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孕妇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孕妇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孕妇的规定劳动法关于孕妇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见下)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4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2017劳动法孕妇的权利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权利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健康权,包括〔一〕不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的权利,我国劳动法根据女职工孕前、孕期、哺乳期的不同需要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二〕休息、休假的权利:女职工在孕期享有正常作息、工间休息的权利;流产和生产享有产假。
〔三〕其他权利:产前检查按出勤对待、劳动时间内给予哺乳时间、单位应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二是劳动保障权: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不被解雇的权利、不被降低待遇的权利、享受生育保险的权利。
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职工是指由用人单位所录用雇佣,并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以获取工资性收入的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
[1 ]我国劳动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2 ] 一般认为“劳动者”不包括国家公务员、军事人员、城镇失业人员、农民、个体工商业者、家庭保姆等。
劳动法对孕妇的规定

劳动法对孕妇的规定
劳动法中对孕妇的规定主要包括保护孕妇的身体健康、提供合理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主不得因为女职工怀孕而解雇或降低其工资待遇。
雇主不得以怀孕为由不予录用女性应聘者,或者事先知道女职工怀孕后,终止其劳动合同。
这一条款的制定,旨在保障孕妇的就业权益,防止其因为怀孕而受到歧视或不平等待遇。
其次,劳动法对孕妇的工作时间、工作强度等方面也有一定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孕妇在怀孕期间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天八小时,平均每周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
此外,孕妇有权利要求减轻工作强度或调整工作环境,保证身体健康。
雇主应该根据孕妇的实际情况,提供符合孕妇身体状况的合理、安全的工作环境,同时也应该提供相应的工资保障。
另外,劳动法还规定了孕妇的特殊保护措施。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主应该为孕妇提供合适的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孕妇的身体健康。
在具体操作中,雇主应该合理安排孕妇的工作岗位,避免对孕妇身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工作,比如接触有害物质、从事重体力劳动等。
雇主还应该为孕妇提供充足的休息时间,保证孕妇的休息和饮食可以按时合理安排。
总的来说,劳动法对孕妇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孕妇的身体健康和权益。
它从就业、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工作环境等方面,确保孕妇可获得合理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
用这些措施来保
护孕妇的身体健康,使得她们能在怀孕期间保持良好的身体状况,同时也保证了孕妇在工作中的权益不受侵害。
劳动法辞退孕妇赔偿标准规定

劳动法辞退孕妇赔偿标准规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保障劳动者权益引起了广泛关注。
尤其是对于孕妇这一特殊群体,法律保障更加重要。
在劳动法规定的辞退孕妇的情况下,雇主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定标准向被辞退的职工支付赔偿金。
本文将从劳动法规范孕妇辞退的相关法律规定、雇主责任以及赔偿标准等几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劳动法规范孕妇辞退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42条规定,孕妇自怀孕起至未满一岁,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因公司经营状况不佳、重组等原因,导致公司必须进行裁员,而被辞退的孕妇必须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辞退。
同时,《劳动法》第99条也规定,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雇女职工或者在女职工怀孕、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与该女职工一个月工资相当的赔偿金。
在规范孕妇辞退方面,2012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对于怀孕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如果企业组织重组、因经济效益等原因不能继续留用而需裁员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安排:1.首先与其他同工同酬的男职工一样享有重新安置的机会;2.如企业无法重新安置,则可以与其他同工同酬的男职工一样,享有先行辞退的权利;3.如果无法重新安置且其他职工不能先行离职,则企业想要辞退孕妇,必须与职工沟通协商,达成协议,并支付人事争议解决及其它补偿的费用。
雇主责任劳动合同的解除是雇主和员工之间的主要法律性质较强的关系,因此,雇主在进行裁员决策时需要遵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且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如未采取合法程序解雇而导致的法律责任需由雇主承担。
在实践中,如果雇主未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达到法定标准,被辞退的孕妇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
赔偿标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辞退孕妇雇主需支付与该女职工一个月工资相当的赔偿金的标准。
至于最终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测算。
劳动法孕妇规定

劳动法孕妇规定
劳动法对孕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劳动合同中,禁止以怀孕为由解雇或者降低待遇;二是为孕妇提供特殊的福利和休假制度。
首先,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妇女员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解雇或者降低其工作待遇。
这就意味着,雇主不能因为员工怀孕而开除她,也不能因为怀孕而降低她的职位或工资。
如果雇主违反这一规定,那么孕妇有权利要求雇主恢复原职位或提供相应的补偿。
其次,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孕妇在怀孕期间享受特殊的休假制度。
孕妇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且不得安排夜班工作。
孕妇工作期满七个月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将其工作时间减至六小时,并支付相应的工资。
同时,孕妇享受产假,产假最长为九十六天。
如果孕妇生产过程中出现并发症或者多胞胎,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天。
在孕妇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基本工资。
此外,孕妇还享受哺乳假,在怀孕期满六个月至一年的时间内,每天有一个小时的时间进行哺乳。
除了上述规定外,劳动法还明确禁止用人单位进行性别歧视或者对孕妇进行身体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歧视怀孕的女职工,也不得强制进行孕前或孕后的身体检查;用人单位在聘用女职工时,不得要求她提供怀孕或者结婚的情况。
综上所述,劳动法对孕妇的保护是全面的,旨在保障孕妇的权
益和健康。
劳动法禁止用人单位以怀孕为由解雇或者降低待遇,为孕妇提供特殊的休假和福利制度,同时禁止性别歧视和身体检查。
这些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促进女性的就业和保障孕妇的权益。
劳动法孕妇请假规定

劳动法孕妇请假规定
根据劳动法,孕妇在怀孕期间享有特殊保护,包括请假权利。
劳动法对孕妇请假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产前检查假:孕妇有权根据需要请假进行产前检查。
劳动法规定,孕妇在怀孕期内每逢产前检查有需要时,可根据医生的建议有偿请假,而不扣除工资。
2. 孕妇产假:孕妇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所怀的胎儿出生后有权享受由国家规定发放的产假。
具体产假的时间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而有所不同,但是一般来说,孕妇享有98天的产假。
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孕妇怀有多胞胎,可以根据医疗证明延长产假。
3. 产前休假:孕妇在怀孕期间,如果因工作原因需要休假,则可以根据医生的诊断,将休假时间算在产前休假中,减少实际生育后的休假时间。
具体可以根据产前是否有妊娠合并症、妊娠合并症的程度等因素来决定。
4. 流产假:如果孕妇因自然流产、人工流产、宫外孕等原因导致胎儿丧失或者湿未独立支撑,有权享受流产假。
具体的流产假时间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而有所不同,一般为14天。
5. 哺乳假:孕妇在哺乳期间享有有偿的哺乳假。
具体的哺乳假时间取决于当地的法律法规规定,一般不得低于1小时,也不超过2小时。
而且哺乳假期间,雇主应当为孕妇提供相应的哺乳设备和场所。
需要注意的是,孕妇在享受这些请假权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雇主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或者妇女护理证明。
同时,雇主也有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保护孕妇的权益。
对于违反这些规定的雇主,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孕妇请假的规定在劳动法中得到明确的规定,并且赋予了孕妇一定的请假权益,以保障她们的身体健康和职业权益。
孕妇产假规定

孕妇产假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国的孕妇产假规定如下:
1.假期长度:
孕妇享有98天的产假,从分娩前15天开始,分娩期间至少休假42天,剩余的41天可以在分娩后继续休假。
对于多胞胎的孕妇,每增加一胎增加15天产假。
2.弹性休假:
孕妇可以根据个人需要和工作安排,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提出弹性休假申请。
可以在产前每天工作不少于4小时,或每周工作不少于24小时。
3.待遇保障:
孕妇在产假期间,单位应根据其现有工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在职女职工平均工资的80%的生育津贴。
4.工作安排:
孕妇在怀孕期间,单位不得安排进行有毒有害、辐射或者有其他不适合孕妇从事的工作任务。
如果孕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劳动安排,单位应根据医生的意见进行调整。
5.医疗保障:
单位应当为孕妇提供孕期保健、分娩、恢复期的医疗与护理服务,并与医疗机构签订协议,确保孕妇及其胎儿的安全。
6.延长产假:
如果孕妇在产假期满前因分娩并发症等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经医院开具证明,可以在延长产假期满后继续休假,具体延长期限根据医生建议决定。
7.保留岗位:
孕妇在休假期满后有权回到原岗位,单位不得因其怀孕、分娩休假或享受产假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不保留其岗位。
8.哺乳假:
孕妇分娩后,享受1年的哺乳假期,每天有1小时的哺乳休息时间,单位应提供合适的哺乳环境。
总结来说,中国的孕妇产假规定保障了孕妇的健康和权益,提供了相应的假期和福利待遇。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孕妇的生育权益,促进女性员工的工作生活平衡。
孕妇夜班劳动法规定

孕妇夜班劳动法规定
孕妇夜班劳动法规定是保护孕妇身体健康和胎儿安全的重要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孕妇有权利享受特殊保护,雇主不得安排孕妇工作于对身体和胎儿有危害的环境中,不得安排孕妇从事对身体有危害的劳动。
此外,国家还具体针对孕妇夜班劳动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以下为夜班劳动法规定的要点:
1. 禁止安排孕妇从事夜班劳动:孕妇不得参加夜班劳动,即在国家规定的晚上10点至次日早上6点之间工作。
这是因为夜
班劳动可能对孕妇的身体和胎儿健康造成危害,而且在这个时间段内孕妇休息、休养和照顾自己的需求更大。
2. 孕妇权益保护:雇主不得因孕妇怀孕而解除劳动合同,不得降低孕妇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其他权益。
在孕期和产假期间,雇主应提供相应的福利和待遇,例如提供合理的工资补偿、产假津贴等。
3. 孕妇工作时间调整:孕妇在怀孕期间,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医生的指导,与雇主协商调整工作时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孕妇在病情严重或危险时,有权休假护理自己的健康,雇主应给予相应的工资。
4. 孕妇工作环境保护:雇主应提供相对安静、安全、卫生、无毒害和无辐射的工作环境给孕妇工作,在工作过程中由于身体状况需要休息、饮食、上厕所等,雇主应给予合理便利。
5. 孕妇体检:雇主应负责为孕妇提供免费的产前体检,对孕妇的身体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并提供合理建议和安排。
总之,孕妇夜班劳动法规定旨在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安全,确保孕妇在工作期间得到合理的休息和照顾。
雇主有责任依法履行保护孕妇权益的义务,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便利条件。
同时,孕妇本人也应合理利用相关法律规定和权益,保护自身权益和胎儿健康。
孕期女职工保护法律规定

孕期⼥职⼯保护法律规定对于孕期⼥职⼯保护法律规定,你了解吗?相信还有不少⼈对此还有疑问,针对这个问题,店铺⼩编为⼤家收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下⾯由⼩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起来看看吧!孕期⼥职⼯保护法律规定关于孕期⼥职⼯保护的规定,主要有下列内容:1、不得与⼥职⼯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9条规定,⼥职⼯怀孕期间,⽤⼈单位不得单⽅与⼥职⼯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双⽅的劳动合同履⾏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也应顺延⾄产后⼀年,才能与⼥职⼯解除劳动合同,但⼥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2、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的保护。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安排⼥职⼯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 个⽉以上的⼥职⼯,不得安排其延长⼯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所谓“夜班劳动”⼀般系指从当⽇22点⾄次⽇6点从事劳动或⼯作。
怀孕⼥职⼯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作业场所空⽓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氧化碳、⼆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烯、氯⼄烯、环氧⼄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标准的作业;(2) 制药⾏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烯雌酚⽣产的作业;(3)作业场所放射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4)⼈⼒进⾏的⼟⽅和⽯⽅作业;(5) 《体⼒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作业;(6)伴有全⾝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7)⼯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8)《⾼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处作业。
3、适当给予⼯间休息或适当减轻⼯作。
《⼥职⼯保健⼯作规定》第⼗条规定:“妊娠满7 个⽉应给予⼯间休息或适当减轻⼯作。
”《上海市⼥职⼯劳动保护办法》根据妊娠期的不同情况作了⼀些有针对性的规定:⼥职⼯妊娠7个⽉以上(按28周计算),应给予每天⼯间休息1⼩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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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孕妇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孕妇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见下)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4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3、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
2017劳动法孕妇的权利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权利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健康权,包括〔一〕不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的权利,我国劳动法根据女职工孕前、孕期、哺乳期的不同需要作出
了具体的规定。
〔二〕休息、休假的权利:女职工在孕期享有正常作息、工间休息的权利;流产和生产享有产假。
〔三〕其他权利:产前检查按出勤对待、劳动时间内给予哺乳时间、单位应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二是劳动保障权: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不被解雇的权利、不被降低待遇的权利、享受生育保险的权利。
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职工是指由用人单位所录用雇佣,并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以获取工资性收入的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
[ 1 ] 我国劳动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 2 ] 一般认为“劳动者”不包括国家公务员、军事人员、城镇失业人员、农民、个体工商业者、家庭保姆等。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基于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繁衍后代的社会职责,我国《劳动法》及有关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对女职工进行特别保护。
具体体现在以下两大方面:
一、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劳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四级体力劳动是指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1304.4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
于“很重”强度劳动。
[ 3 ]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 4 ] 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我国法律除了禁止单位安排其从事以上作业外,还进一步赋予其以下权利。
〔一〕不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的权利
1.孕前保护
根据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五条,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国家技术监督局《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90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2.孕期保护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1〕不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三级体力劳动指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7310.2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的劳动,相当于重强度劳动。
[ 5 ] 〔2〕不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
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 6 ]
3.哺乳期保护
关于哺乳期,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和《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十四条规定,哺乳期应为十二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根据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七条: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第六条中第1、5项的作业; 即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休息、休假的权利
1.孕期休息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在其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
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对“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的解释是:一般都应执行本规定。
对于女职工比较集中的企业,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确有困难的,请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暂时放宽执行,但要在较短时间内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本规定的要求。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国务院1988年7月21日颁布的行政法规,其位阶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7月5日颁布的《劳动法》,《劳动法》禁止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任何单位不得再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任何理由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
[ 7 ] 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还规定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2.流产产假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
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3.产假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解释:女职工产假九十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
即产前假十五天,产后假七十五天。
所谓产前假十五天,系指预产期前十五天的休假。
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国家规定产假九十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
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
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期,则由主管部门确定。
产假属于法定假期,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女职工提前上班,应按基本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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