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民法典下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

民法典下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近年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强,作为民事行为的知识产权纷争案件越来越多,因此,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本文将就民法典下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展开探讨。
一、基本原则1.保护原则《民法典》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创造者、保护公众利益、公开、平等、有序”。
其中,“保护创造者”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首要原则,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目的。
这一原则旨在鼓励和保护创造性劳动和技术创新,为创造者提供一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荣誉,促进创新产业的快速发展。
2.合理使用原则《民法典》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合理使用原则”。
该原则要求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下,允许合理使用知识产权。
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是保护创造者的创造成果和创新能力,而不是对其权利的过度保护,从而导致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损害。
二、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1.商标商标是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标记。
《民法典》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
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不得制造、销售带有商标标识的伪劣商品。
2.专利专利是对新型技术发明的一种保护。
《民法典》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规定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和专利权转让等权利。
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他人不得在专利申请权人申请专利前实施该专利,也不得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实施该专利。
3.著作权著作权保护的是主观精神创造,即以字、证、图等方式表达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民法典》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规定包括著作人权和邻接权等权利。
他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可以制作和销售单位已正当取得复制权的复制品。
但是,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下,他人不得擅自复制、发布、发表、播放、表演、展览等。
三、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1.民事赔偿在知识产权纠纷中,民事赔偿是常用的一种解决方式。
如果他人侵犯了你的知识产权,导致了损失,那么你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你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对著作权保护与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与侵权行为

民法典对著作权保护与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与侵权行为民法典是我国立法史上里程碑式的法律,为了保护著作权和知识产权,民法典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和纠纷解决给予了详细的规定。
一、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是指个人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创作的成果所享有的法律权利。
民法典规定,著作权享有人对其作品拥有署名权、修改权、著作权人保护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权利。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展示或传播其作品,擅自署名或者篡改著作权人的作品等。
民法典规定,对于著作权的侵犯行为,著作权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等。
同时,还规定了加重赔偿、连带责任等措施,以更好地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二、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指在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方面的纠纷。
民法典规定了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方式,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处理。
当知识产权纠纷在诉讼期间导致已被诉侵权人的财产受到损害,侵权人可以被要求提供担保。
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为保护权利人利益需要采取的保全措施、判令禁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等。
三、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未经权利人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
民法典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是非法的,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应该受到相应的制裁。
如果侵权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侵权人应该赔偿相应的损失。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加重侵权违法行为的制裁措施,如加重责任、罚款等,以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保护著作权、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和打击侵权行为提供了详细的规范,合理维护了权利人的权益。
我们应该加强对著作权保护和知识产权维权意识的提高,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的文化氛围,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健康发展。
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保护是现代社会发展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针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我国在民法典中做出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旨在维护创造者的权益,促进创新和发展。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详细探讨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法律规定。
一、专利权保护专利权是保护发明创造的一种方式。
我国民法典对专利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民法典第五编的第四章中详细阐述了专利享有人的权益和专利权的保护措施。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专利权享有人对其发明的产品或方法拥有排他使用权。
同时,对于未经许可他人使用、制造、销售等行为,专利权享有人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此外,民法典还对滥用专利权的行为进行了约束。
专利权滥用可能导致市场竞争受到不正当限制,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专利权滥用者可能被要求停止滥用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商标权保护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对于构建品牌形象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民法典对商标权的保护同样给予了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
未经许可他人擅自使用、复制、仿制商标等行为都将构成侵权。
商标权权利人享有请求停止侵权行为以及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
此外,在商标权的保护中,民法典还特别强调了对恶意抄袭、冒用其他商标的惩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恶意冒用商标可能受到民事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是保护文学、艺术等作品的权益。
在民法典中,著作权的保护同样得到了充分的重视。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等权益。
未经许可他人擅自使用、复制、传播等行为构成侵权。
同时,为了保护文化创作的自由和多样性,民法典对著作权的保护也作出了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三条,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是被允许的,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照法定的范围和方式进行使用。
民法典下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民法典下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开发和利用知识产生的特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多个方面。
在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主要法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多个法律法规。
随着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出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有了更加完善的体系和更明确的规范。
本文将从多个维度来探讨民法典下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变化和影响。
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归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第七章的规定,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益,被明确纳入民法典框架中,从而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被归位于民法的总章节之下。
这种归位的变化,意味着知识产权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了更为明确和重视的地位。
同时,民法典的出台也为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提供了更加具体和细致的规范,为知识产权的运作创造了更为清晰的法律环境。
二、权利主体的权益保护民法典的出台明确了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权益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十一编的规定,自然人及法人、其他组织对其所创建、发现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权利,同时也对其在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权益。
这一规定进一步强调了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了知识产权持有者的权益,有利于激励和保护创新活动的进行。
三、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界定民法典对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界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七编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于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此外,对于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人还可能面临加倍赔偿的惩罚。
这一规定为知识产权的维权提供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依据,加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有助于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知识产权保护的多元手段民法典的出台还进一步丰富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多元手段。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既包括诉讼,也包括其他和解、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手段。
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IPR)是指人们在创作和发明过程中所产生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法规。
在中国,民法典成为保护知识产权的基石,为知识产权的创造、使用、转让和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内容。
一、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保护了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权益。
民法典中对著作权的保护作了具体规定,包括著作权的范围、取得和行使等方面。
比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复制、表演、展示、发表和改编作品等。
民法典还对盗版行为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相应的责任和违法行为的惩罚。
二、专利权保护专利权是对发明创造的技术解决方案的独占权。
民法典在专利权的保护方面,规定了专利权人对其发明的独占权,并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进行了界定。
例如,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他人不得生产、销售或使用专利产品。
同时,民法典还明确了在侵权纠纷解决中的赔偿责任和法律救济方式。
三、商标权保护商标权是对商品和服务商标的独占使用权。
民法典对商标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商标的注册与保护上。
任何人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
此外,民法典还明确了商标的保护期限和商标所有人权益的追索方式。
四、著名商号保护著名商号是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商誉度的企业标识。
民法典对著名商号的保护是对其声誉和商业利益的保护。
他人未经著名商号所有人的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与其商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以及可能导致公众对著名商号产生混淆的行为。
五、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独有的经营信息和技术知识,对其进行保护是保护企业创新和竞争力的重要内容。
民法典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保密义务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上。
任何人在没有获得合法许可的情况下,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商业秘密。
总结随着中国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
民法典的知识产权法解释和适用

民法典的知识产权法解释和适用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和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2020年10月1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成为我国现行的最高法律。
这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立法体系进一步完善,并将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护提供更加完备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法进行解释和适用,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规定。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保护原则根据《民法典》第1189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是指对作品、发明、商标、商号、地理标志等在法律上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主要包括原则性保护、平等保护、保护期限和权利归属等原则。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享有知识产权的个人或组织,应当依法享有其产权所规定的权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著作权的法律规定和适用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涵盖了文学、艺术、科学及其他知识创作领域的作品。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著作权人应当享有对其作品的署名权、发表权等权益。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根据作品的不同类型而有所差异,一般为作者终身及其逝世后的50年。
此外,《民法典》对于著作权的转让、许可使用等方面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三、专利权的法律规定和适用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发明者对其发明的独占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1235条,发明人对于其发明享有专利权,并可以依法对他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维权。
民法典规定了专利权的获取条件、保护期限和权利范围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专利制度。
四、商标权的法律规定和适用商标权是保护商标所有人对商标使用的独占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1247条,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享有排他权,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商标权转让、许可使用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商标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侵权行为的追究和民事赔偿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追究和民事赔偿进行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解析

民法典中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解析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和发展各种知识、技术和文化时所享有的权益。
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言,知识产权的保护至关重要。
而在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主要集中在民法典中。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解析。
一、版权保护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十二编《著作权》的规定,作者享有对其作品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这意味着,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能以任何形式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此外,民法典还对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定义,包括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展示、表演、放映他人作品等行为均构成侵权。
二、商标保护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识别和区别其产品和服务的标志。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十一编《商标权》的规定,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享有专属权利。
其他人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同时,民法典还明确规定了对商标的侵权行为的追究和赔偿责任。
三、专利保护专利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二编《知识产权权益》明确规定了专利权利人的权益和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该编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在专利保护范围内的实施专利。
对于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民法典也明确规定了追究和赔偿。
四、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是商业经营者为获得本身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保密性所采取的措施。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和第三编《法律行为》的规定,商业秘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他人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商业秘密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并构成侵权行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变得尤为重要。
我国民法典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
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任何人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侵权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结起来,我国民法典中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主要包括版权保护、商标保护、专利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和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民法典的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有什么规定
知识产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在商业活动中侵害了对⽅知识产权的这种情况,对⽅公司可以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且这个赔偿责任可能还会⽐较严重。
那么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有什么规定呢,店铺⼩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家做法律参考。
⼀、民法典的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有什么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千⼀百⼋⼗五条
故意侵害他⼈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侵犯知识产权的⾏为有哪些
1、未经授权,在⽣产、经营、⼴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2、伪造、擅⾃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3、变相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4、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5、为侵权⾏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为。
侵犯知识产权,有的时候惩罚是很严重的,特别是涉及到⼀些商业活动中,如果公司和公司之间侵犯知识产权的,这个惩罚性的赔偿费⽤可能达到⼏百万上千万,在发⽣了侵权⾏为的时候,⼀般都会双⽅当事⼈进⾏沟通。
如果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致的,才会采取法律⼿段。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店铺做相关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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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作者:徐家力张军强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7年第08期【摘要】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具有三个特殊性:侵权结果具有损害与妨害的双重属性、停止侵害责任永久性、预防性责任扩张。
但这些特殊性散见于各个单行法中,且内容繁杂,不易概括出一般规则。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在民法典中应当采用侵权责任模式,基于知识产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对不同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进行区分,区分后则无设立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必要。
为保证民法典的体系性和逻辑性,应当在侵权责任编中规定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在各单行法中规定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特殊性。
【关键词】民法典知识产权编侵权责任方式知识产权请求权【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DOI】10.16619/ki.rmltxsqy.2017.08.010民法典编纂,是将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化和逻辑化的过程,以法典化的方式宣示公权与私权的划分。
知识产权是否应该纳入民法典并独立成编,学界对此争论不休。
①在宏观层面上,关于知识产权是否应纳入民法典的问题,民法学界与知识产权学界的讨论已经非常深入,且民法学者有着较强的话语权。
然而,从微观角度探讨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与民法侵权责任的共性和特殊性,进而论证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进入民法典的路径研究则并不多见。
研究知识产权与普通民事权利之间的特性与共性,应该解析两者的权利构造。
解析权利构造必然要对权利客体、权利性质、权利特点和权利内容等进行分析和阐述。
②其中,权利内容主要包含权利取得、权利行使和权利保护等因素。
在权利属性方面,民法学者与知识产权学者已就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达成共识。
③知识产权作为民事财产权利的一个类型,与传统民事财产权利没有本质的区别。
④在两者的权利客体方面,学界已就两者权利客体的内容、特点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在理论层面对权利客体和权利对象进行了区分。
⑤但在权利保护方面,尤其是侵权责任的特殊性与民法典的关系方面,学界关注较少。
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具有一定的物权属性,但其属于无形财产,相较于有形物,知识产权在排他性方面存在特殊性。
无形财产与物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其客体可以共享,特定的无形财产可以由若干人同时控制使用,可以同时存在于多个时空。
⑥对应到侵权责任,要研究的就是侵犯知识产权应承担的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责任是否不同于侵犯有体物应承担的责任,这种特殊性是否会影响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
知识产权的责任承担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知识产权本质是私权,其适用原则和调整手段仍未脱离民法,在民法典中对知识产权内容进行规定已基本形成共识。
关于民法典对知识产权法的接纳,立法者和学问家似乎无多争议,但问题在于知识产权法以何种方式“入典”。
⑦各方争论的核心点主要在于应将知识产权规范整体纳入,还是仅在民法总则中进行链接式规定,即知识产权在民法典中的位置、内容和体量等问题。
在民法典中应规定知识产权内容的前提下,考虑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特殊性,知识产权在民法典中是否应采用区别其他民事权利的保护模式?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在民法典中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为创设知识产权请求权保护模式。
崔建远教授持这一观点,认为知识产权法创设知识产权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废弃请求权、获取信息请求权、赔礼道歉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制度最为理想。
⑧另一种为沿用现有的侵权责任保护模式。
魏振瀛教授认为不必规定物权请求权,可将物权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规定在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中。
⑨该文虽未探讨知识产权,但基于知识产权的绝对权属性,这一模式也同样适用。
吴汉东教授虽未专篇分析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但其起草的民法典知识产权编建议稿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的四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即采纳以侵权责任模式保护知识产权。
⑩吴汉东教授与民法学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将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专门规定在知识产权编中,并非放入侵权责任编中。
综上,哪种模式既能发挥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特殊性,同时又不破坏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协调性?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我国的民事责任由“侵权责任—合同责任”二分体系组成。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十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既包含侵权责任又包含合同责任。
除去合同责任,就剩下《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八种侵权责任方式。
这八种侵权责任方式中能适用于知识产权的主要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可以请求权为基础对这七种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方式进行分类,第一类为知识产权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知识产权的“物上请求权”主要包括排除妨害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这是一种请求停止侵害的物权之诉;⑪第二类为债权请求权,即赔偿损失;第三类为人格权请求权,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也有学者认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属于知识产权请求权。
⑫虽然知识产权兼具有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但这些责任方式是以知识产权中的人格权为基础,因此应划入人格权请求权。
基于人格权请求权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特殊性相对不强,本文对这几种责任不做深入探讨。
基于知识产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责任划分。
在逐类分析几种侵权责任方式的特殊性之前,必须将绝对权请求权与相对权请求权进行区分。
在德国民法上,侵权所引发的就是损害赔偿之债,并不能引发以绝对权请求权为基础的侵权责任方式。
传统上,侵权行为的后果就是引起损害赔偿,故侵权责任也就仅表现为损害赔偿责任。
⑬德国民法创设有物权请求权,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可以基于物权请求权实现,因而并不包含在侵权之债中,这也体现了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功能是填平损失。
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并不要求发生实际损害,而仅仅是基于为了实现权利的圆满状态而产生的请求权,这体现的是预防功能。
侵权责任法功能定位正日益从填补损害为主开始过渡为预防功能并重。
我国民法学界对于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不应仅限于损害赔偿,已初步达成一些共识。
⑭知识产权上的侵权是指Infringement而非Tort,Infringement包含了与知识产权请求权相对应的侵害。
这种侵害的行为人所应负的民事责任包括(但远远不限于)损害赔偿,但更包括与赔偿(乃至财产利益)无关的其他责任(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
⑮为了分析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特殊性,这里有必要对“损害”与“妨害”进行区分。
损害是指已经造成了不利后果,赔偿损失责任只能在特定主体之间产生,并以侵权人割让自己财产的方法填补被侵权人财产上的损失。
妨害是指并没有产生实际损失,仅仅使得权利的圆满状态遭受损害,排除妨害的责任并不需要减损侵权人自己的财产,因为被侵权人并没有财产上的损失,仅需要侵权人退出权利人的领地,使其权利恢复圆满状态。
原权是请求权时,对应于以损害赔偿为主的割让式责任;原权是支配权时,则民事责任既可以是割让式责任,也可以是退出式责任。
⑯但是这样的区分颠覆了侵权责任以损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逻辑,既然没有损害结果,就不能认定侵权,何来排除妨碍的侵权责任。
因此有学者主张“大损害说”,即“损害”是一个比较广的概念,不但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还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
⑰魏振瀛教授反对此观点,他认为“大损害说”是法律概念的重大变革,涉及侵权责任法体系,目前尚未充分论证,且与现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存在逻辑矛盾。
⑱基于损害与妨害的区别,损害对应的是债权请求权,而妨害对应的是物权或知识产权请求权。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特殊性。
因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知识产权侵权区别于传统民事侵权。
有学者总结了知识产权侵权的四个特征:侵害形式的特殊性;侵害行为的隐蔽性;侵权范围的广泛性;侵权类型的多样性。
⑲侵权的特殊性必然导致侵权责任方式的特殊性。
第一,知识产权的赔偿损失责任具有特殊性。
侵犯知识产权产生的损失本质究竟是什么,是损害还是妨害?比如,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这种侵权在本质上是侵犯了专利权的圆满状态,还是会给专利权人造成一种需要侵权人割让自身财产来填补的实实在在的损失?侵犯知识产权导致的损失,不同于民法上的损失,知识产权上的损失具有损害与妨害的双重属性。
在民法上,侵犯人身权或传统财产权,会产生一个需要填平的财产性的“坑”。
民法上的损失是具体的、可确定的,但因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其被谁侵权、何时被侵权、侵权的范围等因素难以确定,造成的损失也很难确定。
知识产权的权利对象难以抽象,权利人往往无法证明其所受损害,更遑论精确衡量其损害数额。
⑳除此之外,侵犯知识产权不一定会产生财产性的“坑”。
例如侵犯专利权并不一定必然导致专利权人产品销售量的减少,换言之,停止侵权后专利权人的产品销量并不一定必然增加,但此时我们不能说没有发生侵权,因为侵权人侵犯了专利权中的排他权。
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专有权、垄断权,并且首先表现为法律上的一种排他权。
考察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计算方法的适用顺序,首位是权利人的损失,之后是侵权人的获利。
而侵权人的获利根本不能与权利人的损失划等号,却依然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说明侵犯知识产权造成的损失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市场垄断范围的破坏,因此知识产权侵权结果具有损害与妨害的双重属性。
第二,知识产权的停止侵害责任具有特殊性。
这种特殊性表现为三个方面。
首先,停止侵害责任的适用具有普遍性。
民法上的停止侵害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损害行为。
若损害不再继续或不再存在,则没有必要适用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救济。
但因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大多数侵权都具有一定的持续性。
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要发生知识产权侵权,就会适用停止侵害责任。
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一般认为只要有侵权事实,侵权人就必须负“停止侵害”的责任,无需考察行为人故意、过失等主观要件。
其次,停止侵害具有永久性。
停止侵害的本质为永久性禁令。
不同于民法上的停止侵害仅适用于一个具体的正在发生的或者持续性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导致权利人不能像控制有形物一样控制知识产权,即使一个侵权行为结束,侵权人还可以再次侵权。
因此,知识产权上的停止侵害不仅意味着本次侵权须停止,还意味着之后永不可以再侵权。
最后,停止侵害具有超越性法律效力。
因为停止侵害具有永久性禁令的性质,知识产权上的停止侵害产生了超越民法上的停止侵害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对被侵权人的影响也更大。
比如对侵权专利产品颁发禁令,会导致侵权产品在全国范围内不能使用;再例如中国对美国的侵权电子产品颁发禁令,会导致该产品无法进入中国市场。
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停止侵害对当事人产生的影响和法律效力是极其深远的。
正因如此,停止侵害的适用需要受到限制。
由于权利范围的不确定性,停止侵权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停止侵权的适用应当受到限制。
正是基于以上三个特性,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停止侵害往往扮演着比赔偿损失更为重要的角色。
甚至很多情况下,免除了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却仍不能免除停止侵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