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分级评价和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3.09.29•【文号】应急〔2023〕99号•【施行日期】2023.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监局各省级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提高安全评价服务质量,推动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严守安全底线、法律红线和道德准线,构建“企业主体负责、机构诚信执业、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管理、社会公众监督”的综合管理体系,切实发挥安全评价对事故预防的支撑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严格源头管控(一)严格评价机构准入管理。
一是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要推动将安全评价行业发展纳入地方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构建与安全生产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评价服务体系。
二是资质认可机关要审慎处理评价机构资质认可事项改革,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不得通过授权、下放等方式将资质认可权限交由下级有关部门实施,确保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三是资质认可机关要建立已注销、撤销、吊销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录库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上述主体异地申请或再次申请评价资质时要依法依规严格把握。
(二)严格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一是严格核查安全评价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资格条件。
利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相关平台严格核查安全评价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职称等信息,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线索的,按照“谁培训、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涉事机构和人员责任。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1.11.16•【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州、市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云南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经云南省应急管理厅2021年第3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16日云南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服务(煤矿除外),以及省、州(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云南省应急管理厅按照职责负责相应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第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鼓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有关行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加强服务能力建设,促进公平竞争,维护从业秩序。
第二章资质认可第六条申请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符合《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资质申请单位所持有的房产的评估值、购入设施设备的原值可以计入固定资产;(二)工作场所可以自有或者租赁,租赁合同期限应不低于申请资质有效期限;(三)设施设备应有购置发票,专业设备应有质量检验合格证、在检验有效期内且能正常使用,信息化软件应当满足业务需求;(四)过程控制体系应当包括合同签订、项目服务人员组成、风险分析、现场勘查、问题和隐患交办复查、报告审查、绩效评估等,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告知、教育培训、信息公开、绩效奖惩、跟踪回访、档案管理等;(五)有关从业人员在本行业领域工作的经历和年限,以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或者有关工作业绩证明材料等为依据;(六)在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有关信息的网站公开机构概况、管理制度、从业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出具的报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服务收费标准、评价人员基本情况等信息;(七)3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的查询结果为依据;(八)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信息应当在国家安全评价师从业注册平台和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有效登记。
检验检测机构分级评价和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检验检测机构分级评价和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一、指导思想为贯彻落实“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的基础上,树立底线思维,突出问题导向,强化风险管理,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的要求,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和《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认证“双提升”活动的意见》(渝质监发〔2016〕48号)的规定,进一步强化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分级评价和分类监管工作,建立健全检验检测机构诚信积分,不断推动全市检验检测机构提升公信力和贡献率。
二、工作目标健全检验检测机构分级评价和分类监管制度,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及其机构运营风险的大小、日常管理表现、投诉举报情况、监督检查结果以及其他方面的信息反馈,建立检验检测机构监管档案和诚信积分,并据此实施差异化的证后监管,提升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工作职责分工市局认监处负责全市检验检测机构分类评价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制定分类监管的政策制度,对获得市质监局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机动车安检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分类评价,并对区县质监部门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区县质监部负责对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的日常管理表现情况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分类评价,并根据市局提供的综合评价结果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四、分类评价规则(一)检验检测机构分类评价将检验检测机构分为A、B、C、D四个类别,采用量化分值考核和综合因素判定相结合的方式实施评价。
量化考核总分值为100分,由资质认定评审组现场评价分值(占比40%)、日常管理表现情况评价分值(占比40%)和日常监督检查评价分值(占比20%)三个部分组成。
(二)资质认定评审组现场评价分值是指在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扩项评审和变更评审除外)时,评审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现场实作考核和机构运营风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而得出的分值。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检验检测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检验检测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0.12•【字号】沪市监认检〔2021〕529号•【施行日期】2021.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检验检测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检测发〔2021〕55号),进一步强化检验检测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发展,依据《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检验检测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树立“大市场、大质量、大监管”的理念,围绕“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的发展目标,进一步夯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着力构建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切实管出公平、管出效率、管出活力,推动检验检测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十四五”发展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依法监管。
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推进检验检测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分级分类。
坚持问题导向,根据不同检验检测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量身定制差异化监管举措,实施不同频次监督检查,提升事中事后监管精准化水平。
公开透明。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检验检测监管规则、过程、结果等依法公开,实现阳光监管,杜绝任性执法。
科学高效。
充分利用大数据、信息化等先进技术,切实提升检验检测治理能力,努力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检验检测机构干扰最小化。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05•【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全省检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1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与公开第四章信用等级标准第五章信用评价与应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0〕10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检测机构和人员在检测活动中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定、评价、公开、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工作,制定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评价标准,依托“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公开发布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并指导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11.07•【文号】金规〔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金规〔2023〕11号各监管局,信托保障基金公司、信托登记公司、信托业协会:现将《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11月7日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评估信托公司的经营稳健情况与系统性影响,有效实施分类监管,促进信托公司持续、健康运行和差异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开业时间不足一个会计年度和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托公司不参与监管评级。
第三条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是指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信托公司的管理状况和整体风险作出评价判断的监管工作。
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是指金融监管总局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就单家信托公司经营状况对金融体系整体稳健性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影响程度作出判断的监管工作。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和系统性影响评估结果是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管机构。
第四条分类监管是指监管机构根据信托公司年度监管评级结果及系统性影响评估结果,对不同级别和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在市场准入、经营范围、监管标准、监管强度、监管资源配置以及采取特定监管措施等方面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机构量化分级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机构量化分级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7.15•【字号】豫卫监[2009]49号•【施行日期】200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机构量化分级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卫监〔2009〕49号)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现将《河南省医疗机构量化分级监督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实施。
实施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到省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河南省医疗机构量化分级监督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促进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同时规范监督执法行为,提高监督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乡村医生管理条例》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合理配置医疗服务监督资源,规范医疗服务日常监督行为,提高医疗服务监督水平和效能;切实促进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纠正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实施原则(一)规范监督统一医疗机构日常监督内容,规范监督行为,提高监督效果,不断督促医疗机构提高自身依法执业程度,防范医疗安全事故发生。
(二)量化评价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应用风险性评估理论,按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违反法律法规层次分为关键项目(※)和不同分值的指标,进行量化评价,做到监督工作标准化。
根据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和行政处罚的情况,每年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级。
(三)动态监督医疗机构的依法执业等级度随着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程度的变化而升降,动态调整日常监督的频次,对依法执业程度低的单位实行重点监督。
国家认监委关于废止国认实〔2018〕28号文件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废止国认实〔2018〕28号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7.24
•【文号】国认监〔2024〕8号
•【施行日期】2024.07.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认监委关于废止国认实〔2018〕28号文件的通知
国认监〔20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局(厅、委),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
为贯彻落实《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4月2日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修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有关工作要求,现决定废止《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实〔2018〕28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认监委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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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分级评价和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的基础上,树立底线思维,突出问题导向,强化风险管理,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的要求,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和《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认证“双提升”活动的意见》(渝质监发〔2016〕48号)的规定,进一步强化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分级评价和分类监管工作,建立健全检验检测机构诚信积分,不断推动全市检验检测机构提升公信力和贡献率。
二、工作目标
健全检验检测机构分级评价和分类监管制度,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及其机构运营风险的大小、日常管理表现、投诉举报情况、监督检查结果以及其他方面的信息反馈,建立检验检测机构监管档案和诚信积分,并据此实施差异化的证后监管,提升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工作职责分工
市局认监处负责全市检验检测机构分类评价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制定分类监管的政策制度,对获得市质监局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机动车安检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分类评价,并对区县质监部门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区县质监部负责对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的日常管理表现情况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分类评价,并根据市局提供的综合评价结果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四、分类评价规则
(一)检验检测机构分类评价将检验检测机构分为A、B、C、D 四个类别,采用量化分值考核和综合因素判定相结合的方式实施评价。
量化考核总分值为100分,由资质认定评审组现场评价分值(占比40%)、日常管理表现情况评价分值(占比40%)和日常监督检查评价分值(占比20%)三个部分组成。
(二)资质认定评审组现场评价分值是指在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扩项评审和变更评审除外)时,评审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现场实作考核和机构运营风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而得出的分值。
资质认定评审组现场评价分值的原始分值为100分,采用扣分方式计算最终分值。
若在本年度未进行资质认定现场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可向市质监局认监处申请分类评价专项现场评审或者按照上一次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情况计算分值。
1.现场评审发现的基本符合项按分/项予以扣分,不符合项按5分/项予以扣分。
2.现场实作考核不合格的项目(参数)按2分/项予以扣分。
3.上次评审中发现的基本符合项/不符合项未整改到位按5分/项予以扣分。
4.在资质认定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组长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现场评审情况,按照上述扣分规则计算资质认定评审组现场评价分值。
(三)日常管理表现情况评价分值是指市质监局和区县质监部门根据违法案件查处、投诉举报情况、能力验证结果等情况进行评价而确定的分值。
日常管理表现情况评价分值的原始分值为100分,具体扣分标准详见《检验检测机构日常管理表现情况评价细则》。
(四)日常监督检查评价分值是指区县质监局根据检验检测机构日常监督检查、不定期监督检查以及日常管理表现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而确定的等级和相应分值。
1、好: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切实遵守践行,诚实守信,主动落实主体责任,自律意识较好,内部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客观公正,没有出现客户投诉或其他负面情况,整体运行管理状态良好,得分为100分。
2、较好: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基本做到遵章守纪,有一定自律意识,内部管理比较规范,检验检测行为较为公正,客户投诉少且投诉事项轻微,所从事的检验检测领域风险较小,不存在明显的质量安全隐患,得分为80分。
3、合格: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够熟悉,承担主体责任的主动性和自律意识存在不足,内部管理存在的瑕疵较多,承担的检验检测产品或服务质量有一定风险,关键岗位人员流动较频繁,检验检测设备和设施陈旧或状态不佳,存在一定数量的投诉举报并且部分被查实,有较为明显的违规风险,得分为70分。
4、较差: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内部管理混乱,存在检测数据不准确甚至虚假数据、超范围检验检测等重大问题,管理体系不能证明得到有效运行,检验检测能力严重缺失或存在欺瞒,承担的检验检测产品或服务质量风险很大,上年度和本年度发生过违
法或严重违规的案件,全年度未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关键岗位人员流动异常频繁等,整体运行管理存在重大违规风险和安全隐患等,得分60分。
(五)每年2月底前,市质监局认监处对每家检验检测机构按照资质认定评审组现场评价得分×40%+日常管理表现情况评价分值×40%+区县局日常监督检查评价得分×20%计算出上年度的每家检验检测机构评价总分值作为检验检测机构定级的依据,其中,总分值得分95分(含95分)以上评为A级机构,94-80分评为B级机构,79分-65分评为C级机构,低于64分(含64分)评为D级机构。
(六)首次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所有检验检测机构起始默认类别不高于C级。
五、监管要求
(一)建立健全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督管理档案
1.在确定检验检测机构评价等级后,市质监局认监处负责录入监管的信息,检验检测机构分类出现变化时,原有档案不予删除,需留下每次分类变化痕迹。
区县质监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可查询本地区、本单位的分级评价结果。
分级评价结果主要提供给各级质监部门进行日常管理时使用,不得用于社会宣传或者暗示检验检测机构的市场竞争力。
2.区县质监部门建立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的分类监管档案。
分类监管档案内容包括(不限于):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既往监督管理记录、分类发生变化情况等。
(二)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结果,可以采取如下监管措施实施分类监管。
1.不定期监督检查。
由国家认监委或市质监局组织,对获证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可采用“双随机”方式抽查。
2.日常监督检查。
由区县质监部门组织,按照分类监管类别对应的检查频次对获证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每次检查应由2名以上行政监管人员执行,必要时可以聘请技术专家参加。
3.投诉调查。
根据“属地管辖”和“行为发生地”原则,原则上检验检测机构所在地的区县质监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若案情复杂或涉及面较广时,可由市质监局认监处或市质监局执法总队进行调查。
调查注重对投诉举报及其他渠道线索的查证落实,并据此实施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处理或处罚。
(三)监督检查的频次
对不同类别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不同的监管频次和管理方式。
原则上,对A级检验检测机构予以“信任”,B级检验检测机构予以“鼓励”,C级检验检测机构予以“鞭策”,D级检验检测机构予以“整顿”。
1.A级检验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由所在地的区县质监部门自行确定,原则上每两年至少进行1次日常监督检查。
2.B级检验检测机构一般每年进行1次日常监督检查。
3.C级检验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日常监督检查。
4.D级检验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
当年度接受国家认监委或市质监局组织的不定期监督检查,可视同接受过1次日常监督检查。
附件:检验检测机构日常管理表现情况评价细则
附件:
检验检测机构日常管理表现情况评价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