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合集下载

知识产权侵权处罚制度

知识产权侵权处罚制度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制度一、目的与适用范围为维护企业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保护创新成绩,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订立本《知识产权侵权惩罚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部全部员工及相关合作方。

二、侵权行为定义1.创意侵权:擅自使用他人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内容,未经授权或违反授权范围使用的行为。

2.盗版行为:未经授权,以复制、下载、传播等方式取得、销售他人受保护的原创作品的行为。

3.商业秘密泄露:未经授权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商业秘密,并泄露给外部人员的行为。

4.不正当竞争:以虚假、误导性宣传等手段,对同类产品或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他人商业信誉和权益。

5.声誉侵权:对他人企业或个人进行诽谤、造谣等行为,损害其声誉和形象。

6.域名抢注:未经授权注册、使用他人商标、企业名称、社交平台账号等唯一标识的行为。

三、违规处理流程1.举报与调查(1)员工或相关合作方发现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应及时向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或上级主管报告,并供应相关证据料子。

(2)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接到举报后,将启动侵权行为调查,并成立特地小组进行审核、取证、调查、记录等工作。

2.初步审定(1)侵权行为调查小组将对举报涉及的侵权行为进行初步审定,确认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涉及有意或重点侵权行为。

(2)若初步审定结果确认为涉及侵权行为,将立刻通知侵权方,并要求其供应相关证据料子进行自证辩护。

3.惩罚决策(1)侵权方在接到通知后应供应相关辩护料子,并在指定时间内提交到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部门进行审核。

(2)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将审核侵权方的辩护料子,结合初步调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评估。

(3)依据评估结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将做出惩罚决策,并通知侵权方及相关部门执行。

4.惩罚措施(1)警示教育:对细小的侵权行为,可通过内部警示教育、知识产权宣传等方式进行惩戒,并进行相关记录。

(2)经济惩罚:对严重的侵权行为,除警示教育外,还可依据侵权情节和损失程度进行经济惩罚,如罚款、赔偿等。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

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一)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也称为全面赔偿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基本的赔偿原则,是各国侵权行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通例。

全部赔偿原则的含义,是指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加害人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财产损失范围为标准,承担全部责任。

也就是说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部赔偿,赔偿应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限。

(二)法定标准赔偿原则鉴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特殊性,其损害事实、后果的不易确定性,不少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定赔偿制度。

即规定实施某种侵权行为,应当赔偿的数额多少。

这在著作权立法中尤为突出。

所谓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是指由知识产权法律明文规定不法侵害知识产权造成损害,应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或数额幅度)。

在人民法院无法查清受害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营利数额,或者受害人直接要求按法定最低赔偿额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确定赔偿数额。

在知识产权立法就此规定以前,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以弥补立法的不足。

(三)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无论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款规定得多么严密、具体(这实际不可能作到),无论是适用全部赔偿原则还是适用法定赔偿原则,都不能排除法官根据开庭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对法律的具体适用,以及在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幅度之内根据个案情况的裁量。

(四)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是指对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享有的知识产权中精神权益损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二、侵犯知识产权侵权有什么罪名(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刑事责任追究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刑事责任追究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刑事责任追究知识产权是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之一,而侵犯知识产权则严重损害了创新和创造力的激励机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造成了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刑事责任的追究成为了必要的手段之一。

本文将就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刑事责任的追究进行论述。

1.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定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是指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范围内,他人在未得到授权的情况下,对他人的知识产权进行侵犯、盗用、仿冒等行为。

知识产权的种类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刑事责任将予以追究。

2.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刑事责任的主体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刑事责任的主体包括两类人员:侵权人和帮助、教唆、纵容他人侵权的人员。

侵权人是指直接侵权的人,即违反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对他人的知识产权进行侵害行为,并获得不当利益的人。

而帮助、教唆、纵容他人侵权的人员则是指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起到推波助澜作用的人。

3.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通常需要满足以下认定标准: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恶意盗用或仿冒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否严重。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责任的追究需要有充分的证据和证明,不能凭空猜测或推断,确保判定的公正和合理。

4.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刑事责任的追究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主要责任人和相关参与人员予以逮捕、刑事拘留等处罚。

而对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还可以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的追究不仅可以有效地维护知识产权,也可以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5.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刑事责任追究的挑战和建议在实际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刑事责任的追究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应明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为案件的侦查和判决提供更为明确的依据。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追责机制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追责机制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追责机制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律保护创造性成果的制度,它保护了创作者、发明家和创新者在其作品和发明上的权益。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能会对权利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创作积极性的削弱。

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各个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追责机制。

一、认定侵权行为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首先需要认定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等进行非法使用、复制、传播或销售等行为。

侵权行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例如制造和销售盗版制品的行为。

法律对于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判定侵权行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结果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法律追责机制一旦侵权行为被认定,权利人可以依靠法律追责机制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追责机制主要包括民事追责、刑事追责和行政追责。

1. 民事追责民事追责是指侵权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追偿。

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侵权影响并赔偿损失。

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法院可以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如若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商业性的,还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利润偿付。

2. 刑事追责对于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进行刑事立案追责。

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罚则,例如对于制作和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追责的主要目的是惩罚侵权人并预防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

3. 行政追责行政追责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追责的主要目的是对侵权行为进行惩罚和制止,以维护知识产权的正常秩序。

行政追责的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以及吊销许可证等。

三、加强执法力度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加强执法力度是非常必要的。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监测和查处力度,加强与权利人的合作与协调。

同时,应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对侵权行为的追责力度和处罚力度。

侵知识产权赔偿标准

侵知识产权赔偿标准

侵知识产权赔偿标准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断加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被确认后,侵权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那么,侵知识产权的赔偿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呢?
知识产权赔偿的标准通常由以下几个方面来决定:
1.受损方的损失程度:这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因素。

受损方的损失越大,赔偿数额就会越高。

例如,如果侵犯了专利权,受损方可以被赔偿因侵犯专利权而失去的利润或遭受的损失。

2.侵权方的过错程度:如果侵权方是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赔偿数额就会比不是故意侵犯的情况高。

如果侵权方是出于无心或疏忽,赔偿数额就会相应减少。

3.侵权行为的性质: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有不同的保护范围和赔偿标准。

例如,在侵犯商标权的情况下,赔偿数额通常是商标权所在地销售额的三倍。

4.商业利益:如果侵权行为给侵权方带来了商业利益,受损方可以要求获得这些商业利益的一部分。

5.维护侵权行为的代价:受损方需要承担一定的维护侵权行为的代价,如律师费、调查费等,这些费用也可以计入赔偿数额。

总之,侵知识产权的赔偿标准是由多个因素综合决定的,双方应当在法律框架内协商解决争议。

- 1 -。

知识产权侵权维权途径和赔偿标准

知识产权侵权维权途径和赔偿标准

知识产权侵权维权途径和赔偿标准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智力成果,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在现代社会,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经济的全球化,知识产权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侵权问题。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维护创新创造的环境,法律设立了一系列的维权途径和赔偿标准,以保障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一、知识产权侵权维权途径(1)行政保护途径知识产权侵权当事人可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其依法查处侵权行为。

例如,对于涉及商标侵权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商标管理局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请求行政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和制止。

行政部门在接到投诉后,会对案件进行调查,并根据情况对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2)民事诉讼途径当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无法通过行政保护途径解决时,侵权方和被侵权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争议。

侵权方可以被侵权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自己的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侵权方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获得侵权方给予的合理赔偿。

(3)刑事追究途径对于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侵权方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当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构成犯罪时,被侵权方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会进行调查取证,并将侵权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审理。

如果侵权方被判定犯有罪行,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赔偿标准(1)维权费用被侵权方在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时,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维权费用。

这包括律师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获得合理的维权费用赔偿。

(2)损失赔偿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能给被侵权方造成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例如销售额减少、利润减少等。

间接损失是指除了直接经济损失之外,被侵权方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其他损失,例如声誉受损、市场份额减少等。

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与赔偿

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与赔偿

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与赔偿知识产权是指人们根据自己的智力创造所取得的经济价值,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然而,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层出不穷,给创作者和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法律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侵权行为给予了法律责任和赔偿的规定。

一、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1.专利权侵权的法律责任:根据《专利法》,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对专利权人享有的专利权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对于侵权人,法律规定了以下的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一旦侵权行为被发现,侵权人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2)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因侵犯他人专利权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侵权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的影响,并向被侵权人作出赔礼道歉。

2.商标权侵权的法律责任:根据《商标法》,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对商标权人享有的专用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商标权的侵权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停止侵权行为:侵权人应立即停止使用、销售侵权商标,以免进一步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2)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恢复商誉、消除影响:侵权人在侵权行为停止后,应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商誉,消除侵权行为对商标权人的负面影响。

3.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根据《著作权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对于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法律规定了以下的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侵权人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以免进一步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应承担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名誉损害。

(3)销毁侵权品、恢复名誉:侵权人应销毁侵权品,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恢复著作权人的名誉。

二、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方式1.停止侵权行为:侵权人一旦被发现,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切实终止对知识产权人的侵害。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愈发重要。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经典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例,深入探讨知识产权侵权的表现形式、法律责任以及防范措施。

案例一:“王老吉”与“加多宝”的商标之争“王老吉”作为中国著名的凉茶品牌,拥有悠久的历史和广泛的市场知名度。

然而,在商业运作中,“王老吉”商标的归属问题引发了一场激烈的纷争。

起初,加多宝公司通过与广药集团签订协议,获得了“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

在加多宝的精心经营下,“王老吉”凉茶的销售额大幅增长,品牌影响力不断扩大。

但随着合作协议的到期,广药集团决定收回“王老吉”商标,加多宝公司则推出了“加多宝”品牌的凉茶。

在这一过程中,双方就商标的使用、宣传等方面产生了一系列纠纷。

加多宝公司在宣传中强调“加多宝就是原来的王老吉”,这一表述引发了广药集团的不满,认为其构成了对“王老吉”商标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加多宝公司的相关宣传行为构成侵权,并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这一案例反映了商标权在商业竞争中的重要性。

企业在合作过程中,应当明确商标的归属和使用权限,避免因合同纠纷导致商标权的争议。

同时,在品牌推广和宣传中,也要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案例二:微软诉某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微软作为全球知名的软件企业,其拥有众多具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

某公司在未经微软授权的情况下,大量复制和使用微软的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用于其企业的办公和生产经营。

微软通过调查取证,发现了该公司的侵权行为,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微软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软件的著作权以及该公司的侵权事实。

法院判决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未经授权的软件,并赔偿微软的经济损失。

此案例凸显了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力度。

企业应当树立正版软件使用意识,尊重他人的软件著作权,避免因使用盗版软件而面临法律风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现有知识产权侵权法体系的特征1.缺乏一般性规定,2.侵权责任法将知识产权侵权归于一般责任,CDMA的过错责任规则。

“《侵权责任法》将知识产权侵权定位为一般侵权行为,准其适用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然而,此举在国际上并无立法成例佐证。

知识产权侵权的特殊性及所背负的公益目标决定了其无法完全遵照一般侵权行为的轨迹前行。

在侵权行为法理论体系中,知识产权侵权应当被归类于新型的特殊侵权行为类型以有别于一般侵权行为,并与之共同受辖于民事侵权行为这一上位概念。

”《一般侵权抑或特殊侵权行为》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类型定位。

安雪梅,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3期。

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与过错责任制度的关系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美国版权法中的法定赔偿金制度。

美国是无过错版权责任制度。

但网络版权责任不同。

Trips第45条损害赔偿费1.司法部门应有权责令侵权者向权利所有人支付适当的损害赔偿费,以便补偿由于侵害知识产权而给权利所有者造成的损害,其条件是侵权者知道或应该知道他从事了侵权活动。

2.司法部门应有权责令侵权者向权利所有者支付费用,其中可以包括适当的律师费。

在适当的情况下,即使侵权者不知道或者没有正当的理由应该知道他从事了侵权活动,缔约方也可以授权司法部门,责令返还其所得利润或/和支付预先确定的损害赔偿费。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有观点认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已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或容忍对某些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至少是沉溺在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因素。

……第一,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以专利合理许可使用费的2至3倍确定赔偿额时,赔偿额可能明显大于权利人的损失,……第二,专利法关于法定赔偿的规定进一步表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的惩罚性,……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在实际损失少于一万,则可能是惩罚。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龙为求(五)危险责任制度的变化和各种具体类型的系统发展《侵权责任法》并未就危险责任做出概括规定,其第7条仅具有价值确立的作用,而不得视为概括条款。

《侵权责任法》主要通过具体类型化方式,对视为现代危险责任展开若干具体类型规定,范围包括第5章“产品责任”、第6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8章“环境污染责任”、第9章“高度危险作业”(狭义危险责任)以及属于传统危险物责任范畴的第10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11章“物件损害责任”(狭义对象损害)。

原则上,这些危险责任类型大多采取无过错责任(即严格责任)。

主要是整合原有立法(含特别法)和司法解释而成,但《侵权责任法》在整合有关材料过程中也做了一些引人注目的变化和发展。

总体上说,是一种旨在推进侵权法顺应现代工业化社会特点的规范努力。

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害财产权的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

著作权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信息网络传播司法解释第六条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

我国对于网络传播仍然是过错责任,,,但是是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获得利润》“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制定了《民法通则》,从原则上已将包括侵害知识产权在内的额绝大多数侵权行为,划入过错责任。

如果只解释《民法通则》为限,这个问题是无可讨论的。

不过,如果把眼界放开一些,就可以看到:绝大多数已经保护知识产权的俄国际案的额立法,均要求侵害知识产权的直接侵权人,负无过错责任。

……其实,从法理上,侵害知识产权的规则原则,与侵害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是非常近似的两个问题。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可以同时被相互独立的不同主义所利用(注意:这事有形财产权保护的客体所不具备的特点),侵权行为一旦延续超过二年(即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时效),这二年期限将主约束侵害赔偿之诉,不应约束知识产权的财产所有权之诉。

到目前为止,我国不赞成多数国家那样在知识产权保护中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不少人无人为知识产权的侵权诉讼中,被侵害人仅仅要求侵权人负赔偿责任,即认为侵权之诉中只有债权之诉而无物权之诉。

……于是他们认为诸如德国版权法第99条的禁令、没收等等,不属于在确认侵权处理后的额民事责任。

针对这种误解,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已有专著坐过分析和论述。

在我国,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无过错责任,只有较少的专著或论文论及它的合理性,而大多数理论界与实际部门的讨论,则停留在解释《民法通则》有感条文的合理性,论证应不加更改第一般使用与一切知识产权侵害活动。

网络环境下的“在线服务商”作为“特例”,去侵权行为在国外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包括“在线服务商‘在内的的一切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则作为“通例”在适用着“过错责任”。

这一列理论及实践上的差距,这种立法上的额差距,是否应予缩小,肯定在21世纪还需要继续讨论。

”‘《劳动异化???,劳动者受到私有财产的控制支配》48-49页,《知识产权法》郑成思,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版“虽然美国《版权法》上从来未出现“严格责任”(或与其同义的“无过错责任”)术语,但所有学者即法院均无误解地明白其未将“过错责任”,即暗示无过错责任。

在美国从来没有过版权侵权是否属无过错责任的争论;其现在有的争论集中咋i计算高度发展的今天,要不要增加一个例外(过错责任在这里反而是例外!)。

该国与我国版权保护意识到差距,就可想而知的人们普遍认为网络服务公司的要求很难达到。

因为与其争论的另一方的“版权人”中,大多数是出版商。

他们比作者更有经济实力。

在不同意对网络公司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问题上,出版商誉作者联起手来了。

值得注意的是:出版商并没有进行“趁火打劫”的讨价还价,即并未提出过:“为什么只给网络公司过错真的优惠,而不给出版商?”他们只是反对对方的意见,并未同时提出改变法律,对自己也实行过错责任。

在1998年美国最终通过其世纪千禧年数字化版权法上时,虽然规律网络服务商负过错责任,却并没有更改传统的无过错责任。

”128页,《知识产权法》郑成思,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版“在德国1995年修订的《版权法》第97条(1)款中对顶:受侵害人可诉请对于有再次复发危险的侵权行为,现在就采用下达禁令的救济;如果侵权系出于故意或出于过失,才还可能同时诉请获得损害赔偿。

该法第101条(1)款也规定:如果侵权人既非故意,又无过失,却有属于本法第97-999条依法被下禁令,被令销毁侵权复制件或移交侵权复制件之人,则在受侵害人得到合理补偿的前提下,可免除免除损害赔偿责任。

这里规定的再清楚不过了:过错(明知或有过失)的有无,是确认可否(并非一定)免除赔偿责任的前提,而不是认定侵权的前提。

应当说,这种规定方才被侵权人与无过错侵权人均合理。

在德国1994年修订的《商标法》第14条中,有近似的规定,这就是:对一切商标侵权,被侵害人均有权对其提起侵权诉讼,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对有意的或因过失产生的侵权,则被侵害人有权进一步要求损害赔偿。

完全相同的固定还出现在德国1994年修订的《专利法》第139条中。

……法国1995年修订的《知识产权法》,在保护版权上比较极端的,它根本不讲对无过错之侵权人的任何免责。

就是会所,不论侵权者的主观状态,只要客观上,行为构成对权利的侵犯,则在下禁令、或赔偿等项上,被侵害人均可提出要求。

……在该法专利保护条款,即第L。

625-1,侵权责任别分为三段。

……而在同一法的版权条款中,则只有上述三段中的前两段。

所以,可以认为法国版权法中,没有对无过错予以免责的规定。

……希腊1993年《版权法》,……该法第65条(3)款规定:无论侵权行为是否处于有意或过失,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均有权要求侵权一方从未许可的使用获利只能够,支付法定赔偿额,或支付其侵权所获利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