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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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简答题

知识产权法简答题

一、专利侵权认定的适用原则?
1.全面履善原则(全部技术特征原则):是否为专利侵权,法院应当将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和专利权利要素进行比较,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具备了权利要求的每一项技术特征或逐一要素相同,专利侵权成立;
2.等同原则:部件移位、等同替换、分解或合并技术特征;
3.禁止反悔原则:诚信原则在专利侵权中的具体体现;
4.多余指定原则:与全面覆盖原则性质刚好相反。

二、知识产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1.关于侵害知识产权的赔偿责任,学术届和司法界普遍主张采取二元归责原则,即在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补充适用其他归责原则
2.其中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是两种:a.以无过错责任为补充原则。

b.以过错推定责任为补充原则
3.倒置的原则,即由制造同样产品的被控侵权人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的证据
三、如何区分法人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
1.隶属关系不同:特殊职务作品的创作者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某种隶属关系,而法人作品的创作者或者其他组织不一定具有隶属关系;
2.创作起因不同:法人作品的创作一般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动发起,或者事先征得其同意,而特殊职务作品既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起的,也可以是创作者自己发起的;
3.作品理念不同:法人作品所表达的或者代表的只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志,而特殊职务作品代表的是作者自己的意志;
4.作品种类不同:法人作品是任何种类的作品,特殊职务作品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三图一件等作品。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追责机制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追责机制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追责机制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律保护创造性成果的制度,它保护了创作者、发明家和创新者在其作品和发明上的权益。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能会对权利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创作积极性的削弱。

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各个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追责机制。

一、认定侵权行为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首先需要认定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等进行非法使用、复制、传播或销售等行为。

侵权行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例如制造和销售盗版制品的行为。

法律对于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判定侵权行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结果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法律追责机制一旦侵权行为被认定,权利人可以依靠法律追责机制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追责机制主要包括民事追责、刑事追责和行政追责。

1. 民事追责民事追责是指侵权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追偿。

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侵权影响并赔偿损失。

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法院可以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如若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商业性的,还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利润偿付。

2. 刑事追责对于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进行刑事立案追责。

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罚则,例如对于制作和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追责的主要目的是惩罚侵权人并预防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

3. 行政追责行政追责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追责的主要目的是对侵权行为进行惩罚和制止,以维护知识产权的正常秩序。

行政追责的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以及吊销许可证等。

三、加强执法力度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加强执法力度是非常必要的。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监测和查处力度,加强与权利人的合作与协调。

同时,应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对侵权行为的追责力度和处罚力度。

知识产权纠纷的管理与处置办法

知识产权纠纷的管理与处置办法

知识产权纠纷的管理与处置办法1. 背景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纠纷的数量和复杂性不断增加。

为了有效管理和妥善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制定本办法。

2. 纠纷管理流程2.1 纠纷登记当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纠纷的当事人、事实陈述、相关证据等。

2.2 纠纷调查相关部门应对登记的知识产权纠纷进行调查。

调查包括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调查取证等。

2.3 纠纷评估对调查结果进行评估,判断纠纷的性质、争议焦点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评估过程应客观、公正,依法处理。

2.4 纠纷解决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合适的纠纷解决措施。

常见的解决方式包括谈判、调解、仲裁、诉讼等。

3. 纠纷处置原则3.1 公平公正原则纠纷处置应遵守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各方权益平衡。

不偏袒任何一方,依法独立、客观地进行处理。

3.2 法律优先原则纠纷处置应优先考虑法律法规的适用。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判断纠纷的法律依据和解决方式。

3.3 协商一致原则鼓励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除非法律明确规定或调解失败,应尽量避免诉讼等冲突解决方式。

3.4 效率和公共利益原则纠纷处置应注重效率,追求纠纷快速、低成本的解决。

同时,也要考虑公共利益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4. 知识产权纠纷管理机构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知识产权纠纷的管理与处置。

该机构应具备专业能力和独立性,为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的服务。

5. 宣传与教育加强知识产权纠纷的宣传与教育,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

通过培训和宣讲活动,提高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

6. 监督与反馈建立监督机制,定期监测和评估知识产权纠纷管理与处置的效果。

通过反馈机制,及时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

以上就是知识产权纠纷的管理与处置办法的主要内容。

参考文献- 相关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保护实践案例- 纠纷处理的经验总结。

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的对象是什么?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还有艺术还有科学作品这些作者的著作权,这些权利是不容许任何进行侵犯的,一般我国的知识产权是有专利权还有著作的权利,同时还有商标的权利。

一、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的对象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知识产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中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过错原则和无过错而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无过错原则。

这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虽然首次正式使用“知识产权”这一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讲座学称谓,也对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作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规定,但从这些规定及1990年9月颁布并于2001年10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其他已颁行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来看,基本上都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规定为过错责任原则,即“债权之诉”原则。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侵权只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使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产生了冲突,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同为民事侵权,无法普遍适用民事侵权归责原则;二是法律原则与审判实践相矛盾,使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受到制约;三是割裂了物上请求权与债之请求权的关系,使法官在个案的裁判中陷入困境。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基本相同的法律性质,当然也该有基本相似的法律后果。

但由于知识产权的性质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基本特征有别于一般的民事权利和侵权行为,故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也有别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其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征,其客体是一种非物质性无形体的精神财富,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空间、其被占有也非实在而具体的占据。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掌握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及其实务操作规则,对于正确认定侵权行为的种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具有决定性意义。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还可划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一、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一)适用情形1.一般侵权行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后半段:“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6.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知识产权间接侵权之归责原则的探讨

知识产权间接侵权之归责原则的探讨

法 发 明 的 主要 组 成 部 分 ) , 且 明 知 所 出 售 的 物 品 是 为 的 而
侵 犯 专 利 权 而专 门制 造 或 专 门 改 造 的 , 明 知 上 述 物 品 不 也
属 于 基 本 不 构 成 专 利 侵权 用 途 的 生 活 必 须 品或 商 品 的 , 应 当承 担 连 带 侵 权 责任 。 以 专 利 问 接 侵 权 理 论 为 基 础 , 国 美 版 权 法 也 确 立 了 间接 侵 权 规 则 , 国 版 权 判 例 , 谓 “ 接 美 所 间 侵权” 指行为人 本身 并没 有从 事 直接 侵犯版 权 的行 为, 是
2 1 年第 3 00 期
河北大学学报 ( 学社会科学版 ) 哲
J u n l f b iUn v ri Ph lsp ya d S ca ce c ) o r a He e ie st o y( ioo h n o ilS in e
V .3 o 5 N .3
第3 5卷 ( 第 1 3期 ) 总 5
责 任 。二 是 “ 代 责 任 ” vcr u a it) 即 当 某 人 具 有 替 ( i i slbly , ao i i
监 督 他 人 行 为 的能 力 和权 利 , 没 有 及 时 发 现 和 制 止 他 人 却 的 侵 权 行 为 , 从 中 获 得 了 直 接 经 济 利 益 时 , 应 为 他 人 并 也
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
侵 权 。但 是 Wo duf 官 没 有 采 信被 告 的抗 辩 理 由 , 定 o rf法 认
被 告 已经 制 造 和 销 售 了专 利 发 明 所 有 重 要 部 分 , 认 为 这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并 种行为是“ 种 引诱他 人 非法 使用 原告 发 明的行 为” 一 。法 官认为 , 如果 有 这 样 的 情 形 : 告 与 第 三 方 合 谋 制 造 和 销 被 售改进 的煤 油灯 , 告制 造灯 头 , 三方 制造 灯罩 , 么, 被 第 那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归责原则问题研究


在各类 知识 产权案 件 中 , 侵犯 知识 产权 案件 占相 当 比重 , 归责原则 是 司法人 员处 理侵权 而 纠纷所 应遵 循 的基本准 则①, 因此 , 知识 产 权 侵权 的归 责 原则 对 正 确 解决 纠 纷 、 法 合 理 保 护 合
当事人权利具有重大意义 , 该问题也因此受到了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审判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 引 起 了热烈的讨论② 。但从理论界 , 特别是司法实务界对此问题的论述来看 , 由于未将归责原则 置于民法理论和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行宏观把握和准确理解 , 因而出现 了各种各样 的观 点 , 中有些观点甚至不能 自圆其说 , 其 这种现象势必不利于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正确审理。 因此 , 笔者 不揣浅 陋 , 对 知识 产 权 司 法实 务 中这 一 重 大且 急 待 澄 清 的法 律 问题 提 出一 些 看 试
作者简介 : 玮 (9 7 , 江苏 睢宁人 , 魏 16 一) 女,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 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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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 年第 4 06 期
多提到, R P 协议的规定及国外立法学说与司法判例也大都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 T IS 事实上, 就是这些有着鲜明立场与观点的论述者们有时也不是非此即彼。他们常常用“ 主 要归责原则” 或是“ 基本归责原则” 等词语承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两种或多种原则的同时适用。 当我们不能用一个 自 自终的逻辑清楚地表达我们意欲表达的思想, 始 当正确与错误 的东西缠 绕在一起, 我们就很难立刻判断出到底哪些正确 、 哪些错误 , 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归责原则问 题的讨论就是如此 , 这也是为什么参与讨论这一问题的人越多而问题越模糊的缘故。 笔者以为 , 在讨论问题之前 , 我们有必要明确 以下一些概念及前提性问题 : 1 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含义的界定 .

知识产权知识重点及思考题

知识产权知识重点及思考题《知识产权》复习资料一、各章节的知识点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论第一节知识产权1、知识产权定义(P14):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确认并享有的权利。

(名词解释)(1)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WTO(世界贸易组织)(P18):前者对知识产权的定义外延更宽一些,后者对知识产权的定义强调的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至于“与贸易无关的”知识产权则没有涉及。

2、知识产权的分类(P20):狭义的分类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大类;广义的分类包括三部分,即工业产权、版权、对“边缘保护对象”的保护权。

3、知识产的基本性质(P21---25):(1)无形性,是一种新型的无形财产权;(2)专有性,具体唯一性和排他性;(3)地域性,即除签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或知识产权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知识产权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4)时间性,有法定的保护期限,超过保护期限权利终止;(5)可复制性,又称为工业再现性,是指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可以固定在有形物上,并可以重复再现、重复利用的特性。

(简答题)第二节WTO与知识产权1、如何理解知识产权与WTO的关系(P26):WTO和知识经济、新经济、经济全球化是密切相关的,一定意义上讲,WTO本身就是知识经济、新经济、经济全球化的产物,反过来又大大地推进了知识经济、新经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

知识产权问题与知识经济、新经济、经济全球化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把它纳入WTO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它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一起构成了WTO的三大支柱。

第三节知识产权法1、知识产权法的定义(P30):知识产权法是调整人类在智力创造活动中因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什么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P32--34):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分三类,知识产权的国内保护、知识产权的涉外保护和知识产公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是国际公法调整范围内的法律关系,它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国家、独立关税获其他国际实体,客体是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及成员相应的国内法,为知识产权国内保护和涉外保护提供了基本依据和标准;知识产权国内保护和涉外保护是国内法调整范围内的法律关系,它们的法律关系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客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础和具体实践。

试论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试论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石磊法学院 法律系 法学专业(学号**********)指导老师 朱谢群 副教授【内容提要】:在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一直是学术界争论不已的话题,其焦点问题在于无过错原则的适用。

具体而言,便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否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领域,若应该,又应如何适用?本文从归责原则的基本理论出发,探讨我国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体系及我国民事侵权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对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及其具体适用问题进行论述,以求读者对此问题有较为全面的认识与了解。

【关键词】: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教师点评】:本文在较系统地介绍民事侵权归责原则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捕捉到我国民事立法在相关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并予以阐释;进而结合国际公约和国外相关立法例以及学界代表性观点,针对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及其具体适用,有理有据地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该文内容饱满充实,旁征博引,主题突出;结构安排严谨,脉络清晰,层层推进;论证过程中既有演绎推理,又有实证分析;同时表达流畅,引注规范。

当然,文中对有些问题的论述失之稍浅。

但瑕不掩瑜,本文堪称一篇优秀的本科毕业论文,同时也反映出作者具有较扎实的法学基础和较强的逻辑思辨能力。

一、前言当今世界,人类正走向知识经济的时代。

科技的突飞猛进为人们带来了生活上的便利,但由此也引发了许多问题。

一方面,它极大地促进了信息的传播,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交流方式和思想观念;另一方面,技术的发展也使得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更具隐蔽性,而且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也更为严重。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持续快速增长,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愈发显得重要。

一方面,我们强调对知识产权所有人的保护,另一方面,若过分强调这种保护,又将不利于信息的广泛传播。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种典型的利益平衡机制,必须兼顾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和社会公众自由获得信息的利益。

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涉及对知识产权所有人的保护与社会公众信息获得自由的利益平衡,有待于在法律上设置这样的一个平衡点,以平衡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

侵权案例及法律热点知识(3篇)

第1篇一、侵权案例概述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侵权案例及法律热点知识的分析。

案例背景:某知名品牌饮料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另一家饮料公司的知名产品包装设计,并在市场上销售。

受害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一、案件焦点1. 侵权行为的认定2. 侵权责任的承担3. 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二、案例分析1.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侵权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受害公司的知名产品包装设计,构成对受害公司合法权益的侵犯,属于侵权行为。

2.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侵权公司侵犯了受害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在本案中,受害公司的损失包括:(1)直接损失:侵权公司非法销售的产品所得利润。

(2)间接损失:受害公司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市场份额损失、品牌形象受损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为:(1)直接损失:侵权公司非法销售的产品所得利润。

(2)间接损失:根据受害公司的市场份额、品牌形象受损等因素,参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值进行计算。

三、法律热点知识1.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

即侵权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侵权人有过错。

3. 损害赔偿的范围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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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怎
么规定的
归责原则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核心问题。

关于侵害知识产权的赔偿责任,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我国民法据此确立了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导、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的侵权归责任原则。

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当中的原告方,有权利请求我国人民法院要求行为人停止侵权,并且进行赔偿。

但是实际上到目前为止,只要涉及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例,实际上多数人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问题都是比较关心的,因为我国法院在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例进行判决的时候,知识产权纠纷包括侵权责任和赔偿责任的。

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知识产权侵权之诉如果适用停止行为之请求权,是不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的,但是可能与责任的范围有关系,主要是与赔偿损害的法律救济有关。

损害就其本质而言,是侵害行为所
造成的一种后果,这一后果对于受害人具有利益的属性。

损害赔偿的功能主要是填平损失,即对受到损害的的合法权益给予某种适当的补偿,使其尽可能回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

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是通过设置一种排他性专有权,既要保护创作者的创造性智力劳动,又要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立法上应当考虑两者利益的平衡。

总之,在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上,过错要件只与损害赔偿责任有关,而与停止侵权无关。

同时,要特别注意不能以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代替整个侵权归责原则。

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中,当法官经过开庭审理查明全案的事实情况,依据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确定了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以后,如何满足受害的人赔偿请求,需要有一定的准则以遵循和规范。

这些准则就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原则。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应当确定什么样的赔偿原则﹖在知识产权理论界和知识产权司法界意见并不统一。

笔者认为,根据民法和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确立以下四个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对精神损害赔偿适当限制原则。

(一)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也称为全面赔偿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基本的赔偿原则,是各国侵权行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通例。

当今的trips 协议第45条规定:“赔偿由于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所有者造成的损害”,侵权者向权利所有人支付费用“可以包括适当律师费”等,此规定是全部赔偿原则的体现。

全部赔偿原则的含义,是指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加害人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财产损失范围为标准,承担全部责任。

对损害赔偿的性质历来有补偿主义与惩罚主义不同观点之争。

当前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由于盗版和假冒的猖獗,主张惩罚主义观点的理由似乎更强一些。

但是,笔者认为,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性质仍然首先是对受害人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一种补偿。

同时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是对其不法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补偿与制裁又相辅相成。

这是由于受害人只有获得赔偿才能弥补自己的损失,权利才能得到保护,除去获得赔偿的途径就几乎没有其他同样功能的途径使受害人获得同样的救济。

而对侵权的制裁功能,则还有停止侵害等民事责任的其它形式,以及罚款、收缴等民事制裁的具体形式,以至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因此赔偿损失的功能主要是一种补偿,一种利益的“弥补”和“填平”;所以就要求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或损害为标准、为范围来赔偿。

(二)法定标准赔偿原则
鉴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特殊性,其损害事实、后果的不易确定性,不少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定赔偿制度。

这在著作权立法中尤为突出。

如美国版权法第504条规定,侵权人对其所侵犯的每一部作品,可负担250美元至1万美元的赔偿,情节严重的可提高每部作品5万美元。

《trips 协议》第45条中也有法定赔偿金?预先确定的损害赔偿费?的规定。

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是在人民法院无法查清受害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营利数额时,或者受害人直接要求按法定最低赔偿额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确定赔偿数额。

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具有无形的特点,侵权容易且证据难取,权利人所受损失不好计算。

例如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经过公证购买侵权人销售的盗版软件二件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法院在调查核实证据时,再也无法取到其他盗版软件的销售证据。

而这两件软件侵权是以权利人正版软件1/10的销售价售出的,利润极低。

权利人该软件的销售额又无明显降低趋势。

此案如果仅按照这二件软件被告获利赔偿,或者按照二件正版软件的零售价进行赔偿,以及甚至以无损失为由不予赔偿,对权利人都是不公正的,不符合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的宗旨,对打击和制止盗版侵权也极为不利。

为了使权利人损失能够得到全部赔偿,为了遏制侵权行为,体现损害赔偿的补偿和制裁功能,必须找到一个赔偿数额的“度”,并给以法律的具体规定。

前述软件赔偿案件,据估算,如果软件的零售价为中等以上
价格,在北京地区,以100套作为赔偿的标准,则有可能为有效的“法定标准赔偿额”。

无论从对受害人的补偿还是从对侵权人和有侵权意图的人的惩罚或威慑角度看,都是有一定效果的。

(三)法官斟酌裁量赔偿赔偿
无论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款规定得多么严密、具体?这实际不可能做到?,无论是适用全部赔偿原则还是适用法定赔偿原则,都不能排除法官根据开庭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对法律的具体适用,以及在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幅度之内根据个案情况的裁量。

智力创作成果损害结果的不易确定性以及案情的复杂多样,使得对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不可能简单划一,如同套用数表。

在审判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法官们常常感到确定原告损失、被告获得利润以及赔偿金数额的困难。

感到法律规定不完善,没有可操作性的条款可遵循。

因此,在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并且必须赋予法官一定的“斟酌裁量权”,以满足对形形色色案件进行审判的需要。

所谓斟酌裁量是要求法官确定赔偿数额必须依据客观事实,依照民法通则和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依靠法官本身的法律意识和审判经验,仔细地分析和判断案情,反复斟酌处理和解决当事人争议的方案,以求公正、公平、合理追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到目前为止,我国学术界其实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存在较大争议的。

但是按照司法实践,我国法院一般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时候,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按照过错要件只与损害赔偿责任有关,停止侵权是无关的。

而且针对知识产权赔偿问题的原则,也是需要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时候需要遵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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