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押制度
看守所收押犯人方案

看守所收押犯人方案看守所作为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起到了收押犯人、维护秩序、执行判决等多种重要作用。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看守所收押犯人方案,不仅能够有效保证犯人的人权,还能提高看守所工作效率。
下面就结合实际经验,提出一些看守所收押犯人方案。
一、严格规范管理犯人的收押管理非常重要,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严格规范管理。
具体做法包括:1.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看守所应制定一套适用于本地区、符合刑罚执行规定的管理制度,详细规定犯人的科学分类和分级、收押程序、起居生活、卫生保健、医疗护理、监管体系等各项具体内容。
2.严格执行计划:看守所应每季度、每月、每周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按照计划进行严格执行,确保收押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有序化。
3.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看守所应定期检查犯人的收押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犯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完善监管设施看守所应完善监管设施,提高看守质量,确保犯人的安全。
1.规范建筑管理:督促看守所加强建筑管理,确保监狱墙、围栏、铁门、铁窗、门窗及吸烟、明火和使用电器的安全管理,以及对容易损坏的设施及时维修。
2.完善监控设备:完善监控设施,确保监控范围、设备运行状态是否正常,不放过任何监管死角,同时建立稽查人员合理使用技术手段的标准化管理制度。
3.强化巡视力度:看守所应定期加强犯人巡视工作,提高看守质量及效率。
制定完善的巡视制度,设置多个巡视点,规定巡视时间,查看看守的巡视记录,严禁疏漏。
三、建立健全的犯人教育系统看守所应建立健全的犯人教育系统,帮助犯人回归社会,为犯人改造和重返社会创造有利条件。
1.为犯人提供义务教育:犯人在看守所内一般要求接受义务教育,特别是在防止犯人再犯罪方面,义务教育模式大为不同于一般教育教学中教育内容的准备,因为这里需要为犯人预备有关社会性、文化性知识,使其明白法律意义及道德意义。
2.推广职业技能教育:利用工场技能培训、职业培训等教育机会,让犯人掌握实用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90.03.17【实施日期】1990.03.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〇年三月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第三条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
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
第五条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看守所。
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置看守所。
第六条看守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二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看守、管教、医务、财会、炊事等工作人员若干人。
看守所应当配备女工作人员管理女性人犯。
第七条看守所对人犯的武装警戒和押解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担任。
看守所对执行任务的武警实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章收押第九条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
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羁押所的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羁押所的管理,确保羁押人员的安全,维护羁押所的秩序,保障羁押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羁押所的基本职责1. 负责对羁押人员进行收押、羁押、解押、释放等工作;2. 保障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羁押所的秩序;3. 对羁押人员进行教育、改造和帮教,促进其悔过自新;4. 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三、羁押所的管理制度1. 羁押人员收押制度(1)羁押人员应当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批准后,办理收押手续。
(2)羁押人员收押时,应当对羁押人员进行身份核实,并登记其基本信息。
(3)羁押人员收押后,应当立即将其送入羁押场所,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2. 羁押人员生活管理制度(1)羁押人员应当遵守羁押所的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2)羁押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保持羁押场所的整洁。
(3)羁押人员的生活用品由羁押所统一提供,不得携带违禁品。
(4)羁押人员应当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参加劳动、学习和活动。
3. 羁押人员教育改造制度(1)羁押所应当对羁押人员进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职业技能教育等。
(2)羁押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提高自身素质。
(3)羁押所应当对羁押人员进行心理辅导,帮助其克服心理障碍。
4. 羁押人员通讯制度(1)羁押人员可以与亲友通讯,但不得涉及违法犯罪活动。
(2)羁押人员的通讯由羁押所进行管理,确保通讯内容合法、合规。
(3)羁押人员通讯时,应当遵守羁押所的规定,不得影响其他羁押人员。
5. 羁押人员解押制度(1)羁押人员解押时,应当依法办理解押手续。
(2)羁押所应当及时将羁押人员解押至指定场所。
(3)羁押所应当配合司法机关对羁押人员依法处理。
四、羁押所的管理责任1. 羁押所负责人对本所的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2. 羁押所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3. 羁押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临武县看守所收押制度

临武县看守所收押制度一、责任单位临武县看守所二、责任人所长领导下的岗位分工负责制,所长主持全面工作,其他所领导按照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收押经手人负主责。
三、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3、《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4、《监狱法》四、收押范围依法收押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余刑一年以下的罪犯;再审案件的被告人;需要寄押的嫌疑人、被告人;五、收押程序︱六、监督检查县局、支队和驻所检察室执法质量检查七、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收押把关不当,不依法收押或拒收。
(二)责任主体认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经手人故意违规、违法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经手人承担责任。
(三)追责形式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廉政风险点: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收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防范措施:1、严格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严格执行《看守所条例》《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
临武县看守所使用械具制度一、责任单位临武县看守所二、责任人审批的所长,带班所领导及经手人三、权力行使依据《看守所条例》;四、使用范围对在押人员可以使用械具的情形(1)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残、自杀的,或者需要防止其继续实施上述行为的;(2)严重闹监,非使用械具不足以制止的;(3)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或者二审维持原死刑判决等待复核、执行的;(4)在看守所医务室治疗或者住院治疗的;(5)提讯、提审、提解、出庭受审或者出所就医等途中。
五、办理程序(1)看守所民警区分不同情况,填写《械具使用审批表》,报所长批准后,为在押人员加戴械具。
遇有紧急情况来不及审批时,可以先行加戴,但应当在加戴后立即补办审批手续。
(2)对未成年人或者60岁以上的老年人使用械具的,须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对2.(3)、2.(4)和2.(5)可以使用械具情形的,不需要审批。
收押提讯工作制度范本

收押提讯工作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工作,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收押工作制度1.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收押,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2. 收押工作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负责。
3. 收押工作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正式逮捕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后进行。
4. 收押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身体检查,并制作检查记录。
检查记录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名或者盖章。
5. 收押工作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指定的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6. 收押工作结束后,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付收押通知书,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三、提讯工作制度1. 提讯工作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负责。
2. 提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3. 提讯前,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达提讯通知书。
4. 提讯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场。
5. 提讯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指定的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6. 提讯内容应当详细记录,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其他规定1. 收押提讯工作应当坚持严格依法、文明管理的原则,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 收押提讯工作应当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收押提讯资料的完整、准确。
3. 收押提讯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4. 对收押提讯工作的人员,应当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5. 违反本制度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收押人员实施方案

收押人员实施方案为了确保对收押人员的安全、管理和监管工作,制定并实施收押人员实施方案,是保障社会安全和维护秩序的重要举措。
本方案旨在规范收押人员的管理和监管工作,确保其合法权益,同时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一、收押人员的基本管理。
1. 收押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对收押人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包括饮食、住宿、医疗等服务,保证其基本的人身权益。
2. 收押人员的心理疏导,对收押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辅导工作,帮助其调整心态,保持稳定心理状态。
3. 收押人员的文化娱乐活动,为收押人员提供文化娱乐活动,帮助其充实业余生活,缓解心理压力。
二、收押人员的安全管理。
1. 收押人员的身体安全,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确保收押人员不携带危险物品,保障监所内的安全。
2. 收押人员的人身安全,加强对收押人员的监控和管控,防止其发生冲突和伤害行为。
3. 收押人员的逃脱风险防范,加强对监所的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收押人员逃脱,确保监所的安全稳定。
三、收押人员的法律监管。
1. 收押人员的法律教育,对收押人员进行法律教育,帮助其了解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遵纪守法。
2. 收押人员的案件审理,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对收押人员的案件进行审理,确保其合法权益。
3. 收押人员的社会关系管理,对收押人员的社会关系进行管理和监控,防止其利用关系干扰司法公正。
四、收押人员的社会帮教。
1. 收押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为收押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为重新回归社会做好准备。
2. 收押人员的心理疏导和社会适应,对收押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和社会适应培训,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3. 收押人员的社会关系重建,帮助收押人员重新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增强其社会融入能力。
五、收押人员的健康管理。
1. 收押人员的身体健康管理,对收押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和疾病防控工作,保障其身体健康。
2. 收押人员的心理健康管理,加强对收押人员的心理健康管理,帮助其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
3. 收押人员的生活环境卫生管理,保障监所内的卫生环境,确保收押人员的生活环境卫生。
看守所收押流程

看守所收押流程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对于犯罪行为有着明确的处理程序,被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之后,一般会被送入看守所进行收押。
下面将介绍一下我国的看守所收押流程。
首先,在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判定逮捕之后,警方会将其送入看守所。
在送入看守所之前,警方会对被依法逮捕的人进行身份确认和行李搜查,以确保将其正确收押,并且防止危害。
一旦被送入看守所,看守所工作人员会对被收押的人进行登记,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并且会对其身体状况进行检查,以确保其健康状况。
在看守所中,被收押的人将被分配到相应的监舍中,与其他被收押人员共同居住。
监舍内会有专门的监控设备,以确保安全。
被收押人员在监舍中需要遵守严格的规章制度,如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等。
监舍内还会设有监狱警察,负责看守、巡视等工作。
在看守所中,被收押人员的生活起居以及基本生活需要将由看守所提供。
被收押人员会得到基本的生活物资供应,如食物、衣物、被褥等。
同时,他们还可以以自费的方式购买一些额外的生活用品。
在看守所中的日常活动主要包括劳动和学习。
被收押人员会被分配到相应的劳动岗位进行劳动,如花木养护、庭院清洁等。
通过劳动,被收押人员可以提高自己的技能,同时也可以减少他们的受刑期限。
此外,看守所还会组织一些学习活动,如法律知识、语言学习等,以提高被收押人员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
在看守所中,被收押人员的权益和人身安全都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被收押人员可以享受到医疗保健、法律援助、信仰自由等基本权利。
此外,看守所还有专门的监察机构,负责对看守所的管理进行监督,以保证被收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最后,随着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审理结束,如果被判处刑罚,被收押人员将被移送到刑场或监狱执行刑罚。
如果被判处缓刑或获得假释,被收押人员将被释放并返回社会。
总之,我国的看守所收押流程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在看守所中,被收押人员将接受相应的管理和教育,以期改造自己并逐步恢复到社会中。
通过这样的过程,我们希望能够促使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在惩罚与教育的双重作用下,重新回归社会、做出正确的选择。
看守所的管理制度范文

看守所的管理制度范文看守所的管理制度范一、总则看守所是我国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和已经被判刑服刑人员实施临时和定期单独或集体保管的场所。
为了维护看守所的安全、稳定和良好的秩序,保护被关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以下管理制度。
二、收押管理1. 收押程序(1)看守所接到扣押命令后,立即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并在接收时做好详细的登记,以确保被羁押人员身份信息准确。
(2)收押当天,对被收押人员进行身体检查、登记、传递物品并进行必要的简要交代,必要时配备辅佐员。
(3)对于有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在合适的情况下进行身体搜索,防止携带危险物品。
2. 物品管理(1)被收押人员的人身物品由看守所依法保管,保证安全性和完整性。
(2)被收押人员的金钱和贵重物品,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并进行相关登记。
(3)对于犯罪嫌疑人和已经被判刑服刑人员的物品变动,应当及时进行登记,确保透明性和安全性。
三、看守管理1. 看守机构看守所设有统一的管理机构,由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由交互协作的监管人员实施具体的看守工作。
2. 时间管理(1)制定严格的时间表,明确各项活动的开始和结束时间,保持看守所的正常秩序。
(2)犯罪嫌疑人和已被判刑服刑人员均应根据规定的时间表按时完成各项工作、学习和活动。
3. 计划管理(1)制定详细的计划,包括学习计划、工作计划和娱乐活动计划等,为被关押人员提供积极、健康、有意义的活动。
(2)根据被关押人员的特点和情况,分别制定个性化的计划,对犯罪嫌疑人和已被判刑服刑人员给予不同程度的引导和帮助。
四、犯人管理1. 规则宣导(1)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向所有被关押人员进行宣导,确保被关押人员了解并遵守看守所的管理规定。
(2)每位被关押人员入所后,都应当进行详细的告知,包括权利、义务、纪律和惩罚等内容,以确保其知法、懂法、守法。
2. 政治思想教育(1)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开展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被关押人员的法治意识和道德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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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押制度
1、值班人员必须凭有效法律证件,办理收押手续,坚决杜绝违法收押。
2、收押时应对被押人员进行询问和登记。
3、依法保护被收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明确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力和入所后应遵守的监规。
4、收押时应有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对被收押人员进行人身物品检查,对女性人犯检查由发女工作人员进行。
5、扣押物品应当面点清,赶写扣押物品清单,妥善放置,移交给内勤统一保管,严禁借用、挪用、贪污、丢失。
6、应按照性别、年龄和案件情况对收押人员分别羁押。
7、对不符合规定的,不能收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
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
公监管【2010】214号
(一)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由医生进行健康检查,看守所不具备健康检查条件的,由公安机关送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健康检查。
健康检查所需经费由各地公安机关保障。
(二)健康检查的项目为:血压、血常规、心电图、B超、胸片等;问诊的项目为:目前身体状况、以往病史、药物过敏史、家族病史等。
检查结果必须由医生签名或者医院盖章。
(三)看守所发现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不予收押: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具有《保护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所列疾病或者有严重外伤,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及70岁以上的老年人。
其中,因涉黑、涉恶、涉及暴力犯罪等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而必须羁押的,应当由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书面批准。
为进一步推进看守所管理机制创新工作,满足未判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其家属的知情权,切实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系统,方便家属来所单向会见。
根据公安部、省公安相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视频会见方式:
在押人员家属在服务接待大厅视频会见区,通过专用显示屏单向观察在押人员的活动情况,了解其身体状况、精神状态等。
二、单向视频会见适用现实表现较好,未判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三、会见时间:
在押人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并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后,在看守所指定的时间进行。
四、会见地点:
单向视频会见时,在押人员在管教民警的的现场戒护下到监区民警管教室,在押人员家属在民警的现场监督下,至看守所服务接待大厅视频会见区就坐,进行单向视频会见。
五、会见要求:
(一)、单向视频会见,在押人员与其系亲属禁止语音通话。
(二)、视频会见的在押人员家属必须听从现场民警的安排,控制情绪,保持安静。
(三)、在押人员家属不得对视频会见情况照相、录音或录像。
违反上述要求的,立即停止会见。
因在押人员亲属违规照相、录音或录像在网络上传播,造成影响的,视情节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视频会见每有不超过1次,每次不超过30分钟,每次会见人员不超过30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