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淄博市优质结构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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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19•【字号】淄政发〔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发〔2018〕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淄博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19日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8〕2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加快建立统一管理、共同实施、权威公信、通用互认的质量认证体系,经过3-5年努力,我市质量认证标准体系、组织体系、监管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和国际合作互认体系进一步完善,质量认证在工业、农业、服务业、社会治理领域得到广泛实施,质量认证证书数量和认证覆盖率位居全省前列。

二、加强质量治理能力建设(一)推广质量管理先进标准和方法。

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质量管理标准,结合行业特点对全面质量管理、六西格玛、精益管理、卓越绩效评价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进行改造提升,打造质量管理“工具箱”。

鼓励企业运用质量认证方式加强质量管理,推动质量管理先进标准、方法向一二三产业和社会治理等领域全面延伸。

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推动质量管理通用要求与行业特殊要求相结合,建立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到2020年,组织1000家以上企业开展质量管理标准培训,新培育一批质量标杆企业,组织开展质量标杆交流活动。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8〕21号文件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8〕21号文件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8〕21号文件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淄政发〔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8〕21号文件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切实解决当前制约实体经济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制定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报省政府同意后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原则上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

(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各区县政府负责实施)二、全面落实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制定关于做好我市部分行业期末留抵退税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申报辅导,优化审批流程,继续做好国家、省部署的分批次落实留抵税额退税工作。

待国家正式批复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后,积极争取我市更多企业和项目列入政策支持范围,及时足额完成留抵税额兑付。

(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负责实施)三、阶段性降低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市级及各区县纳入财政管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70%标准征收(房地产项目除外)。

(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实施,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四、继续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2018年年底前,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降低不少于0.07元,全市工商业用户电费负担年减轻不低于3亿元;对需要缴纳高可靠性供电费的用户,电网企业严格按照用户受电电压等级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减免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在目前将低压接入容量标准由50千伏安扩大到100千伏安的基础上,再逐步扩大低压接入容量;完善差别化电费收缴方式,全面实行厂区生产、生活用电分别计价政策。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27•【字号】淄政办字〔2018〕163号•【施行日期】2018.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淄政办字〔2018〕1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27日淄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以便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决策支持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17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称决策),是指纳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以下称决策后评估),是指评估机关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问题以及其他影响因素进行分析评估,并向市政府提交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决策后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据科学、规范的标准实施。

第四条市政府办公室应会同决策目录中确定的决策承办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并结合决策的实施情况,编制决策后评估事项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政府办公室可根据决策的实施情况对决策后评估事项目录进行调整。

第五条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或者决策执行期限进行,符合下列情形并经批准,应当开展后评估:(一)决策事项执行期限10年以上(含本数)或者没有规定执期限的,每满5年评估一次;(二)执行期限3年以上(含本数)10年以下的,每满3年评估一次;(三)执行期限不足3年的,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开展评估;(四)规划类事项一般在届中评估一次。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8年前三季度全市重点镇(街道)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通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8年前三季度全市重点镇(街道)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通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8年前三季度全市重点镇(街道)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22•【字号】淄政办函〔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8年前三季度全市重点镇(街道)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通报淄政办函〔2018〕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今年以来,全市各重点镇(街道)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一个目标定位、四个着力建设、十个率先突破”的总体思路和工作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继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实施新旧动能转换,经济结构持续优化,经济运行总体保持了平稳有序的发展态势。

现将2018年前三季度全市38家重点镇(街道)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通报如下:一、税收总收入。

前三季度,各重点镇(街道)完成税收收入189.53亿元,完成情况良好。

税收总收入居前10位的镇(街道)依次是:桓台县马桥镇、桓台县果里镇、临淄区金山镇、淄川区钟楼街道、桓台县唐山镇、桓台县索镇、张店区南定镇、沂源县悦庄镇、张店区马尚镇、临淄区稷下街道。

上述镇(街道)完成税收收入110.62亿元,占全市重点镇(街道)税收总收入的58.36%。

二、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前三季度,各重点镇(街道)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95.07亿元。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居前10位的镇(街道)依次是:临淄区金山镇、桓台县马桥镇、淄川区钟楼街道、桓台县果里镇、桓台县唐山镇、临淄区稷下街道、沂源县悦庄镇、周村区北郊镇、临淄区凤凰镇、临淄区辛店街道。

上述镇(街道)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收入54.56亿元,占全市重点镇(街道)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57.38%。

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前三季度,各重点镇(街道)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稳步增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8273元,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2018年度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的通知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2018年度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的通知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2018年度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2.24•【字号】•【施行日期】2018.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2018年度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的通知各区县房管局,博山区住建局,高新区房管处,文昌湖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并在淄博房产信息网公示无异议,现将2018年度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公布如下:1.山东鸿润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2.山东正诚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3.山东金鹏颐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4.淄博今天中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5.山东国润恒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6.淄博齐正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7.淄博忠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8.淄博金正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9.山东明嘉正德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10.山东国晟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11.山东智乾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12.山东圣鑫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13.山东德昀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14.淄博乐众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15.淄博方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16.淄博瑞晟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17.淄博同生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18.淄博三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19.桓台县金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20.沂源方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21.沂源县新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22.山东三鑫房地产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23.山东众合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24.山东中大恒正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25.山东腾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6.山东金庆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27.山东三一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28.山东天昊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淄博市房产管理局2018年2月24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6.28•【字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桓台县建管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科室:现将《淄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6月22日淄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诚信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运用定量的分析方法,依据建筑业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市场行为信息,对企业作出信用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企业实施综合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及时的原则,实行标准统一、信息共享、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评价方式。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建筑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建筑管理、质量安全、墙改节能等相关机构按照职责做好不良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工作。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桓台县建筑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从事建筑活动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工作和所属企业良好信用信息的初审工作。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2.23•【字号】•【施行日期】2018.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桓台县建管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2月23日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紧紧围绕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解决工程安全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以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抓手,坚持标本兼治、源头管控、综合治理,建立健全重预防、抓治本的长效机制,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紧抓强化安全责任落实、“两体系”建设、重大危险源管控等重点环节,坚持问题导向,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主要控制目标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行业领域杜绝较大及以上或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实现双下降。

市直管工程不发生两人及以上或累计两人死亡事故;局属单位无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或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工作重点(一)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1.切实强化安全生产领导责任。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红线”意识和“首位”要求,深入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18年淄博市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工作考核要点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18年淄博市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工作考核要点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18年淄博市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工作考核要点的通知正文:----------------------------------------------------------------------------------------------------------------------------------------------------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18年淄博市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工作考核要点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各项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全市住建领域新旧动能转换,根据省、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有关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了《2018年淄博市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工作考核要点》,现印发给你们。

请对照考核内容要求,明确责任,强化措施,按时保质完成2018年各项工作任务。

考核结果将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县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并通报各区县人民政府。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4月3日2018年淄博市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工作考核要点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全市住建领域新旧动能转换,根据省、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有关要求,提出考核要点如下:一、装配式建筑1.建立政府牵头的工作协调机制,有健全的装配式建筑管理机构,有专职管理人员并有经费保障。

2.以政府名义出台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政策文件,在土地、财税、金融、企业减负等方面有激励政策,制定切实可行的装配式建筑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3.把装配式建筑要求纳入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明确新建建筑装配式建筑比例,2018年度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15%以上。

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项目应实施装配式建造,学校、医院、市政设施等政府投资工程应率先使用装配式建筑技术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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