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文件辽价发[2005]20号电力建设费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2.14•【字号】辽价发[2003]21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21号)各市物价局、建委(城建)局: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及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现就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执行单位,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即有形建筑市场)。
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费包括建设工程交易过程中向建设单位、中标人收取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场地使用费和特约服务费。
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杜绝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的行为。
其服务的主要内容是: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双方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交易洽谈场所;收集、存贮和发布建设工程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和劳务信息;建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企业信息库供交易各方查询;为招投标过程提供组织和后勤保障服务,包括为招标投标提供场所和设备,设立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为评标工作提供专业服务,公布招标公告和中标结果;为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统一的办公场地,方便交易集中办理工程报建、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劳保统筹、施工许可及合同鉴证等手续,提供高效、优质的“一条龙”服务。
四、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包括各类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劳务分包招标投标项目服务收费。
沈价发〔2005〕1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入住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沈价发〔2005〕1号各区、县(市)物价局,各房地产开发单位、物业管理单位:近一时期,一些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在办理房屋入住时,向业主收取商品房对讲门费、对讲系统费、可视对讲系统费、防盗门费、内部电话安装费、道路建设费、门窗差价款,以及装修拆改抵押金(保证金)和装修管理费等费用。
业主对上述收费意见较大。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切实减轻购房者的负担,制止房地产业存在的各种乱收费行为,现就房屋入住收费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一、《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取消、降低、合并一批住房建设项目收费的决定》(辽政发[2001]15号)中规定,不得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变相收取任何住房建设费用。
据此,在办理商品房入住时(含实行产权调换的住房),除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严禁向业主收取对讲门费、对讲系统费、可视对讲系统费、防盗门费、内部电话安装费、道路建设费、门窗差价款等任何商品房价外的费用。
二、根据《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沈价发[1998]66号)、《沈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考核评定试行办法》(沈价发[1999]202号)的有关规定,严禁向业主收取装修抵押金、保证金以及未经审批的装修管理费、装修期间电梯运行费、出入门证(卡)等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在办理房屋入住时,应严格按照《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沈价发[1998]66号)、《关于规范房屋入住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沈价发[2000]251号)规定的收费办法、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并按规定办理经营服务单位《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的,不得向业主收费。
四、商品房销售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监督查询,标价方式须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
各开发单位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将房屋座落、楼层、朝向、附属设施、销售价格以及其他合理收费项目向购房者公示;各物业管理单位应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向业主公示,同时,物业管理单位要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7.14•【字号】津价房地[2006]187号•【施行日期】2006.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6]187号)市电力公司、有关单位,各区、县物价局:市电力公司《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小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函》(津电营销[2006]6号)收悉。
由于规范配电网建设,并受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影响,住宅电力工程建设按原标准收费已难以为继。
经过成本调查和测算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06年7月20日起调整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多层住宅项目(含底商)按设计容量50瓦/建筑平方米计算,收费标准由每建筑平方米83元,调整为每建筑平方米105元;配有电梯的多层住宅,收费标准由每建筑平方米92元,调整为每建筑平方米110元。
二、高层住宅项目(含底商)按设计容量50瓦/建筑平方米计算,收费标准由每建筑平方米92元,调整为每建筑平方米110元。
三、上述收费标准均不含施工路由及赔偿费用。
四、全市新建和在建的住宅小区及公建项目其规划红线内、外的电力工程建设收费均执行上述收费标准。
五、其他各项仍按《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2002]167号)规定执行。
六、此前建设开发单位已到市电力公司办理电力配套报件登记手续,并已按原规定标准交纳50%(含)以上工程建设费的,仍按原规定收费标准进行结算;按原规定标准交纳工程建设费不足50%的,其差额部分按调整后收费标准进行结算。
七、市电力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切实改善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按照新的技术标准组织好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新建住宅小区办电流程及时间

建设工程临时电申办流程及时间根据辽电[2005]86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缴和使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和辽价发[2005]20号《关于规范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缴标准的通知》.于洪新城配电线路上属于开发区供电局,办理手续上与农电局更规范、更复杂。
市电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单位向沈阳电业局客户工程部递交用电申请及相关资料。
2、沈阳电业局客户工程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派方案员察
勘施工现场,对现场高压线路负荷进行调查,5个工作日内
做出初步供电方案。
3、初步供电方案出台后第一个星期二召开供电方案审批会。
方
案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转交工程核算,确定工程款额度,申
请单位交纳工程款。
4、设计方案提交设计院后5个工作日内设计员勘察施工现场,
通常情况下15个工作日(依据工程量大小及设计工作安排)
内做出施工图纸。
5、施工图纸设计完毕5个工作日转交客户工程部进行图纸审核。
6、图纸审核完毕5个工作日发包给施工单位(通常状况下各供
电分公司)
7、施工单位施工完毕报客户工程部,申请单位与客户工程部签
订供用电合同。
8、合同签订完毕5个工作日内交计量表费用,计量所派人验收
挂表,各供电分公司负责送电。
按照正常手续办理所需时间50天左右,按照非正常手续办理大约在30天左右。
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

关于贯彻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建委发[2006] 164号各有关单位:现将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颁发《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06]29号)(以下简称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6]30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辽建发[2003]81号)(以下简称《辽宁省实施细则》)配套使用。
同时,原《大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大建委发[2003]128号)及《关于进一步贯彻〈大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大建价发[2004]133号)停止执行。
现结合大连地区的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辽宁省实施细则》的执行凡在大连地区进行招投标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及园林绿化等工程,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按《辽宁省实施细则》及《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执行。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执行标准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1、综合单价(1)直接工程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可按企业定额或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价格信息及规定执行。
(2)企业管理费、利润可参照《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第四部分执行。
2、措施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标准可参照《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第四部分执行;其它的措施费项目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自行计算。
3、规费(1)工程排污费:按市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规费标准执行。
(2)工程定额测定费: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及辽政发[2001]1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取消、降低、合并一批住房建设项目收费的决定》文件规定,按税费前工程造价的1.1‰计取。
辽宁省定价目录

辽宁省物价局辽价发[2003]137号《辽宁省定价目录》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辽宁省定价目录》经省政府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
序号品名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定价范围备注1 重要的储备物资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棉花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储备食糖竞卖底价,储备石油的出厂价格和出库价格,储备化肥入库和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中央储备粮食,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料),中央储备棉花、食糖、厂丝,国家储备用原油、成品油,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等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省级储备、救灾物资2 专营及特定商品烟叶收购价格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烟叶中准级收购价格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其他具体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制定食盐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批发的食盐食盐零售价格、小包装费用标准省物价局省内食盐经营企业两碱外工业盐两碱外工业盐中准供应价格及浮动幅度省物价局省内两碱外工业盐经营企业民爆器材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民爆行业所有生产企业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省内民爆器材经营企业3 重要农业生产资料部分化肥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港口结算价格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大型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央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省物价局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企业生产的氮肥以及磷肥、钾肥、复合肥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省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主要农作物种子收购、销售价格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种子公司定点生产收购的玉米、高粱杂交种子的收购价格及浮动幅度,销售价格按购进价格加综合差率制定4 工程供水出库(渠首)价格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库、干渠及河道供水价格供水价格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省直属及跨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市及市以下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及农业用水到户价格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55 部分能源部分能源天然气出厂价格国家发展和改革委陆上油气田天然气焦炉气出厂价、批发价省物价局辖区内生产使用的焦炉气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电力未实行竞价的上网电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未实行竞价上网、由省及省以上电网统一调度的独立发电企业的电量。
沈阳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9]3号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经省政府同意,自2005年4月1日我省制定新建商品住宅供电工程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以来,实现了供电工程公平成本,保证了供电工程质量建设,解决了居民入住后供电设施的维护问题等,取得了预期成效。
经研究,决定继续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供电工程建设费收费范围为新建住宅及附属公用建筑。
计费面积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执行,工程竣工后按房产局核定的面积多退少补。
二、供电基本容量配置。
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及以下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4千瓦。
住宅小区公建设施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公用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瓦的大型公用建筑不适用本通知。
三、收费标准。
按不同类型不同档次划分,民用住宅,沈阳、大连、鞍山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9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80元;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葫芦岛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8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70元;铁岭、阜新、朝阳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7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60元;公用建筑每平方米相应增加10元。
供电工程开工前,一次性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的,5万平方米及以下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5%;5万平方米以上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10%。
住宅小区内的公益建筑,包括幼儿园,社区医院、敬老院按相应标准的80%收取。
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后,供电部门要根据开发建设工程进度,及时进行电力工程建设,保证用户电力供应。
按用户要求增加配置容量的,民用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
开发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或提高材料及设备配置档次需要提高收费标准的,提高标准部分由双方据实结算。
对高可靠性供电建设工程收费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辽宁省实行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辽宁省实行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公布日期】2003.02.20•【字号】辽价发[2003]26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辽宁省实行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3]26号)各市物价局、供电公司:现将《国家计委关于辽宁省实行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8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为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三个代表"思想在农村工作的具体体现。
各级物价、电力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同价方案顺利实施。
二、经国家计委批准,我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45元。
这一价格为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的最终结算价格,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再加收其它费用。
三、为避免同价使城市居民生活用电负担过重,适当解决农网改造还本付息资金和提取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国家计委对我省其它各类销售电价也做了适当调整,具体标准为:大工业电价每千瓦时提高5厘钱,非居民照明电价、商业电价、非普工业电价、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6厘钱。
调整后的城乡各类用电价格如附表。
四、关于从我省调整的销售电价中提取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范围及提取标准等事宜,将另文下达。
五、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自2003年3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六、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密切关注同价方案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物价局、电力公司。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省物价局文件:
关于规范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5]20号
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
为规范供电配套工程收费行为,保证供电工程质量,相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电配套工程费按新建商品住宅及公用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
二、供电基本容量配置。
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配置4千瓦;住宅小区公建设施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公用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收费标准。
按不同类型不同档次划分,民用住宅,沈阳、大连、鞍山三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9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80元;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葫芦岛八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8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70元;铁岭、阜新、朝阳三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7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60元;县城(含县级市)及城市郊区按所在城市标准降低10元;公用建筑供电配套工程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10元。
供电工程开工前,一次性交纳供电配套工程费的按上述标准的9 0%执行。
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供电工程配套费后,电力部门要根据开发建设工程进度,及时进行电力配套工程建设,保证用户电力供应。
用户要求增加配置容量的,民用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住宅小区公建设施如果要求降低容量配置的标准,,按。
比例降低收费标准开发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或提高
材料及设备配置档次,需提高收费标准的,报市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对经济困难,房价偏低的郊县地区,可适当降低收费标准(不包含高可靠性用电),具体办。
法由省电力公司提出,省物价局核定。
对高可靠性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四、供电配套工程范围。
包括上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的进户点(穿墙套管外1米)或公共建筑的产权分界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供电配套工程费包括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运行等费用。
除供电配套工程费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之后,供电设施维修、改造、用电安全均由电力部门负责。
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部门进行供配电施工,并按惯例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五、规范供电配套工程合同管理。
电力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向住宅建设单位出具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档次及电力工程建设费的具体收费标准。
六、加强供电配套工程费资金管理。
供电配套工程费由省电力公司统一收取、合理安排、集中使用、专款专用。
省电力公司应制定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对系统内供电配套工程费资金的管理,自觉接受价格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并于每年2
月10日前将上年度供电配套工程费收支情况向省物价局报告。
七、规范供电配套工程技术标准和设备招标、施工招标及建设监理招标管理。
省电力公司应对电力安装公司的供电材料、设备水平作出统一规定,保证建设高质量的供电配套工程;电力安装工程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由省电力公司组织向社会公开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安装工程,所需材料设备也应采取招标形式采购。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电力公司制定后报省物价局备案,与本《通知》同时执行。
八、电力部门要严格遵守物价纪律,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用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有关规定查处。
九、收费单位按规定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接受物价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十、执行时间:本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届时另行核定。
辽宁省物价局
二○○五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