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欧中世纪契约精神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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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随笔契约精神漫谈

法律随笔契约精神漫谈

法律随笔契约精神漫谈作者:曾哲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4期【关键词】契约;契约精神;此刻提笔开始书写契约精神,心情当真是难以平复的。

无论是对个人生存、市场经济而言,抑或是对法治文明、民主国家而言,契约精神都是不可或缺的关键一环。

而作为言必提规则,文必见正义的法科生,此刻触及到这法治文明的源与流,更令我思接千载,无法遏制。

西方契约思想滥觞于希伯来《圣经》中犹太初民与上帝的“立约”,经由古罗马到中世纪教会契约法,至近代以来孕育于经济活动领域中的契约自由、社会契约论等思想的产生,契约精神俨然成为了一种文化传统与本能。

相比较之下,我国长期以来的自然经济体制、熟人社会不利于凭信用而维系的契约的蓬勃发展,更遑(huáng)论契约精神的构建。

记得小学语文教科书中讲到,田忌赛马时孙膑以卓越的计谋和智慧让田忌赢得比赛,殊不知这也是在教导我们在胜利的终点和利益之下,打破游戏规则未尝不是必要手段。

诚然,故事的本意是要学会扬长避短,但从法律的角度看,规则既经双方合意生效,那就必须遵守。

孙膑与田忌的做法无异于暗地违反规则,用行话来说就是契约精神的缺失。

近段时间,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收紧使得房价有所下跌,引得无数房市高点时买入的房主们大呼“上当受骗”,愤而掀起退房热潮。

仔细审视,这其实是强盗逻辑:房价下跌,自己作为业主就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或返價;那房价上升,自己就有权要求开放商返利、分红?后者显然不会发生。

归根究底,这也反映了我国公民契约精神的缺失。

契约精神强调主体意识的释放,同时也强调公民理性订约。

黑格尔构筑了理性主义人本学理论,经济学假定人为理性人,法学理论也也应对缔约者持相同的期待。

闹房潮中公民联合起来掀翻售楼处,有意识找律师保驾护航,这是权利意识觉醒、主体意识释放的表现,纵然行为方式、表达诉求途径有失偏颇。

另一个方面讲,公民既然有缔约的意图,那就应对自己所选择的缔约的形式、缔约的内容、缔约后可能造成的后果有一定程度的预见并能恪守契约,如此公民素质才能实现现代化。

西方契约理论的起源

西方契约理论的起源

西方契约理论的起源郑云瑞Ξ追索近现代契约理论的发展源流,剖析此前各个历史时期契约理论的表现形态和特点,探究契约理论的制度因素和思想因素,可以清晰地展现契约理论演进和发展的概貌,有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和认识近现代契约理论。

一、古代西方契约理论对契约理论的探讨,离不开契约制度。

在人类社会早期,东方社会的契约制度的出现虽早于西方社会,但西方社会的契约制度却更为完善。

大约在公元前1762年颁布的《汉谟拉比法典》,是世界上迄今为止所发现的最古老而保存最完整的法典,正文共有282个条款,其中直接规范契约关系的条款有150条,占53%以上。

法典虽然实行过失责任原则,契约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但是缔约实行严格的形式主义,对违约行为惩罚过于严厉,法典的立法技术也较为原始。

在公元前451-450年,古罗马制定了《十二表法》。

与东方的《汉谟拉比法典》相比,西方的《十二表法》进步性表现在:第一,《十二表法》的契约规范更接近大陆法系在理性主义支配下的概念化的立法方法,用抽象的、具有一般特征的概念表述契约,而不是泛泛地规定各种契约的具体条件,从而使契约上升为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表法》将契约视为立约人之间的法律,以契约作为立约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锁”,从而确保交易安全与秩序。

第六表第一条规定:“凡依‘现金借贷’(nexum )或‘要式买卖’(ma ncipium )的方式缔结契约的,其所用的法定语言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第三,《十二表法》明确规定了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从而使契约可能脱离物的实际交付而单独存在,这意味着“诺成契约”同“实践契约”的分离,成为一种新的契约形式。

第六表第七条规定:“出卖的物品纵经交付,非在买受人付清偿款,或提供担保以满足出卖人的要求后,其所有权并不转移。

”这说明了契约的缔结与契约标的物的交付,在时间上不一致,也不会影响契约的效力。

诺成契约的出现是契约法的发展史上的重大变革,对后世契约法的发展影响深远。

契约精神与社会关系的联系

契约精神与社会关系的联系

契约精神与社会关系的联系契约精神与社会关系的联系1文明的反义词是野蛮。

野蛮之意,不用解释都知道,这是贬义词,谁也不想跟它沾上边。

文明是啥?是人类历史积累下来的,有利于认识和适应客观世界、符合人类精神追求,能被绝大多数人认可和接受的人文精神、发明创造的总和。

“发明创造”几个字容易理解。

那么什么是“人文精神”呢?人文精神,也称精神文化,它是人类所具有的(注意仅仅是人类才有),普遍的自我关怀,对同类即人的尊严、价值、命运的维护、追求和关切;也是对人类遗留下来的各种精神文化现象的高度珍视;是对人的全面发展的理想人格的肯定,以及对这种理想人格的塑造。

人之所以是万物之灵,就在于它有人文,有自己独特的精神文化,也即人文精神。

也可以说,没有人文精神,或人文精神不被保护,或遏制人文精神生发的环境,一般都是属于尚未脱离野蛮状态的低级社会形态;比如原始社会、奴隶社会,以及帝王专制社会。

因而可以说,文明,是使人类脱离野蛮状态的所有社会行为和自然行为构成的集合。

这些集合还包含了很多具体要素,比如:族群传统、工具及工业品、语言与文字、哲学与科学、城市与乡村建设,以及国家组织机构,等等。

文明不文明,文明程度高低,既是由这些要素所体现,而又主要是由人文精神来表现的。

在文明出现之前,是没有文明史的,是被称为蛮荒史、原始部落史。

那时,是人类所处最低级的社会形态,也是每个人都不愿意再返祖回去的社会形态。

人类,是从一开始便追求进步发展的万物之灵。

人类,是秉承着“去粗取精”、不断进取的原则,脱离野蛮,迈向文明的。

所以,人类社会的发展也是一个去粗取精的过程。

这一过程虽然漫长,但它的大致脉络就是否定过去,面向未来;否定与抛弃落后的事物,追求并发展先进的事物。

这一过程犹如流水,一往无前,有迂回,但无退路。

任你再怎么宣扬“返璞归真”(返璞不等于归真),人类社会也不可能再返回到低级阶段,比如帝王专制、奴隶社会,或原始社会时期了。

在人类文明进步发展的过程中,人类自身所具有的理性认知与哲学思想,科学实验与探索实践,起到了关键的推动作用。

契约精神的真经和源头在中国,结绳是契约的原始形态

契约精神的真经和源头在中国,结绳是契约的原始形态

契约精神的真经和源头在中国,结绳是契约的原始形态在现代人的意识形态中,契约和契约精神的起源都是在西方,欧美人最信奉契约,最有契约精神,而中国则缺乏契约和契约精神,其实这是一种颠倒乾坤的认知和迷信。

深入研究全球文明史,可以明确判断,契约起源于中国,唯有中国在人类文明的初期和早期,存在漫长的契约时代,并保留了契约的早期历史和早期形态。

其他任何文明中的契约,都不仅仅远远晚于中国,而且更是来自中国的契约的变异。

也可以这么说,唯有中国存在完整的契约史,其他任何任何文明都缺乏契约的起源史这一段,从而他们的契约史都是局部的、间断的。

了解完整的历史,是建立正确认知和判断的前提,目前关于契约和契约精神,所流行的谬论,正是建立在局部历史之上的,更准确地说,是建立在错把局部历史当成全体历史的基础之上。

《周易系辞》说:“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

百官以治,万民以察”。

这是人类历史中,对契约和契约早期历史的最早记载。

但是,现代人却往往把“结绳”和“书契”的功能理解成单纯的记事。

即所谓的“结绳记事”、“刻木记事”。

“结绳”和“书契”固然可以记事,但是记事绝非唯一功能,甚至也不是核心功能。

核心功能是什么?是契约。

“结绳”和“书契”都是中国历史中,当然也是整个人类历史中,最早的契约,也是契约两种原始形态。

“上古结绳而治”,这句话的意思很明显,说上古社会通过结绳,而实现治理。

也就是说,结绳具备治理社会的功能,是社会秩序的基础。

单纯的记事显然无法承担如此重任,而契约则可以。

“结绳而治”实质就是“契约而治”。

中国文明的前半段,实质上就是一个“结绳时代”,一个“契约时代”。

契约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也是社会制度的主要形态,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协调,生产和生活的协作,都是以契约为形式和理念的。

易经和契约是中国文明的双基因,易经侧重于内在的心性,契约侧重于外在的制度。

易经的内核在“贞”、“孚”,就是守正、诚信。

而契约的内核在“文”,就是将源于心性的真实意见表达出来,呈现在契约上。

中世纪政治思想对近现代西欧政治思想提供的源泉

中世纪政治思想对近现代西欧政治思想提供的源泉

中世纪政治思想对近现代西欧政治思想提供了哪些源泉中世纪政治思想对以下几种近现代西欧政治思想提供了源泉,即平等思想、代议制民主思想、民权思想、法治思想、公共权力思想、契约思想、民族国家思想和国家主权思想。

一、平等思想源泉中世纪西欧有非常丰富的平等观念。

其最基本的内容可以归结为:在上帝面前的平等、在基督徒身份面前的平等和在部落成员资格面前的平等。

上帝面前的平等。

首先,人都是用一样的泥土所造,在物质属性方面是平等的。

平等主义者们很重视这一事实,总是用它来作为人类平等的证据;其次,人都有着上帝给予他们的共同的祖先,亚当和夏娃。

这意味着,在古代一切等级制度所强调的血缘和家世方面,每一个人之间也是平等的;再其次,人都是按照上帝的形象被造出来的,在形象上也是平等的。

这种形象上的平等,在一些人那里也成为了人在现实生活中的平等的依据;最后,人人平等是神的旨意与精神。

人在初始时上帝的乐园中是平等的。

在精神方面,人格方面,上帝并没有在造人时规定谁高级于谁。

基督教神学大师奥古斯丁在谈到这个问题时指出,上帝把人造成理性的东西,让人支配不合理性的东西,即不支配人而是支配禽兽。

基督徒身份面前的平等。

在中世纪西欧,随着基督教的普及,上至王侯,下至农奴,绝大多数人都成为了基督教徒。

理论上,作为基督徒,人们之间在两种意义上是平等的。

一是上文所说的,作为上帝的子孙后代,作为人的平等。

二是作为追随基督的人的平等。

这种平等观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基督的肢体论。

《圣经》说,我们这许多人,在基督里成为一,互相联络作肢体。

尽管肢体之间有分工,但是它们之间是平等的。

神圣的基督身上,难道还有什么低贱的部分吗?因此,作为基督的肢体的共同的身份,确定了基督徒之间的平等地位。

这种平等的观念在社会上有广泛的影响。

第二,耶稣的言行。

《圣经》中,耶稣有许多非常明确的言行体现了这种平等观念。

他说,凡遵行神旨意的人,就是他的弟兄姐妹和母亲。

这体现了信仰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论《社会契约论》中的契约——基于企业发展角度

论《社会契约论》中的契约——基于企业发展角度
契约理论为企业对社会的责任提供了一个分析思路。在这个框架中,企业组织通过与社会建立商业合同获得合法性,企业社会责任由一系列契约管理。具言之,一方面企业从社会市场获得大量的劳动力资源,充实企业并不断壮大;另一方面规定企业有义务遵守社会契约,要求企业适应社会发展,为经济,社会,环境等做出应有的贡献。并且公司和社会契约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
而观之我国,每到一定时期就会出现“用工荒”,造成了部分工厂停工,停产。许多劳动力市场正在经历供不应求的情况,这导致某些经济领域的规模缩减放缓或停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的企业与员工订立长期固定的合约,提供更好的福利以及社会保障,那么我国的“用工荒”能得到一定的缓解。因此,对于有社会责任的公司,努力在保持承诺和保持灵活性之间寻求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平衡。引导企业通过合同设计利益协调和实施机制,引导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实现企业和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双赢。[5]对于我国企业发展这也有着积极的意义。
因此,卢梭认为真正的社会契约是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而且是这样的契约:每个成员与他们组成的政治团体,即主权者进行谈判,每个成员都将他的所有权利转让给主权者。也许有人会问人们他们是否已将权力移交给君主,他们是否失去了自由?事实上,由于人们因社会契约而丧失了自然自由,他们的转移权赋予了他们更大的自由。
三、契约精神在现代企业中的发展
四、余论
毫无疑问,契约文化源流流长,博大精深。在阅读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之后,他总觉得他的合同不仅限于政府和公民,也不仅限于人民的主权论点。因此,本文从其契约出发,引申到社会政府契约,以及企业契约,更是要以“开眼看世界”的态度,发展为国际契约。虽然,不论是社会契约,还是企业契约,亦或是国际契约,到目前为止还是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是,“道路漫长,路还很长,我会上下走动。”,对于未来社会以及自我的发展,毛泽东同志曾说:“世界是你们的,也是我们的,但是归根结底是你们的。”相信对于契约文化的建设及其发展,我们当代人能在未来尽上自己的绵薄之力。

西方文明史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西方文明史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17到18世纪,专制统治和教会思想束缚的阴霾笼罩在欧洲上空,政治体制的大变革同时激发了思想的大爆发,席卷整个欧洲的思想启蒙运动犹如燎原之火,照亮了那个时代的人的心灵,为他们带去了理性之光。

卢梭、伏尔泰等大思想家皆产生于那个时代。

其中,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给整个世界带来了其他哲学家难以企及的巨大的震撼。

卢梭生于社会的底层,正如他所说“不是在达官贵人绣金衣服下面,而是在庄稼人的粗布衣服下才隐藏着力量和一颗善良的心。

”(《论科学与艺术》商务印书馆1 9 6 3年版9页 ),他以特有的平民式的敏感深刻体味着社会中的种种不平等,对启蒙思想家所颂扬的文明与进步持怀疑乃至批判的态度,并看出被启蒙思想家奉为人类生存的确定不移的基础的私有制是人间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提出了与开明君主制相对立的人民主权原则。

①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在其著作《社会契约论》得到了充分体现,被誉为“人类解放的第一个呼声,世界大革命的第一个煽动者”。

《社会契约论》中首先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社会秩序为一切权力提供了基础,其并非来源于自然,而是来源于共同的原始朴素的约定。

人们在无法承受生活的障碍时会自发地改变生活方式,并通过一系列的约定使每个人的自由都置于“主权者”的指导下,而这些约定成为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人们都将自觉地遵循其中的种种要求,牺牲自己自然状态下随心所欲的自由,获得契约自由。

其次,《社会契约论》中阐述了主权及其权利。

主权由共同利益决定和约束,通过法律来展现和实施,是公意的运用。

立法者是必要的,但其本身并没有权利,只是引导者,负责起草法律的,真正的立法者是人民自身。

再次,《社会契约论》阐述了政府及其运作形式。

主权体具有立法权,却不具有执法的能力,需要政府在公意的指示下保障法律的强制执行,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

实际上,大多政府都是民主制、贵族制、国君制三种政府形式混合成的。

没有一种政府适用于一切国家,但是一个国家的政府必须与其人民的特点相适应,必须由法律保障人民定期集会,让权力回到人民手中。

《中世纪城市和大学的兴起》参考学案

《中世纪城市和大学的兴起》参考学案

九年级历史上册导学案课题:第9课中世纪城市和大学的兴起课型:新授课【学习目标】1.了解西欧中世纪城市兴起原因和发展过程、掌握城市争取自由和自治的方法和取得的成果。

2.知道城市居民的组成和获得居民身份的途径,体会西欧城市居民的智慧之光以及,感知欧洲早期的契约精神。

3.知道早期大学的起源,了解欧洲中世纪教育发展的基本史实,感受中世纪文化的繁荣。

【学习重难点】学习重点:西欧城市争取自由和自治的原因和方式。

学习难点:城市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大学兴起及对西欧社会的影响。

【学习过程】【课前预习】课前阅读课文正文,参考学习目标,独立标识提纲并勾画重点后填空、熟记所填内容:一、自由和自治的城市1.兴起:从世纪起,西欧开始恢复,农业技术提高,农业剩余产品增加,商业贸易发展,人口增加,旧的城市开始复苏,新的城市不断产生。

2.特点:以手工业和为中心的城市发展更快。

3.著名城市出现国家:意大利、法兰西、英格兰、德意志。

4.坐落地点:城市一般坐落在的领地上。

4.城市的自治斗争:(1)原因:领主像控制庄园一样,对任意征税,要求其履行义务。

(2)方式:常用的手段包括或武力斗争。

⒋结果:(1)许多城市成为自由城市,是自由人,享有财产权.(2)部分城市成为自治城市,城市取得自治的形式是从国王或领主手里取得“”。

5.评价:取得自治的城市并不能完全摆脱国王和领主的控制。

二、城市居民的身份1.来源:和商人是城市的基本居民。

一般从周围农村的农民转变而来,进城以前还是农奴,住满,就获得了的身份。

2.生产生活:手工业者从事生产;手工业生产者出卖维持生计,商人从事商业和贸易。

3.影响: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工商业的繁荣,逐渐形成,进一步分化出城市手工业者和商人,出现了富裕的大手工业作坊主、商人和银行家等,他们成为。

三、大学的兴起1.背景:11世纪后,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希腊、罗马的古典著作开始在西欧传播,阿拉伯文化不断传入西欧。

2.兴起:世纪,大学的兴起被认为是欧洲中世纪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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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欧中世纪契约精神研究摘要:契约是人们相互交往的一种方式,它对中世纪西欧社会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从契约精神起源探究,着重分析了契约精神在中世纪封土制、农奴制和商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正是这些深入中古西欧社会方方面面的契约精神,使得西欧社会开始向民主宪政的方向迈进。

关键词:契约精神;中世纪;西欧社会一、契约精神的起源在欧洲历史上,特别是中世纪阶段,人们特别重视契约精神。

人一旦违背契约,不仅会遭到习惯法制裁,甚至会遭到全社会的唾弃。

契约精神何以在欧洲社会备受重视呢?它对西欧社会的发展又存在怎样的影响呢?我们不得不从其源头来探索。

1.罗马法中的契约概念契约精神远在古罗马时期即已体现在法律中。

罗马法是欧洲两大法系之一,是反映奴隶制商品经济最完备的法律体系。

中世纪基督教学者精心专研罗马法,也为资本主义法律的兴起提供了理论基础。

但罗马法中的契约制度,仅为财产流转法律形式。

英国著名法史学家梅因认为,西方主要国家的契约一词均源于拉丁语,即“耐克逊”(Nex),即“用铜片和衡具的交易”[1]。

这就意味着远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西方就有了契约的概念。

但当时人们对契约的理解还主要在于商品经济的交换领域,远不同于近代西方的契约观念,那时人们偏重于订立契约的形式。

梅因指出,“罗马法尤其是罗马契约法以各种思想方式、推理方法和一种专门用语言贡献给各种各样的科学,这确是令人惊奇的事。

在曾经促进现代人的智力欲的各种主题中,除了物理学外,没有一门科学没有经过罗马法律学滤过的。

”[2]虽然古希腊、罗马和中国也有“约”的形式,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西欧社会“契约”,也不具备西欧社会契约的内涵。

契约精神在中古西欧得到了升华。

而谈到西欧社会契约的渊源,不得不提基督教。

2.《圣经》中的“约”与自由平等思想“约”即契约,是当事人基于平等地位而自愿建立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圣经旧约》中有上帝与亚当、挪亚、亚伯拉罕、摩西等多个“约”,《新约》有耶稣与门徒之约,这些表达了“约”的不同特征。

首先,“约”具有非一元性,订立契约至少要有双方主体。

其次,“约”自愿订立,违约应受处罚,立约主体拥有自由意志。

其三,立约主体双方平等是其效力能够贯彻的保障。

最后,立约主体具有理性和功利目的。

立约双方都有增加自己利益的理性预期,这可以构成人们立约的充分原因。

正是神人之间这种话语契约的形式,为契约的最早形式“诺成契约”注入了精神内涵。

《新约》是耶稣与其信徒所立之约简化了立约的程序:神直接与其信徒立约,不再需要亚伯拉罕等先知代言人,同时扩大了契约的主体:与上帝立约之人变成了其所有信徒。

这种表达方式更有利于契约的理念深入人心,使契约成为人们理解一切教义的出发点,成为社会最主要的社会生活方式。

基督教契约的一方主体——上帝是人所无法见到的,从法理上说,是一种推定主体,这与日常生活中的民事契约主体大有不同,同时使西方形成社会契约成为可能。

基督教教义中还存有平等思想。

一是所有人都是上帝的子民,二是所有人生来都是有罪的。

这也从另一个角度上宣告了人类的平等。

在中世纪基督教的平等思想从纯粹灵魂意义上的平等发展到追求经济和政治的平等。

中世纪经院哲学代表阿奎那认为,从禀赋说人生而不平等,人有体力、智力的差异,但所有人的自由、权利生来平等,一个人不应该像一个工具一样服从另一个人。

因此,任何国家都要在尊重人自由平等的基本权利之上建立政权。

阿奎那的平等观建立在基督教的信仰之上,他的“一个人不应该服从另一个人”的思想,直接为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思想家吸收,成为近代社会契约论的重要理论渊源。

二、契约精神在中古西欧的影响契约精神可以说弥漫于整个西欧社会,几乎可以说处处可见契约精神。

在中世纪重要的封土制中,契约精神即是一显例。

1.封建分封制中的契约精神英国著名契约法学者阿狄亚认为,契约法的根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而中世纪最主要的契约关系也建立在封土制中,西欧的封建制度中存有深厚的契约理念和实践。

中世纪分封制的主要特点是将享有封地的权利和服从军役的义务联系在一起,封君封臣关系的成立要通过行臣服礼和宣誓效忠。

臣服礼和宣誓颇具宗教意味,宣誓时要手抚《圣经》,其意义在于利用宗教权威来巩固君臣关系。

其中即包含了契约因素,在王权和其他社会力量之间,存在着既紧张又合作的契约关系。

附庸的臣服是双向契约,梅因称之为“原始契约”。

原始契约关系必定迁延到庄园组织结构内部,即领主与农奴的关系中。

在封建等级制度的社会结构中,原始契约关系虽然不能与现代意义上的契约关系相提并论,但它毕竟在人们社会活动的逻辑内涵和规则上,对权利和义务作了某些限定。

实际上,封臣必须遵守封建契约中规定的各种义务,否则就是犯“大罪”,有可能失去封土;而如果他能履行义务,其封土即可父子相传,领主不得无故没收。

同样,如果封君不能尽责保护封臣,或对封臣不公,封臣就可宣布解除对封君效忠的誓言。

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关系,臣服礼使得封君承担了保护其封臣占有的土地并反对他人干涉的义务,封臣也有忠于封君并保有相应尊敬的义务。

由此可以认为封君与封臣之间是一种关于封土交易的契约关系,租地者应负担有关义务,而出租者则保证其租用者的名分和权利。

因此我们可以把它看作是初级阶段的契约。

它有很明显的积极作用,极大地稳定了大小封建主的关系,为其生存及整个社会的稳定提供了保障。

由于这种契约构筑的是一种双向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体现出宣誓立约、相互约束等契约精神,正是近代社会契约论的重要理论渊源。

2. 农奴制中的契约精神庄园中原始契约因素的存在,首先体现在它得到法律制度中独具特色的庄园习惯法的保障。

英国具有独特的法律传统,其法律制度建立在习惯法和判例法的基础之上。

11- 12世纪,随着封建庄园制度的兴起,传统习惯演变为“习惯法”,也逐渐融入人们的法权观念之中。

这种法律意味着庄园法对于保护农民阶级的利益并非无足轻重。

在庄园制度存在的几个世纪里,英国独特的法律体制特别是庄园习惯法,为领主和农奴提供了一个较量的空间。

领主与农奴经常通过讨价还价达成这样的协议:农奴交纳一笔现金,领主则免除他们的劳役义务。

例如,1316年,库克汉姆的管家在庄园账簿中记录,理查德冬季的劳动售价为2先令6便士;亚当·布雷冬季劳动的售价为2先令6便士;乔安那·布劳切奇冬季的劳动卖15便士[3]。

因此,惯例形成的过程,也是领主与农奴之间围绕各自的利益不断斗争和妥协的过程。

其内容一旦确定,无论是对领主还是对农奴,都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农奴通过习惯法与庄园主的斗争,正是契约精神在双方内心中的体现,如果任何一方没有遵守契约精神,庄园法的作用都会是无效的。

因此,绝不可以低估契约精神在维护整个西欧社会运作中的作用。

英国中世纪庄园中也存在原始契约因素,毋庸置疑,封建主对庄园进行管理,是为了获得最大利益。

但是,由于原始契约因素的存在,则使农奴的权利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体现和保障。

更为重要的是,封建主的权力被限定在“原始契约因素”的范围之内。

这是一种限制统治者权力的因素,对于农奴来说,其政治、经济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庄园中的农奴为其主体权利而争也正是基于这种扎根于内心的契约精神。

3.广泛的商业契约虽然中世纪欧洲封建分封制度中的契约意识早已为人们所接受,但这些只是封建统治阶级为论证其对广大人民进行统治的合法性,因此并不具有近代契约论的实质。

与近代社会契约论的基本精神即自由、平等、功利、人权等理论更为接近的是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广泛兴起的商业契约。

中世纪商品经济的发展在意大利和德国表现最为突出。

在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使契约意识得以扩散。

从11世纪开始,意大利的商品经济就开始复兴,它在使城市兴起的同时,为农产品和手工业产品提供了贸易场所。

意大利银行业的诞生也说明了它的商业化发展程度。

最典型的是德意志北部沿海城市为保护其贸易利益而结成的汉萨同盟。

该同盟甚至为保护商业利益订立了政治军事性质的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任何汉萨同盟成员未获得邻近的4个汉萨城市同意之前不得进行战争。

一些城市由于违背某些同盟法规和惯例而被开除,还有一些城市因不愿承担参加汉萨议会的开销而自动退盟。

被开除的城市的商人将失去在各个汉萨城市的特权并被逮捕,其货物被没收。

①所以严格遵守同盟中的契约规定成为必要而强制性的要求,其商业贸易的发展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使经常性的契约交易活动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部分。

商业契约成立的前提是双方地位平等,并拥有从事商业活动的自由与权力。

人们日常经济生活中所体现的自由、平等、理性与功利等原则,正是社会契约论的精神实质。

随着商品交易发展,这些原则渗透到人们心中,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处理相互关系的天然法则。

商品经济发展中商业契约的普及为随后形成的社会契约论提供了有利的社会条件。

三、总结契约精神是西欧重要的社会灵魂,可以说是促进西方文明进步之内核精神。

它不仅存于封土制、庄园制、宪政和商业精神中,更弥漫于整个西欧社会与人心之中,正是这种精神促使不同阶层的人不断争取主体权利,最终为西欧近代自由民主的政治法律制度打开了大门。

历览中世纪宪政发展历程,无不渗透着契约精神的痕迹。

中世纪使国王政治权力有限,具体的方法有三:分权、制约和监督。

三方面相辅相成使国家达到一种权力平衡的状态,就可以免于独裁暴政,又可以在人民的监督下正确的行驶国家权力,真正代表人民意志。

社会契约的观念是从民事契约的观念中引申发展而来的。

社会契约的观念从一个新的角度强化了民主政治理念,成为宪政的思想基础。

建设法治必须确立起契约精神,并以契约精神作为意识基础。

从民事契约的意义上讲,契约精神包含着自由、平等、协商、互利、诚信等精神内涵;从社会契约的意义上讲,契约精神包含着人民主权、人权保障、法的效力、社会权利等精神内涵。

这两个方面的精神内涵都是宪政得以建立所必需的。

这为宪政和宪政精神提供了相得益彰的精神资源与认识基础。

宪政精神中似乎天然地包含着这种观念,宪法是人民缔结契约的体现。

在中国契约思想并非没有萌芽,但它决没有形成一种引发历史运动、改变历史进程的系统理论。

契约思想也没有踏进过哲学和伦理学的殿堂,即便中国历史上也有过一定经济意义上的契约精神。

但这种精神从未深及整个社会,正由于社会契约观念的缺失,使得中国的宪法、民主、法治、人权作为核心内容的宪政精神难以产生和确立。

参考文献:[1]陈秀平.契约的伦理内核—西方契约精神的伦理解析[J].南京社会科学学报,2006,(8).[2][英]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191- 192.[3]E.T.Ropers A History of Agriculture and Prices in England: V ol 2.[M].Oxford University Press,1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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