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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叶杨春盗窃案-实用word文档 (2页)

2019年叶杨春盗窃案-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叶杨春盗窃案叶杨春盗窃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丰刑初字第0164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杨春,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源潭镇双林村红旗组4号。
1999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X年3月31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7月24日被羁押,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程江根,男,1987年8月31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源潭镇双林村杨冲组24号。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7月23日被羁押,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1X)第1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杨春、程江根犯盗窃罪,于201X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秀兰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叶杨春、程江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7月19日3时许,被告人叶杨春、程江根伙同他人在本市丰台区大红门久敬庄三队渔场大院内,钻窗入室,盗窃被害人刘福生方正电脑一台、组装电脑三台,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3 970元。
后被查获。
赃物已起获并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杨春、程江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1999)年丰刑初字第536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害人刘福生的陈述;证人张晓芳、张建良的证言;北京市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019-夏建新盗窃案-word范文模板 (4页)

2019-夏建新盗窃案-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夏建新盗窃案夏建新盗窃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朝刑初字第50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建新,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高中文化,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振华街三街坊7栋2号;因涉嫌盗窃于201X年6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字(201X)第2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建新犯盗窃罪,于201X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自愿认罪,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并经被告人夏建新的同意,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文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建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5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夏建新到北京市朝阳区华信医院内科急诊医生休息室内,趁无人之机,持随身携带的改锥将更衣柜锁撬开,盗走医生钟涛(女,47岁)的人民币600元、身份证、银行卡数张等物,并从钟涛的中国民生银行卡内取款人民币5000元、从北京银行工资卡内取款人民币5000元、北京银行金卡内取款人民币4500元。
后被告人夏建新到大中电器商城持钟涛的北京银行工资卡消费人民币3280元,购买了诺基亚牌移动电话机1部。
被告人夏建新将所买移动电话机销赃。
后被告人夏建新被查获归案。
赃款已挥霍。
现作案工具改锥1把起获在案。
归案后,被告人夏建新坦白了以下作案事实:一、201X年1月5日,被告人夏建新到北京市宣武区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门诊更衣室内,趁无人之机,持随身携带的改锥将医生杨桂琴(女,49岁)的更衣柜撬开,盗窃杨的银行卡、驾驶证等物,并从所窃杨桂琴的北京商业银行卡内取款人民币3160元。
【2018-2019】丁华平盗窃案-精选word文档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丁华平盗窃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赣中刑二终字第9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华平(又名丁建平、丁立平,绰号“鲜奶”),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户籍所在地为瑞金市象湖镇溪背村下岗背6号,家住瑞金市叶坪乡腰布村第八小组。
因犯盗窃罪于201X年11月16日被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10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辩护人钟元平,江西华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瑞金市人民法院审理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华平犯盗窃罪一案,于201X年12月27日作出(201X)瑞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丁华平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X年2月15日下午,被告人丁华平与同案犯曾强、赖裕浩、杨战林(均已判刑)、朱文彬(批捕在逃)来到福建省长汀县城伺机盗窃轿车。
当晚,杨战林、丁华平、赖裕浩与朱文彬四人分组外出踩点后确定了作案目标。
次日凌晨,杨战林、丁华平、赖裕浩、曾强、朱文彬来到芳芳公园内锦绣酒店门口,由赖裕浩、杨战林撬车门锁,丁华平、曾强、朱文彬望风,将被害人刘坤停放在该处的价值20400元的“闽F10126”中联吉普车盗走。
尔后,杨战林安排赖裕浩、丁华平将车开往广东饶平销赃,并讲他们去看另一辆车是否可以偷到,偷到后电话联系,曾强留在原地继续望风;杨战林带领朱文彬来到长汀县第一中学门口,将被害人王条文停放在该处的价值11.0768万元的“闽D33988”猎豹车盗走,并电话告知丁华平、赖裕浩已偷到另一辆车,叫他们开慢点。
盗窃案典型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盗窃案件在我国各地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为例,对其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提高人们对盗窃犯罪的认识,加强法律意识。
二、案例简介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李某因家庭经济困难,产生盗窃念头。
当日,李某携带作案工具,潜入被害人王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5000元及一部价值3000元的手机。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李某被抓获归案。
三、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四、法律分析1. 刑事责任分析(1)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犯罪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明知盗窃行为会侵犯他人财产权益,但仍故意实施盗窃,具有犯罪故意。
(3)犯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盗窃现金人民币5000元及手机一部,价值共计8000元,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刑事处罚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盗窃罪的处罚,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数额、犯罪情节、犯罪对象等因素。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盗窃行为具有以下情节:(1)盗窃数额较大,价值8000元。
【推荐下载】唐国庆盗窃罪一案-word范文 (2页)

【推荐下载】唐国庆盗窃罪一案-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唐国庆盗窃罪一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0)琼终刑字第10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国庆,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烟台市人,高中文化,住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12号,无业。
1999年5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
现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力,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梁平县人,高中文化,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127团三连,无业。
1999年5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
现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力、唐国庆犯盗窃罪一案,于1999年11月16日作出(1999)海中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唐国庆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为,1999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王力、唐国庆伙同"小湖南"、"阿雄"(均在逃)等四人窜到海口市坡博东村38号海南松腾服饰(香港)有限公司仓库,由被告人唐国庆望风,"小湖南"'用钢筋将该仓库的门锁撬开,被告人王力和"小湖南"、"阿雄"先进入仓库偷搬物品,被告人唐国庆接着也进入仓库,四个人一起偷搬物品。
盗走皇室牌BG一304西服47件,、皇室牌灯芯绒西服32件、BK67103保龄西裤45条、皇室牌男内裤50合、SK67001松腾西裤83条、纳爱斯500G沐浴乳107瓶、雕牌400G洗衣粉180包、纳爱斯第二代125G珍珠香皂720块、纳爱斯93G珍珠香皂203块、纳爱斯150G简装皂72块、北京牌18寸电视机一台,共计价值人民币93702.7元。
【精品文档】王祥林盗窃案-优秀word范文 (2页)

【精品文档】王祥林盗窃案-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王祥林盗窃案王祥林盗窃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海刑初字第334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祥林,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方正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正县天门乡新安村。
曾因盗窃于201X年12月被劳动教养一年。
现因涉嫌盗窃于201X年6月16日被羁押,同年7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1X]第2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祥林犯盗窃罪,于201X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王祥林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祥林于201X年6月16日17时许,在北京市345路公交车北太平庄车站,趁被害人刘梅(女,19岁)上车拥挤之机,将被害人放在左侧裤兜内的海尔天智星3000型手机1部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
赃物现已起获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王祥林于当日18时许在北京市345路公交车北太平庄车站,趁被害人刘红新(女,20岁)上车拥挤之机,将被害人放在右侧兜内的诺基亚7260型手机1部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
赃物现已起获发还被害人。
后被告人王祥林在车站附近被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张小伟、杨磊、程磊、任浩文、李春富、李春来证言、被害人刘梅、刘红新陈述、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祥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祥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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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游川,男,1987年9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中专文化,学生,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X年1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徐荣勇(绰号“恐龙”),男,1985年9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璧山县,汉族,中专文化,重庆中南铝合金轮毂有限公司员工,住(略),暂住地(略)。
因本案于201X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X年1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星,男,汉族,1985年10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中专文化,重庆中南铝合金轮毂有限公司员工,住(略),暂住地(略)。
因本案于201X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X年1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冉杰,男,1987年3月31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X年1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赵海军,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中专文化,学生,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X年1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建波(绰号“胖娃”),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初中文化,重庆中南铝合金轮毂有限公司员工,住(略),暂住地(略)。
盗窃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件。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8岁,无业。
因其生活所迫,心生盗窃之念。
张某选择在某市某居民小区实施盗窃,目标为居民家中财物。
经过一个月的潜伏和观察,张某选择了一个夜间作案时机,成功盗取了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物。
二、案件经过1. 潜伏观察张某在小区周边观察了许久,发现小区内居民出入频繁,晚上大部分居民都会在家休息,防盗意识相对较弱。
于是,他决定选择这个小区作为作案目标。
2. 确定目标张某在小区内物色了多个目标,最终选中了A居民家中。
A居民家中居住着老两口,平时独自生活,防范意识不高。
3. 夜间作案2019年5月15日晚,张某在A居民楼下等待,当确定A居民夫妇已经入睡后,他翻墙进入小区,避开保安巡逻,来到了A居民家楼下。
在仔细观察后,张某发现A居民家防盗门锁比较陈旧,于是决定利用撬锁工具进行盗窃。
4. 盗窃得手张某携带撬锁工具,成功撬开了A居民家的防盗门。
进入屋内后,他迅速翻找财物,将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现金、金银首饰等财物装入背包。
作案过程中,张某小心翼翼,避免发出声响,以免引起邻居注意。
5. 逃离现场张某将财物装入背包后,迅速逃离现场。
在逃离过程中,他绕道而行,避开小区巡逻人员,成功逃离了小区。
三、案件侦破1. 案发后,A居民夫妇发现家中被盗,立即报警。
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展开侦查。
2. 警方通过调取小区监控录像,发现了一名可疑人员。
经比对,确定该可疑人员为犯罪嫌疑人张某。
3. 警方迅速展开抓捕,于2019年5月16日在张某的藏身之处将其抓获。
四、案件审理1. 张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 检察机关依法对张某提起公诉,指控其犯盗窃罪。
3.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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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建盗窃案
叶建盗窃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昌刑初字第71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建,男,21岁(1985年11月14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湖南省醴陵市官庄乡三联村三圣组6号。
因涉嫌犯盗
窃罪于201X年9月7日被羁押,同年10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
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1X]第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建犯盗窃罪,于201X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车玉梅出庭支
持公诉,被告人叶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建伙同余汝军(已判刑)、余汝峰、李嘉庆(均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预谋后,于201X年4月8日零时30分许,钻窗进入位于
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的北京斯洛玛格技术有限公司的库房内进行盗窃,窃得
钕铁硼废料40袋,共计1080公斤,价值人民币54 000元。
赃物已起获并发还。
被告人叶建于201X年9月7日到公安机关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建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
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罗贻萍、余汝军、王洋、郭德喜、曲荣清、冯建召、王前海、尹建伟、范雪刚、刘福玲、程道明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
被告人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现场及物证照片、起获赃物及清点工作记录、
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足
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建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集体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
叶建犯罪后自首,依法予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法,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
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9月7日起至201X年3月6日。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
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