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2017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文件解读
170825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

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颁布时间:20170825为做好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为便于企业选择参比制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把《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06号)所附289个品种的原研企业药品列出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供企业选择参比制剂时参考。
清单分为已在中国境内上市和未在中国境内上市两类。
建议企业按以下顺序选择其一作为参比制剂备案:(一)原研药品:进口原研药品、经审核确定的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上市的药品、未进口原研药品;(二)在原研企业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可选择美国、日本或欧盟获准上市并获得参比制剂地位的药品。
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公布的参比制剂,建议企业按照公布的参比制剂开展研究,未备案的无需再备案;对已公布的参比制剂存疑的,可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公开审议,并公开审议结果。
二、企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的参比制剂全部向社会公开。
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未公布参比制剂的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后区别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一)可以确认符合参比制剂条件的;(二)存疑的;(三)明显不符合条件的。
对于(二)(三)两种情况是否继续进行研究或重新选择参比制剂,由企业自主决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企业自行从境外采购的参比制剂产品,在提交一致性评价资料时需提供购买凭证、产品包装及说明书等材料,或以其他适当方法证明所用参比制剂是标明企业的产品。
企业发现所使用的参比制剂产品为假冒产品的,应终止正在进行的研究工作,已申报的,应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报告并撤回一致性评价申请,视情况免于责任;监管部门发现企业使用的参比制剂产品为假冒产品的,应及时通报相关企业,终止审评审批;已批准上市的要撤销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开信息,责成企业作出解释并根据情况立案调查。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各相关企业: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现组织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申报工作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中进行。
申报流程示意如下:(一)注册登记。
企业在注册登记相关信息后,评价工作机构进行形式审查,并以邮件或短信形式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可补正后再次提交。
(二)自主评价。
注册成功的企业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并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首页原件。
(三)形式审查。
评价工作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核通过的,系统将提交至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未通过的,系统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进行补正,企业补正后再次提交《信息表》的,视同第一次填报。
(四)若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五)名单公示。
省科技管理部门对信息审核通过的《信息表》进行汇总,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评价工作机构。
充分发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引领作用

充分发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引领作用作者:顾永平李卫明来源:《唯实》2017年第07期众所周知,作为市场经济运行中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企业是没有也不应当和不需要追求行政级别的,因此本文所说的“国家级”,并非界定“企业”,而是限定“企业技术中心”。
当然,这也不是赋予“企业技术中心”以行政级别,而是特指那些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技术中心”,实际上也就是由国家确认的那些大企业、大集团所拥有的“技术中心”。
它们无疑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示范带动作用,非普通企业之研究机构可比。
江苏的这类“技术中心”,多年来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自身创新能力不足、示范带动作用不强等问题。
当下,在“两聚一高”尤其是在“聚力创新”伟大实践中,迫切需要這些“技术中心”更加充分地发挥其创新引领作用,但同样需要进一步增强其能力、提高其水平、激励其使命担当。
一、江苏“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1993年,我国正式启动“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经过20多年的探索与奋斗,这些“技术中心”逐步成长为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成为带动产业技术进步的中坚,成为企业盈利及其可持续发展的坚实基础。
近年来,国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五部委组织进行,对那些创新能力确实比较强、创新机制较好、引领作用较大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审核、认定,其条件是在已经具有两年以上“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技术中心”中,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筛选、评审,并对被认定者给予政策扶持,从而鼓励和引导行业骨干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形成一批集研究、开发、设计、制造于一体,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骨干企业。
最近几年来,江苏不断加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力度,使其数量不断增加,质量持续提升。
截至2016年底,江苏这种“技术中心”已达100家(不含分中心)。
它们确实已经不是一般的企业研究机构,而是按照创新理念建立和运作的科技创新组织,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机构。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

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
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服务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精准支持和精准服务,制定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应优先支持纳入信息库的企业。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六条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2016年2月26日国家发改委第34号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令
第34号
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我们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第53号令)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第53号令)和《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国经贸〔1993〕261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
科学技术部部长:万钢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海关总署署长:于广洲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6年2月26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解读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解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对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影响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6年11月30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
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变革性技术关键科学问题重点专项2017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变革性技术关键科学问题重点专项2017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7.09.27•【文号】国科发资〔2017〕296号•【施行日期】2017.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变革性技术关键科学问题重点专项2017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科发资〔2017〕2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将“变革性技术关键科学问题”重点专项2017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公布。
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要求及评审流程1. 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支持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可下设课题。
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
项目申报单位推荐1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每个课题设1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担任其中1个课题的负责人。
2. 项目的组织实施应整合集成全国相关领域的优势创新团队,聚焦研发问题,强化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典型应用示范各项任务间的统筹衔接,集中力量,联合攻关。
3.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评审采取填写预申报书、正式申报书两步进行,具体工作流程如下:——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3000字左右的项目预申报书,详细说明申报项目的目标和指标,简要说明创新思路、技术路线和研究基础。
项目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
从指南发布日到预申报书受理截止日不少于30天。
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精神,以及《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227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行政辖区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
第三条市科技局牵头并会同市财政局、税务局、商务局、发改委共同组成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协调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协调小组")。
认定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认定协调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并对认定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承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全市范围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二)负责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三)遴选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四)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年发布申报公告,明确具体的申报材料要求及受理截止时间,具体内容以当年通知为准.第五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厦门市注册的法人企业;(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服务贸易类)》(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四)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服务贸易类)》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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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
——文件解读
项目支持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海南省科技厅:
(一)相关部门: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
(二)支持方向:
依据《认定领域和重点(2016~2018年)》,对申请企业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认定领域和重点进行审核,同时,按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号)明确的范围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高技术产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7〕1051号)部署的要求,优先支持“互联网+”、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及双创示范基地的相关企业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每个省、区、市推荐企业技术中心不超过4家,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所在省市推荐企业技术中心不超过7家(其中推荐的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的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应不少于3家)。
同时,每个省、区、市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其所在企业主营业务领域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应占本省、区、市推荐总数的一半及以上。
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节能环保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
(三)补助金额
福建省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20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70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30万元。
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
(2017年2月数据)
(四)基本条件
1.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
和竞争优势。
2.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
件。
3.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
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4.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
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5.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
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6.企业2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2年)未发生下列
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3、走私行为。
7.已认定为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2年以上。
8.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人均5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企业职工总数
3%、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0万。
附表: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情况表
说明:
1.考虑到不同规模企业在研发投入强度上存在显著差异,对“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这一指标的基本要求按照企业规模划分为 4 档:主营业务收入500 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为1.0%,主营业务收入100~500 亿元(含100亿元)的企业为1.5%,主营业务收入10~100 亿元(含10 亿元)的企业为2.0%,主营业务收入10 亿元以下的企业为3.0%。
2.企业作为主要完成单位或企业员工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特等奖每项加5 分,一等奖每项加3 分,二等奖每项加 1 分,累计不超过 5 分。
(五)认定流程
企业上报申请书和数据材料
1.申请材料:
(1)初次认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证明材料。
(2)复评:需参加每两年一次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
结》、评价表及必要证明材料、享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政策情况表。
2.文件上报:
(1)请于2017年9月20日前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电子文件(附表用Office Excel格式,
采用U盘拷贝方式)、纸质文件(一式二份)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2)评价材料和免税情况电子文件附表通过企业技术中心信息系统(试用)报送
申报材料及数据核查
中介机构初评(初评得分高于70分(包含70分)的企业技术中心)
综合评审
认定和公布
附件3
认定评审结果报送要求
请将表1~表3按要求填写后,作为上报文附件。
其中,表1作为附件1;对于第一家拟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其表2和表3作为附件2,第二家的表2和表3作为附件3,以此类推。
表1 推荐企业技术中心领域审核及评价得分汇总表
表2 ××企业技术中心数据核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