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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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是怎样的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是怎样的

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是怎样的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是怎样的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有学者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构成的四个方面,阐述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一)关于违法性问题。

这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虽然在学术界不少学者在研究违法性是否应独立地成为侵权的构成要件,但至少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违法性这个要件是必不可少的。

(二)关于损害事实(结果)问题。

在一般民事侵权理论侵权的构成中,无论是三要件说、四要件说还是五要件说,都认为损害事实是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但是已经有不少学者提出,在知识产权侵权构成中,损害事实(结果)已经不再是必需的构成要件,这也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不同点之一。

(三)关于因果关系。

这是一般民事侵权理论中,民事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但由于有些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不要求有损害后果,因此只有对造成损害后果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需要确定侵权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时,因果关系的认定才有意义。

法律小知识侵权案例分享(3篇)

法律小知识侵权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版权侵权案件层出不穷。

在众多侵权案件中,有一则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则案例涉及的是一部小说的版权纠纷,当事人双方围绕版权归属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以下是这起侵权案例的详细情况。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某知名网络小说作家被告:乙,某网络小说网站2010年,甲创作了一部网络小说《穿越时空的爱恋》,该作品在网络上广受欢迎。

2011年,乙未经甲的许可,在其网站上发布了《穿越时空的爱恋》的全文。

甲发现后,向乙发出了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通知,但乙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甲将乙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甲对《穿越时空的爱恋》是否享有著作权?2. 乙是否侵犯了甲的著作权?3. 如果乙侵犯了甲的著作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甲对《穿越时空的爱恋》享有著作权。

法院认为,甲创作的《穿越时空的爱恋》属于文字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甲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

2. 乙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法院认为,乙未经甲的许可,在其网站上发布了《穿越时空的爱恋》的全文,侵犯了甲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3. 乙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乙立即停止在网站上发布《穿越时空的爱恋》的全文,并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关于著作权的认定本案中,甲创作的《穿越时空的爱恋》属于文字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甲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只要作品具有独创性,即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作者就享有著作权。

2. 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本案中,乙未经甲的许可,在其网站上发布了《穿越时空的爱恋》的全文,侵犯了甲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构成侵权。

3. 关于法律责任本案中,乙侵犯了甲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追责机制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追责机制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追责机制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律保护创造性成果的制度,它保护了创作者、发明家和创新者在其作品和发明上的权益。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能会对权利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创作积极性的削弱。

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各个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追责机制。

一、认定侵权行为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首先需要认定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等进行非法使用、复制、传播或销售等行为。

侵权行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例如制造和销售盗版制品的行为。

法律对于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判定侵权行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结果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法律追责机制一旦侵权行为被认定,权利人可以依靠法律追责机制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追责机制主要包括民事追责、刑事追责和行政追责。

1. 民事追责民事追责是指侵权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追偿。

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侵权影响并赔偿损失。

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法院可以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如若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商业性的,还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利润偿付。

2. 刑事追责对于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进行刑事立案追责。

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罚则,例如对于制作和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追责的主要目的是惩罚侵权人并预防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

3. 行政追责行政追责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追责的主要目的是对侵权行为进行惩罚和制止,以维护知识产权的正常秩序。

行政追责的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以及吊销许可证等。

三、加强执法力度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加强执法力度是非常必要的。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监测和查处力度,加强与权利人的合作与协调。

同时,应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对侵权行为的追责力度和处罚力度。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知识产权侵权⾏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知识产权受到国家的保护,⼀旦发现⾃⼰的知识产权有被别⼈侵权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进⾏维权。

只是要先去认定侵权的⾏为,在维权的时候才有充分的证据。

那么,知识产权侵权⾏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听⼀听店铺⼩编给出的详细讲解。

知识产权侵权⾏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1、未经授权,在⽣产、经营、⼴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2、伪造、擅⾃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3、变相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4、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5、为侵权⾏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为。

在侵权⾏为中,对于财产所有权的侵犯主要表现为侵占、妨害和毁损。

这些⾏为往往是直接作⽤于客体物的本⾝,与客体物之间的联系是直接的、紧密的;侵权⾏为的具体表现内容,涉及到占有、使⽤、收益和处分各个⽅⾯。

对于知识产权的侵犯则主要表现为剽窃、篡改和仿制。

这种侵权⾏为作⽤于作者、创造者的思想内容或思想表现形式,与知识产品的物化载体⽆关。

例如,⾮法将他⼈创作的字画攫为⼰有,它涉及的是物体本⾝,即创作的物化载体,该⾏为应视为侵犯财产所有权的⾏为;如果⾏为⼈虽未占有这⼀字画,但擅⾃将其翻印出售,则该⾏为涉及的是⽆形财产。

知识产权侵权⾏为如何认定1、权利及保护范围的确定;2、分析其保护范围的构成要素;3、针对被控侵权物提出并确定其权利实现范围;4、分析其权利实现范围构成要素;5、将两者被确定的范围和具体构成要素进⾏对⽐,准确适⽤各项判断原则和⽅法;6、相同或相似性的判断;7、作出认定侵权或不认定侵权的结果。

侵权行为地的确定是怎样的?

侵权行为地的确定是怎样的?

侵权行为地的确定是怎样的?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商标权的保护,商标是一个企业或产品身份的标志。

未经持有有同意,是不可以使用的。

要现实的法律事务中商标侵权纠纷的事件时有发生。

商标侵权行为地,即以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场所为侵权行为地。

该怎么确定侵权行为地呢?我为您详细介绍。

侵权行为地的确定是怎样的?请看下文。

一、商标侵权的侵权行为地应该如何确定?从我国商标法规定来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通常包括以下要件:(一)违法性。

即行为人未经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而客观上行使商标权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二)损害后果。

造成损害后果或即将发生损害后果,即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已经造成损害或者即将造成损害,可表现为产品销量下降,利益的减少或者商标信誉降低等。

(三)因果关系。

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

(四)过错。

包括有过错和无过错两种。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非法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在认定是否侵权时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而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认定是否侵权时不以行为人主观上过错为要件,即使行为人无过错,仍然构成商标侵权,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已,但还是要承担其他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商标侵权的行为有哪些?根据我国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具体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一)使用侵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必须经商标所有人同意并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然后在商标局备案。

如果未经许可而实施该行为,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均构成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销售侵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属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销售行为的构成,不再以销售者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而论。

论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规则——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为中心

论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规则——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为中心

2021年第1期(总第162期)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ofFujianInstituteofFinancialAdministratorsNo.12021Serial No.162论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规则——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为中心周立勤(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摘要:在司法实务中,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确定地域管辖时存在争议,主要原因在于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存在不同理解。

从该条的历史演变可见该条主要针对的案件类型应当是因信息网络侵权导致侵权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难以确定的案件。

但“信息网络侵权%—词含义过于泛化导致对该行为的认定存在分歧。

同时,涉电商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其销售行为包括“信息发布%与“交付行为%两部分,虽两部分侵犯了不同权利,但在管辖确定之时存在“捆绑效应%;此外,虽然地方法院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进行了探索,但是仍然存在不足#要使得司法审判在这一点上得到统一,可以从立法目的出发对第二十五条进行区别适用#关键词:信息网络侵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地域管辖;原告住所地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768(2021)01-0056-09为解决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浮现的诸多问题给审判带来的挑战,2019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发布了《涉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以《审理指南》)。

这是自《中华人民和国电子》(以)生效后发布的第一个涉及平台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指导,浙江为电子大省,势他的司法实。

该指南第六条认为'平产品的行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民)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应以被侵权人住所地确定地域管辖。

”该规定试图回应民诉法解释中特殊地域管辖条款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案的适用,类案件的情分,《审理指南》的尝试仍然存在不足%本i 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适用问题、原因以及其在涉案件适用的进行分析,以期为统一该条在用提的思路%一、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历史变革与适用现状(!)第二十五条+-史变革民第二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进行规范。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怎么认定及如何抗辩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怎么认定及如何抗辩

知识产权侵权⾏为怎么认定及如何抗辩知识产权是⼈类的智⼒成果享⽤的权利,但是因为保护意识不强⽣活中经常被侵权。

侵权后维护需要抗辩。

那么,知识产权侵权⾏为认定及抗辩是怎么样的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知识产权侵权⾏为怎么认定及如何抗辩⼀、知识产权侵权⾏为认定(⼀)被侵权的知识产权必须具备有效性这⼀要件也即被侵犯的知识产权必须是在我国申请的,并且已经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核实与批准。

知识产权的有效时间必须不能过期,也不能是正在进⾏申请的⽽尚未批复的,或者已经被知识产权局的复审委员会所宣布失效的。

以上的有效性若不具备,则不能进⾏知识产权侵权的诉讼。

(⼆)侵权⾏为务必清晰界定这⼀要件也即原告⽅必须对侵权⽅的⾏为进⾏详细说明,并能够提供充⾜的证据证明侵权⾏为的发⽣。

事实上,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已对这⼀要件进⾏了详细规定,并指出了侵权⾏为的种类及不能算作是侵权⾏为的事件。

(三)侵权⾏为必须是以营利性为⽬的,⽽不以营利性为⽬的的侵权⾏为则应视情况⽽定。

根据规定,如果以营利性为⽬的使⽤⼀项知识产权,在使⽤⽅必须获取所有者的许可,否则,则构成知识产权的侵权⾏为。

因此,营利性为⽬的也是知识产权侵权的主要构成要件之⼀。

(四)侵权⾏为的发⽣必须是由侵权⽅的主观过错所致。

这⼀要件认为,⽆论侵权⽅的主观过错是有意性还是⾃⾝失误所致,都应对知识产权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如果侵权⽅能够证明这⼀⾏为的合法性也可以不负赔偿责任,但仍需要承担停⽌侵权、销毁侵权产品等侵权的民事责任。

⼆、知识产权侵权⾏为抗辩(⼀)相关部门应明确知道⾃⾝是否具备充⾜的资质来作为维护知识产权的所有⽅,因此法制部门需对原告的主体资质进⾏技术认证,若发现不符合主体资质之处,则应取消诉讼⾏为。

(⼆)明确所要诉讼的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期。

⼀般⽽⾔,知识产权具有⼀定的时间限制,如根据《专利法》的保护期在10年到20年之间,并且是从专利的申请之⽇开始计算。

现代中国法律案例(3篇)

现代中国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李某某,男,40岁,某市居民。

两人均为邻居。

2018年,张某某在自家的后院种植了一片杨树,预计未来几年内可以收获木材。

李某某则在张某某的隔壁种植了一片桃树。

随着时间的推移,两家的果树逐渐长大,树冠开始相互交错。

2019年5月,张某某在修剪自家杨树时,由于疏忽,一根杨树枝条意外折断,飞向李某某的桃树,导致李某某的桃树受到严重损害。

李某某认为这是张某某的疏忽造成的,要求张某某赔偿损失。

双方协商未果,李某某遂将张某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2. 损失赔偿的具体数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了以下事实:1. 张某某在修剪杨树时,确实因疏忽导致树枝折断,飞向李某某的桃树。

2. 由于树枝折断,李某某的桃树受到损害,部分桃子提前脱落,影响了当年的收成。

3. 张某某在修剪杨树时,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存在一定过错。

针对争议焦点,法院认为:1. 张某某在修剪杨树时,因疏忽导致树枝折断,飞向李某某的桃树,侵犯了李某某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2. 关于损失赔偿的具体数额,法院考虑到以下因素:(1)李某某的桃树受到损害,导致当年收成减少,经济损失为1000元。

(2)张某某在修剪杨树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3)考虑到双方系邻居关系,法院决定在赔偿金额上给予一定的优惠。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张某某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800元。

四、判决结果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按照法院判决,一次性支付给李某某800元赔偿款。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是侵权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

本案中,张某某在修剪杨树时,因疏忽导致树枝折断,飞向李某某的桃树,侵犯了李某某的合法权益,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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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地认定
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一般认为包括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反不正当竞争权、等智力成果权的侵害行为知识产权法相对于民法来讲,属于特殊法。

民法概括性地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或条件,知识产权法则更加具体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我们不但要依据民商法、侵权行为法从总体上把握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和认定标准,还要依照各部知识产权法具体地掌握对每一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认定的规格和要点,才能完成在审判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适用的任务。

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四种表述方式
一种是明确规定在相应法律的法律责任一章中,在同一条规定了民事等法律责任后,再一一列举应受民事责任追究的侵权行为,如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种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一章中,专条规定侵权行为
另专条规定这些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商标法第三种是在法律的总则部分专条规定为法律所禁止的侵害专利权的行为,而在权利保护一章专条列举规定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并在该章中规定了应当追究的法律责任,如专利法
第四种为专章规定侵权或违法行为,并另外专章规定应追究的法律责任,如反不正当竞争法
概括起来说,知识产权法一般都规定了相应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列举规定了侵权行为及除外情况和限制条件,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一般为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因而,我们在认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就要注意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认定侵权事实的所有法律事实,即侵权所必备的法律事实系统。

避免任何片面主观地看问题。

这对于审判案件的法官来说,尤其重要。

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抗辩
(一)相关部门应明确知道自身是否具备充足的资质来作为维护知识产权的所有方,因此法制部门需对原告的主体资质进行技术认证,若发现不符合主体资质之处,则应取消诉讼行为。

(二)明确所要诉讼的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期。

一般而言,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如根据《专利法》的保护期在10年到20年之间,并且是从专利的申请之日开始计算。

(三)明确知识产权的诉讼时间效力。

我国知识产权法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认定知识产权提起诉讼的时间有效期为两年,并且这一时间应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进行计算。

如果超出两年的诉讼时效,则法院将不再受理这一侵权事件,而原告也将丧失起诉的权利。

(四)明确知识产权法所适用的范围,而这又主要以知识产权保护申请书来加以体现。

一般情况下,双方都需提交知识产权保护申请书,相关部门有必要对双方所
提交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核定与对比,从而明确双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是否具备相同或相似性。

与此同时,也要及时了解双方知识产权的申请是否含有限制性条款,从而明确界定双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范围,并最终对保护申请书中的一系列内容进行界定,确定是否构成知识产权的侵权。

(五)运用公知技术进行抗辩。

所谓公知技术,是指在专利申请之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有过发表或者运用其他方式使公众对此有一定的认识。

(六)充分运用各种权利进行抗辩。

我国《专利法》有明确规定,认为一些单位虽然并非专利的所有者,但是由于获得了一定的许可权,并采用这种知识制造了相关的产品,最终盈利,则并不能算作是侵权行为,专利所有者也无权对此进行申诉。

(七)运用合法渠道取得来进行抗辩。

我国《专利法》对此也有着十分清晰的解释,也即如果被告方在不知晓具体事项的情况下,应该被认定为是善意的第三方,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侵犯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种合法性实质上是指被告方所有的制造。

销售、服务环节都遵循法律的相关规定,并可以证明所取得的财产来源渠道合法,则就并不能算作为侵权。

另外,被告方也可运用临时过境、科研目的及强制许可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力,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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