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防护用品暂行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6.18•【字号】•【施行日期】2024.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劳务派遣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2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一)严格审批标准。
对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单位的资质开展实质性审查,严把行政许可“入口关”:在注册资本方面,确保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在场所设施方面,经营场所地址真实,与开展业务相适应,并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网络设备、网络服务和劳务派遣业务管理方面的信息管理系统等基本设施;在管理制度方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健全规范,制订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等;在专职管理人员方面,引导劳务派遣机构配备劳动关系协调员、人力资源管理师等与劳务派遣业务相关的专业管理人员。
(二)优化审批服务。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办理材料,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
通过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等线上渠道申请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变更、延续、注销、经营情况年度报告、设立分支机构报告与备案等行政服务事项,全面推行使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电子证照”,实现劳务派遣业务“一网通办”。
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管理制度范本(5篇)

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与健康,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所有员工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管理应以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和有效的工作为宗旨,根据工作特性和安全风险的不同,合理确定防护措施。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管理应实现“防护用品、用具的购买、分发、使用、保管、维修和报废”等环节的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公司应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台账,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改正。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与选择第七条劳动防护用品根据其防护功能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类:(一)头部防护:包括安全帽、防护帽等。
(二)面部防护:包括防护面罩、护目镜、防毒面具等。
(三)视听防护:包括耳塞、耳罩、防噪声耳机等。
(四)呼吸道防护:包括防尘口罩、防毒面具、防毒器等。
(五)手部防护:包括防护手套、防护袖套等。
(六)身体防护:包括防寒衣、防静电服、防辐射服等。
(七)足部防护:包括防护鞋、防滑鞋等。
第八条在根据工作特性和安全风险确定防护措施时,应采用以下原则:(一)确定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二)确保防护用品的质量;(三)根据防护用品的使用寿命,进行定期更换;(四)根据员工的不同需求和身体特征,合理选择防护用品。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与分发第九条公司应编制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确保按照需要进行采购,并保证采购的用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来实现。
第十一条公司应根据员工的工作特性和个人需求,合理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将其分发给相关员工。
第十二条分发劳动防护用品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确保用品的数量、品种和质量满足使用要求。
江西省劳动保护条例

江西省劳动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1.03•【字号】•【施行日期】1998.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江西省劳动保护条例(1997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3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劳动保护,减少职业危害,防止事故,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劳动保护,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矿山劳动安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劳动保护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劳动保护的原则,实行用人单位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应当加强对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劳动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逐步建立完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注册安全主任制度。
对在劳动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劳动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劳动保护工作,行使国家劳动保护监察职权。
用人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部门劳动保护工作的管理。
计划、财政、工商、公安、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2023年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暂行规定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劳动者健康和安全的重要工具,对于提高劳动者工作条件、减少事故和职业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职责,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购置、使用和维护等行为,减少和防止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和职业病,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对于参与工作的劳动者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合理、科学、预防原则,选择、购置、使用和维护。
第四条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与购置第五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应当根据不同工种、工作环境以及劳动防护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选择,并确保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明确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与购置程序,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资质的单位,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第八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数量进行,所选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确保产品的合格和安全。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存储和保管进行管理,确保劳动防护用品完好无损。
第十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测和鉴定,发现劳动防护用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停止使用,并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与维护第十一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是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应当按照岗位责任、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操作规范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使用不当的,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和指导,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第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损坏或失效的,应当及时更换或修理,切勿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的维护保养制度,明确维护保养的责任和程序,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安监总局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条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听力防护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的通知
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劳动(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委管国家局:
为了指导用人单位合理配备、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国家经贸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组织制定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编制及有关问题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O年三月六日
附件一: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注:“√”表示该种类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配备;字母表示该种类必须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应具有附录A“防护性能字母对照表”中规定的防护性能。
附录A
防护性能字母对照表cc—防刺穿fy—防异物jy—绝缘
cj—防冲击fz—防砸(1~5级) ny—耐油
fg—防割hj—焊接护目sj—耐酸碱
ff—防辐射hw一防红外zr—阻燃耐高温fh—防寒jd—防静电zw—防紫外
fs—防水jf—胶面防砸
附录B
相近工种对照表
附件二: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编制及有关问题说明
一、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订的。
二、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管理办法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是指对企业内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所使用的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鞋、防护手套等进行统一管理的制度和办法。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减少劳动事故的发生,同时提高生产效率。
一、防护用品的采购和配发1.企业应根据员工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
2.采购时应选择质量可靠的产品,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能满足员工的具体使用需求。
3.订购防护用品时,应根据企业各岗位的工作环境、工种特点,合理配置不同种类和规格的防护用品。
4.防护用品采购应进行招标、比价等程序,确保采购及时、合理、合法。
5.由专人负责防护用品的领用发放,确保配发的防护用品符合员工的工作需要。
二、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1.员工使用防护用品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切勿随意拆卸或更改。
2.定期对防护用品进行检查,以确保其性能完好,如有损坏或失效应及时更换。
3.防护用品应个人专用,切忌借用或共用,以免交叉感染或损坏。
4.员工下班后需自行保管防护用品,妥善存放,避免丢失或遗忘。
三、防护用品的维护与管理1.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防护用品台账,对防护用品进行登记和管理,记录使用情况、维修情况等。
2.定期对防护用品进行维护保养,及时清洗、消毒,并对有损坏的防护用品进行修理或更新。
3.对防护用品进行使用培训,确保员工正确使用,提高安全防护意识。
4.做好防护用品的定期检查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四、防护用品的强制性和责任追究1.企业应加强对员工使用防护用品的强制性管理,严禁员工在工作中不佩戴或乱用防护用品。
2.员工发生安全事故时,如未按照规定佩戴防护用品,企业有权追究责任,并做出相应处理。
3.对于违反规定的员工,应进行教育和警示,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如警告、罚款等。
4.企业应定期进行防护用品整体能力评估,对防护用品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改进。
综上所述,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是企业保障员工劳动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提高劳动者安全生产意识, 保护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者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同时适用于政府管理部门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作业中免受伤害的各种设施、装备和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参与、科学管理。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选购与配置第五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选购应根据工作环境的特点确定, 并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确保质量过关。
第六条劳动防护用品应根据不同岗位和工种的特点进行配置, 确保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能够全面防护。
第七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选购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供应商进行,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八条劳动防护用品的数量应根据企业规模和劳动者人数确定, 确保供应充足。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与检查第九条劳动防护用品应在劳动者进入工作岗位前配备妥当,并且工作完成后应立即归还或进行清洁消毒。
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 了解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并签订使用责任书。
第十一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应按照规定的方法正确佩戴,不得私自改变或调整。
第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破损或失效的, 应立即更换。
第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定期进行检查, 检测其功能是否完好,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十四条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人员应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确保其卫生状况良好。
第十五条对于存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当或故意破坏的劳动者, 应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章劳动防护用品的维护与报废第十六条劳动防护用品应定期进行保养和维护, 确保其功能完好。
第十七条劳动防护用品达到使用寿命或存在无法修复的损坏时, 应及时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