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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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优化矿产资源配置,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出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法人称为矿业权人。

探矿权人原则上为依法登记的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采矿权人原则上为依法登记的营利法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申请审批方式,向符合要求的矿业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探矿权、采矿权依勘查、开采登记设立。

第五条矿业权出让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产资源安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遵循矿业发展规律,促进矿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矿业权出让应遵循依法行政、信息公开、竞争公平、程序公正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出让方式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矿业权应当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第八条对勘查开采有特殊要求的区块和矿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

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不设置探矿权。

(一)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等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以及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矿床类型、开采方式和地质工作程度等因素,规定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矿产;(二)国家出资勘查或探矿权灭失,且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设置采矿权条件的矿产地;(三)采矿权灭失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资源储量等其他情形的矿产地。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数据转换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70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数据转换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70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数据转换工作的通知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数据转换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信息中心、油气中心、评审中心:为贯彻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2020),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数据转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数据转换的基本规则本次数据转换立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际,遵循实事求是、简单可行、易于操作的原则,以2019年度矿产资源储量数据为基础,结合2020年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和矿山储量年报编制开展转换工作,最终形成2020年度新分类标准下的矿产资源储量数据。

新分类标准下储量与资源量按包含关系管理,转换后的资源量是反映矿产资源“有多少”的总量数据,不扣除储量所对应的资源量部分。

新分类标准下的矿产资源储量数据,按《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转换基本对应关系》(附件1)转换形成。

(一)按照新老分类标准类型和定义,将老分类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66-1999))中的储量按照地质可靠程度和可行性研究程度转换为新分类标准的证实储量和可信储量(图1)。

(二)将老分类标准中的基础储量按照地质可靠程度转换为新分类标准的探明资源量和控制资源量(图2)。

(三)将老分类标准中的各类资源量按照地质可靠程度转换为新分类标准的探明资源量、控制资源量和推断资源量(图3)。

(四)老分类标准中预测的资源量(334?),因可靠程度低,达不到新分类标准中资源量的要求,纳入“潜在矿产资源”管理。

自然资源部关于遴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关于遴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关于遴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3.11.30•【文号】自然资源部公告2023年第62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公告2023年第62号关于遴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的公告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31号),自然资源部决定启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遴选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范围本次遴选专业范围包括:(一)油气矿产类:地质、物探、测井、开发、经济。

(二)固体矿产类:地质矿产(煤炭、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煤炭资源储量核算、金属和非金属资源储量核算、地质统计学资源储量核算)、测量、物探(煤炭、金属和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化探、水工环、采矿(煤炭、金属和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选冶、矿产经济。

(三)地热矿泉水类:水工环、物探、矿产经济。

二、遴选条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二)熟悉矿产资源储量相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三)具有相应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地质统计学资源储量核算专家职称可放宽至中级及以上;(四)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历、经验,至少具有附件1相应评审专业的相关工作经历之一;(五)承诺服从评审工作安排,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六)截至2024年1月18日不满70周岁(申请时不满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相关咨询以及野外现场核查工作;(七)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油气矿产战略研究中心、放射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专家库常住北京市专家,年龄超过70周岁,专业能力强,在其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经部级评审机构推荐,本人确认,报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同意后,作为特邀专家纳入专家库,参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领域的咨询工作。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7.03•【文号】自然资办发〔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为贯彻落实矿业权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内容,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绿色开发,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部制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以下简称《编制指南》,见附件),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采矿权新立登记、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主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的,应按照《编制指南》要求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开发利用方案)。

二、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由具有相应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可委托给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组织审查。

开发利用方案审查通过后,应将审查结果(专家审查意见、审查专家签字名单等)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审查工作的管理,审查单位应明确审查程序、审查制度、审查人员及专业等,聚焦矿区范围科学合理设置、资源合理开采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把审查质量,提高审查效率。

四、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矿种的采矿权,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拟申请的采矿权矿区范围是否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禁止限制区域以及与其他矿业权重叠等情况协助核查。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提高核查效率,及时反馈核查意见。

五、采矿权申请人对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质量和有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标注密级。

六、各地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和审查要求;地热、矿泉水等流体矿产及海砂的开发利用方案可参照本《编制指南》另行制定。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现就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需要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的企业和单位,应在矿业权有效期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报表(样式见附件1)和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评审备案范围包括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自收到评审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

受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1 -逾期不告知视为受理。

不属于评审备案范围或权限的、材料不齐全或无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内容不全的,以及上次评审备案不予通过且未完成相应修改再次申请的,不予受理。

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矿业权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油气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补正修改时间)内完成审查,向申请人出具评审备案告知书(样式见附件2)。

申请人对评审备案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大型的或评审备案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应组织现场调查,并形成现场调查报告,作为评审备案的重要依据。

五、以下情形评审备案不予通过:(一)申请资料失实、弄虚作假;(二)报告采用的工业指标不合理;(三)地质勘查及研究程度达不到相应勘查阶段要求;(四)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技术性能研究或综合勘查综合评价不能满足相应阶段工作要求;- 2 -(五)资源储量估算结果严重错误;(六)补正修改时限超过20个工作日或补正材料不合格;(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不予通过的其他情形。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58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58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的通知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单位:根据《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11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1235号)相关规定,为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以年度为统计周期,统计范围包括勘查开采查明的、建设项目压覆的、关闭矿山残留的(含闭坑、政策性关闭和采矿权公示注销)矿产资源储量及其变动情况。

二、矿业权人应于每年1月底前,填写矿产资源储量统计相关数据表,将电子文本报送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的,报送自然资源部;其他矿产的,报送矿业权许可证范围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报单元跨行政区域的,报共同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已完成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评审备案权限及时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更新到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中,其中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经压覆审批的,由负责评审备案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压覆审批情况及时将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更新到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中。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1.31•【文号】自然资办函〔2024〕213号•【施行日期】2024.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部北海局、东海局、南海局,部信息中心、经济研究院、油气中心,各有关单位:为做好2024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在促进矿业权人依法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中的重要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公示信息填报指导和服务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年度信息公示工作,及时提醒矿业权人通过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填报公示2023年度信息。

矿业权人填报2023年度公示信息的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31日。

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4号)有关规定,提醒矿业权人做好有关矿山年度储量信息填报,在公示系统中提交矿山储量年度报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填报指导,及时解答矿业权人疑问,提升公示信息准确性。

二、组织做好抽查核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开展矿业权抽查核查工作。

除列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和重点监管的矿业权外,抽查核查名单均应通过摇号形式确定,并按要求及时公开。

做好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比对分析,发现公示信息缺失存疑、逻辑不自洽、矿业权人义务履行不到位等的,列入核查重点。

加强矿产资源“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指标核查,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强遥感影像、三维技术等现代化手段在实地核查工作中的运用,提升核查质量。

2020-2021年全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表

2020-2021年全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表
21295.69
11.15 34.02 971.04 0.30
73.81 64.06
280.60 1573.67
64.03 11892.05
830.73 6.40
1996.82 1231.43
277.45 1421.43
566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70
表2——黑色金属矿产
铬铁矿 矿石 万吨
276.97
钒矿 V2O5 万吨
2020年全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表
自然资源部 二○二一年七月
编写说明
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是自然资源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自 然资源部对全国已探明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年度统计。2020年度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数据按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2020)标准进行 统计,油气矿产储量数据按照《油气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9492-2020)标准进行统计。本报告为此次统计的主要成果。
62.82
1055.50
44.59
0.05
6.00
12.27
0.97
146.37
1.38
454.82
21.47
228.34
2500.73
1498.65
555.40
15274.98
2527.52
40.64
6.10
32.04
10.15
0.47
36812.83 39560.97
8251.85 4670.51 62590.34
293.09 372.26 1402.04 10123.53 164.53 767.11 1494.64
293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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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登记号:油气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探矿权人/采矿权(申请)人:负责人:审核人:填写人:电话号码:E-mail:日期:年月日(单位公章)国土资源部监制油气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填写说明本登记书适用于登记石油、天然气、煤层气、二氧化碳气及其它气体矿产探矿权人探明的、采矿权(申请)人占用的和停办(关闭)油气矿山企业时残留的油气矿产储量。

以油气田为登记单元,由探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负责组织填写。

封面登记号:由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编号、填写。

采用13位阿拉伯数字。

第1位表示油气矿产储量登记书类型,探矿权人查明油气矿产储量登记书为1,采矿权(申请)人占用油气矿产储量登记书为2,停办(关闭)油气田矿山残留油气矿产储量登记书为3;第2-7位表示油气田中心点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划代码;第8-9位表示年份;第10位表示办理登记手续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机关,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由国务院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办理,给定为1,其它气体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按管理权限为省(区、市)、市(地、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机关的,其编号分别为2、3和4;第11至13位表示本年度内在本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顺序号。

该登记号为唯一、永久编号,给定后不再变动。

即使第2-7位对应的行政区名称和代码给定后有变化,原登记号中的该6位数字仍然不变,其变化前后的对应关系在矿产储量登记书、统计表和数据库中设定。

探矿权人/采矿权(申请)人:填写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上注明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名称。

占用登记单位为采矿权申请人的,填写法人单位的名称,以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为准。

探矿权人填写此登记书时划去“采矿权(申请)人”字样;采矿权人填写此登记书时划去“探矿权人”及“(申请)”字样;采矿权申请人填写此登记书时划去“探矿权人”字样。

负责人:填写探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法人代表的姓名(或盖章)。

审核人:填写探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指定或委托承担审核的人员的姓名(或盖章)。

填写人:填写探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指定或委托承担填写工作的人员的姓名(或盖章)。

电话号码:填写本登记书填写人的电话号码。

E-mail:填写本登记书填写人的电子邮件地址。

日期:填写负责人签字的日期,并加盖公章。

一、分公司及油气田基本情况分(子)公司:填写油气田所属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分(子)公司的全称。

通讯地址:填写分(子)公司的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填写分(子)公司的邮政编码。

联系人姓名:填写分(子)公司负责联系油气储量登记工作的人员姓名。

职务:填写上述联系人的职务。

电话号码:填写上述联系人的电话区号和电话号码。

E-mail:填写上述联系人的电子邮件地址。

经济类型:填写油气田所属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分(子)公司的经济类型。

按以下表中所列填写对应的类型。

油气田名称:按经评审通过的储量报告所使用的油气田名称填写。

油气田编号:按国家统一给定的油气田编号填写,初次探明储量的油气田由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机关填写。

原储量登记号:填写对应本次登记的油气田范围上次登记的储量登记书的登记号。

中心点坐标:填写油气田或含油气地区中心点经纬度坐标或大地直角坐标。

经纬度按度、分、秒填写,经度7位,纬度6位;大地直角坐标统一按高斯3度带填写,X填7位,Y填8位(前两位为带号),精确到m。

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码:填写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号码及有效期的截止时间。

探矿权人填写时划去“采矿”、采矿权人填写时划去“勘查”字样。

二、油气田外部条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填写陆上油气田或含油气区的中心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

海上油气田或含油气区填写该油气田或含油气区所在海域的名称。

所处地理环境:填写油气田或含油气区所处的地理环境(填写平原、丘陵、沙漠、河网、沼泽、海洋等的一种)。

最近输送终端:陆上油气田或含油气地区的原油、凝析油填写距最近炼(油)厂的名称及到中心点的直距,海上油气田或含油气地区的原油、凝析油填写距最近码头的名称及到中心点的直距。

气体矿产填写距离使用气体矿产产量最大城市的名称及到中心点的直距。

距离取整数,单位Km。

三、报告评审情况:储量报告提交单位:填写提交储量报告的单位的全称。

提交时间:填写储量报告提交评审的时间。

提交评审原因:填写新增、复算、核算等提交评审的原因。

储量报告名称:填写储量报告的全称。

地质资料汇交证书号:填写本次登记前探矿权人按规定汇交本油气田范围有关地质资料后,所取得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地质资料汇交证书的编号。

储量报告评审机构名称:填写评审该报告的评审机构的全称。

评审时间:依据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封面记载的签发日期填写。

评审结论:依据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填写。

评审文号:填写报告评审意见书的文号。

评估师:填写参加该报告评审的矿产储量评估师姓名。

备案机关:填写该报告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机关的名称。

备案时间:填写该报告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文件的签发日期(年、月、日)。

备案文号:填写该报告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文件的文号。

四、油气田地质情况:本栏各项信息,在依据评审意见书和储量报告汇总分析后,以油气田为基本单元,按下列说明填写。

若申请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仅为某个油气田一部分(块、区),则以申请登记矿产资源储量所对应范围为基本单元填写;若申请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属于多个油气田的,则以申请登记的每个油气田的资源储量所对应范围(油气田或块、区)为基本单元,分别填写,按油气田逐一申请登记。

油气田名称:按经评审通过的储量报告所使用的油气田名称填写。

块(区)名称:指在同一油气田范围内多次提交储量时,每次提交储量所对应范围的名称。

按经评审通过的储量报告所使用的块(区)名称填写。

区域构造位置:填写油气田所处区域构造位置(包括盆地、拗陷、凹陷等)。

构造:填写油气田的圈闭类型、圈闭面积、闭合的高度及落实的程度。

含油层位:填写有探明储量的产(含)油层位名称及其代码,只填写其中最主要的1-3个产(含)油层层位的代码(代码使用SY5806-1993的修订版本《油气层层位代码(报批稿)》。

载国土资源部储量司、人教司:矿产储量评估师培训教材(三)(石油天然气专辑)),并填写油藏深度范围(最浅层位的顶部埋深与最深层位的底部埋深,单位m,数值取整)。

含气层位:填写有探明储量的产(含)气层位名称及其代码,只填写其中最主要的1-3个产(含)气层层位的代码(代码使用SY5806-1993的修订版本《油气层层位代码(报批稿)》。

载国土资源部储量司、人教司:矿产储量评估师培训教材(三)(石油天然气专辑)),并填写气藏深度范围(最浅层位的顶部埋深与最深层位的底部埋深,单位m,数值取整)。

【注:以下各条目中需填写数值的,如油气田有多个区块,除特别指明填写区间值的条目外、可填写代表性区块的数值,也可填写各区块的平均值或区间值。

】储层:填写储层的厚度(油气田各区块储层厚度中的最小、最大值)、岩性(选碎屑岩类、碳酸盐岩类、火山岩类和变质岩类中主要的1-2类填写;煤层气填写煤层)、沉积相、储集类型、非均质性、孔隙度、渗透率。

油气藏:填写油气藏类型(选背斜、地层、断块、岩性、裂缝及其它复合类型中的一种填写)、驱动类型、高点埋深、含气高度、含油高度、地层压力、压力系数、地层温度、地温梯度、饱和压力、气油比、凝析油含量。

原油性质:填写地层和地面的油密度、地层和地面的油粘度(均填写区间值)、凝固点、含蜡量、含硫量以及按地面原油密度分类的类别和按地下原油粘度分类的类别。

按地面原油密度选下述分类中的一项填写:轻质:< 0.87g/cm3中质:≥0.87~﹤0.92g/cm3重质≥0.92~﹤ 1.00g/cm3超重≥1.00g/cm3按地下原油粘度(50℃)选下述分类中的一项填写:常规油< 50mPa.s稠油≥50~<10,000mPa.s特稠油≥10,000-<100,000mPa.s超稠油≥100,000mPa.s当一个油气田同时存在原油和凝析油两种矿产时,填写探明储量数值较大的一种矿产的原油密度和原油粘度类别。

天然气性质:填写相对密度及甲烷、氮气、硫化氢、二氧化碳的含量以及凝析油的密度。

当一个油气田同时存在两种气体矿产,如气层气和溶解气时,应以分式表示,分子为气层气组分含量,分母为溶解气组分含量,即气层气/溶解气,并在备注栏中说明;对于煤层气和二氧化碳气只填写CH4及CO2的含量。

单位为%,数值取整。

水性质:填写矿化度、氯离子及水型。

试油:填写日产油、气、生产压差及采油强度。

五、开采动态填写累积产油、产气、产水、及采出程度、综合含水。

六、矿权范围、油气田储量计算范围拐点坐标、标高、面积及示意图填写勘查或采矿许可证划定范围及油气田储量计算范围拐点的大地直角坐标或经纬度坐标,并绘出两范围的(叠合)示意图。

大地直角坐标精确到m,X填7位,Y填8位(前2位为带号,统一采用高斯3度带)。

经纬度坐标按度、分、秒填写,经度7位,纬度6位。

油气田储量计算范围拐点的选取和数量应以能基本反映和代表实际储量计算范围为原则,在拐点过多时,可选取主要控制拐点。

实际储量计算没有使用控制边界拐点、填写拐点座标有困难的,可暂不填写。

矿权面积、最低标高、最高标高:填写勘查或采矿许可证划定的区域各拐点圈定范围的水平投影面积(精确到0.1km2)及最低、最高地面海拔高度(单位为m)。

储量计算面积:填写油气田计算储量的各区块水平投影的叠合面积(叠合部分只计算一次,精确到0.1km2)。

七、登记矿产储量登记的储量应包括整个油气田或含油气区的各类矿产储量:即只要进行了计算并经评审的各类油气矿产储量。

储量经多次评审的油气田或含油气区,重复交叉提交评审部分的储量,以最后一次评审的数值为准,不得重复相加。

对因各种原因,可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重复、交叉登记储量的个别油气田,应在备注栏中注明重复交叉的单位和储量。

储量计算截止日期:填写报告提交评审前,该油气田储量计算的的截止日期。

矿产名称:包括原油、凝析油、气层气、溶解气、煤层气、二氧化碳气及其它气体矿产。

储量单位:填报的石油(包括原油和凝析油)储量和采出量均填写三组单位的储量数据:一组以重量单位104t表示,一组以体积单位104m3表示,一组以体积单位106bbl表示,原油地质储量数值均取整数,凝析油地质储量均取小数点后一位,各类可采储量数值均取小数点后一位;气体矿产(包括气层气、溶解气、煤层气、二氧化碳气及其它气体矿产)探明储量和采出量均以108m3表示,数值取小数点后二位。

探明地质储量:填写的探明地质储量增(+)减(-)信息,按当年勘查新增和复算(核算)填写,当为增加时记“+”号,当为减少时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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