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证》配发及管理规范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规章,实现道路运输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提高道路运输管理水平,部在1997年印发的《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1997]516号)的基础上,组织修订了《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十月十五日(章)目录第一章总则 (7)第二章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8)第三章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1l第一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11)第二节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 (20)第三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 (27)第四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34)第一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34)第二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专用设备管理 (50)第三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59)第五章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64)第一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64)第二节客运车辆管理 (84)第三节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 (92)第四节客运经营管理 (111)第五节客运标志牌管理 (122)第六章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规范 (128)第一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128)第二节机动车维修管理 (140)第三节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 (146)第七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规范 (152)第一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152)第二节教练员管理 (166)第三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 (170)第八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规范 (174)第一节从业资格管理 (174)第二节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185)第三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 (189)第四节从业行为管理 (202)第九章道路货运站(场)管理工作规范 (205)第一节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 (205)第二节道路货运站(场)管理 (209)第十章道路客运站管理工作规范 (212)第一节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 (212)第二节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213)第三节道路客运站管理 (217)第十一章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工作规范 (221)第一节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范围 (221)第二节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程序 (222)第三节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管理 (228)第十二章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230)第一节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职责 (230)第二节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232)第三节国际道路运输车辆管理 (252)第四节国际道路运输管理 (261)第五节国际道路运输单证与标志管理 (267)第六节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查验项目 (271)第十三章道路运输证件管理工作规范 (274)第一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 (274)第二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填写 (277)第三节《道路运输证》配发及管理 (285)第四节《道路运输证》填写 (291)第五节从业资格证填写 (296)第六节道路运输证件申领、发放与销毁 (303)第十四章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范 (306)第一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306)第二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308)第三节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基本规范 (314)第四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证据规范 (318)第五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程序规范 (327)第六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342)第七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 (364)第十五章道路运输统计管理工作规范 (368)第一节统计原则 (368)第二节统计内容和报送 (368)第三节统计要求 (369)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责,严格道路运输管理程序,规范道路运输管理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责,严格道路运输管理程序,规范道路运输管理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规范制定和落实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具体要求。
第二章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行为规范一、职业道德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热爱人民,爱岗敬业,甘当公仆,依法行政,团结协作,廉洁奉公。
二、仪表举止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做到:(一)衣着整洁得体。
上班时间不赤脚,不穿拖鞋。
(二)举止端庄大方,坐立姿态文雅。
(三)礼貌待人,互相尊重。
(四)接待来人时,应起立迎接,面带微笑,主动请坐。
(五)使用文明用语,表达准确、通俗简洁。
(六)耐心回答当事人的有关咨询。
三、文明用语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使用以下文明用语:(一)您好,这里是××××(单位名称),请讲……(用于接电话时)。
(二)请您稍候再来电话。
(三)请进。
(四)您好,请问您找哪位/请问我可以帮什么忙/请问您有什么事?(五)请您不要着急,有事慢慢说。
(六)这件事请您到××科(股、室、大队)办理。
(七)请稍等!(八)对不起/很抱歉,让您久等了。
(九)请您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十)这是法律规定的,请您配合。
(十一)多谢您的合作!(十二)不客气,这是我应该做的。
(十三)请您多提宝贵意见。
(十四)谢谢您的提醒。
(十五)谢谢。
(十六)再见。
四、服务忌语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不得使用以下用语:(一)找谁!(二)没上班呢,等一会儿再说/下班啦,明天再来。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1号令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1号令)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运输证规章制度上墙

运输证规章制度上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运输证制度,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促进运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运输证是指经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颁发的凭证,运输企业持有该证件方可从事相应的运输活动。
第三条运输证的种类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许可证等,具体的种类和管理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制订。
第四条运输证的颁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设立歧视性规定。
第五条运输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到期后需及时办理续期手续,否则将被取消资格。
第六条运输证的办理费用由运输企业自行承担,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七条运输证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公布颁发、注销等相关信息,便于社会各界监督。
第八条运输企业在申请和使用运输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规定将受到处罚。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第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从事各类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必备凭证,具体的经营范围和条件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条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条件和合格的从业人员,经审核合格后方可颁发。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借用,一旦发现将立即取消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变更、补办、注销等手续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拖延或违规操作。
第十三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企业,将被取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可能受到其他处罚。
第三章运输许可证第十四条运输许可证是指从事特定运输活动的凭证,具体的种类和管理规定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申请运输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车辆和指定路线,经审核合格后方可颁发。
第十六条运输许可证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超员载客、超载货物,违法者将受到处罚。
第十七条运输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到期需重新申请办理,否则将不得从事相关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企业,将被取消运输许可证,并可能受到其他处罚。
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含道路运输证焕发、补发)服务指南

事项编码:11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含换发、补发)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17年月日实施日期:2017年月日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含换发、补发)服务指南一、设立依据(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二、申请条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
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
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要求;(六)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的要求。
在对挂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年度审验时,应当查验挂车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件。
三、申请材料(一)11.1,11.2车辆道路运输证配换发(一)、普货车辆1.浙江省道路运输办事事项申请书2. 车辆3寸(9cm×6.2cm)45度彩照两张3.机动车行驶证正反面复印件;4.机动车登记证书有内容的页面复印5.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证明6.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表,(总质量3500千克以上的以柴油或者汽油作为单一燃料的车辆)7.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配备证明(12吨以上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需要)8.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9.经办人的身份证明10.委托书(二)、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1.浙江省道路运输办事事项申请书2. 车辆3寸(9cm×6.2cm)45度彩照两张3.机动车行驶证(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4.机动车登记证书有内容的页面复印件5.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证明6.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原件7.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表(总质量3500千克以上的以柴油或者汽油作为单一燃料的车辆)8.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证明9.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罐式专用车需要)10.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证明(罐式专用车需要)11. 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复印件12. 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1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14.委托书(三)、客运车辆:1.《许可决定书》2.车辆行驶证正反面复印件3.车辆登记证复印件4.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复印件5.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终端装置安装证明6.《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证书》原件7.、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卡复印件8. 车辆3寸(9cm×6.2cm)45度彩照两张9.车辆燃油消耗量核查结果报告(新车、非专营或外地转入车辆。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交通运输部对1990年颁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进行了修订,并于2016年1月22日重新颁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规定》贯彻实施的重大意义《规定》是依据《道路运输条例》,根据道路运输行业对营运车辆技术管理需求的变化,在全面梳理和总结近年来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经验基础上修订的。
与原13号令相比,《规定》对车辆维护制度进行了重点改革,进一步明确了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对车辆技术管理确定了“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适时更新”的原则,经营者可以自行确定维护周期,自觉组织实施车辆维护,重新划分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调整了客车、危货运输车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周期和频次。
《规定》的实施,对于加快构建我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新格局,保障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行车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推动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精神,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实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使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四个交通”发展。
二、准确把握《规定》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一)《规定》重新确立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原则和方针。
《规定》针对我国新时期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特点,参考借鉴了国外商用车管理的先进经验,明确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方针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的原则。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xx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交通运输部对1990年颁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进行了修订,并于20xx年1月22日重新颁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xx 年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实施。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规定》贯彻实施的重大意义《规定》是依据《道路运输条例》,根据道路运输行业对营运车辆技术管理需求的变化,在全面梳理和总结近年来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经验基础上修订的。
与原13号令相比,《规定》对车辆维护制度进行了重点改革,进一步明确了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对车辆技术管理确定了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适时更新的原则,经营者可以自行确定维护周期,自觉组织实施车辆维护,重新划分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调整了客车、危货运输车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周期和频次。
《规定》的实施,对于加快构建我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新格局,保障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行车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推动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精神,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实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使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四个交通发展。
二、准确把握《规定》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一)《规定》重新确立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原则和方针。
《规定》针对我国新时期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特点,参考借鉴了国外商用车管理的先进经验,明确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方针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的原则。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一、为贯彻执行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道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规范制定和落实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具体要求。
2020/3/27第二章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含设区的市所属区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4.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5.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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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证》配发及管理规范
一、《道路运输证》配发原则
《道路运输证》全国实行统一式样,由交通运输部制,并:按照以下原则发放:
(一)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按一车一证的原则,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
(二)从事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其《道路运输证》由车籍地市(地、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
(三)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其《道路运输证》由许可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各地也可视情由许可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委托车籍地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
(四)货车挂车原则上应当单独办理《道路运输证》,但货车主车(牵引车)与货车挂车号牌一致时,可在主车的《道路运输证》的“备注’’栏中注明,挂车不另发证。
IC卡《道路运输证》的配发和相关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道路运输证》配发程序
(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应当向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材料进行核实后,依据其有关车辆信息、经营范围等内容配发《道路运输证》。
(二)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
2.法人单位应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分公司应提交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3.客车申领《道路运输证》的,还应提交班线、包车或旅游客运的许可决定书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经营者为企业的,还应提供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
5.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
6.9cm× 6.2cm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2张,一张用于证件制作,一张存入车辆管理档案中。
7.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8.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客运车辆还应提供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客车类型等级核定结论。
三、《道路运输证》的管理
(一)《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
1.《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换发,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年的车辆审验工作进行。
2.《道路运输证》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
3.《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并在业户档案及车辆技术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
道路运输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被暂扣《道路运输证》的,车籍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为其补办新的《道路运输证》。
4.《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
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5.每辆车《道路运输证》补办次数1年内超过三次的,应终止补办。
(二)车辆转籍、过户《道路运输证》的配发程序
1.车辆转籍、过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车辆异动情况报告,交回《道路运输证》以及有关营运标志。
2.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实其已交回有关证件、营运标志后,应将车辆异动情况登记在车辆原所属的业户档案中,并将车辆异动情况抄告原核发营运标志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关营运标志也应随抄告文件一并送交该机构。
3.车辆转籍或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到转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办理《道路运输证》。
(1)车辆转籍、过户后,转入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申领《道路运输证》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配发《道路运输证》所要求的材料。
(2)重新配发《道路运输证》的机关仍为原发证机关的,应当将车辆管理档案归入转入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管理档案中;发证机关发生变化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将车辆管理档案完整移交新发证机关。
(三)车辆报停、报废、终止经营以及被责令停止经营、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时,《道路运输证》按以下规定处置:
1.车辆报停的,道路运输经营者须持《道路运输证》及有关营运标志到证件配发机关办理报停手续,暂交回《道路运输证》及有关营运标志;恢复运输时,按规定到证件配发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领回相关证件、营运标志。
2.车辆报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将《道路运输证》及有关营运标志交回原证件配发机关。
3.车辆申请终止经营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交回《道路运输证》及有关营运标志,并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4.道路运输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被责令停止经营的,停业期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其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及有关营运标志;恢复经营后,退还《道路运输证》及有
关营运标志。
5.道路运输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其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及有关营运标志。
6.车辆报废、终止经营及被取消经营资格的,如拥有该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由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应当抄报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其营运标志属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应当随抄报文件一并上交。
(四)暂扣《道路运输证》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有关规定拒不接受处罚的经营者,可暂扣《道路运输证》主证,签发《道路运输证件暂扣凭证》,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处罚。
2.道路运输经营者接受处理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副证“违章记录”栏上记录违法行为,发还《道路运输证》主证,收回《道路运输证件暂扣凭证》,并存入行政处罚档案中。
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暂扣《道路运输证》期间,应当妥善保管暂扣的《道路运输证》主证,不得丢失。
(五)无效《道路运输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属无效《道路运输证》:
1.无法辨认的《道路运输证》;
2.非法取得的《道路运输证》;
3.超过有效期的《道路运输证》;
4.涂改的《道路运输证》;
5.私自转让的《道路运输证》;
6.没有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格式和发证程序发放的《道路运输证》;
7.报废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