计划制订、经费筹措、培训管理、总结表彰等工作。

第五条各学院成立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各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团委(团总支)书记及相关专业教师组成,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学院暑期社会实践工作。

第三章活动形式
第六条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形式有以下三类:
(一)学生以个人或组队形式持《华东政法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经历卡》自主、就近、就便展开暑期社会实践活动。

本科一年级学生撰写社会调查报告,合格者给予相应学分。

(二)学生以各类学生组织或个人名义组建社会实践队伍,聘请指导教师和带队教师,开展暑期社会实践活动。

(三)校团委组织优秀大学生开展挂职锻炼。

第四章活动管理与要求
第七条参与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队伍需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方案制定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结合课堂教学开展社会实践,把社会实践活动作为第一课堂的延伸;
(二)结合社会需求开展社会实践,服务社会,贡献社会;
(三)制定实践活动的安全工作预案,明确职责,落实到人。

第八条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实行招投标制度,学生可以各类学生组织或个人名义组建社会实践队伍,填写《华东政法大学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投标书》,经所在学院初评,推荐申报。

第九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校内外专家对投标方案进行评审,经领导小组审核确定中标项目。

对于有开创性、创新性及可推广性的实践项目,学校将重点资助。

第十条中标项目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三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生效。

对公示有异议者,经领导小组重新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实践队伍在活动过程中,按照学校要求,积极争取当地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支持;活动力求务实创新,出成果出效益;及时汇报活动进展情况,提交规范的活动简报、调研报告、活动照片、媒体报道及鉴定(或证明)等材料。

第十二条各学院暑期社会实践工作小组应积极主动做好所在学院实
践队伍的管理工作。

校级团学组织及学生社团实践队伍的管理工作由校团委负责。

第五章总结表彰
第十三条学校于每年月份,开展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工作总结表彰工作,设立以下奖项:
(一)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优秀组织奖;
(二)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优秀项目奖;
(三)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四)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优秀带队教师;
(五)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优秀调查报告;
(六)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优秀;
(七)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优秀图片。

若新增其他奖项,由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参与评选的实践队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安全保障措施切实可行,落实到位;
(二)社会实践行为无损学校形象;
(三)按要求及时报送实践信息;
(四)活动结束后及时提交实践总结报告。

第十五条评选对象及条件
(一)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优秀组织奖
.评选对象:各基层团委(团总支)
.评选条件:
()高度重视实践活动,在活动组织、参与人数、经费投入、后勤保障等方面成效显著;
()积极利用网络等媒体宣传展示实践成果;
()及时组织完成活动总结、评选、表彰工作;
()注重暑期社会实践品牌项目建设,有特色、有实效。

.评选对象:所有开展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实践项目
.评选条件:
()时代性:项目具有时代意义,符合当今国情;
()创新性:在项目的策划立意、主题和开展方式等方面具有特色和创新点,并能切实发挥实际效用;
()服务性:项目能够切实服务实践当地,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
()可持续性:项目应具有在更大范围内推广的可能;
()社会影响:项目具有较大的社会效应,引起大众的关注。

(三)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评选对象:参与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在校学生
.评选条件:
()在组织、参与学校及学院社会实践活动中积极投入,发挥重要作用;
()在实践活动开展过程中表现突出,体现出良好的精神风貌和团结奉献精神,得到服务地区、指导教师及团队好评;
()所在团队获校级及校级以上大学生社会实践优秀项目奖的优先考虑。

(四)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优秀带队教师
.评选对象:参与指导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教师
.评选条件:
()参与指导社会实践队伍组织工作,认真负责,积极投入;
()及时、妥善的处理实践团队突发事件,带领团队做出积极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得到学生广泛认可;
()随团带队、指导的优先考虑;
()带领团队获校级及校级以上大学生社会实践优秀项目奖或有重大科研成果或取得重大社会影响的优先考虑。

.评选对象:学生以个人或团队名义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所撰写的调查报告
.评选条件:
()选题具有较强现实意义,具研究性、可操作性;
()调查报告结构完整、条理清晰、文字通顺;
()内容详实、论证有力、结论科学。

(六)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优秀
由各实践队伍直接申报,视每年实际申报情况而定。

(七)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优秀图片
由各实践队伍直接申报,视每年实际申报情况而定。

第十六条评选方式
所有奖项均由个人或组织自行申报,所在学院或部门推荐,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专家进行评审,报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第十七条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三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生效。

对公示有异议者,经领导小组重新审核确定。

第十八条学校召开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总结表彰大会,对获奖队伍及个人予以奖励,并在校内外媒体上宣传展示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成果。

第十九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表现及成果,作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社会调查课程成绩评定、三好学生与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评定的依据之一。

各团支部或班级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表现及取得的成绩,作为团支部创优晋级和班集体评优评先的考评项目之一。

第二十条社会调查成绩考核根据《全日制本科生社会实践课程管理办法》(华政办【】号)规定执行。

第六章活动经费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立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用于中标项目
资助、宣传动员、培训指导、购买保险及总结表彰等。

该专项经费随学校的发展逐年增加。

第二十二条中标项目资助经费采用学校拨款、学院资助和学生自筹相结合的方式,鼓励队伍积极争取社会赞助。

资助经费一般用于学生社会实践的交通费、住宿费和指导教师的差旅费及交通补助,其不足部分原则上由队伍自筹。

学校为中标项目成员购买保险,由校团委统一操作,保险费不计入各项目资助经费。

第二十三条资助经费分两次发放,实践之前预借前期启动经费(拟资助金额的);后期经费根据实践完成情况及实践效果进行报销。

实践队伍应合理使用实践经费,专款专用,账目要清晰、规范,在资助额度内实报实销。

未完成实践活动的队伍,视情况收回全部或部分经费。

第二十四条各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经费的管理及报销事宜,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经费使用和报销。

校级团学组织及学生社团实践队伍的社会实践经费由校团委负责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暑期社会实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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