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三性
证据三性要求是什么?

证据三性要求是什么?证据合法性,是指证据形式及证据收集主体、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对证据的采信须经法定审查程序。
所谓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内容或者证据事实是真实的,不是想象、臆测或者虚构的。
所谓证据的相关性,指证据必须与待证案件事实有关,具有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属性。
不管是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中,并不是当事人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
想要成为证据,在法庭上进行质证,证明自己行为的合理合法,还需要这些材料具备证据的三性。
那么,什么是证据的三性呢?证据三性要求是什么呢?请阅读下文了解。
一、证据的合法性要求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对证据合法性要求包括: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包括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
非上述法定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法律不认为其具有证据能力。
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定人员收集证据的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这些程序性规定涉及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步骤和途径。
有的是从积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91条至95条规定了关于收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具体方法、步骤;有的则是从消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为了从形式上保障证据内容具有客观性,我国法律对证据的种类作出了明确规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刑事证据包括以下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
4、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来源合法的来源是指证据的获取途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法律对证据的来源作出了规定,包括提供证据的主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而不能是其他人;法律还对各提供证据的主体作出了一定条件的限制。
例如,对于证人证言,必须是由合格的证人作出。
证据三性

证据的三大特性一.证据的合法性:又称证据的法律性,是指:第一,证据必须具有法定的形式;第二,由法定的人员收集;第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审查和运用;第四,要经法庭上查证属实。
在各类考试中,常考的知识点是,非法证据的排除。
1、非法搜集的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的排除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最高法院《解释》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刑诉规则》)分别规定了非法搜集的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
最高法院《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规则》第265条也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实际上已经确立了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排除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非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及辩护人应当提供线索或者证据,由公诉方承担没有“非法”的举证责任。
法律敎育网2、非法收集的物证、书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 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证据的关联性又称为相关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从而使其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
如何理解证据的关联性,这是难点。
各种教材上都说关联方式很多: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肯定性联系与否定性联系等。
这些很难理解。
但是下面一句话对于理解“关联性”相当重要:关联性是指,有这个证据比没有这个证据更加能够说明某个待证事项的存在或者不存在。
我国行政证据三性是什么

I don't speak first when spring comes, any bug dare to squeak.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我国行政证据三性是什么所谓证据的“三性”,即第一,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第二,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第三,证据的合法性。
法院打官司,说白了最重要的就是证据。
无论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证据在诉讼中都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证据充足,案件审理起来就会很快,也很准确公平。
但是不是所有的东西都可以作为法官判案的证据,我国法律对证据的具体形式类别也做出了规定。
证据的三性也有明确规定,下面就说说行政证据三性。
一、关联性的认定证据的关联性也称为证据的相关性,是指案卷中的证据材料与案件中待证事实之间具有的某种直接的或者间接的关系,即证明案件事实的可能性。
它是证据“三性”中最重要的属性。
证据只有具有关联性,才能在法庭上进一步审查其合法性、真实性及其证明效力。
法庭对证据关联性的审查贯穿于对证据审查的全过程。
无论是在庭审前、庭审中还是庭审后,法庭只要发现证据不具有关联性,随时都可以终止对该证据其他属性的进一步审查。
审判实践中,关于间接证据的关联性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原告提供的被告对相同情况的其他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明显不同的处理决定,用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法庭对这类间接证据就应认定具有关联性。
二、合法性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证据在形式上和取得方式上要符合法律规定。
该条第(一)项规定是指形式上的要求,第(二)项规定是指取得方式上的要求,第(三)项规定是兜底条款,主要是指证据是否经过庭审质证。
证据的三性是指什么

证据的三性是指什么
律师解答
证据三性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客观真实性是指证据是能证明案件真实有效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关联性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合法性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证据的三性是怎样的

刑事证据的三性是怎样的一、合法性。
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二、真实性。
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
三、关联性。
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是非常高的,一个证据要想被拿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它就必须要满足证据的三性才行,那么,你知道刑事证据的三性是怎么样的吗?下文在下文做了详细的介绍,大家有兴趣可以阅读做一个了解。
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简称为证据“三性”。
审查证据“三性”是公安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不可或少的重要一环,也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和基础。
我们知道,某个证据材料要被用来作为定案的根据,就必须是合法可采、客观和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三个特性缺一不可。
如果收集来的证据材料是不合法的、非客观的或者与本案无关联的,就不得据以认定案件事实。
▲一、证据的合法性要求;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对证据合法性要求包括:▲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包括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
非上述法定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法律不认为其具有证据能力。
▲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定人员收集证据的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这些程序性规定涉及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步骤和途径。
有的是从积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91条至95条规定了关于收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具体方法、步骤;有的则是从消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为了从形式上保障证据内容具有客观性,我国法律对证据的种类作出了明确规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刑事证据包括以下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
证据三性原则是怎样的

证据三性原则是怎样的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1)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民事诉讼证据有七种法定形式,凡不符合这七种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2)该证据符合形式上的要件。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
根据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如果一份证据材料想要被用来当作证据使用,需要符合“三性”特征,而这三性即为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
审查证据的“三性”在司法实践中极为重要。
那么▲证据三性原则是怎样的?下面小编将带来相关的内容。
▲一、证据“三性”的要求证据“三性”要求包括合法性要求、关联性要求和客观性要求。
对证据“三性”的审查分析并不是局限于在法庭上由法官来进行。
实际上,包括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内的公安司法机关以及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都要对自己或他人收集来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分析。
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必须对自己收集来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分析,确认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合法、相关、客观真实,并在此基础上,确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才能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同样,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或者自行补充侦查所收集的证据材料经过审查分析,认为据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单个证据和全案证据达到了法定的要求,才能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审判阶段,法官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同样存在一个审查分析的过程,在此基础上才能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判决。
辩护律师对证据也同样需要进行审查分析,一方面用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另一方面质疑控方的证据和反驳控方的主张。
▲(一)证据的合法性要求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对证据合法性要求包括: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包括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
非上述法定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法律不认为其具有证据能力。
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
证据的三性与证明力分别是什么意思?

证据的三性与证明力分别是什么意思?证据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所起的作用。
所有的证据都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但证据不同,其证明作用力的大小也有所不同,即证据证明力的强弱有所不同。
我们知道,在法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举证的环节是不可缺少的。
因为证据的存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无论哪个案件,当事人都应积极的提供可以支持自己立场的证据。
那▲证据的三性与证明力分别是什么意思?小编将就这个问题为您提供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什么是证据的三性证据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一)合法性判断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1、证据形式应当符合诉讼法的法定分类。
2、取证主体要适格,取证方法和程序要合法。
(二)真实性判断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
1、利害关系规则。
如果证据与结果或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通常会影响到言辞的真实性。
2、生活逻辑规则。
若言辞证据存在因果时序逻辑错误,则内容真实性存在疑问。
3、相互印证法则。
若证据之间内容吻合、细节一致,则称能够相互印证,其真实性显著增强。
比如传来证据最好由原始证据来印证。
4、仅就言辞证据而言,距发案时间越近,其真实性越强。
(三)关联性判断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关联性证据包括定罪证据和免罪证据两种。
定罪证据与事实之间是内在的直接的关系,而免罪证据与事实之间则是外在的间接的关系。
例如死刑案证明标准更严格,要求“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1、先前类型行为,如“前科行为”,不得作为定罪证据,但可以作为量刑证据。
2、品行证据,不得作为定罪证据,但可以作为量刑证据。
3、表情证据,既不得作为定罪证据,也不得作为量刑证据。
▲二、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三性名词解释

证据三性名词解释证据三性是指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1、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1、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例如,书证就必须是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痕迹等。
这种客观性是对证据内容方面的要求,并不包括对证据来源和形式的要求。
例如,某人打伤了他人,公安机关收集到了一些现场遗留的血迹、毛发等作为证据,这种血迹、毛发就是客观的证据。
第二,间接性也称之为内容的客观性。
这里所说的间接性与上述所说的直接性不同。
如果直接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痕迹等被窃走或毁灭,而没有从其他途径获得相应的证据来间接证明,那么就无法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该证据就属于间接性质的证据,不再是客观的证据。
例如,甲杀害乙后潜逃,警察用刀划破丙的颈部时,血液溅在了乙的尸体上,乙身上携带着凶器。
乙的妻子发现后告诉了丙。
由此,丙就用带血的手指甲,作为证据去证明自己就是凶手。
但是由于该血迹已经被带血的刀划破,因此这个证据就是间接的。
证据之所以具有证据效力,其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它是由可感知的事实材料构成的,这些事实材料即证据都是通过实践而积累起来的。
换言之,证据材料是在认识活动中积累起来的,是认识的结果,是由一定的物质材料、物质条件、物质设备等客观事实所构成的。
证据是由可感知的材料所组成的。
其他证据则不是。
2、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有某种关系,即一方面反映了待证事实的状态,另一方面又能支持或推翻待证事实。
例如,上面提到的间接证据,在认识事实时还需要运用逻辑规则进行加工整理,使其形成具有逻辑性质的证据。
所谓关联性是对证据形式方面的要求,并不包括对证据内容方面的要求。
例如,同学们写的一篇小说被老师看中,于是就被推荐给出版社。
这个小说就是证据的内容,但是由于这个小说还缺乏逻辑的规则,还缺乏经过逻辑处理的思维结晶,所以它只能属于非关联性的证据。
3、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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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 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证据的合法性主要表现在以 下几方面: • (1)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 法收集的。收集证据必须依法进行。依法收集证据,既是 程序正义的重要标志,也是在民事诉讼中获取确凿证据, 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保证。只有合法收集的证据才能 作为裁判的依据。通过违法侵犯人的身体、住所或者函件 等其他通讯方法所获得的证据不能采用。 • (2)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 定的证据形式有7种。这些证据形式是立法机关总结了我 国多年的民事诉讼实践经验,并借鉴了古今中外民事诉讼 法中合理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它反映了我国民事诉 讼证据的内容。因此,凡是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证据形式就不能视为合法证据。 • (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如果证据的来源不合 法,就不能用作定案的根据。
• 第二、质证应当审查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证明 力也叫做证据的证据力,是指证据事实对案件事 实证明作用的有无的证明程度的大小问题。证据 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 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以及这种联系的紧 密程度。换言之,证据事实不仅应当是客观存在 的事实,而且应当是与案件事实存在某种程度联 系,对证明案件具有实际意义的事实。证据与案 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有时间上的联 系、空间上的联系、必然性联系、偶然性联系等 分类。一般而言,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越 紧密,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越强。当事人针对证 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 与辩驳的过程,也是法官心证的形成过程。
• 【需要注意的问题】 证据只有经过必要的质证程序后, 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证据的质证,一是要根据每个证 据本身所具有的不同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进行必要 的查证核实。二是要综合全案证据,审查所有的证据之间 是否协调一致。对案件每个证据的质证和对案件所有的证 据进行综合分析,是对证据进行质证的பைடு நூலகம்个方面。前者是 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对前者的进一步确认,二者是相辅相 成的关系。有人认为,当庭质证就是在当事人对一份证据 进行质证后,应当对该证据的所有问题得出结论。其实, 一份证据经质证后,法庭对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 联性同时判断非常困难。 实践中对于证据的合法性的判 断较为容易,而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与案件的关联性,却需 要结合其他证据或综合全案予以判断,从而来确认其证据 效力。因此,不能孤立地看待质证问题。
证据的三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 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 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 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 本条是关于质证的对象规定,即证据的 “三性”。 • 释义如下: • 质证的对象是质证的重要内容之一。质 证的目的是确定证据是不是可以作为定 案的根据。
• 1、真实性。真实性也叫做证据的客观性或者确实性。它 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任何 案件事实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之间发生的。案件事实 发生后,必然会在客观外界遗留下某些物品或痕迹。这些 事实以及它们同案件事实的联系都是客观的。证据的真实 性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但这不意味着有关人员收集到的 证据一定是客观真实的,从认识论上讲,一个案件发生后, 它在客观外界的遗留物,必须被人们反映。但一切所观察 到的,反映在主体中的通过语言、文字陈述出来的事实, 都属于经验事实。由于反映过程的复杂性,人们的认识并 不能完全反映客观存在。因此,法律规定,一切证据材料 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 因此,质证的对象应当是可以作为定案 根据的证据的特性。作为定案根据的证 据的特性,表现在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 明力两个方面。质证时,应当围绕这两 个方面来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
•
第一,质证应当审查证据的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也叫做证据资格或者证据的 可采性。它是指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时 应当具有的性质。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 和证据理论,任何一个具体事实,要成 为定案的根据,必须符合以下三个特征。
•
2、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 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客观性固然 是证据的重要特征,但仅有客观性的事实还不能 成为证据,还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与 案件情况没有联系的客观事实,不能起证明案件 真实情况的作用,不能成为案件的证据。证据与 案件事实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有因果联系,条 件联系,时间联系,空间联系,必然联系和偶然 联系等。其中,因果联系是最常见、最主要的联 系。一切倾向于证明待证事实可能存在或可能不 存在的证据均为相关证据,否则不具有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