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法硕课程中国法制史专题之一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夏商西周春秋战国法律制度)历年真题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夏商西周春秋战国法律制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2012年真题)西周穆王统治时期制定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典是( )。
A.《九刑》B.《汤刑》C.《吕刑》D.《禹刑》正确答案:C解析:周穆王命司寇吕侯制作《吕刑》,《吕刑》全面贯彻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提出了“上下比罪(类推)”“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罪疑从轻、罪疑从赦)”“中罚、中道、中正(宽严适中)”的刑法原则,制定了“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的因地、因时制宜的刑法原则,并规定了较为完整的赎刑制度。
因此,《吕刑》是当时具有代表性的法典,故选C项。
“九刑”有两种说法:一说认为“九刑”是西周的一部刑书,因九篇而得名;另一说认为,“九刑”是九种刑罚,即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加上鞭、扑、赎、流,合称“九刑”。
“九刑”可能在西周后期才成型,但周穆王时期为西周中期,且仅为刑书,故不选A 项。
《汤刑》为商朝法律的总称,《禹刑》为夏朝法律的总称,故不选B、D项。
知识模块:夏商西周春秋战国法律制度2.(2012年真题)中国古代“改法为律”始于( )。
A.周公制礼B.商鞅变法C.邓析“竹刑”D.“约法三章”正确答案:B解析: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将《法经》改编为秦律,史称“改法为律”。
“改法为律”后使律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强调了法律的普遍性、稳定性和必行性。
可见,选B项。
周公制礼是西周时期比较大的立法活动。
邓析为春秋时期的郑国大夫,他私刻竹刑,这是春秋时期一次比较重要的成文法公布活动。
公元前207年,刘邦兵人咸阳,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标志着西汉立法的开端。
法律硕士法制史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明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阶段,明律作为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一部重要法典,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明律在继承唐宋法律传统的基础上,对刑罚制度进行了改革,体现了儒家思想在法制史上的重要地位。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案例,探讨明律中的刑罚制度与儒家思想的融合。
二、案例介绍案例:某甲因贪污公款被逮捕,经审理查明,贪污金额为1000两银子。
根据明律规定,贪污公款1000两银子属于“贪赃”行为,应当受到严厉的惩罚。
三、案例分析1. 明律中的刑罚制度明律对刑罚制度进行了改革,将刑罚分为五刑,即死刑、流刑、徒刑、杖刑和罚金。
其中,死刑是最为严厉的刑罚,适用于重大犯罪;流刑是指将罪犯流放到边疆地区,适用于较重的犯罪;徒刑是指剥夺罪犯一定期限的自由,适用于较轻的犯罪;杖刑是指用杖责打罪犯,适用于轻微的犯罪;罚金是指对罪犯进行罚款,适用于轻微的犯罪。
2. 儒家思想在刑罚制度中的体现(1)仁政思想儒家思想强调仁政,主张以德治国。
在刑罚制度中,明律注重对罪犯的教化,强调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改造罪犯,使其改过自新。
如明律规定,对于初次犯罪的罪犯,应当先给予杖刑,使其认识到错误,然后进行教化,使其悔过自新。
(2)礼治思想儒家思想强调礼治,主张通过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在刑罚制度中,明律强调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官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依法办事,不得徇私舞弊。
如明律规定,官员在审理贪污案件时,必须查明事实,不得冤枉无辜。
(3)慎刑思想儒家思想主张慎刑,强调刑罚的适度。
在刑罚制度中,明律对刑罚的种类和程度进行了明确规定,以防止官员滥用刑罚。
如明律规定,贪污公款1000两银子属于“贪赃”行为,应当受到杖刑,但具体杖数由官员根据罪犯的情节和态度进行决定。
四、结论明律中的刑罚制度与儒家思想的融合,体现了我国封建社会法制史上的重要特点。
在刑罚制度中,明律注重对罪犯的教化,强调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体现了儒家仁政、礼治和慎刑的思想。
司法考试卷一《中国法制史》重点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中国法制史》重点:南京国民政府法律
制度
民国时期的宪法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双重性”
1.内容上:
(1)大量采用、引进、吸收西方近代以来的法律学说、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以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为基本蓝本,并采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一些内容。
(2)继续保持、延续了中国传统的封建法律制度的一些特性。
2.立法上:
(1)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而且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数量亦多于普通法。
(2)在法律的制定与适用上采用“双重标准”:
一方面用基本的普通法作为“常态”法律,规范普通、正常的法律关系。
另一方面制定大量针对特定对象、在特定时空适用的特别法,超出普通法的限制,加强对危害其统治行为镇压。
特别的法优于普通法这一特征在国民政府法律体系中表现的极为明显。
3.立法与司法关系上:
表面上顺应了时代的发展,体现了一些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却完全是赤裸裸的野蛮、****;立法与司法的脱节。
法律硕士法制史(doc 6页)

法律硕士法制史(doc 6页)2010年法律硕士(法学)联考大纲解析之法制史2009年11月03日10:17来源:腾讯教育一、中国法制史的总体框架法学法硕,在法制史上的要求与法硕(非法学)的要求一摸一样,这是不同于它与其他四门课程的一大特点。
那么根据大纲的要求和历年的考题来看,法制史的课程主要可以分为几大部分,即夏商周阶段的法律制度、秦汉法律制度、三国魏晋时期法律制度、唐宋法律制度、明清法律制度、清末改律及民国立法部分、根据地时期立法等几大块。
而各个时期的重点知识又可以是从立法状况、司法制度、机构设置、典型刑罚(如奴隶制五刑、封建制五刑等)等。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制史的学科特点就是历史性比较强,知识点比较分散,而且涉及到很多古代的知识,所以学起来比较费力,对于学法的人来说其具体变化为:1、第四章第一节,刑事立法部分新增考点“犯罪与量刑”,删除考点“蒙汉异法”,但对于元朝的蒙汉异法,考生仍要有所了解,因为这体现在其立法指导思想中;2、第四章第一节,新增考点“行政立法”,包括中枢和地方行政机构,科举制度的变化,监察制度的发展三个子考点;3、第五章第四节,民商事立法部分新增考点“商事立法”,司法制度部分新增考点“诉讼审判制度”。
大纲的变化点,虽然对于我们没有什么历史沿革上的意义,但是它毕竟从一个方面给我们指明了复习的重点。
四、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知识梳理要想在学习法制史的过程中思路清晰,首先要把下面这个历史朝代歌烂熟于心,因为以历史朝代为线索,才能对法制史的内容做出有序的梳理。
夏商与西周东周分两段春秋和战国一统秦两汉三分魏楚吴二晋前后沿南北朝并立隋唐五代传宋元明清后皇朝至此完中国古代法制线索:源于夏商——盛于西周——春秋社会动荡,法制有所发展——战国由礼法制度向成文法典转变——秦汉成文法体系全面确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发展迅速——隋唐法制成熟、定型——宋元明清时法制沦为人治的工具——清末变法修律,法制开始近代化。
法律硕士超全笔记——法制史

法律硕士超全笔记——法制史引言法制史是法律领域中的重要学科之一,主要研究法律的发展和演变过程。
通过学习法制史,可以深入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来源与发展,从而更加全面地理解和运用现代法律。
本文旨在为法律硕士学生提供一份超全的法制史笔记,帮助他们系统地学习和掌握法制史的重要知识点和理论。
1. 古代法律体系古代法律体系包括古代近东法、古代埃及法、古代印度法、古代中国法等。
这些古代法律体系是人类社会最早形成的法律秩序,对后来法制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影响。
1.1 古代近东法古代近东法包括巴比伦法、亚述法、赫梯法等。
巴比伦法是古代近东法的主要代表,也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法典《汉谟拉比法典》的所在地。
巴比伦法强调对人身、财产和婚姻等方面的保护,并建立了一套完备的法律程序和刑法制度。
1.2 古代埃及法古代埃及法致力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
埃及法律主要有宗教法和非宗教法两大部分,其中宗教法是最为重要和广泛应用的法律。
埃及法律体系具有较为完备的法律程序和刑法制度。
1.3 古代印度法古代印度法主要有吠舍法和悉达摩法两大体系。
吠舍法是古代印度的宗教法律,与印度教密切相关;悉达摩法是一种世俗法律,涉及印度古代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古代印度法体系中注重对财产制度、婚姻制度、刑事制度等的规范。
1.4 古代中国法古代中国法是世界上最古老和最具特色的法律体系之一。
古代中国法主要有礼法、律法、刑法等。
礼法强调社会道德规范和个人道德修养;律法是具体的刑事和民事法律规范;刑法主要包括刑罚的规定和适用。
古代中国法律还注重对君臣关系、家庭伦理等的规范。
2. 中世纪法律体系中世纪是欧洲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尤其是基督教法的形成和发展对整个欧洲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1 教会法教会法是中世纪欧洲最重要的法律体系之一。
教会法主要由教皇、主教和神职人员制定和适用,主要目的是维护教会的权威和信仰纯洁度。
教会法对婚姻、财产、继承等方面有着详细的规定,并制定了一系列教会规章和法令。
《中国法制史》课件

清代的法律实践: 清代法律制度的发
展和特点,包括 《大清律例》的编 纂和司法制度的改 革。同时,可以介 绍一些具有代表性 的案例,如“海瑞
罢官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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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近代法制的转型与变 革
近代法制的转型背景与原因
西方列强的侵略与民族危 机
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与经 济转型
西方民主思想的传播与启 蒙
《中国法制史》PPT课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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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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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制史概述
法制史的定义和意义
● 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和发展过程 ● 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历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法律制度 ● 法制史的研究方法包括文献资料、考古发现、口述传统等多种手段 法制史的意义
科技的发展,数字化和信息化将成为中国法制史发展的重要趋势。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 容可以根据您的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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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皇权:秦汉时期的法律思想均以维护皇权为核心,强调君主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
【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讲义(共63页)

法律硕士考前串讲:中国法制史夏商西周法律制度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三辟之兴,皆叔世也。
例题:《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
”(2002年法硕联考题)A 商刑B 汤刑C 吕刑D 九刑2、奴隶制五刑奴隶社会五种法定刑:墨、劓、剕、宫、大辟。
◆墨刑又称黥[qíng]刑、黥面,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刑罚,在犯人的脸上或额头上刺字或图案,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对犯人的身体状况实际影响不大,但脸上的刺青会令犯人失去尊严。
既是刻人肌肤的具体刑,又是使受刑人蒙受耻辱、使之区别于常人的一种耻辱刑。
墨刑是奴隶制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
◆劓[yì]刑,《周礼·秋官·司刑》郑康成注:“劓,截其鼻也。
”劓最早见于甲骨文,从刀从自,“自”是鼻的古字,象征用刀割鼻,也就是劓刑。
劓刑重于墨刑,而轻于剕(刖)刑。
劓刑在周代适用的范围甚广,史称周初“劓罪五百”,至穆王时增至千条。
春秋战国时期,劓刑仍被沿用。
◆剕[fèi]刑,砍去受刑人手或足的重刑。
砍足曰剕,砍手曰刖[yuè]。
砍去膝盖骨,叫膑[bìn]刑,。
《殷墟书契前编》中有字,象征一人拿锯锯断另一人的足。
可见殷代已有此刑。
《国语·鲁语》载:“中刑用刀锯”。
韦昭注:“割劓用刀,断截用锯。
”又《汉书·刑法志》颜师古注引韦昭曰:“锯,刖刑也。
”◆“宫”,即“丈夫割其势,女子闭于宫”,就是阉割男子生殖器、破坏女子生殖机能的一种肉刑。
宫刑又称蚕室、腐刑、阴刑和椓刑,这些不同的名称都反映出这一刑罚的残酷。
一般人在受宫刑以后,因创口极易感染中风,若要苟全一命,须留在似蚕室一般的密室中,在不见风与阳光的环境里蹲上百日,创口才能愈合。
宫刑又称腐刑,这是因为,对受害者来说,不但肉体痛苦,而且心灵受辱,从此像一株腐朽之木,有杆但不能结实。
中国法律史考研知识点归纳

中国法律史考研知识点归纳中国法律史是考研法学专业的重要知识点之一,它记录了中国古代法律的演变过程以及对中国法律文化的影响。
学习中国法律史不仅可以加深我们对中国法律制度的理解,还有助于我们掌握法学理论和实践。
本文将对中国法律史考研知识点进行归纳和总结。
一、商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商周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起点。
在商周时期,古代中国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法律制度,包括刑法、民法、婚姻法等。
商周时期法律的特点是以礼治法、重视乡约,礼法之争也是法律史上的重要内容。
二、秦代法律制度秦代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时期,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对法律进行了大规模的统一和改革。
其中最重要的成就是制定了《律令》和《律历》两部法律典籍,对后世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隋唐法律制度隋唐是中国法律史上的黄金时期,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相对健全,并有显著进步。
唐代的法律有许多影响深远的典籍,如《隋律》、《唐律》等。
此外,隋唐时期还涌现了众多有才华的法学家和法律思想家。
四、宋代法律制度宋代法律制度相对稳定,依然保持了隋唐时期的一些制度,并有所改进。
宋代的法律发展在刑法、民法、诉讼法等方面取得了一些重要的成就。
宋代《大宋律例》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法律典籍之一。
五、元明清法律制度元明清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逐渐趋于稳定,并开始与西方法律体系接触和交流。
元明时期的法律制度比较保守,清代的法律制度虽有一定程度的创新,但整体上仍然传承了明代的法律体系。
六、近代以来的法律发展近代以来,中国的法律发展经历了一系列重大变革。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改革与建设,涌现了众多法学家和法律思想家。
目前,中国的法律制度已经日渐完善,与国际接轨。
综上所述,中国法律史考研知识点的归纳包括商周时期的法律制度、秦代法律制度、隋唐法律制度、宋代法律制度、元明清法律制度以及近代以来的法律发展。
了解中国法律史的重要内容及其演变过程,对于考研法学专业学生来说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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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境界高远。中国古人保护环境的目的并非只为了人类的生存,还追求所有生物各得其所,所谓“有生不失其宜,万物不失其性”。
3、如果说中国古代不存在本原意义上的“民法”,那么,中国古代是怎样处理“民事”纠纷的?
4、中国古代民事法律的发展演变及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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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法硕课程“中国法制史专题”之四
专题名称
中国古代“环境保护法”特点
任课教师
张飞舟
课时
28
选课条件
法学法硕
限选人数
30
考核方式
课程论文
教师简介
(限300字以内)
张飞舟:教授,硕士生导师,全国外国法制史学会常务理事,法国埃克斯~马赛第三大学高级访问学者,法国埃克斯~马赛第三大学欧盟法硕士。1978年至1982年:西南政法大学就读;1982年至今:西北政法大学任教;1983年:中国人民大学进修;1990年至1991年:西安外国语学院出国培训部高级班进修英语并通过全国公派出国英语水平考试(EPT);2000年:作为客座教授,应邀赴法国埃克斯~马赛第三大学访问、讲学;2000年至2001年:在法国埃克斯~马赛第三大学攻读并获得欧盟法硕士位。
各朝代具有代表性的环境法(略):
备注
本表可加页。
法学法硕课程“中国法制史专题”之五
专题名称
中国古代音乐与法的关系
任课教师
张飞舟
课时
28
选课条件
法学法硕
限选人数
30
考核方式
课程论文
教师简介
(限300字以内)
张飞舟:教授,硕士生导师,全国外国法制史学会常务理事,法国埃克斯~马赛第三大学高级访问学者,法国埃克斯~马赛第三大学欧盟法硕士。1978年至1982年:西南政法大学就读;1982年至今:西北政法大学任教;1983年:中国人民大学进修;1990年至1991年:西安外国语学院出国培训部高级班进修英语并通过全国公派出国英语水平考试(EPT);2000年:作为客座教授,应邀赴法国埃克斯~马赛第三大学访问、讲学;2000年至2001年:在法国埃克斯~马赛第三大学攻读并获得欧盟法硕士位。
主持并独立完成省部级项目两项。独著、合著书籍十数部;在中外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
主要研究方向:法史学、法文化、比较法学。
代表作:《中国古代的乐与法》;
《由绿党立法思想看中国古代“环境法”的超前性》
课程简介
时至今日,人类生存环境已经被人类自己极大地破坏了,于是,环境保护法随之成为最为瞩目法律部门。以现代眼光来看,古代中国资源丰富,人口稀少,没有大工业,环境尚未遭到明显破坏。就此推断,古代会缺乏环保意识,也不存在环保法。然而,事实上,中国古代很早就有丰富的环保思想及环境保护制度。
“王者制事立法,度物轨则,一秉于六律”。
本专题主要内容:
一.论证“以乐治国”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
二.阐述中国古代音乐与法的特殊关系(法源于乐,乐亦为法);
三.揭示“以乐治国”的奥秘;
四.解析为何“以乐治国思想”为中国所独有;
五.论述“以乐治国”比之其他治国方略之不同。
备注
本表可加页。
法学法硕课程“中国法制史专题”之六
课程简介
本课程主要传习有关中国近现代法律文化方面的知识、材料与方法,包括明清以降西方法学知识的输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西方的影响、中国现代法律术语和法律新词的创制、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制度的产生于发展、中国近现代法律思想的流变等问题。通过系统讲授、研读文献和专题讨论,增进法科研究生对中国法的近代传统及其现代转型问题的智识,更好地把握中国法的未来发展。
课程简介
1,姓氏制度与法律文化
2,万恶淫为首的观念与杀奸杀双的法律制度
3,家族观念与继承制度
4,无冤的司法追求与司法检验史
5,古代保密法:漏泄与间谍
6,古代日常生活与法律文化
备注
本表可加页。
法学法硕课程“中国法制史专题”之三
专题名称
中国古代“民法”问题研究
任课教师
陈涛教授
课时
28
选课条件
法学法硕
限选人数
课程简介
(限500字以内)
本课程主要介绍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发展梗概,对传统司法制度、司法惯例、司法文化进行全方位介绍。课程遵循现代诉讼法学基本原理和框架结构,融汇、解读古代司法史料,设置“古律新解”、“古案今评”、“司法惯例研究”、“司法文化研究”等集体栏目,总结、归纳我国优秀司法智慧,为现代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提供借鉴。
备注
法学法硕课程“中国法制史专题”之二
专题名称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专题
任课教师
闫晓君
课时
28
选课条件
法学法硕
限选人数
30
考核方式
课程论文
教师简介
闫晓君教授,理学博士,史学博士后,法律史专业博士生导师,陕西省“三秦人才”,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陕西省重点学科法律史学科带头人,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首批陕西省“十大中青年法学家”,兼任吉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校兼职教授或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律文献学会副会长。
30
考核方式
课程论文
教师简介
陈涛教授,198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长期在西北政法大学从事法律史学教学研究工作,先后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法律科学》等核心刊物发表论文多篇,独著《中国法制史学》为西北政法大学指定教科书;承担中国法制史、罗马法、民法学、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律史学方法论等本科与研究生课程的授课任务。
法学法硕课程“中国法制史专题”之一
专题名称
中国近现代法律文化
任课教师
王健教授
课时
28
选课条件
(1)有良好的法学本科专业背景;(2)有研究法律文化的兴趣
限选人数
30
考核方式
撰写课程论文(约A4纸小4号字3页)
教师简介
授课人多年致力中国法律的现代转型问题研究,著有《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西法东渐》(编)及相关论文;曾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硕士和法律史专业博士学位,曾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并访学海外,兼任全国法硕教指委委员、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治学追求“乾嘉学派”的分析实证法与西方深度描述的结合,坚信文字自会说话的力量。
课程简介
(限500字以内)
开设“中国审判制度溯源”专题,旨在重现中国历史上的审判制度,提炼古代审判制度的重要特点,借鉴古代审判历史的精华。期望通过对这门课程的学习和研究,加深学生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尤其是诉讼审判文化的特征及其历史价值的认识,并为当前及今后所从事的司法工作有所启迪,进而提升学生的法学理论水平及实践工作能力。
主持并独立完成省部级项目两项。独著、合著书籍十数部;在中外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
主要研究方向:法史学、法文化、比较法学。
代表作:《中国古代的乐与法》;
《由绿党立法思想看中国古代“环境法”的超前性》
课程简介
(限500字以内)
古中国素有“礼乐之邦”的美称。此称号很大程度上来源于中国古代主要是在用礼乐治国,法是辅助性的。在礼与乐中,儒家则更为推崇乐,认为乐对于治国安民至关重要。《乐记》说:“先王之为乐也,以法治也”。周公曾制礼作乐以平天下。司马迁总结了以往各朝治国安民方略,认为音乐是万法之源泉,是最佳治国工具。他说:“琴音调而天下治”;“夫治国家而弭人民者,无若乎五音者”;
本课程拟从“审判机构的变迁”、“起诉与证据”、“司法文书与审判”、“古代若干审判原则”等方面解读传统审判制度。
本课程以面授辅导为主要教学方式,通过讲解、辅导、答疑、组织讨论等方式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本课程内容。
备注
本表可加页。
法学法硕课程“中国法制史专题”之七
专题名称
中国传统司法文明
任课教师
陈玺
课时
28
本专题将主要介绍中国古代“环境保护法”的如下特点:
一、产生最早。中国古代的“环境法”最早可以追溯到夏代禹时。《逸周书》卷四《大聚解》:“旦闻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此后各代此类法律愈益丰富。
二、富于哲理。中国古代在颁布环境保护禁令同时,常附以哲理性的说教。如《汉书》载:“攻山取铜铁,……凿地数百丈,销阴气之精,敌臧空虚,不能含气出云,斩伐林木亡有时禁,水旱之灾未必不由此也。
备注
本表可加页。
课程简介
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中,对中国古代法律形态和性质的认识始终是一个基础性的重大课题,而其中又以中国古代是否存在民法这一问题表现得最为典型。本课程基于既有的史料和史实,从法律的价值选择与技术安排的角度入手,着重探讨并且研究和介绍如下问题:
1、中国古代是否存在民法问题的缘起;
2、在比较的意义上,“民法”所指究竟为何,也就是在弄清楚本原意义上的“民法”的前提下,进一步区分“民法”与“民事法律”、“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例”之间的关系;
选课条件
法学法硕
限选人数
30
考核方式
课程论文(含课堂讨论等)
教师简介
(限300字以内)
陈玺,1976年生,陕西西安人。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后、湘潭大学法学院法律史专业博士后(出站),西安市法学会唐律研究会秘书长。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硕士学位;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获历史学博士学位。获得第十届“中国古文献学奖学金”、2011年度陕西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等各类奖励20余项;获得第48批、第57批中国博士后基金一等资助。主持并完成201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各类项目7项。2012年在商务印书馆出版学术专著1部;在《法学家》、《法学》、《法律科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主要研究领域为诉讼法史与法律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