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常见销售方式的筹划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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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过程的税务筹划

销售过程的税务筹划

一、销售方式1、另设销售公司销售通过不同的销售方式,可以改变营业税的计税基础,同时也改变了土地增值率,从而降低了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等应缴税费,提高了盈利空间。

筹划案例金地•名座开盘销售前,计划以14000元/平方米的单价销售商品房(普通住宅),总面积为4200.2,预计收入为5880万,扣除项目金额成本约为3600万。

筹划过程方案一:甲企业自己销售房屋:应纳营业税=5880×5%=294(万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94×(7%+3%)=29.4(万元)由于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包含在扣除项目金额中,不另外计提土地增值额=5880-3600-294-29.4=1956.6(万元)土地增值率=1956.6÷3923.4=49.87%<50%,则土地增值税以30%的税率增收速算扣除数为0 土地增值税=1956.6×30%=586.98(万元)应纳所得税=(5880-3600-294-29.4-586.98)×25%=342.41(万元)税后净利润=5880-3600-294-29.4-586.98-342.41=1027.21(万元)方案二:可以成立房产销售代理公司和服务、咨询、广告等服务型公司。

为了鼓励第三产业的发展,对新办的服务性企业,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作为房地产企业,完全可以办一些服务性的企业,比如销售代理、服务、咨询、广告这样的公司,把楼盘的销售工作剥离到销售代理服务公司去做,从而争取到优惠政策。

金地集团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子公司,首先以11000元/平米的价格将该商品房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收入为4620万元,销售公司再以14000元/平米的对外销售,销售收入为5880万元。

甲企业:应纳营业税=4620×5%=231(万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31×(3%+7%)=23.1(万元)土地增值额=4620-3600-231-23.1=765.9(万元)土地增值率=765.9÷3854.1=19.87%<20%,按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应纳所得税=(4620-3600-231-23.1)×25%=191.48(万元)税后净利润=4620-3600-231-23.1-191.48=574.42(万元)子公司其销售子公司实现销售利润1260万元,因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加计20%扣除,且不能享受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20%之内免税政策。

16个税务筹划典型案例及注意事项、常见制造企业的税收筹划分析

16个税务筹划典型案例及注意事项、常见制造企业的税收筹划分析

税务筹划技巧“16妙计”——企业所得一、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筹划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作为期间费用筹划的基本原则是:在遵循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加大据实扣除费用的额度,对于有扣除限额的费用应该用够标准,直到规定的上限。

(一)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可提高扣除费用额度按规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营业收入作为扣除计算标准的,如果将集团公司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集团公司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实现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道营业收入,在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的前提下,费用限额扣除的标准可同时获得提高。

【风险提示】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除了可以获得节税收益外,对于扩大整个利益集团产品销售市场,规范销售管理均有重要意义,但也会因此增加一些管理成本。

纳税人应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以及产品的具体特点,兼顾成本与效益原则,从长远利益考虑,决定是否设立独立纳税单位。

(二)业务招待费应与会务费、差旅费分别核算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企业应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等严格区分,不能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否则对企业将产生不利影响。

因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务费、董事费,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均可获得税前全额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而凭证不全的会务费和会议费只能算作业务招待费。

例如发生会务费时,按照规定应该有详细的会议签到簿、召开会议的文件,否则不能证实会议费的真实性,仍然不得税前扣除。

同时,不能故意将业务招待费混入会务费、差旅费中核算,否则属于逃避缴纳税款。

(三)业务招待费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合理转换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企业除了应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等严格区分外,还应当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并通过二者间的合理转换进行纳税筹划。

可以考虑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为业务宣传费,比如,可以将若干次餐饮招待费改为宣传产品用的赠送礼品。

零售商场打折馈赠促销的税务筹划

零售商场打折馈赠促销的税务筹划

零售商场打折馈赠促销的税务筹划零售商场打折馈赠促销的税务筹划引言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零售商场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经常会采取各种促销手段,其中包括打折和馈赠等活动。

,在进行这些促销活动时,零售商场需考虑税务筹划的问题,以确保在法律和财务层面上合规经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本文将介绍零售商场打折馈赠促销的税务筹划方式。

1.了解适用税法在进行税务筹划之前,零售商场需要充分了解适用的税法。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法存在差异,需要针对具体情况进行研究。

了解税法可以避免在促销活动中违法规定,也可以找到最佳的税务筹划方案。

2.选择合适的促销方式针对打折和馈赠两种常见的促销方式,零售商场需要综合考虑税务和财务因素,选择合适的方式。

2.1 打折促销打折是零售商场常用的促销方式之一,通过降低商品价格来吸引消费者。

在税务筹划中,零售商场可考虑以下几点:- 考虑使用折让而非折扣的方式进行促销,因为折让可以被视为销售成本,进而减少税务负担。

- 在合规的前提下,尽量选择适用税率较低的商品进行打折促销,以减少销售税等税务负担。

- 注意打折促销对净利润的影响,避免在税务筹划中出现滥用打折促销的情况,导致财务风险。

2.2 馈赠促销馈赠是通过赠送商品或服务来吸引消费者的促销方式。

在税务筹划中,零售商场应考虑以下几点:- 注意馈赠活动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符合税务法规的规定,避免在税务筹划中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 关注馈赠活动可能产生的增值税或其他相关税种,并合理规避相关税务风险。

- 需要注意,馈赠并非百分之百的支出,其成本可以作为促销手段的一部分,进而减少税务负担。

3.合理利用税务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企业促销和发展经济,不少国家和地区都提供了税务优惠政策。

零售商场可通过合理利用这些政策,降低税务负担。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税务优惠方式:- 合理利用折旧、摊销等财务成本,在提高商品竞争力的减少应纳税额。

- 积极申请减免税款或税收优惠,如零售业特定税收减免等。

增值税税收筹划小案例——不同销售方式下的税收筹划问题

增值税税收筹划小案例——不同销售方式下的税收筹划问题

增值税税收筹划小案例
—不同销售方式下的税收筹划问题销售是企业运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销售收入的多少,不但影响当期的流转税额,还影响当期的应纳税额。

不同的销售方式下,税务处理各不相同,主要从以下方面来筹划。

一: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
不同的销售方式下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不同,这为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首先看一下,税法规定的不同销售方式下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二:销售/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
常见的促销方式有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实物折扣(买赠的方式,比如买一赠一等。

注意:折扣销售(商业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在备注栏注明的折扣不得被减除。

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按照全额计税,折扣额记入财务费用,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实物折扣(买一赠一):按照正品的销售额和赠品的正常销售额合计作为计税销售额。

此外,在零售环节,还会遇到以旧换新的方式,一般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金银首饰除外)
从税负角度考虑,企业适合选择折扣销售方式,也就是商业折扣。

销售单位税收筹划方案

销售单位税收筹划方案

一、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销售单位在经营过程中面临诸多税收压力。

为了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盈利能力,本文针对销售单位的税收筹划提出以下方案。

二、税收筹划原则1. 合法性: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税收筹划方案合法合规。

2. 经济性: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3. 可操作性:税收筹划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实施。

三、具体方案1. 优化组织架构(1)根据销售业务特点,合理设置分支机构,降低分支机构税负。

(2)利用总分机构模式,合理调配利润,降低整体税负。

2. 税收优惠政策利用(1)充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降低增值税税负。

(2)关注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出口退税等。

3. 销售方式优化(1)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合理调整收入确认时间,降低税负。

(2)灵活运用折扣销售,降低销售额,减少应纳税额。

4. 成本费用控制(1)加强成本费用管理,严格控制非必要支出。

(2)合理利用折旧政策,降低税负。

5. 税收筹划案例分析(1)销售单位A,年销售额1亿元,增值税税负为6%。

通过优化销售方式,将部分销售额转化为服务收入,享受6%的增值税税率,降低税负。

(2)销售单位B,年销售额5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负为25%。

通过利用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降低税负。

四、总结通过以上税收筹划方案,销售单位可以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销售单位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灵活运用各种税收筹划手段,实现企业税收优化。

销售企业税收筹划方案

销售企业税收筹划方案

一、引言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面临着各种税收压力。

为了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本文针对销售企业,提出以下税收筹划方案。

二、方案内容1. 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1)研究国家及地方税收优惠政策,针对销售企业特点,充分运用优惠政策。

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2)关注行业税收优惠政策,针对销售企业所属行业,积极争取相关税收优惠。

2. 优化企业组织结构(1)合理设置企业组织结构,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运营效率。

(2)优化企业内部管理,降低企业运营风险,提高抗税能力。

3. 税收筹划策略(1)销售方式筹划根据销售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销售方式,如折扣销售、返利销售、分期付款等。

通过合理设计销售策略,降低增值税税负。

(2)销售结算方式筹划优化销售结算方式,如采用预收款、分期收款等,降低增值税税负。

(3)存货管理筹划合理控制存货成本,降低存货跌价损失,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4)费用管理筹划加强费用管理,合理控制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等,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4. 跨境业务税收筹划(1)利用国际税收协定,降低跨境业务税负。

(2)合理选择跨境业务结算方式,降低增值税税负。

(3)关注跨境业务税收优惠政策,充分运用政策优势。

三、实施步骤1. 制定税收筹划方案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税收筹划方案。

2. 组织培训与宣传对全体员工进行税收筹划培训,提高员工税收意识。

3. 落实税收筹划措施将税收筹划方案落实到具体业务中,确保方案实施。

4. 监督与评估定期对税收筹划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估,确保方案效果。

四、总结通过以上税收筹划方案,销售企业可以降低税负,提高盈利能力。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灵活运用各种税收筹划手段,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案例解析】税收筹划16招(七)——捆绑销售

【案例解析】税收筹划16招(七)——捆绑销售

【案例解析】税收筹划16招(七)——捆绑销售华益德税务厚同财税联盟 2020-06-19捆绑销售是指把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纳税或适用税率不同的商品,通过巧妙的方式捆绑组合在一起销售,使其总体税负下降的销售模式。

“捆绑销售”并不属于商业捐赠,更不是无偿赠送,而是建立在购物基础上的市场等价交换活动的一部分。

技术应用(一)买一赠一“买一赠一”属于捆绑销售模式,在销售活动中运用“买一赠一”代替商业捐赠行为,能够合理控制税负。

如买西服送领带、销售房屋赠送精装修等。

对销售方的“买一赠一”行为,按其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在财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同时,这些赠送的商品也允许相应结转其商品成本。

《四川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的规定:“买物赠物”方式,是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他货物,并且在同一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

“买一赠一”方式下,因为有实物出库,发票也需要显示数量,但是赠品并没有实际销售金额,因为赠品的实质是有偿赠送,但也不属于视同销售范畴,无须计算缴纳增值税,所以其实质就是对赠送物品进行100%的折扣,即开票时也可将赠送商品输入原价,然后再选中进行100%折扣就可以了。

但这样处理可能会给人赠品折扣率太高的感觉,而且结转赠品成本时会形成赠品亏损的假象。

所以,还是提倡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的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比例分摊销售收入的做法。

当然,对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种数量较多,不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赠送货物的品名、数量的,也可以统一开具“赠品一批”,同时开具《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清单》,并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简述五种不同销售方式的税务筹划方法

简述五种不同销售方式的税务筹划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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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常见销售方式的筹划运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销售产品的方法千姿百态,五花八门,但无论采取什么方法,都要涉及税收问题。

1.折扣销售的节税效应折扣销售是指销售方为达到促
销的目的,在向购货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因为购货方信誉较好、购货数额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一定的价格优惠的销售形式。

根据税法规定,采取折扣销售方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可以以销售额扣除折扣额的余额为计税金额;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无论企业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

采取这种方式销售时,可能会减少厂家和商家的利润,但由于折扣销售可以节税,实际减少的利润比人们想象的要少。

案例1:某商厦于20XX年3月和9月分别推出冬末和夏末大减价,商厦的所有商品在活动期间七折销售,商厦在这两个月中分别取得了287万元和308万元销售额(含税)的好成绩。

该商厦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

试分析折扣销售产生的节税效应对弥补该商厦让利损失的作用。

分析:商厦让利=(287+308)/0.7×0.3=255(万元)不让利应纳增值税税额=(287+308+255)/(1+17%)×17%=123.50(万元)折扣销售后应纳增值税额=(287+308)/(1+17%)×17%=86.45(万元)折扣销售后共节减增值税=123.50-86.45=37.05(万元)折扣销售后共节减企业所得税=(287+308+255)/(1+17%)-(287+308)/(1+17%)×33%=71.92(万元)该商厦实际让利=255-37.05-71.92=146.103(万元)由此可见,商厦3月和9月的折扣销售,可以节减增值税37.05万元,节减企业所得税71.92万元,节减的税收可以减少该商厦折扣销售的利润损失。

综合以上分析,折扣销售商品,使得同样销售量的销售额下降,但同时流转税也会相应地减少,随着销售收入的减少,所得税也相应地减少。

因此,折扣销售一方面会产生减少利润的负面效应,另一方面又会产生促销和节税的正面效应。

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薄利多销效应,但是随着薄利多销
效应的逐渐增强会逐渐抵消降低销售和折扣销售的节税效应。

2.代销方式的选择所谓代销,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手续费的经营活动。

仅就销售货物环节而言,它要征收增值税。

但是受托方提供了劳务,就要取得一定的报酬,因而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那么对受托方提供代销货物的劳务所取得的手续费就要征收营业税。

常见的代销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

另一种是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这种销售仍是代销,委托方只是将商品交给受托方代销,并不是按协议价卖给受托方。

案例2: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一项代销协议,由乙公司
代销甲公司的产品,不论采取何种销售方式,甲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都以1000元/件的价格销售。

(1)采取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代销乙公司以1000元/件
的价格对外销售甲公司的产品,根据代销数量,向甲公司收取20%的代销手续费,即乙公司每代销一件甲公司的产品,收取200元的手续费,支付给甲公司800元。

假定到了年末,乙公司共售出该产品1万件。

对于这项业务,双方的收入和应缴税金(不考虑所得税)情况分别为:甲公司:收入增加8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1000万元×17%)。

乙公司:收入增加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相抵后,就该项业务的应缴增值税为零,但乙公司采取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中的代理业务应缴营业税10万元(200万元×5%)。

甲、乙两公司合计,收入增加了1000万元,应交税金180万元(170万元+10
万元)。

(2)采取视同买断的方式代销乙公司每售出一件产品,甲公司按800元的协议价收取货款,乙公司在市场上仍要以1000元的价格销售甲公司的产品,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即200元/件,由乙公司所有。

假定,到了年末,乙公司共售出该产品1万件。

对于这项业务,双方的收入和应缴税金情况分别为(不考虑所得税):甲公司:收入增加8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136万元(800万元×17%)。

乙公司:收入增加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额为170万元(1000万元×17%),进项税额为136万元(800万元×17%),
应交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款=170-136=34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合计,收入增加了1000万元,应缴税金170
万元(136+34)。

根据以上分析,将第二种代销方式与第一种代销方式相比:甲公司:收入不变,应缴税金减少34万元(170-136);乙公司:收入不变,应缴税金增加24万元(34-10);甲、乙公司合计,收入不变,应缴税金减少10万元(180-170)。

显然,从双方共同利益出发,应选择第二种代销方式,即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

这种方式与第一种相比,在最终售价一定的条件下,双方合计缴纳的增值税是相同的,但在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下,受托方要缴营业税。

虽然第二种代销方式对双方的整体利益有些好处,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一是,采取这种方式的优越性只能在双方都是一般纳税人的前提下才能得到体现。

如果一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受托方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就不宜采取这种方式。

二是,节约的税额在双方之间如何分配可能会影响到该种方式的选择,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双方虽然共节约纳税10万元,但甲公司节约34万元,乙公司则要多交24万元,所以甲公司如何分配节约的34万元,可能会影响乙公司选择这种方式的积极,剩余的10万元也要让利给乙公司一部分,这样可以鼓励受托方选择适合双方
的代销方式通过本案例可以看出,不同的代销方式对纳税的影响,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选择适当的代销方式,才能降低税收成本。

最后,小编希望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有不周到的地方请多谅解,更多相关的文章正在创作中,希望您定期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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