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生育可享受哪些劳动权益(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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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了进一步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维护性别平等,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特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一、聘用就业1.企业不得因性别原因歧视女职工的聘用和就业机会。

2.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享有特殊权益,企业应当提供适宜的工作安排和环境。

3.女职工应当在聘用时如实告知是否怀孕,不得因此被否定工作机会。

二、工时安排1.女职工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工时规定。

2.怀孕的女职工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工作时间和负荷,确保身体和胎儿的健康。

3.女职工在怀孕后八个月内可要求减轻工作强度,不得安排搬运重物和进行需要身体较大力量的工作。

4.上班时间过长或轮班工作对哺乳期的女职工影响较大,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如增加休息时间和提供哺乳室等。

三、休假制度1.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受产假,产假为合理期限内依法享受的带薪休假。

2.女职工在生育后享受陪产假,陪产假为合理期限内依法享受的带薪休假。

3.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享受哺乳假,哺乳假为合理期限内依法享受的带薪休假。

4.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享受病假,病假为合理期限内依法享受的带薪休假。

5.企业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带薪年假和婚假等其他合法休假。

四、特殊岗位安排1.对于孕妇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应当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避免从事对胎儿和身体健康有危害的工作。

2.对特殊工种和工作环境的女职工,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防护设备和培训,确保其工作安全。

五、职业发展1.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晋升和培训权益。

2.企业应当提供适宜的晋升机会和培训资源,确保女职工的职业发展。

六、劳动报酬1.女职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男职工同等工作的报酬水平。

2.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不受工资的影响,应当按照正常的工资计算标准获得报酬。

七、性骚扰和暴力1.企业不得对女职工进行任何形式的性骚扰和暴力。

2.女职工如发现性骚扰或暴力行为,可随时向企业反映并得到及时处理和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实施,将为女性员工提供更加公平的工作环境和友好的待遇,增强女性员工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2012-619号令(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2012-619号令(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法对孕妇的规定

劳动法对孕妇的规定

劳动法对孕妇的规定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孕妇劳动法条例孕妇上班有受到公司的照顾吗?(新增孕妇劳动法条例)一、孕妇享有不被辞退的权利1、怀孕解雇这可以分为依约定解雇,未依约定解雇两种。

前者是指在女性上班就职时,雇主会要求职员签署一份只要怀孕就自动辞职的协议书。

而未依约定解雇者,则是并未签署任何协议书,雇主却自行解雇怀孕妇女。

2、产后解雇事实上,即使劳工依合约签署了妊娠期自动离职的协议书,但在法律上来说,仍然是无效的。

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1、孕妇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在我国,工资分配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2、女职工在孕期禁止从事铅、贡、苯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的作业,强体力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工作中需频繁弯腰、下蹲、攀高的作业和高处作业等。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2号)3、关于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安排,《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和适当减轻工作。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即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

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三、关于产假1.产假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2.流产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产假法律规定的时间(3篇)

产假法律规定的时间(3篇)

第1篇一、引言产假,是指女性劳动者在生育期间,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暂时离开工作岗位,享受国家规定的休息和生育权利。

产假是保障女性劳动者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

本文将从产假的法律规定、产假的时间、产假期间的待遇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产假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享受男方护理假。

”三、产假的时间1.基本产假时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的基本产假时间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产后休假83天。

2.特殊情况下的产假时间(1)难产:难产的女职工,增加产假15天,即总共113天。

(2)生育多胞胎:生育多胞胎的女职工,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例如,生育双胞胎的女职工,总共可享受128天的产假。

(3)男方护理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可以享受15天的护理假。

四、产假期间的待遇1.工资待遇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其工资。

具体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相同工种或者相近岗位、相近工种的工资水平。

2.社会保险待遇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3.福利待遇产假期间,女职工可以享受以下福利待遇:(1)产假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报销。

(2)产假期间,女职工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补贴。

(3)产假期间,女职工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劳动法三期-孕期产假哺乳期

女职工劳动法三期-孕期产假哺乳期

女职工劳动法三期-孕期产假哺乳期孕期产假哺乳期法律风险提示:女性是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于女性生理上的特殊性,其生理机能的变化会影响其劳动能力,因而有必要对女职工的三期进行保护,以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

所谓女职工的三期是指女性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天的产假。

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尽管《劳动法》已经对女职工的三期规定了保护制度,但实践中仍不乏用人单位以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为由而将其辞退或降低基本工资的案例或者用人单位安排需要特殊保护的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从事禁忌工作而严重损害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和身体利益。

作为女性职工,有必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风险级别:风险规避措施:(本表格一依法律法规分布,表格二同样内容但依照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编排,择优而用)办理项目重点注意事项熟知《劳动法》的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的保护的相关规定1、根据《劳动法》第6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天的产假。

3、《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了解《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二)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三)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四)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五)《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六)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七)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八)《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孕期享受哪些劳动保护待遇

孕期享受哪些劳动保护待遇

孕期享受哪些劳动保护待遇我们知道作为劳动者在单位上班的时候是可以享受相关的福利待遇的,⽐如怀孕的时候可以享受假期待遇等。

那么在孕期的时候可以享受哪些劳动保护待遇?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孕期享受哪些劳动保护待遇1、⼥职⼯在怀孕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加班,对不能胜任原⼯作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2、怀孕7个⽉以上的职⼯,⼀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该安排⼀定的休息时间,夜班劳动是指在当⽇22时⾄次⽇6时的期间劳动;3、⼥职⼯怀孕,在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费、⼿术费、住院费和医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参加⽣育保险的由医疗社保开⽀;4、为了保护孕妇和胎⼉的健康,怀孕⼥职⼯应当按照卫⽣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怀孕⼥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进⾏产前检查的,应该当按照正常出勤待遇计算,不能按照病假、事假、矿⼯处理。

对在⽣产第⼀线的怀孕⼥⼯,应该减少⽣产定额,以保证产前监察时间;5、⼥职⼯怀孕反应厉害、需要保胎、经医师开具证明批准休息的,按病假处理,期间的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待遇处理。

6、法律法规其他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妇⼥权益保障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在⼯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从事的⼯作和劳动。

妇⼥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职⼯的⼯资,辞退⼥职⼯,单⽅解除劳动(聘⽤)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职⼯要求终⽌劳动(聘⽤)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于怀孕⼥职⼯有特殊保护规定,对怀孕期⼥职⼯实施特殊保护是⽤⼈单位法定义务。

通过⼩编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职⼯在孕期的时候可以享受的劳动保护待遇是有很多的,⽐如不可以安排加班,检查的费⽤是可以报销的。

劳动法对于生育津贴有哪些最新规定

劳动法对于生育津贴有哪些最新规定

劳动法对于⽣育津贴有哪些最新规定⽣育保险在于通过向⽣育⼥职⼯提供⽣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的待遇,下⾯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劳动法⽣育津贴最新规定,希望对⼤家有帮助!劳动法⽣育津贴最新规定⽣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来发放产假期间⼯资的,但它的计算⽅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育津贴与产假⼯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资和⽣育津贴,就⾼领取,简单说来就是:1.如果员⼯的产假⼯资(即员⼯以往每⽉的实发⼯资标准,下同)⾼于⽣育津贴,那就按产假⼯资发员⼯,⽣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的产假⼯资低于⽣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资发员⼯,然后⽣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资的差额补给员⼯,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育津贴不等同于产假⼯资。

⽀付⽣育津贴的主体是⽣育保险经办机构,⽀付⼯资的主体是企业,⼆者不可以相互代替。

根据相关规定,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拨付给⽤⼈单位的职⼯⽣育津贴,⽤⼈单位必须⽤于职⼯在⽣育、产假内应享受的⼯资及福利待遇。

因此,⽣育津贴是拨付给⽤⼈单位⽽⾮劳动者的,⽣育津贴和产假⼯资不可兼得。

由于⽣育津贴的计算⽅法是按照⼥职⼯本⼈⽣育当⽉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的。

因此,部分企业为了降低成本,缴费基数往往会低于⼥职⼯本⼈⼯资,造成⽣育⼥职⼯在产假期间领到的⽣育津贴低于提供正常劳动后所获得的⽉⼯资。

由于法律把⽣育⼥职⼯依照法律规定休产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如果⽣育津贴低于⽉⼯资,实际上侵害了⽣育⼥职⼯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育津贴相关法律规定《⼥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职⼯⽣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育多胞胎的,每多⽣育1个婴⼉,增加产假15天。

⼥职⼯怀孕未满4个⽉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条⼥职⼯产假期间的⽣育津贴,对已经参加⽣育保险的,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平均⼯资的标准由⽣育保险基⾦⽀付;对未参加⽣育保险的,按照⼥职⼯产假前⼯资的标准由⽤⼈单位⽀付。

劳动法规定孕妇要履行哪些义务?

劳动法规定孕妇要履行哪些义务?

Remember what should be remembered, and forget what should be forgotte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劳动法规定孕妇要履行哪些义务?我国对女性孕期的保护是十分重视的,孕妇作为弱势群体,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孕妇在依法享受法律赋予的利益的同时,也应尽量不产生过错。

如今随着二胎生育政策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很多家庭都已经把二胎纳入了自己的考虑范围之中,但是,大部分孕妇还是要进行正常的工作,同时怀孕期间会对工作产生十分大影响与不变。

那么劳动法规定孕妇要履行哪些义务?孕妇又要享受哪些独有的权利?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的内容,让大家有一个具体的了解。

一、劳动法对孕妇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劳动部《就处理劳动争议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第二十条:怎样理解《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第四条规定?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1989年劳动部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中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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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生育可享受哪些劳动权益
2011-11-10 来自运城新闻网
运城市民小梁说,她在市区一家企业上班,近日怀孕了,以后会面临生育问题,她想了解女职工怀孕、生育时,在工作中都能享受到哪些权益。

11月7日,记者从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在工作中应享受以下方面的权益。

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间工作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间,工作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怀孕期间不能从事禁忌劳动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产假90天
女职工产假为90天(晚婚晚育12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哺乳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劳动权益受侵害有权提出申诉
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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