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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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20210318152642)

2010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20210318152642)

第八章国际税法第一节国际税法概说国际税法是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国际税法的产生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国际税收关系的产生,是国际经济交往发展到一定阶段、国家的税收管辖权扩大到跨国征税对象的结果。

企业与个人收入和财产国际化的普遍存在和不断发展,为国际税收关系和国际税法的产生奠定了客观经济基础。

各国在所得税的征收方面分别按照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征税,也就是一方面对具有本国居民身份(或国籍)的纳税人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征税,另一方面也对不具有本国居民身份(或国籍)的纳税人来源于境内的那部分所得征税。

除了所得税之外,有些国家对纳税人的一般财产价值也征税,这也会发生类似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二、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税收关系。

国际税收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与纳税人相互间在跨国征税对象上产生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是有关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与它们各自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统一体。

与纯粹的国内税收关系相比,国际税法调整的这种国际税收关系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都有其自己的特点:首选,国际税收关系中的征税主体是两个国家,它们均有权对纳税人的跨国征税对象课税。

其次,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通常是受两个国家税收管辖权支配。

最后,就国际税收关系的内容看,国际税收关系是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融合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非仅具有国内税收关系中强制、无偿的特点,还有对等互惠的内容。

三、国际税法的法律渊源包括国内法律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国内法渊源主要是各国制定的所得税法和一般财产税法。

国际法渊源主要是各国相互间为协调对跨国征税对象的课税而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性的国际税收条约和各国在国际税收实践中普遍遵行的税收国际惯例。

第二节税收管辖权与国际重复征税一、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进行征税的权力,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内的体现。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二)、国际商务惯例——国际贸易术语(2000通则)1、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和性质:国际惯例中的一种,具有任意性,当事人选择适用概括而言,国际贸易术语主要规范以下五个方面的法律问题:1)交货地点。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是FCA、FOB、CIF、CFR四个价格术语。

2)买卖双方在运输和保险上的分工。

3)货物的价格构成。

4)进出口清关手续的办理。

5)风险的转移。

名称交货地点风险转移运输保险运输方式海关清关手续各组特点EXW 卖方工厂交货卖方工厂交货时买方注1 各种方式进出口全由买方办理内陆交货FCA 货交承运人交承运人交货时买方注1 各种方式卖方出口/买方进口装运合同主要运费未付FAS 装港船边交货装运港船边交货时买方注1 海运内河同上FOB 装港船上交货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买方注1 海运内河同上CFR 成本+运费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卖方注1 海运内河同上装运合同主要运费已付CIF 成本+运费+保险费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卖方卖方海运内河同上CPT 运费付至交承运人交货时卖方注1 各种方式同上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交承运人交货时卖方卖方各种方式同上DAF 边境交货边境指定地点交货时卖方注2 陆上运输同上到货合同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时卖方注2 海运内河同上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时卖方注2 海运内河同上DDU 目的地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交货时卖方注2 各种运输同上DDP 目的地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交货时卖方注2 各种运输进出口全由卖方办理对上表“保险”一栏的解释:注1:由于买方承担运输中的主要风险,因此一般由买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注2:由于卖方承担运输中的主要风险,因此一般由卖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三)、《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公约的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体的适用范围1)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当事人如拥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采取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

2023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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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经济法旳基本原则国际经济法旳基本原则,指旳是贯串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旳各类法律规范之中旳重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是这些法律规范旳基础和关键。

经济主权原则旳基本内容及其形成过程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旳首要基本规范。

1974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第29届会议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经济主权原则旳重要内容体目前《宪章》第2条:“每个国家对本国旳财富、自然资源以及所有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旳、永久旳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旳权利。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旳详细内容大体上可分为如下三个方面:(一)各国对境内旳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二)各国对境内旳外国投资以及跨国企业旳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三)各国对境内旳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第三节公平互利原则二、公平互利原则旳初步实践一例:非互惠旳普遍优惠待遇为了加速发展中国家旳经济增长,消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旳经济鸿沟,发达国家应当尽量在国际经济合作旳领域内予以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旳、不规定互惠旳和不加以歧视旳待遇。

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行“非互惠旳普惠待遇”,是公平互利原则旳一种详细运用和初步体现。

第四节全球合作原则全球合作旳基本目旳:实行世界经济构造改革,建立公平合理旳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旳繁华,所有民族都到达更高旳生活水平。

全球合作旳基本范围:合作是多领域、多层次和全方位旳。

全球合作旳首要途径: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作为国际社会旳平等组员,有权充足地和切实有效地参与处理世界性经济、财政、货币问题旳国际决策,从而公平地分享由此而来旳多种利益。

全球合作旳中心环节:在于开展南北合作。

一、全球合作原则旳中心环节:南北合作现代国际社会各类组员之间,存在着许多对矛盾与合作旳关系。

其中比较重要旳有:“东西关系”,一般指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之间旳关系:“南北关系”,一般是指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旳关系:“南南关系”,一般指发展中国家互相之间旳关系:“北北关系”,一般指发达国家之间旳关系。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听课笔记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听课笔记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听课笔记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涵义一、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传统的国际公法,主要用于调整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政治关系。

国际经济法是专门用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新的法律分支。

它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是适用于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

持此类观点的主要代表物有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雄以及法国的卡罗等人。

二、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它是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

调整的对象,不仅限于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

它的内涵和外延,早已大大地突破了国际公法单一门类或单一学科的局限,而扩及于或涉及到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的民商法、经济法等。

持此类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杰塞普、斯泰纳、杰克逊、洛文费尔德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等人。

三、对以上两大学派观点的分析持狭义说的学者,按照传统的法学分科的标准,严格地划清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的界限,认为国际经济法乃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

理论上说,这种主张具有界限分明、避免混淆的长处。

但在当今国际经济交往的客观情况下,却存在着不切实际的缺陷。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国际商法与各国涉外经济法等多种法律规范的边缘性综合体。

这门新兴学科的边缘性和综合性,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本身极其错综复杂这一客观存在的忠实反映,也是科学地调整这种复杂关系的现实需要。

作为当代的法律学人,理应根据这一边缘性综合体自身固有的本质和特点,坚持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的科学方法,以当代国际经济交往中涌现的各种现实法律问题作为中心,严格按照其本来面貌和现实需要,打破法学传统分科的界限,对原先分属各门各类的有关法律规范,进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和探讨。

2022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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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八)第八章国际税法第一节国际税法概说国际税法是国际经济法旳构成部分,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旳法律规范旳总称。

一、国际税法旳产生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旳一种新旳法律部门,国际税收关系旳产生,是国际经济交往发展到一定阶段、国家旳税收管辖权扩大到跨国征税对象旳成果。

企业与个人收入和财产国际化旳普遍存在和不停发展,为国际税收关系和国际税法旳产生奠定了客观经济基础。

各国在所得税旳征收方面分别按照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征税,也就是首先对具有本国居民身份(或国籍)旳纳税人来源于境内外旳所有所得征税,另首先也对不具有本国居民身份(或国籍)旳纳税人来源于境内旳那部分所得征税。

除了所得税之外,有些国家对纳税人旳一般财产价值也征税,这也会发生类似旳国际反复征税问题。

二、国际税法旳调整对象国际税法旳调整对象是国际税收关系。

国际税收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旳国家与纳税人互相间在跨国征税对象上产生旳经济利益分派关系,是有关国家之间旳税收利益分派关系与它们各自与纳税人之间旳税收征纳关系旳统一体。

与纯粹旳国内税收关系相比,国际税法调整旳这种国际税收关系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均有其自己旳特点:首选,国际税收关系中旳征税主体是两个国家,它们均有权对纳税人旳跨国征税对象课税。

另一方面,国际税收关系旳客体,是纳税人旳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一般是受两个国家税收管辖权支配。

最终,就国际税收关系旳内容看,国际税收关系是国家间旳税收利益分派关系和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旳税收征纳关系旳融合体,主体之间旳权利义务并非仅具有国内税收关系中强制、免费旳特点,尚有对等互惠旳内容。

三、国际税法旳法律渊源包括国内法律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国内法渊源重要是各国制定旳所得税法和一般财产税法。

国际法渊源重要是各国互相间为协调对跨国征税对象旳课税而签订旳双边或多边性旳国际税收公约和各国在国际税收实践中普遍遵行旳税收国际通例。

第二节税收管辖权与国际反复征税一、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进行征税旳权力,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内旳体现。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考点(法律专业自考)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考点(法律专业自考)

第一章绪论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的区别主流观点:1、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是最典型的国际法国际私法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二说,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事实涉及外国),最典型的国际私法是冲突法,还包括国际经济法中的调整平等主体民事关系的国际条约、惯例(这些条约和某些惯例同时又是国际公法)根据Jessup的观点,国际经济法已经从国际公法中独立。

不但有关于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还有调整个人与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

因此:三者之间的关系既并列又交叉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①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限于国家与各类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籍的国民。

②所调整的对象不同: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政治、外交、军事等方面的关系: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异国国民之间、不同国籍的国民之间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

③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

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区别:①两者的主体不同:国际私法的主体通常限于不同国籍的国民以及各种民间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发生国际经济关系的“私法”上的主体,又包括发生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上的主体。

②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包括超越一国国界的私人国际关系和人身关系:国际经济法则只调整其中的私人关系,但同时又调整国家、各国政府间组织,不同国籍的国民相互之间大量的经济交往关系。

国际商务惯例:是指由各种国际性民间团体制订的用以调整国际私人经济关系的各种商务规则。

其特点为:①它的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的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②它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来源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③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某一项现成的国际商务惯例,只要各方合意议定,就既可以全盘采用,也可以有所增删,悉听自便:④国际商务惯例对于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往往必须借助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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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国际经济法:是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就其广义的内涵而言,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别意志的表现。

为维护各个历史时期的国际经济秩序制订了具有一定约束力或强制性的国际经济行为规范,即国际经济法。

它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国际经济关系:一说认为国际经济关系专指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其主体限于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在国际公法上具有独立人格的其他实体。

另一说则认为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含上述内容,而且包含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其主体,不仅仅限于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在国际公法上具有独立人格的其他实体,而且包括在国际民商法、国际私法上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人或组织,即属于不同国家的国民个人(自然人)及各种法人。

衡诸历史事实,上述第二种见解是可接受的。

★国际经济秩序:即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发生的国际经济关系,在每一特定历史阶段往往形成某种相对稳定的格局、结构或模式。

一、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大约在公元前数世纪到公元16世纪)包括:(一)罗得法。

公元以前,地中海沿岸就已出现国际经济往来和国际贸易活动。

各国商人约定俗成,逐步形成了处理国际商务的种种习惯和制度,①有的由有关国家的法律加以吸收,规定为处理涉外商务的成文准则;②有的则由各种商法庭援引作为处理国际商务纠纷的断案根据,逐步形成有拘束力的判例法或习惯法。

可以说,这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就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

长年实践积累形成的商务习惯常为当地的商务法庭断案时所援引适用,并且逐渐被汇辑为法典,这就是传说中的"罗得法"。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听课笔记第三章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听课笔记第三章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节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说 ⼀、贸易;国际贸易;国际货物买卖 跨越国界进⾏商业贸易,这便是国际贸易。

长时期来,国际贸易⼀直以有形货物的跨国交易为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同国际贸易⼏乎就是同义语。

但⼆战之后,特别是五⼗年代以后,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突飞猛进,属于智⼒成果的专利技术、专有技术也成为商品,于是出现了国际技术贸易。

此外国际间还有以⽆形劳务的提供与接受为内容的⽆形贸易,这也属于国际贸易。

于是国际货物买卖只是国际贸易的⼀个部分,但它始终是国际贸易传统的主要的部分。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包括三部分: 1.国际贸易惯例; 2.各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法及其冲突规范, 3.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在西⽅,11世纪出现于地中海沿岸的所谓“商⼈习惯法”,就是货物买卖习惯的汇集。

直⾄今天,国际贸易惯例,依然在发挥着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作⽤。

货物买卖习惯便完全具备了法的形式和法的效⼒,成为国内法的⼀部分内容。

不同国家的国内⽴法的内容不可能是⼀样的,适⽤时⼀定会发⽣法律冲突,因⽽国际私法中有关的冲突规范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法律⼿段。

国际货物买卖公约,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统⼀实体法,是⼆战之后在国际货物买卖法领域出现的新产物。

代表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发展趋势。

第⼆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货物买卖,以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式来进⾏,也是⼀种合同,它区别于其他合同之处在于:它是有形货物买卖的合同,⽽且此种货物要进⾏跨越国界的流动;其双⽅当事⼈的营业地⼀定在不同国家,⾄于当事⼈的国籍是否不同,在所不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为国际货物买卖法律的核⼼,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完全是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存在的。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 (⼀)合同的成⽴要件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属于涉外经济合同。

订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具备两个根本条件,⼀为当事⼈就合同内容达在协议,⼀为以书⾯作成并签字,前者为实质要件,后者为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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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指的是贯串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 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

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形成过程
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的首要基本规范。

1974年12月12日, 联合国大会第29届会议经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宪章》第2条: ”每个国家对本国的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 都享有而且能够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 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理的权利。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具体内容大致上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各国对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二)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第三节公平互利原则
二、公平互利原则的初步实践一例: 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
为了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 消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鸿沟, 发达国家应当尽可能在国际经济合作的领域内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的、不要求互惠的和不加以歧视的待遇。

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行”非互惠的普惠待遇”, 是公平互利原则的一种具体运用和初步体现。

第四节全球合作原则
全球合作的基本目标: 实行世界经济结构改革, 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新秩序, 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 所有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

全球合作的基本范围: 合作是多领域、多层次和全方位的。

全球合作的首要途径: 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而且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 有权充分地和切实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性经济、财政、货币问题的国际决策, 从而公平地分享由此而来的各种利益。

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 在于开展南北合作。

一、全球合作原则的中心环节: 南北合作
当代国际社会各类成员之间, 存在着许多对矛盾与合作的关系。

其中比较重要的有: ”东西关系”, 一般指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 ”南北关系”, 一般是指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 ”南南关系”, 一般指发展中国家相互之间的关系: ”北北关系”, 一般指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

南北关系是全世界政治经济关系中的主要矛盾。

南北矛盾实质是发达国家凭借历史上长期形成的、在国际经济体系中的垄断地位和绝对优势, 继续控制和盘剥发展中国家, 力图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而历史上长期积贫积弱的发展中国家, 不愿继续忍受发达国家的控制和剥削, 起而抗争, 维护本国的民族经济权益, 力图变革国际经济旧秩序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二、南北合作原则的初步实践一例: 《洛美协定》
《洛美协定》的全称是《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洛美协定》。

简称《洛美协定》或《洛美公约》。

它在当前的南北关系中, 是最大的经济贸易集团, 缔约成员国已达80个。

1975年2月, 在西非国家多哥的首都洛美, 签订了贸易和经济协定, 有效期5年。

通称第一个《洛美协定》。

1979年10月在多哥洛美签订的《洛美协定》, 通称第二个《洛美协定》, 有效期仍为5年。

1984年12月在多哥洛美签订的《洛美协定》, 通称第三个《洛美协定》, 有效期也是5年。

1989年12月在多哥洛美签订的《洛美协定》, 通称第四个《洛美协定》, 有效期延长一倍, 即。

综观上述四个《洛美协定》的发展进程, 能够看出: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互利使用关系是有生命力的。

但也应当看到: 迄今为止, 《洛美协定》式的南北合作, 依然远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南北双方之间很不平等、很不公平的经济关系。

三、全球合作的新兴模式和强大趋势: 南南合作
南南合作与南北合作, 都是全球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是两者的共同点。

但南南合作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内在实质及实践效应, 却与南北合作有重大的差异。

简言之, 第三世界各国独立以来经济结构的变化和经济力量的增强, 乃是发展南南合作的良好经济基础。

第五节有约必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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