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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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区别

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区别

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区别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是两种常见的国有经济组织形式,它们在经营模式和性质上有着一些区别。

本文将对这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进行探讨。

1. 所有权掌控方式不同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独立投资或者参股的企业,其所有权由国家代表人民行使。

国有独资公司则是指国家完全掌控并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

两者区别在于,国有企业可以有其他非国家投资者,而国有独资公司的所有权完全由国家持有,不允许其他投资者参与。

2. 经营方式和灵活性有差异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通常拥有庞大的资金和资源优势。

同时,国有企业在决策权和经营权上相对较为独立,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经济环境进行相对灵活的经营调整。

而国有独资公司则更受国家政策的约束,经营范围和经营手段较为受限,往往需要遵循政府指导思想和规定,不具备过多灵活性。

3. 业绩考核和利润分配机制不同国有企业的业绩考核和利润分配机制通常比较复杂。

业绩考核主要包括综合效益、市场占有率、技术创新等指标,利润分配则要考虑政府收入和员工福利等多个方面的因素,目的是维护国家和员工的利益。

国有独资公司的业绩考核和利润分配相对简单,主要以利润为导向,利润优先,主要通过直接盈利方式维持国家财政和经济发展需要。

4. 经营范围和产业结构有差异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在经营范围和产业结构上也有一定区别。

国有企业通常涉及多个领域,涵盖能源、交通、通信、金融等重要行业。

而国有独资公司则更多专注于某个行业领域,例如石油、电力、电信等。

这是因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所有权特殊,往往需要投资大量资本来控制某一行业的重要资源和产业链,从而形成垄断效应。

5. 经营目标和社会责任有差异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柱,承担着促进全局稳定、保持市场竞争秩序、提供公共服务等重要职责。

国有企业的经营目标不仅仅是追求最大经济效益,还要兼顾社会责任。

相比之下,国有独资公司更加注重获取最大利润,其主要经营目标是为国家提供财政收入和推动经济发展,更多关注市场效益。

国有独资公司与原有的国有企业的区别

国有独资公司与原有的国有企业的区别

国有独资公司与原有的国有企业的区别是什么?((1)法律依据不同:国有独资企业遵循《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国有独资公司遵循《公司法》。

(2)管理体系不同:国有独资企业由政府出资,隶属于政府,实行政府任命或职工选举并经政府审核同意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注重隶属关系;国有独资公司是以“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指引,建立明确的以资产为纽带的现代国有产权管理体系。

(3)治理结构不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一般的国有企业董事会则由同级政府派出。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4)管理者角色不同:国有独资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上级任命的,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处于中心地位。

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决策,对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全面的责任,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是一种聘用关系(委托代理关系)。

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国有独资公司是中国公司法借鉴世界通行的公司制度,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在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情况下,引导企业走现代企业制度道路而设立的一种公司类型。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所谓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看出,新法对于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进行了重新定位,这主要是与目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适应,它不仅明确了国有独资公司的范围,而且强调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国有独资公司唯一股东的排他性地位。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把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概括为以下两个基本方面:(一)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一人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是唯一的,即是由一个股东投资设立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有独资公司是一人公司。

在公司法修改过程中,曾有学者提出在确立了一人公司法律地位的前提下,不必再对国有独资公司单独立法,因为国有独资公司是一人公司的一个类型,其可以参照适用一人公司的有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区别(表格)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区别(表格)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区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公司设立条件(一)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一)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二)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0条)(二)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75条)(三)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三)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四)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23条)⊙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4条)⊙如果发现股东出资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度,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负连带责任(四)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产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78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152条)⊙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资产评估师考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知识点

资产评估师考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知识点

资产评估师考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知识点一、背景介绍在资产评估师考试中,了解不同类型的公司的特别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本篇文章将重点介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规定,以便考生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知识点。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的,它有其独特的特点和规定。

1. 最低注册资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并无统一规定,根据不同地区的法律规定,其注册资本可为任意金额。

2. 股东数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之处在于只有一个股东,这是与其他各类有限责任公司最为明显的不同。

3. 法定代表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即为其法定代表人,其享有该公司的所有权益和义务。

但需要注意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资格由股东享有,而非公司。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由国家独资且由国有法人独资出资设立的公司,与其他公司类型也有一些区别。

1. 出资方式和比例国有独资公司由国有法人独资出资,出资比例通常为100%。

这也是国有独资公司与其他类型公司最为明显的区别之一。

2. 经营范围限制鉴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身份,其经营范围通常面临一定的限制,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3. 监管机构国有独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通常需要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

这一点也是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之一。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对比虽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都属于特殊类型的公司,但它们在一些关键点上有所不同。

1. 股东数量和法定代表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而国有独资公司可以有多个股东。

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即为法定代表人,享有公司的所有权益和义务。

而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

2. 出资方式和比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并无统一规定,而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由国有法人独资,通常比例为100%。

3. 经营范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设定,而国有独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可能会面临一定的限制,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区别

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区别

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区别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区别一、定义和性质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控股或国有资本占有主导地位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独资或控股的企业。

二、所有权形式1: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全额国有、国家控股、国有联合控股等。

2:国有独资公司的所有权为国家独资或控股。

三、组织形式1: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相对灵活,可以是独立法人、事业单位、独立核算单位等。

2:国有独资公司一般采用独立法人形式。

四、运营目标和业务范围1:国有企业的运营目标是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计民生、推动经济发展。

2:国有独资公司的运营目标是创造经济效益、提高国有资本价值。

3:国有企业的业务范围广泛,包括重要基础设施、战略性产业、公共事业等。

4:国有独资公司的业务范围相对窄化,更多集中于经济领域。

五、资产所有权1:国有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

2: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所有权也属于国家所有,但其资产相对独立。

六、经营方式和决策权1:国有企业的经营方式相对灵活,决策权分散于多个部门或管理层。

2:国有独资公司的经营方式相对简单,决策权集中于国家或相关机构。

七、监督机制和监管要求1:国有企业的监督机制相对复杂,包括国有资源管理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构等。

2: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制相对简单,主要由监管部门进行监管。

附件:1:相关法律文件2: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比较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国有企业:由国家控股或国有资本占有主导地位的企业。

2:国有独资公司:国家独资或控股的企业。

3:所有权:对财产拥有、支配和享有的权利。

4:独立法人:独立具有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的组织。

5: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从事公益性活动的法人组织。

6:经济效益: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所创造的经济收益。

7:国有资本:由国家持有或控制的资本,用于投资经营活动。

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异同

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异同
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异同
相同点:国有独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都设有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且董事会的人数、任期、职权大体相同;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人
国家。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
监事会职权
《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规定的职权
自然人或法人
章程的制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全体股东
是否设立股东会
不设。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驶股东会职权(可授予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
设立股东会
董事会成员产生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股东或非股东,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产生;董事长、副董的职权;部分因授权而行使的职权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
经理
必设机关,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事,董事会成员可兼任经理
任意设置机关。
监事会
成员不少于5人,职工代表不得低于1/3.
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监督管理机构从成员中指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及区别修订稿

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及区别修订稿

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及区别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及区别?一、国有独资公司的基本概念2005年10月人大最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章第四节对国有独资公司做出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殊表现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国家。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的基本概念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

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三、国有独资公司与过去的国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不同点(一)法律依据不同:由遵循《企业法》变为遵循《公司法》。

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法》(1988年8月1日开始施行)注册,依照企业法注册的企业运行过程中容易出现所有权、决策权和经营权不明晰的情况;而国有独资公司是按照《公司法》注册,公司所有权、决策权和经营权分离,权责明晰。

(二)管理体系不同:由注重行政隶属关系变为注重以资产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全民所有制企业由政府出资,隶属于政府,实行政府任命或职工选举并经政府审核同意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注重隶属关系;国有独资公司是以十六届三中全会制定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指引,建立明确的以资产为纽带的现代国有产权管理体系。

(三)治理结构不同:由“老三会”变更为有机结合“老三会”的“新三会”全民所有制企业治理结构中的“老三会”是指党委会、工会、职代会,现代治理结构的“新三会”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新三会”是公司制企业治理机构的主体框架,在创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必须坚持的;“老三会”是传统企业制度中的精髓,是我国政治制度在国民经济基层单位的具体体现,在公司制企业治理过程中也不可废弃,应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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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或法人
章程的制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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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驶股东会职权(可授予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
设立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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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或非股东,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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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部分因授权而行使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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