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地试验室工作管理,规范工地试验检测行为,确保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国家、交通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规范、规章有关管理规定,并结合以前公司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是以现行国家、交通部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章等有关管理规定为依据而制定的,在施行过程中如标准、规范、办法、规定发生变动,或省级以上(含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对高速公路工程的试验检测及管理工作有新的管理要求,则应按新的标准、规范、办法、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二章工地临时试验室的建立第四条工地试验室应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 年第12 号)(详见附件)、交通部质监总站《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05]547 号)的规定,并按合同约定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
第五条工地临时试验室的建设规模、试验设备种类及数量、试验人员、交通工具等配备应能满足按规定的频率、时间和方法实施工程各项试验的要求。
第六条工地试验室在开展工作之前,人员、试验检测项目范围、用章等必须得到检测公司的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第七条工地试验室建设完成后,由工地试验室负责人编制《试验检测授权申请书》,经工地负责人审核后报检测公司第八条检测公司对工地试验室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到现场实地考察,确认符合要求后颁发《试验检测授权书》,对工地试验室及其负责人、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项目进行授权。
授权书有效期为授权书颁发之日至工程结束。
第九条工地临时试验室各检测室、样品室和养护室的总面积(办公室除外,办公室不少于25m2),工地临时试验室不少于130m2,其中水泥室不少于15m2,水泥砼室不少于20m2,土工室不少于15m2,集料室不少于15m2,力学室不少于20m2,样品室不少于10m2,沥青室不少于20m2,沥青混凝土室不少于20m2,现场检测室不少于10m2,养护室不少于25m2。
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为规范工地试验室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1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试验室。
1.2 工地试验室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确保试验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1.3 工地试验室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严格执行试验检测程序和方法。
1.4 工地试验室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试验检测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试验室资质和能力2.1 工地试验室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2.2 工地试验室应具备与工程相适应的试验检测设备和仪器,并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
2.3 工地试验室应具备合格的试验检测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2.4 工地试验室应具备良好的试验检测环境,确保试验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试验检测程序和方法3.1 工地试验室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试验检测工作。
3.2 工地试验室应制定试验检测计划,明确试验检测项目、方法和时间安排。
3.3 工地试验室应按照试验检测计划进行试验检测工作,并记录试验检测数据。
3.4 工地试验室应对试验检测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出具试验检测报告。
3.5 工地试验室应将试验检测报告及时报送相关单位和部门。
四、质量管理和控制4.1 工地试验室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程序。
4.2 工地试验室应定期进行内部质量审核,确保试验检测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4.3 工地试验室应接受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质量监督和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4.4 工地试验室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和处理。
4.5 工地试验室应建立试验检测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试验检测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五、人员管理和培训5.1 工地试验室应建立人员管理制度,明确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5.2 工地试验室应对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试验检测知识和能力。
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资阳华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派驻工程项目所在地工地试验室的管理,规范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工作,确保工地试验室工作的有序开展及有效控制工程质量,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及四川省交通厅《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派驻工程项目所在地工地试验室包括施工(自检)工地试验室、监理试验室、业主(中心)试验室,以下简称工地试验室,适用本办法。
二、工地试验室的主要要求第一条工地试验室必须是由公司批准同意并下发批准文件设立的,并在公司授权的项目和参数范围内从事工地试验室检测活动.第二条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必须由公司批准派驻的人员组成,工地试验室不得擅自增减或更换试验人员。
第三条工地试验室试验人员数量、资质等级和技术能力必须同时满足四川省交通厅有关要求和工程需要,否则工地试验室负责人有义务及时将情况上报公司.第四条工地试验室必须经公司、项目业主及相关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并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五条工地试验室必须按照公司的授权和项目业主批准同意开展的检测参数范围配备相应的试验用房、试验环境条件、试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设备以及交通工具。
第六条工地试验室驻地必须按照公司制定的要求进行标准化建设,充分考虑供电、排水、通风、采光以及布局,做好废渣废液的处理,切实按照环保要求开展工作。
第七条工地试验室应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结合本工地试验室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工地试验室必须建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一)组织与管理机构;(二)工作程序与质量及安全管理制度;(三)试验检测人员岗位职责;(四)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保养维修及管理制度;(五)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及管理制度;(六)试验室管理制度;(七)环境卫生、工作作息考勤制度;(八)样品、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九)有关试验检测标准、规范、规程、方法等技术文件的管理;(十)试验检测报告的审核、签发制度.第九条工地试验室只能从事在本项目上申请的试验检测业务,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业务。
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工地试验室在各种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工地试验室是负责对筑路、桥梁、轨道、机场等建设进行各项试验及检测的机构,在确保施工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控制工程成本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保证工地试验室的正常运转,需要有一套严谨的管理办法。
二、工地试验室的管理2.1 管理机构的建立每个建设工地都应当设立工地试验室,并委托专业机构对工地试验室进行管理。
专业技术人员应对试验室进行检查,并每年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工地试验室能够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试验和检测。
2.2 试验室设备的管理试验室设备是保证试验室正常运转的基石,因此应该对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设备的购置应该经过专业机构的审核,并在购置合同上明确规定设备的质量、型号、性能及维护保养。
设备应当保持良好的状态,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护和维修。
2.3 试验室环境的管理试验室的环境应该保持清洁,并且布局合理。
应当对试验室的环境进行定期清洁,避免灰尘、水滴等杂物污染试验样品。
试验室内应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和光线等环境因素,并对环境进行监测和记录。
2.4 试验室的试验和检测工作试验室的试验和检测工作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来进行。
专业技术人员应该具有相关的执业资格证书,并且应定期参加相关的培训和考试,以保证其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
试验室的试验和检测工作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进行,包括试验过程、数据的记录和分析、试验报告的编制等。
2.5 试验室安全管理试验室的安全管理是保证试验室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
试验室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试验室内部的危险源管理、事故预防、应急处理等方面,以保证试验室的安全。
三、管理办法的实施3.1 相关人员的责任试验室管理工作涉及到多个相关人员,应当明确其职责和管理范围。
试验室的责任人应当全面掌握试验室的情况,对试验室的管理有决策权和责任,确保试验室的运转良好。
试验室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管理能力和技能,负责试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工地试验室资料管理办法

工地试验室资料管理办法一、引言工地试验室是施工现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对施工材料进行检测和质量控制,以确保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有效管理试验室资料对提高工地试验室的工作效率、准确性和可追溯性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套完善的工地试验室资料管理办法,以便有效地管理和维护试验室资料。
二、试验室资料的分类和归档为了能够方便查找和管理试验室资料,首先需要对试验室资料进行分类和归档。
常见的分类可以包括原始数据、试验报告、标准规范、质量控制记录等。
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合适的分类目录和编号系统,确保每份资料都有唯一的标识。
三、试验室资料的存放和保管试验室资料的存放和保管应符合以下原则:1. 试验室资料应存放在专门的文件柜或文件架中,确保安全性和整齐性;2. 不同类型的资料要分开存放,使用标签或者标识进行分类;3. 试验室应定期检查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读性,如有破损或丢失应及时补充或重做;4. 重要资料应备份至电子文档,并进行定期的数据备份。
四、试验室资料的获取和归还为了保证试验室的工作效率和准确性,试验人员在使用试验室资料时应遵守以下原则:1. 在试验开始前要检查所需的资料是否完整,并确保其可用性;2. 试验结束后要及时归还所借的资料;3. 在使用试验室资料时要注意保持其完整性和可读性,不得随意涂改或破坏资料。
五、试验室资料的追溯和审计试验室资料的追溯和审计是确保试验室工作质量和可追溯性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试验室的质量控制和数据的可靠性,应建立试验室资料的追溯和审计制度:1. 每份试验室资料都应有明确的出处,并能追溯到具体的试验人员;2. 试验室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检查试验室资料的合规性和准确性;3. 外部审计员可以对试验室资料进行定期的审计,以确保试验室符合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六、试验室资料的销毁试验室资料的保管期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要求而定。
过期或不再需要的试验室资料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以保护试验室和项目的安全。
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检测中心对工地试验室)

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云湛高速公路X1,TJ6—9标合同段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的管理,规范试验检测工作,进一步促进工程管理水平的提升,JS2检测中心特编制本管理办法。
1、工地试验室是工程质量控制和评判的重要基础数据来源,是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提高试验检测数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有效发挥试验检测在控制工程质量和指导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尤为重要。
2、工地试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独立开展试验检测活动,为工程建设提供真实、准确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
3、工地试验室应根据工程项目内容和规模进行设置,既要满足工程质量控制需要,同时要满足布局合理、安全环保、环境整洁等要求,具体操作按照《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进行实施。
4、工地试验室管理的基本要求是硬件建设标准化、检测工作规范化、质量管理精细化、数据报告信息化,试验室记录表格、报告表格应符合《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及《公路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编制导则》JT/T828—2012中的相关要求.5、施工单位和检测机构应根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在工程现场设立工地试验室。
1)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机构应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2)工地试验室应按合同段单独设立,工程规模过大时应设立分试验室;3)同一合同段内施工、监理单位的工地试验室不得由同一家母体检测机构授权设立;4)母体检测机构应在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在C级及以下的检测机构不宜作为母体检测机构授权设立工地试验室;5)工地试验室应按照规定通过项目质监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开展试验检测工作;6)工地试验室应在母体检测机构授权的范围内,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试验检测数据,不得对外承揽试验检测业务.6、广东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局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工作。
工地试验室考核管理办法

工地试验室考核管理办法一、总则工地试验室是建筑施工过程中进行质量检测和试验的重要场所,为了确保工地试验室的正常运行和有效管理,制定本《工地试验室考核管理办法》。
二、考核内容1.仪器设备管理(1)工地试验室应配备必要的试验设备和仪器,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2)定期对试验设备和仪器进行检测和校准,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3)建立设备台账,记录设备的购置、使用和维护情况。
(4)确保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证书。
2.试验人员管理(1)试验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学历和专业背景,并持有相应的执业证书。
(2)试验人员应定期参加技术培训和学习,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
(3)建立试验人员的档案,记录其职业资格、培训情况和工作履历。
(4)试验人员应遵守试验室的工作纪律,确保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试验室管理(1)制定试验室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并在试验室内明确展示。
(2)建立试验样品的管理制度,确保样品的有效使用和归档。
(3)试验室应保持整洁、安全的工作环境,定期进行卫生和安全检查。
(4)试验室应定期组织内部质量评审和技术交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4.试验结果管理(1)试验结果应及时准确地提供给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以便于决策和施工调整。
(2)试验结果的记录应规范、清晰,包括样品信息、试验方法、结果计算和结论等内容。
(3)建立试验结果的归档制度,保留原始记录和结果报告,以备查阅。
三、考核标准1.仪器设备管理考核标准(1)设备台账完备,并经过定期检测、校准。
(2)设备使用人员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证书。
2.试验人员管理考核标准(1)试验人员持有相应的执业证书,并定期参加相关培训。
(2)试验人员的档案记录完整,包括职业资格、培训和工作履历等。
3.试验室管理考核标准(1)试验室管理制度和规范明确,并在试验室内明示。
(2)试验样品的管理制度完备,包括样品使用和归档。
(3)试验室的工作环境整洁安全,定期进行卫生和安全检查。
(4)试验室定期组织内部质量评审和技术交流。
母体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检测行为,加强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及安全,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地试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交通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
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为工程建设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
第三条凡全国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从事工地试验检测活动,本公司所实施的工地试验检测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在工程现场设置的对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和技术指标进行自检和抽检的临时试验检测机构。
本办法所称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母体机构”)是指承担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并具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的单位。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具备相应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知识和能力,持有“试验检测人员证书”或“上岗证书",并承担相应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本公司工地试验室按照相关要求实行登记备案制。
项目质监机构对工地试验室实行能力核验。
第六条工地试验室未经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能力核验的,或核验未通过的,均不得开展工地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立第七条工地试验室的设立应根据合同文件要求及工程建设规模和性质,以满足实际需要为原则,合理确定试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项目及试验仪器设备。
第八条公司根据工地现场条件,授权工地试验室从事检测活动,授权检测项目和参数在公司《等级评定书》核定的业务范围.也可委托其他检测机构作为母体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其母体机构均应具有相应的《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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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试验室日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试验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工作科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关于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工作的意见》(交质管〔2010〕42号)、《关于加强质量监督试验检测工作管理的意见》(交质公〔2014〕55号)、《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等文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订。
第三条本项目施工单位、总监办工地试验室和项目办中心试验室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试验检测基本原则第四条试验检测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检测过程须严谨、规范,检测数据须真实、准确,试验检测单位对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负全责。
第五条各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应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试验检测工作应独立进行,不得由其它单位人员实施操作。
不得伪造试验检测数据、随意更改试验检测结论,或者依据主观臆断出具试验检测报告。
第六条各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应建立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检定与校准。
第七条各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应按照合同等要求配备试验检测人员,保持试验检测人员队伍稳定,禁止随意更换。
第八条各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要加强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对试验检测人员的廉洁教育。
严禁试验检测人员接受受检单位的礼物、礼金、吃请及其它娱乐活动。
第三章工地试验室设置第九条各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须经省厅行政执法局验收备案后方可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在通过备案之前需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可以采取中心试验室、总监办和施工单位试验室联合取样,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检测单位进行试验检测。
社会检测单位的选择须经项目办认可。
第十条各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的建设标准、人员配置应符合《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江苏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指南》(工地建设)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一条试验室人员管理(一)对于投标承诺的人员,如确需更换须按合同文件规定报溧高高速项目管理办公室工程科批准。
更换人员的资质及工作能力不得低于原有人员的资质及工作能力。
(二)各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应进行严格的人员考勤制度。
各试验室检测工程师以上人员离开工地需向项目管理办公室工程科请假,其余人员离开工地需向中心试验室负责人请假。
各参建单位试验室主要人员离开工地并需做好工作交接,并且保持通讯畅通。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管理(一)各工地试验室的试验仪器须经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进行校准、检定,千斤顶、油表等张拉设备也须定期由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进行检定。
(二)各工地试验室须建立仪器设备使用台帐,记载操作人员、试验项目、试验日期、仪器设备维修、保养、运行情况等。
对于部分使用频率高、可能出现工作饱和或故障的仪器设备须做好预案。
(三)各工地试验室应加强仪器设备期间核查管理,制定期间核查计划,开展有效的期间核查,并填写相应的台账记录,确保试验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四章试验检测过程管理第十三条试验检测旁站见证。
总监办应不定期旁站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关键项目的试验检测过程,包括但不局限于:水泥安定性、水泥净浆、沥青性能、钢筋焊接、集料、水泥混凝土强度、水泥稳定碎石、沥青混合料、隐蔽工程(工序)等。
中心试验室应不定期对总监办、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关键项目的试验检测过程进行旁站见证。
各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应每年度进行比对试验。
第十四试验检测样品管理(一)各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须根据相关规范及现场工作特点制定取样、样品(留样)标识方法,以及相应的记录表,保证在试验检测前样品信息清晰、完整。
(二)试验检测过程中如发现数据异常,排除受检样品被污染或试验设备本身问题外,应按相关规定重新取样检测;对于检测工程实体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须进行标记、拍照记录实况并及时上报。
(三)对于主要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如水泥、沥青、钢材、外加剂、连接件等,取样时需同时进行留样,留样期限应根据相关规范及省交建局的相关文件确定。
水泥、外加剂等原材料样品保留期限不少于90天,水泥混凝土试件残体保留期限不少于30天,沥青、沥青混合料、抗剥落剂等材料留样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沥青路面面层施工留样工作的通知》(苏交建质[2017]70号)中规定严格执行,检验不合格的试件残体在处置方案未完成前须一直规范保留。
留样的样品须分类存放,不得混放。
第十五条标准试验管理(一)原则上,标准试验由施工单位发起,并提供各原材料相应指标的检测报告,由施工单位、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同步进行。
三方试验结果差异未超过允许值,取最能保证工程质量的结果为最终值;三方中有一方试验结果差异超过允许值,取其余两方最能保证工程质量的结果为最终结果,或重新取样进行同步试验。
(二)当预期原材料品种相对于最后一次做标准试验时发生变化、施工方案发生变更或施工环境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如进入高温或冰冻季节)时,施工单位应提前重新申报标准试验,中心试验室或总监办也应主动提出重新进行标准试验。
(三)对于技术要求高、试验操作复杂或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不具备试验条件的标准试验,须由施工单位、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共同取样、送样,委托社会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第十六条外委试验检测管理(一)外委检测机构须持有相应检测资质和计量认证乙级及以上等级,上年度信用等级为A及以上等级。
(二)外委试验检测的样品须由施工单位、总监办、中心试验室三方共同见证取样密封,所取样品由中心试验室留样。
外委检测工程实体时,三方共同现场见证检测过程。
外委试验检测的发起方执检测机构出具的接样单(委托单)原件,其它两方各执1份复印件。
(三)外委检测报告原则上由发起方及时索取至少3份原件,发送其它两方各1份原件。
中心试验室、总监办各自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根据所执接样单(委托单)复印件,及时向发起方索取相应的检测报告,保证试验检测工作的时效性。
第十七条申诉处理在日常质量管理过程中,施工单位对总监办的试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中心试验室提出复检;施工单位、总监办对中心试验室的试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项目管理办公室工程科提出复检。
试验检测异议处理过程中所有的调查记录、试验检测记录,需整理汇总后报项目管理办公室工程科备案。
第五章试验检测频率及报告第十八条各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按《江苏省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和服务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执行相应的试验检测频率。
第十九条各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须建立试验检测台帐,明确记载取样日期、取样地点、试验人员、检测频率、检测部位,以及受检材料批量、使用部位等。
第二十条为及时掌握各级试验室自检、抽检、送检情况,保障试验检测工作的时效性,本项目执行试验日报、周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月报制度。
(一)建立试验检测信息QQ工作群,施工单位、总监办及中心试验室的相关人员应加入工作群,即时传递工作信息。
(二)施工单位试验月报表格包括自检、送检月汇总表,并附主要进场材料数量汇总表。
(三)建立总监办试验日报制度,每日上午9点前将前一天检测数据上报项目办(附表2)。
施工单位、总监办试验月报汇总表统计时段截止日为本月的15日,在每月18日报中心试验室,中心试验室月报在每月20日前按规定格式报项目管理办公室。
第六章试验检测资料管理第二十一条试验资料(原始记录表)内容、格式应按省厅质监局及项目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填写。
第二十二条原始记录须当时手工填写,不允许记录在草稿纸上再转录于原始记录表中。
原始记录须单独装订成册。
第二十三条试验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中的姓名须由本人签署,不得由他人代签或打印签字样,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一)须使用本工程规定的统一试验检测表格,纸型为A4型纸,填写方法、要求、内容要保持一致。
(二)试验检测结论明确,评定依据、使用标准、评定办法、分析统计、参数代号准确,相关人员签字齐全、盖试验室印章。
(三)一律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如个别数字确需更改,须按规范的方法更改;对空白部位要加盖“以下空白”印章或划斜杠。
(四)由计算机出具的纸质试验检测报告需加盖试验室印章,同时备份电子版存档。
第二十四条试验检测单位、个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展开工作,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被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清退相关责任人直至追究所在单位的违约责任,并报省厅行政执法局、省厅建设办备案。
第七章处罚工作有关要求第二十五条项目管理办公室对工地试验室进行巡查时,对发现的不规范行为签发问题通知单及处罚通知时,应当明确处罚对象、存在问题、整改要求及相应的处罚金额,有关处罚标准按照附表1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于不规范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一)人员不在岗,未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二)试验仪器设备随意调动、改变。
(三)试验原始记录滞后,不能溯源。
(四)工地试验室试验环境不满足要求。
(五)试验操作不规范,弄虚作假。
(六)出具虚假资料等。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试验检测工作不规范行为处罚标准(试行)注:1、以上所列项目仅是目前施工中比较容易出现的一些常见项目,不是全部项目。
2、在执行中要注意观察、总结。
在现场比较容易发生而本表又没有的项目,要及时反馈到工程科,重新补充违约处罚标准。
3、在执行中注意相似项目的处理原则,套用相似项目的违约处罚标准。
4、对于多次重复发生的质量问题可加倍处罚。
附表2: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施工及试验检测日报(格式)填报日期:填报人: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