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d损失补偿原则jp
日本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的理念与制度

曰本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的理念与制度张鹏内容提要:专利侵权救济的实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算定的司法判断。
在 此问题上,日本通过修法后近二十年的发展,从实体到程序都形成了较为妥当的制度架构,并在鼓励 创新与抑制侵权方面提供了科学性的评价标准。
更为重要的是,其从理念上突破了传统侵权行为法以 “损害填补”为唯一功能的桎梏,通过损害赔偿制度探寻对于将来侵权行为发生可能性的最佳抑制,使包括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所获利益、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在内的各种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统一服 务于抑制侵权行为的制度目的。
关键词:损失填补最佳抑制惩罚性赔偿市场机会的丧失损害计算方式Abstract: The effectiveness of r emedy for patent infringement mainly depends on the judicial judgment of the amount of money damages.During the past two decades,Japan has formed a more appropriate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on this issue from substantive to procedural law through the revision of patent law,and provided scientific evaluation criteria for encouraging innovation and restraining infringement.More significantly,the main goal of money damages,which emphasizes the prevention of fiarther infringement,has broken the shackle of traditional ideas tiiat only focus on compensation of p ast infringement and actual damages.The three methods of calculation,namely the payment of compensatory damages,recovery of the profits incurred by infringer and reasonable royalty,are unified to achieve optimal deterrence by eliminating further infringement.Key Words: compensatory damages;optimal deterrence;punitive damages;opportunity cost;damage calculation methods引言专利侵权救济的实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 于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算定的司法判断。
配电线路线损、无功补偿(09)

电流为 IU2200.36(A 7)
Z 599
功率因数为 C O P S 40 或40 0 .5 UI 22 0 .3 068 7 .7 04
COSR3000.5
Z 599
无功功率为
QP(tan1tan2)p(
c
1
o2s1
1
c
1
o2s2
1)
4
(0
1 0.52
1
0.912515.61(2var)
,
2、按提高电压确定补偿容量
QC
U12U X
3、按降低线损确定补偿容量
△P%1ccoo22ss1210% 0
例题1:电工基础33题
先求镇流器的阻抗XL X L 2 f L 2 3 .1 5 4 1 . 0 6 5 5 ( 1 ) 8
总阻抗为
ZR 2X 232 0 5 02 15 8(9 )9
,
三、无功补偿的标准:用户在高峰负荷时的 功率因数应为:高供户和高供装有带调整 电压装置的电力用户功率因数为及以上; 其它100kvA(kw)及以上电力用户和大、 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及以上。
,
四、无功补偿的方法:采用电力电容器或具有容性 负荷的装置进行补偿。主要有:过励磁同步电动 机;调相机;电力电容器。
部放电。
。
4、电容器组运行操作注意事项: 1)断路器的操作顺序:正常情况全变电所停电操作
时,先拉开高压电容器支路的断路器,再拉开其 他各支路的断路器;事故情况下,全站无电后, 必须将高压电容器组的支路断路器先断开。 2)电容器的保护熔断器突然熔断时,在未查明原因 之前,不可更换熔体恢复送电。 3)电容器严禁带电荷合闸,以防止产生过电压;电 容器再次合闸,应在其断电3min后进行。
珠江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政策体系研究——以贵州省为例

P l y S se fEc l gc lCo o i y tm o o o ia mp n a i n f r W a e s u c s i h a lRi e sn c e s t o t r Re o r e n t e Pe r v r Ba i o
无明确规定。根据流域人均 用水量指标和实际 用水 量指标 差距 , 计算 珠江 流域下 游地 区超平均 值 用水应给 予上
游地区未达到平均值 用水 的生态补偿 , 在思路 上符合“ 公正 、 公平 ” 原则 。并且 , 由于按照 平均用水量指标测算 , 上 下游之间的用水效率也考 虑在内 , 因此 测算 也满足效率原 则。下 一步 , 当通 过加 强流域 生态保 护立 法 , 立新 应 建 型行政考核标准和流域协 商仲裁制度 , 完善流域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 付制度等举措 , 推进珠江流域 水资 源生态补
收 稿 日期 :0 1 5—0 2 1 —0 5
作者简介 : 张
韬( 9 6一) 男 , 18 , 江西进贤人 , 硕士 , 常州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助教 , 研究方 向为公共经济政策学 。
一
、
珠 江 流 域 在 贵 州 生 态 补 偿 的 现 状 及
污染 补偿 办法 。红 枫 湖 、 花 湖 是作 为贵 阳市 重 要 百 水源 地 的“ 湖 ”20 两 ,0 7年 以来 , 阳市 和 “ 贵 两湖 ” 上 游 的平坝 县进 行 了生态 补偿 的探 索 。由于珠 江 流域
[ 贫困与发展]
贵 州 经 济 研 究
贵 州财 经学 院学 报
2 1年第4 总第13 0 1 期( 期) 5
美国车辆保险与补偿制度

美国保险与补偿制度首页> 道乐租车服务> 保险与补偿条件> 美国保险与补偿制度∙损失与损害责任豁免∙个人保护计划∙补充责任保险/第三方责任险∙未投保或未足额投保的驾驶员保护∙税金/选择※请提前确认保险,不同价格代码包含的保险不同,购买后不可变更或取消,请见谅。
损失与损害责任豁免Loss Damage Waiver租赁过程中,车辆如果发生损失或损坏,通常签约者(驾驶者)需要支付全额修理费用。
购买LDW后,根据各国法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这些费用。
损失与损害责任豁免不是保险。
在签约者(驾驶者)或其他授权驾驶人员发生下列行为时,不能使用豁免。
①违反租赁合同的条款;②因为不能拔出或固定钥匙,不能关闭或锁上所有的门窗和车厢,车辆被盗或是遭到损坏;③在受损后,没有立即通知公司或警察;④不能支付合同下的租赁费用;⑤国家法律规定;携带物品的失盗保险/搭乘者伤害保险Personal Passenger Protectionver在车辆租赁期间,如果因事故发生死亡或受伤的情况,个人保护计划为签约者(驾驶者)和搭乘者提供下列赔偿。
如果签约者(驾驶者)在租赁开始时就购买个人保护计划,则签约者(驾驶者)驾驶者将得到全天的保护,即无论在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否在车里都将获得相应的赔偿。
搭乘者仅在乘坐时发生的事故才能得到保护。
个人保护计划包括:个人意外险和所持物品失盗保险。
※根据每个站点的说法不同PAE/PEC的名称都是PPP。
因事故发生死亡或受伤时,个人意外险支付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紧急救护车费用。
赔偿人员包括签约者(驾驶者)租赁汽车的全体搭乘者。
补偿额度补偿内容签约人同乘人死亡USD $100,000 USD $10,000治疗费USD $1,000 USD $1,000救护车费USD $250 USD $250※每起事故的赔偿最高金额为$150,000租赁过程中,车内相关物品(现金和有价证券除外)因失盗发生损失时的保险。
变压器低压侧无功补偿容量的选择

电网改造中,在配电变压器的低压侧可以安装一个一定容量的补偿电容器,这个电容器可以起到无功补偿的作用,不仅可以提高电网的功率因数,减少电网中电能的损耗,还可以增强供电能力,起到了无功补偿的作用。
就目前的观点来看,有人认为安装的配电变压器容量的补偿容量比较小,不能完全补偿低压侧所有的无功负荷。
笔者以为,这种观点是一种误解。
因为配变低压侧无功补偿,仅仅是用来减少变压器自身或者配电网方面的功率损耗的,它并不能减少向负荷输送的无功功率,这是因为向负荷输送的无功功率要经过低压线路的电抗或电阻,因此,配电线路上的功率损耗并不能减少。
根据以上分析,配电低压侧的无功补偿容量的选择是无用过大的,过大反而是一种浪费。
并起不到多大作用。
采取用户端就地补偿和配变低压侧补偿组合的方式无疑是最佳的结合方式。
1、节电原理分析在电网中,发电机、变压器等电力负荷基本都属于感性负荷,这些设备在运行的时候是需要无功功率的。
如果在电网中安装无功补偿设备,就等于给这些感性负荷提供了它们所消耗的无功功率,减少了电网向这些感性负荷提供无功功率,降低了线路和变压器等设备在输送电能过程中的损耗。
2、无功补偿的意义及具体实现方式2.1就无功补偿的意义而言,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⑴对无功功率进行补偿后,电网中的有功功率的比例常数无疑得到了提高;⑵电网中,进行无功补偿后,减少了相关的投资成本,减少了发电、供电设备的设计容量。
特别是对改建或者新建的工程项目,可以考虑采用无功补偿的办法,减少其设计容量,达到投资成本的控制问题;⑶在电网中进行无功补偿后,可以减低线路中的线损。
因为无功补偿后,可以提高电网中的功率因数,这样的结果是电网中的线损率也得到了控制,提高了电网中有功功率的比例常数,这可以直接影响到供电企业的经济问题。
2.2电网中,比较常用的无功补偿方式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方式:(1)集中补偿的方式:集中补偿的方式主要是在配电线路中安装相应的并联电容器组,达到无功补偿的目的;(2)分组补偿的方式:分组补偿的方式主要是在用户车间配电屏和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安装并联补偿电容器,达到无功补偿的目的;(3)单台电动机就地补偿的方式:在单台电动机处安装相应的并联电容器。
产品质量赔偿预估计算公式

产品质量赔偿预估计算公式
产品质量赔偿预估的计算公式可能因具体情境和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产品质量赔偿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直接损失:直接因产品缺陷导致的损失,如维修费用、替换费用等。
2. 间接损失:因产品缺陷导致的相关损失,如因产品缺陷导致的停工停产、收入减少等。
3. 惩罚性赔偿: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判决惩罚性赔偿,以惩罚企业的严重违法行为。
基于以上几个方面,产品质量赔偿预估的计算公式可能如下:
预估赔偿金额 = (直接损失 + 间接损失) × 赔偿系数 + 惩罚性赔偿
其中,赔偿系数是一个经验值,根据具体情境和历史数据等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金额则视企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定。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计算公式仅供参考,具体计算方式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
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
简述损失补偿原则

简述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在一定情况下,受害者可以获得赔偿,以弥补由于他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这个原则是法律界和保险界常用的一个概念,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定义损失补偿原则指的是当公民因为他人行为造成了经济、精神等多方面的损害时,有权要求赔偿。
这个原则主要体现在刑事、民事和保险等领域中。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范围1. 刑事领域: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被判有罪,那么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这种情况下,被告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2. 民事领域: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那么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这种情况下,被告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3. 保险领域:在保险中,如果保险事故发生,那么受害者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
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要素1. 损失:指因为他人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经济、精神等方面的损害。
2. 行为: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 因果关系:指被告的行为必须是导致了原告损失的直接原因。
4. 过错:指被告在行为中存在过错或者过失。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类型1. 直接损失:指因为他人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经济上的损失,如医疗费用、修理费用等。
2. 间接损失:指因为他人行为所造成的非经济上的损失,如精神上受到伤害等。
3. 特殊损失:指因为他人行为所造成的特殊性质上的损失,如名誉受到侵犯等。
五、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1. 如何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以受害者因被告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基础,考虑赔偿的性质、情节、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
2. 如何证明原告的损失?原告可以通过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物证等方式来证明其损失。
3. 被告是否有免责权?被告可以以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原告存在过错为由主张免责权。
但是,如果被告行为是违法的,那么即使原告存在过错,被告也不能主张免责权。
4. 如何执行判决?如果被告拒绝履行判决,那么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关于35kV变电站集中补偿容量的确定

关于35kV变电站集中补偿容量的确定变电站安装投运无功补偿装置,有利于降损节能,改善电能质量,提高输变电设备有功出力,使有限的电力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早已成为共识。
但是在变电站中有的因为过补电容器投不上,有的因投上电容器后电压过高而不得不将电容器退下来。
虽然增加了高额的基建设投资,却发挥不了应起的作用,因此很有必要重新研究关于变电站中无功补偿容量的配置问题。
原能源部颁发的《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SD325-89)规定:22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变电所,应根据需要配置无功补偿设备。
其容量可按主变压器容量的0.10-0.30确定。
目前各级建站审批机关一般按主变压器容量的0.2倍审批无功补偿容量。
在35kV变电站,无功补偿方式为10kV母线集中补偿。
其选择的补偿容量应为主变无功损耗和主变一次侧到电源点之间的线路无功损耗之和。
即:信息来源:QB=QBJ+QBL+QLQBJ=I0%·Se/100(krar)QBL=UK%·Se/100(krar) 请登陆: 浏览更多信息QL=3I2·XL·L·10-3(krar)QB=Se+3I2·XL·L·10-3(kvar)式中 QB——变电站无功补偿容量QBJ——变压器的激磁无功损耗QBL——变压器的漏磁无功损耗QL——线路无功损耗。
在35kV变电站为主变到35kV线路出口的无功损耗信息来源:IO%——变压器空载电流百分数UK%——变压器短路电压百分数Se——变压器额定容量XL——每公里线路阻抗值。
取0.4Ω/kmL——35kV线路长度(km)I——实际运行的35kV线路电流。
本文以主变35kV侧电流代替。
原能源部关于《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中关于变电站中无功补偿容量是针对以往的高耗能变压器的条件制订的。
目前我们新建站一般采用的都是S7系列节能变压器,变压器本身的激磁无功损耗和漏磁无功损耗都已大大降低,因此这一补偿原则应重新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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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补偿原则
案例
保险金额是否就是赔偿金额
一、案情介绍
1999 年 4 月 28 日,某汽车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约定由保险公司承保一辆尼桑牌轿车,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30 万元,保险期限自 1999 年 5 月 5 日 ,2000 年 5 月 4 日止。
汽车运输公司按约定交纳了保险费 12989元。
1999 年 6 月 18 日,该投保车辆在载客行驶过程中起火烧毁。
在理赔中,保险公司与汽车运输公司对赔偿数额意见不一,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与汽车运输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权利义务对等,符合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30 万元,故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汽车运输公司保险赔偿金人民币 30 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
理由是:原审法院将保险金额等同于保险赔偿金额,混淆了两个不同的保险概念;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 保险公司在原审期间曾委托价格事务所评估出险车辆价值为人民币 79209.4 元,原审法院却以保险金额 30 万元判赔,是错误的。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被认为是保险赔偿金额是正确的。
保险公司在其提供格式合同时并未告知投保人保险金额和保险赔偿金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这是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金额应为出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即为车辆出险后,价格事务所所作的估价,而在车辆烧毁即原物已
不存在的情况下,对其价值作出的认定仅仅为理论上的测算,而理论价值和实际使用价值难免会出现差异,保险公司将评估鉴定作为“实际价值”,显然依据不足。
二审法院最后认定,汽车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后,就应严格按照合同执行。
合同约定保险金额 30 万元,汽车运输公司支付了对价,即保费 12989 元,保险公司在车辆发生全损后,理应按照约定支付 30 万元保险赔偿金这一对价。
二、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保险赔偿金数额的认定。
两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均认为,保险金额等同于保险赔偿金额,这种认识值得商榷。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 依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确定与否为标准,可将保险合同区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之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成立以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在合同中事先所确定的保险价值即应作为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
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对保险金额的确定主要有三种方法:(1) 由投保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2) 由当事人双方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3)按照投保人会计账目、账面价值确定。
就机动车辆保险而言,它是一种不定值保险。
由于车辆众多,在投保时无法就每一辆车的价值进行认定,因此,保险合同双方通常约定一个最高赔偿限额即保险金额。
作为不定值保险,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 (与保险价值不一致) 的一定比例收取保险费而在保险赔偿金数额往往低于保险金额的情况下,是否导致不公平,答案是
否定的。
因为在车辆保险中保险事故绝大多数表现为部分损失,此时保险人赔偿的是配件及修理费。
而配件是以旧换新的标准赔偿,修理费也无新旧车的差异。
对一辆使用过的汽车而言,配件价值和修理费的总和超过整车的价值的情况是屡见不鲜的。
如果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投保,在部分损失时就要进行扣减,对被保险人的保障反而降低了。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人则按照保险车辆出险前的实际价值赔偿,否则,被保险人就可能因为出险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因此,车辆保险的保险金额既要考虑全部损失的情况又要兼顾部分损失的情况,从根本上说这是财产保险基本原则之一的损失补偿原则所决定的。
三、结论
本案两审法院所作的保险金额应等同于保险赔偿金额的判决是不妥当的,这一判决的结果即违反了财产保险原则中的损失补偿原则。
所谓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损失补偿只限于损失财产的实际价值,即保险人的补偿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以前的状况,否则可能诱发道德风险,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1
被保险人违反物上代位原则
一、案情介绍
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东风牌汽车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 10 万元,以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 4 万元。
保险期为 1 年。
在保险期限内的某一天,该车在外出办事途中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有合格驾驶执照,系张某堂兄,随车遇难。
事故发生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
该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张某人民
币 10 万元;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由车主自理。
后来,为了打捞堂兄尸体,张某与王某达成一协议,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汽车,车内尸体及死者身上采购货物的 2 800 元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王某向张某支付 4 000 元。
残车终于被打捞起来,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
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实际所有权已转让的残车是违法的。
双方争执不果而诉讼。
试分析后得出结论。
二、分析与结论
第一,保险公司推定该车全损,给予车主张某全额赔偿。
按照《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经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的保险标的全部权利归保险人。
”因此,本案保险人已取得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只是认为地形险要而暂时没有进行打捞。
因此,原车主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转让残车是非法的。
第二,保险公司对车主张某进行了推定全损的全额赔偿,而张某又通过转让残车获得4 000元的收入,其所获总收入大于总损失,显然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即俗话说的:“买保险不能赚钱。
”因此,保险公司要求追回张某所得额外收入4 000元,正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
第三,王某获得的是张某非法转让的残车,但由于他是受张某之托打捞,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且获得该车是有偿的,可视为善意取得,保险公司如果要求其归还残车,则应该补偿王某打捞付出的艰辛劳动,以及支付给张某的 4 000 元。
三、本例思考
财产保险中的物上代位原则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按保险金额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了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
保险公司推定全损,进行了全额赔偿,获得了对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张某打捞并转让残车,未经保险公司同意为非法,但本案中张某的行为主要是为了打
捞堂兄尸体,情有可原,保险公司可追回其所获额外收入4 000元。
王某的行为可视为善意取得,不追究其民事责任。
其实,在物上代位中,保险人取得了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后,也取得了一种义务。
此义务是保险人对物上代位标的物的看护义务。
取得对残值标的物的所有权和义务有时候并无实际意义,反而背上对残值的义务,是很不经济的。
最好是尽快处理,比如拍卖。
当然,成功地处理物上代位残值使保险公司获利的例子世界上也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