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电子信息制造业统计报表制度
湖南省互联网经济统计调查报表制度(2019-2020)

○U互联网经济统计报表制度(2019年统计年报和2020年定期统计报表)湖南省统计局印制2019年12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互联网经济统计报表制度- 1 -目录一、总说明 (2)二、报表目录 (3)三、调查表式(一)基层年报表式1.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应用情况(109表) (5)2.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非四上法人单位基本情况(U104表) (7)(二)基层定报表式1.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情况(U201表) (8)2.重点互联网出行平台基本情况(U202表) (9)3.重点互联网医疗平台基本情况(U203表) (10)4.重点互联网教育平台基本情况(U204表) (11)5.合约类电子交易平台情况(U205表) (12)(三)综合年报表式1.各级各类学校信息化情况(JY344表) (13)2.各地区众创空间运行综合情况(KJ334表) (14)3.各地区互联网网站情况(GX303表) (15)5.公立医院互联网服务情况(WJ352表) (15)6.公立医院信息化情况(WJ353表) (16)7.各地区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发展情况(GD301表) (17)四、主要指标解释 (18)- 2 -互联网经济统计报表制度一、总说明(一)为了解全省互联网经济发展有关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湖南省统计报表制度的一部分,是省统计局对各市州统计局和省直各有关部门(厅、局、公司)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和各部门应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和填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2019年统计年报和2020年定期统计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19 年 11 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4)三、调查表式 (6)四、主要指标解释 (20)五、附录 (33)(一)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分类表 (33)(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业务分类表 (34)(三)应用嵌入式系统软件的产品目录及计算方法 (43)(四)人工智能业务分类表(试行) (50)(五)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联系企业名单 (52)(六)集成电路设计重点联系企业名单 (55)(七) 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56)(八) 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 (56)一、总说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 号)的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统计工作职责。
(一)调查目的: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基本状况,确保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需要,更好地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健康发展,特制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软件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1. 本制度中所称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是指满足需方信息技术需求的服务产品与服务过程的总称,包括进行软件开发并提供软件产品的服务,为需方提供开发、应用信息技术以及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的服务,以信息技术为手段提供支持需方业务活动的服务。
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

○L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2020年统计年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制定2020年11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江苏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录一、总说明 (2)二、报表目录 (3)三、调查表式 (4)重点企业研发及相关情况(L111表) (4)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107-1表) (5)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 (6)“四下”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17表) (8)医院科研项目(课题)情况(107-4表) (9)医院科研活动及相关情况(107-5表) (10)四、附录 (11)(一)规模以上企业R&D活动及相关情况过录表 (11)(二)规模以下企业R&D活动及相关情况过录表 (13)(三)分类目录 (14)(四)主要指标解释 (16)一、总说明(一)为了解重点企业(及国家级技术中心)研发活动主要情况,摸清江苏省研发活动相对密集的工业、建筑业、服务业企业及部分医疗事业单位研发活动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一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地方统计局的统一要求。
各地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三)本制度为年度调查报表。
国家统计局对重点企业研发及相关情况,规模以上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企业法人单位;特、一级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企业法人单位研究开发项目和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均实施全面调查;对规模以下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法人单位研究开发项目和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实施抽样调查;对未在科技、教育部门报表统计范围内的三级甲等医院实施重点调查。
电子信息制造业统计报表指标解释及审核要点

电子信息制造业统计报表指标解释及审核要点(一)企业基本情况表(电制统企1表)企业基本情况表是电子信息制造业统计报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电子信息制造业企业数量及其各种经济属性特征,其主要作用在于利用表中的各种属性指标,可以对电子信息制造业企业进行多种分组,从而便于通过计算机进行各种数据处理,取得大量系统的详细资料,以满足各级领导和经济管理部门分析研究与指导经济工作的需要。
1.企业基本情况表的构成基本情况表主要由“组织机构代码;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工商登记注册类型;行业编码;企业规模;控股经济;产业园;产业基地;跨国经营”等代码构成。
组织机构代码:□□□□□□□□□2.企业基本情况表填报方法电子信息制造业所属企业的标识码(37位),应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校对。
(1)组织机构代码(9位):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共有9位,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企业填报时,要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规定填写,也可参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后九位填写。
(2)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分代码》中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填写。
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3)企业工商登记类型代码(3位):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规定。
即:企业按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工商执照》上所注明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填写。
企业工商登记类型代码(4)行业编码(5位):电子信息制造业企业标识库中的行业编码由五位码组成,具体编码填写,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电子信息产业行业分类目录》(附录二)中的编码填写。
企业填写行业分类时的要求:一是,企业行业的划分,主要依据企业的主导产品或主要传统产品来划分;二是,企业的行业划分要保持一定时期的相对稳定。
生产制造业统计规章制度

生产制造业统计规章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制造业统计工作,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便于政府有关部门科学决策和监管,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生产制造业统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统计法规和政策要求,对生产制造业企业进行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的工作。
第三条生产制造业统计应当遵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第二章统计指标和方法第四条生产制造业统计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指标:(一)生产总值(GDP):包括生产总值、增加值、劳动生产率等指标;(二)产量和产值:统计各类产品的产量和产值,比如钢铁、汽车、电子产品等;(三)投资和资产:统计企业的投资额、资产规模等指标;(四)产品质量和安全:统计产品的质量、安全指标,比如不合格产品的数量、事故等;(五)人力资源:统计企业的人力资源情况,比如员工数量、薪资水平等。
第五条生产制造业统计应当采用多种方法,包括问卷调查、实地核实、数据对比等,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统计工作流程第六条生产制造业统计工作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确定统计范围:明确需要统计的生产制造业企业范围;(二)制定统计方案:设计合理的统计问卷、指标和方法;(三)数据收集:通过各种方式收集企业的数据;(四)数据整理: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五)数据报告:编制统计报告,向有关部门和企业进行汇报。
第七条生产制造业统计工作应当由专门的统计机构或部门负责,确保统计工作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制造业统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统计数据保密第九条生产制造业统计数据是企业的重要信息资产,应当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十条统计机构或部门在处理统计数据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数据泄露和恶意篡改。
第十一条统计数据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得用于其他目的,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处罚第十二条对于违反生产制造业统计规章制度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行政处罚等。
工业统计报表制度(简明版本)(2019年统计年报和2020年定期统计报表)【模板】

○B工业统计报表制度(简明版本)(2019年统计年报和2020年定期统计报表)国家统计局制定2019年11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录一、总说明................................................... - 2 -二、综合表式.................................................. - 3 - (一)工业生产月报发布数据综合表式............................... - 3 - 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 - 3 - 工业分大类行业增加值增长速度..................................... - 4 - 分地区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 - 5 - 工业分大类行业出口交货值......................................... - 6 - 100种产品产量及增长速度......................................... - 8 - 分地区57种产品产量及增长速度................................... - 11 - (二)工业效益月报发布数据综合表式.............................. - 13 -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财务指标.................................... - 13 -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经济效益指标.................................... - 16 - (三)工业年报发布数据综合表式.................................. - 17 -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 - 17 -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经济效益指标.................................... - 21 - 规模以上工业主要产品生产能力.................................... - 22 - 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 23 -一、总说明(一)为了解全国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规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2020年电子信息制造业运行情况

2017年电子信息制造业运行情况发布时间:2018-02-02 来源:运行监测协调局2017年,我国宏观环境持续好转,内需企稳回暖,外需逐步复苏,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步伐加快,企业生产经营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电子信息制造业实现较快增长,生产与投资增速在工业各行业中保持领先水平,出口形势明显好转,效益质量持续提升。
一、生产情况生产保持较快增长。
2017年,规模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13.8%,增速比2016年加快3.8个百分点;快于全部规模以上工业增速7.2个百分点,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为7.7%。
其中,12月份增速为12.4%,比11月份回落2.6个百分点。
出口形势有所好转。
2017年,出口交货值同比增长14.2%(2016年为下降0.1%),快于全部规模以上工业出口交货值增速 3.5个百分点,占规模以上工业出口交货值比重为41.4%。
其中,12月份出口交货值同比增长13.2%,比11月份回落3.4个百分点。
通信设备行业生产、出口保持较快增长。
2017年,生产手机19亿部,比上年增长1.6%,增速比2016年回落18.7个百分点;其中智能手机14亿部,比上年增长0.7%,占全部手机产量比重为74.3%。
实现出口交货值比上年增长13.9%,增速比2016年加快10.5个百分点。
计算机行业生产、出口情况明显好转。
2017年,生产微型计算机设备30678万台,比上年增长6.8%(2016年为下降9.6%),其中笔记本电脑17244万台,比上年增长7.0%;平板电脑8628万台,比上年增长4.4%。
实现出口交货值比上年增长9.7%(2016年为下降5.4%)。
家用视听行业生产持续低迷,出口增速加快。
2017年,生产彩色电视机17233万台,比上年增长1.6%,增速比2016年回落7.1个百分点;其中液晶电视机16901万台,比上年增长1.2%;智能电视10931万台,比上年增长6.9%,占彩电产量比重为63.4%。
电信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工作制度

电信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工作制度1. 引言电信公司作为信息通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及时、准确地报送统计信息,以满足相关法规的要求,支持行业监管和决策工作。
本制度旨在规范电信公司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完整、及时,提高数据报送效率和质量。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电信公司各级部门、各种形式的统计数据报送工作。
3. 定义- 统计信息:电信公司相关经营、服务、资金等方面的数据。
- 报送部门:负责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具体部门或岗位。
4. 报送内容根据相关法规和监管要求,电信公司需要定期报送以下统计信息:1. 营收统计:包括各项业务的收入情况、资费收入、增值服务收入等。
2. 客户统计:包括用户数、用户增长情况、用户地域分布等。
3. 网络统计:包括网络设备数、带宽利用率、网络异常情况等。
4. 资产统计: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5. 人力资源统计:包括员工数、离职率、薪酬情况等。
5. 报送流程1. 报送时间:根据相关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报送时间表,明确各类统计信息的报送频次和截止时间。
2. 报送责任:每个报送部门明确报送内容和报送方式,指定专人负责报送工作。
3. 数据提取:报送部门按照统一的数据提取标准,从相关系统中提取统计数据。
4. 数据核对:报送部门对提取的数据进行核对,确保数据准确、完整。
5. 数据报送:报送部门将核对无误的统计数据按照要求提交给上级部门或相关单位。
6. 数据存档:报送部门应将历次报送的统计数据进行存档,并确保数据安全和备份。
6. 报送要求1. 数据准确性:报送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提取、核对统计数据,确保准确性。
2. 报送时限:报送部门应按时完成统计信息的提取、核对和报送工作。
3. 报送格式:报送部门应按照相关要求使用规定的报表格式进行信息报送。
4. 报送说明:报送部门应附上报送数据的详细说明,解释数据变动情况和可能原因。
7. 监管和考核为确保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质量和准确性,电信公司将进行监管和考核措施:1. 监管:相关监管部门将对电信公司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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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制造业统计报表制度
修订说明
216年1月
随着“智能制造”、“互联网+”深入推进,迫切需要加强对相关智能硬件产品和融合性产品的统计工作。
本次“电子信息制造业统计制度”的修订工作,经过召开专家座谈会、征求专业司局和地方主管部门的意见,采纳了部分急需调整及较为成熟的指标。
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1、统计范围
提高纳入统计的规模标准。
将统计范围“在我国境内
注册(港、澳、台地区除外),年主营业务收入 5万元及以上的,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生产、加工及研发的企、事独立法人单位”中规定的企业规模,修改为“年主营业务收入
1万元及以上”。
2、统计方法
增加关于“加工企业和委托加工企业的填报方法”。
根
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区分来料加工与自备原材料生产”的原则,计算工业总产值、产品产量等生产数据时,凡自备原材料生产的,由生产企业填报工业总产值、产品产量数据;凡来料加工、加工企业只收取加工费的,加工企业只以加工费计入工业总产值,委托加工企业按全价计算工业总产值,产品产量一般由委托企业统计,委托企业为非工业企业或境外企业的,仍由加工企业统计产品产量。
3、电子信息产业行业分类目录
增加“智能硬件设备工业”行业分类。
这一行业下设
四个子行业“智慧家庭终端设备制造、个人可穿戴智能设备
制造、虚拟现实设备制造、其他智能硬件设备制造”。
4、电子信息产品分类目录
(1)删除“ D56六、智能穿戴设备”。
(2)删除“ D556 (六)车载导航终端”、
“ D5561 其中北斗导航终端”“ D571 (一)
汽车电脑报站器”等产品。
(3)增加“智能硬件设备”类19种产品,包括
“智慧家庭终端设备”项下智能家居产品、家用智能
服务机器人、智能健康管理终端、智能养老看护终端。
“个人可穿戴智能设备”项下智能手表、智能眼镜、
智能手环、智能首饰、智能服装。
“虚拟现实设备”项下头戴式虚拟现实设备、虚拟现
实外围设备、虚拟现实相关应用电子设备。
“其他智能硬件设备”项下智能车载设备(含车载导
航终端等5小类)、智能无人机、其他智能化硬件产品。
5、企业基本情况表
(1)基本格式按照国家统计局要求的企业基本情况11 表式调整。
(2)删除省市、单列市、地市、产业基地、产业园、
单列集团等代码,删除上级主管部门、IS91质量认证号
指标。
新增国民经济行业代码、区划代码、城乡代码、单位注册地址、企业集团情况、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生产过程智能化控制情况、主要产品网上交易情况指标。
6、主要产品生产能力表
删除彩色电视显像管、彩色显像管玻壳。
增加液晶面板。
7、电子信息产业主要产品产、销、存月报表
删除电子信息产业主要产品产、销、存月报产品目录中“等离子电视机”增加OLED电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