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工作规定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以下简称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认真负责地对待和办理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是坚持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广泛、及时听取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批评,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渠道;是人民政府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及人民群众监督,尊重人民民主权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的承办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工作的主要职责:一、办理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二、接待和办理上级或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来访、来信;三、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机关承办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工作。
第四条办理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工作的范围:一、在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期间,代表、委员用书面形式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和提案。
二、人大代表视察时对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政协委员日常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提案。
三、人大常委会审议政府工作时提出的意见;政协常委会对政府工作的建议。
四、人大常委会成员普访代表时,代表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意见,经人大有关部门整理后形成的书面建议。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信、来访时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
第五条办理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应遵循的原则: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办理提案工作制度

办理提案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办理提案工作制度是为了规范提案的提出、审查、办理、反馈等环节,提高提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二条办理提案工作制度适用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提案工作。
第三条办理提案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理、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提案工作应当充分发挥代表和委员的主体作用,密切联系群众,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促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二、提案的提出第五条代表和委员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提案。
第六条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属于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三)具有事实根据和明确的建议或者要求;(四)字数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第七条代表和委员提出提案时,应当填写提案表格,并注明提案的类别、编号、标题、主要内容、理由、建议或者要求等。
三、提案的审查第八条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收到提案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第九条审查提案时,应当重点审查提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
第十条对符合规定的提案,应当予以立案;对不符合规定的提案,不予立案,并告知代表或者委员。
四、提案的办理第十一条办理提案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研究提案的内容,提出办理意见,并与代表或者委员进行沟通。
第十二条办理提案时,责任单位应当充分听取代表或者委员的意见,对提案中提出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
第十三条办理提案的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或者委员。
第十四条办理提案的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采取相应的措施,推动提案的落实。
五、提案的反馈第十五条代表或者委员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办理结果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六条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收到反馈意见后,应当及时交由办理提案的责任单位研究处理。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25•【字号】•【施行日期】2018.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顺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25日安顺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理建议、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的法定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除直接承办部分建议、提案外,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各承办单位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各承办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具体分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设立或明确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市人民政府管理的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区管委会办理建议、提案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办理建议、提案的范围(一)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提出的,并经审查立案后属于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建议、提案。
(二)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
第五条办理建议、提案的原则(一)严格依法办理。
办理建议、提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办理。
(二)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办理实效。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制度实施方案(最新)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制度实施方案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的办理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政府领导领衔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制度>的通知》《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市政府领导领衔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中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重要权利,政协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
认真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也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重要举措。
坚持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于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始终,把提高建议提案办理质量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扎扎实实办理好每一件建议提案。
建立区政府领导领衔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制度(以下简称区政府领导领办制度),有利于创新办理方式、拓展办理渠道、提高办理质量,推动形成区人大、区政协督办,区政府领导领办,承办单位具体落实,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全过程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
各镇办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按照部门职能分工,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保证区政府领导领办制度落到实处。
二、办理程序(一)确定领办任务。
根据省、市、区人大常委会和省、市、区政协确定并交办的年度重点建议和提案,区政府办公室拟定各副区长领办建议,原则上每名副区长领办1—2件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
根据领办件所涉及的事项,区政府办公室及时确定承办单位,分别报告通报区人大常委会代工委和区政协提案委,并按程序会签《区政府领导领办重点建议提案确认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3.01•【字号】•【施行日期】1988.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第一条为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全国、省人大代表在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提出的交省人民政府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含未列为议案处理的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是指全国、省政协委员在全国、省政治协商会议开会期间提出的交省人民政府办理的提案。
第三条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书面通知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办理。
书面通知应载明交办件数、主办(会办)、办理期限和要求、答复格式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承办单位应指定一名领导分管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办理。
第五条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提出的问题,承办单位应逐项研究,凡应该而且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应该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于解决或不可行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
第六条承办单位必须从实际出发,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注重抓落实,讲究实际效果。
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拖拉;不允许只答复不落实。
第七条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程序:(一)接办。
收到交办件后应及时清点登记。
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应在收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意见(加盖本单位印章),连同交办件退回交办机关,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二)办理。
分管领导提出批办意见送有关处(室)办理。
主办单位应主动征求会办单位意见,会办单位应按时将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
主办、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单位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协调不通的,由主办单位综合报告交办机关。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若干规定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若干规定【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桂林市政府【发布日期】1999.08.09【实施日期】1999.08.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若干规定(1999年8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认真办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市、县(区)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与本级政府工作有关的建议:(二)市、县(区)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不予立案作为建议处理的与本级政府有关的议案;(三)市、县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在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委会期间以及闭会期间提出的与本级政府有关的提案;(四)市、县(区)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与本级政府有关的建议;(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交我市办理的全国人大代表、自治区人大代表提出的与我市有关的建议;(六)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交我市办理的全国政协委员、自治区政协委员提出的与我市有关的提案。
第三条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原则是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一)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交我市办理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及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其承办单位是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二)市、县(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与本级政府工作有关的建议、提案.其承办单位是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下一级人民政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主要职责是:(一)办理和组织所属工作部门承办本级和上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二)检查、指导和督促各承办部门做好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和答复工作:(三)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中的问题;(四)总结和通报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经常组织交流经验,不断提高办理质量;(五)负责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规则

最⾼⼈民法院办理全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全国政协委员提案⼯作的规则第⼀条为规范全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的办理⼯作,进⼀步提⾼建议、提案的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全国⼈⼤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全国⼈民代表⼤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和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最⾼⼈民法院⼯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条每年“两会”后,办公厅按照全国⼈⼤和全国政协的要求领取交由我院承办的建议和提案。
领取时应与建议、提案的⽬录清单逐⼀进⾏核对。
第三条办公厅应对建议、提案的具体内容进⾏审查,并针对下列情况分别提出调整意见:(⼀)完全不属于⼈民法院⼯作职能范围的,应当建议重新确定承办单位;(⼆)部分内容不属于⼈民法院职能范围的,应当建议增加有关承办单位,并根据建议、提案的主要内容确定主办和协办单位;(三)主要内容是针对具体案件问题的,应当建议撤销原建议、提案号,转为代表、委员来信处理;(四)其他不应作为建议、提案办理的,应当建议或由代表、委员充实内容,或转为参阅件处理。
第四条办公厅应及时将调整意见与全国⼈⼤常委会办公厅和全国政协办公厅进⾏协商调整。
第五条办公厅应根据我院各部门职能分⼯的情况,于调整⼯作完成后⼀周内,确定每件建议、提案的具体承办部门。
建议、提案的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分别交有关部门分别办理。
第六条办公厅应在承办部门确定之⽇起三⽇内对建议、提案作出统计分析。
统计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建议、提案的数量;涉及代表、委员的⼈数;建议、提案主要内容的分类及各⾃的数量、特点;重点建议、提案情况,以及各部门承办情况等。
统计分析报告经办公厅领导审核后报院领导审阅。
第七条建议、提案应当以交办会的形式进⾏交办。
交办会由院领导主持召开,并就办理⼯作提出要求。
交办会由各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和内勤参加。
各承办部门内勤负责领取本单位承办的建议、提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2023年修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公布日期】2023.11.02•【文号】•【施行日期】2023.11.02•【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1991年1月11日政协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8日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00年2月29日政协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05年2月28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1年2月28日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18年11月29日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23年11月2日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委员小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交承办单位办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聚团结奋斗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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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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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及时、有效地办理全区人大代表建议与政协提案,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一步促进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办理工作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以及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人大代表建议是指经区人大常委会办
事机构交办的本级人大代表针对政府工作,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闭会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经人代会主席团确定转为建议并属于政府工作范围的议案(以下简称建议)。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政协提案是指经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审
查立案的本级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针对政府工作,在政协会议期间、闭会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
第四条上级政府交办的属于区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也适用本规定范文写作。
第二章办理原则
第五条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认真负责地办理职权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
对不属本级政府、本部门、
本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分别由人大常委会和政协的工作部门另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六条严肃认真、高度负责。
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从实际出发,深入细致、扎扎实实地做好办理工作。
第七条规范办理、注重实效。
规范办理工作程序,按照统一要求认真答复;采取切实措施,注重实际效果,努力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八条交办。
会议期间的建议和提案,通过交办会议集中交办;闭会期间的建议和提案,分别由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区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区政府办公室交有关部门办理;省、市人民政府转来的建议和提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交办。
第九条承办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
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分为主办、分办、会(协)办和转办四种承办方式。
各承办单位应根据不同的交办要求,认真分析建议和提案的内容,切实抓好承办落实。
承办单位在接到建议和提案后,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清点分类,逐件登记,核实交办件是否如数和准确。
如发现件数不符,应及时与交办部门核准。
如有不属于本单位办理范围的,应在收到建议或提案的十天内向交办机关提出改办意见,并将原件退回交办机关,不得搁置不告、自行横传或变更办理单位。
(二)逐件填写文件承办单,提出拟办意见和办结时限要求,报请单位领导批示。
(三)明确具体承办的下属单位或专人,对办结时间和办理要点提出具体要求。
(四)具体承办单位和人员在办理工作中要采取走访、座谈等多种方式加强与建议人、提案人的联系和沟通。
在答复过程中,要做到与代表(或领衔代表)、
委员办前、办中、办后三见面,争取实现100%的直接见面率,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采取电话、书信等方式联系,但与代表、委员至少应有一次直接沟通,主动听取建议人、提案人的意见。
(五)办理建议和提案应积极主动,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建议和提案的内容,凡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必须抓紧解决;因客观条件限制在短期内解决不了的,应纳入规划,创造条件尽快解决;因与政策规定不相符合而确实难以解决的,在答复中应耐心细致地解释清楚。
(六)对属于建议人或提案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或提案,范文内容地图应由该部门答复。
但需经分管区长审核签发后,交建议人或提案人。
第十条审查。
承办单位分管领导要将办理情况与原件内容逐件进行核查,对办复的内容、文字进行审核,对办理内容不合要求的,退回重办并重新审核并确定无误后,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最后审定并签发。
第十一条答复。
承办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报送有关部门。
对个别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和提案,经与交办机关协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答复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且须向建议、提案人说明情况,解释原因。
答复件的具体要求为:
(一)对建议和提案的答复,应做到事实准确、内容完整、文字精炼、语气诚恳。
不得由承办单位的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直接答复。
书面答复应按统一规定的格式打印,并加盖承办单位印章。
(二)本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直接行文答复建议人、提案人(见格式一、二、三、四),并一式三份报送交办部门。
经区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全国及省、市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应将答复意见报送区政府督办室,由区政府督办室统一行文答复,热门思想汇报承办单位不得自行答复建议人或提案人(见格式五)。
(三)向建议人或提案人寄送答复时,应同时附征询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