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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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行车安全、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通安全管理是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各级交通安全监督、考核和保障机制第三条交通安全管理应充分发挥各单位安全委员会的作用,全面落实各级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将交通安全管理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第四条各单位在加强对本单位车辆和专、兼职驾驶员安全管理的同时,应采取多种形式对本单位职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第五条集团公司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单位安全目标考核、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及其他相关目标考核第六条积极开展交通安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完善和落实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做到事故超前预控、员工培训到位、车辆管理保养及时,实现人员、车辆的安全可控、在控,不断提高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车辆管理,专、兼职驾驶员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职工第二章职责第八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国家各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工作的规- 1 -定建立、健全本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本单位交通安全的检查、评价、整改和考核为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和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工作经费组织制定本单位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第九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委会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能,并明确负有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或部门,配置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一般是:宣传、贯彻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决定;提出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计划、目标、任务,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实施细则、预案等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业务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的竞赛、评比、奖惩和考核检查工作;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档案,做好台帐记录;制定或审核机动车辆的购置、报废、大修计划;督促落实车辆的投保续保工作和各类规费的交纳;审核驾驶员的聘用、借用手续,对兼职驾驶员进行考核管理,负责“准驾证”的审核、发放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管理本单位内部道路及生产场地的交通安全设施;按时向本单位和上级汇报工作,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第十条各单位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受本单位和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十一条专、兼职驾驶员必须爱岗敬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各项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服从调度,爱护车辆,熟悉所驾驶车型的构造、性能,坚持“三检”、保持“四清”、防止“四漏”,做到安全文明行车第十二条专、兼职驾驶员实行考核上岗,并做到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聘用、借调驾驶员,需经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签订包括安全经济责任在内的书面合同,方可办理聘、借手续第十三条专职驾驶员必须凭单位派车单出车,严禁私自出车,严禁从事第二职业第十四条对非专职司机驾驶公车,实行“准驾证”制度资格审定:确因工作需要驾驶单位车辆的,须由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所在单位征得单位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同意后,颁发准驾证,并在本单位行文公布准驾证应每年复审一次,不符合条件者,应收回“准驾证”取得单位“准驾证”的兼职驾驶员,禁止长途驾驶公车行驶未经本单位批准,任何人不得驾驶本单位车辆第十五条严禁酒后驾车、私自驾车、无证驾车、疲劳驾驶、超重行驶、超载行驶驾乘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第十六条出车工作中,乘车人员严禁迫使驾驶员违章驾驶,并有义务制止驾驶员违规、违纪行为第四章机动车辆的管理第十七条公司所属单位的机动车辆的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安全装置完善可靠,并建立健全档案及有关台帐第十八条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实行大修和日常保养,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没有达到技术要求的车辆,严禁上路行驶第十九条驾驶员对车辆安全装置完善可靠负责,按照规定进行检查,严禁带病运行第二十条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一条凡运输“超限”、危险等有特殊要求物品的车辆,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和行驶路线,同时向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路政部门办妥审批手续后,由单位指派有经验的驾驶员驾驶或租赁专业运输部门车辆及驾驶员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的停放,应当选择安全可靠的场所- 3 -第二十三条厂区内的车辆速度、限行高度等应有明确的限制第五章交通事故的处理第二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以事发地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非道路交通事故,以肇事现场为依据,相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小组认定的责任为准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交通事故,按照公安部门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电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规定进行事故性质认定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的跟踪处理重、特大交通事故,原则上由车属单位配合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特殊情况下,上级部门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一般交通事故、轻微交通事故由车属单位主管部门、当事人,配合当地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第二十六条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书面写出事故过程、事故原因、拟订防范措施,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七条交通事故的报告发生交通事故的单位,应按照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生产信息报送规定》,在规定时限内,逐级立即以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所在分支机构;有关分支机构接到重、特大交通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中国华电集团发电运营有限公司反违章工作管理规定(修订)

中国华电集团发电运营有限公司反违章工作管理规定(修订)

中国华电集团发电运营有限公司反违章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发电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反违章工作,指导好各发电企业、分(子)公司、项目部反违章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强化职工安全意识,提高反违章技能和“三不伤害”能力牢固树立“违章就是事故”、“反违章是员工基本技能”、“不安全不工作”的观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反违章是企业全员性的工作,查禁违章,人人有责,管理人员和员工要实行“双向”监督,做到层层抓,层层保。

第三条对各类违章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违章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在对发生的不安全情况进行分析和原因查找时,必须对存在的违章现象进行分析。

第四条反违章工作要克服“以罚代管”和“只管不罚”的做法,对各类违章都要通过“教育、曝光、处罚、整改”四个步骤进行处理。

第五条公司系统反违章工作的目标是:杜绝习惯性违章,杜绝指挥性违章和管理性违章,杜绝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装臵性违章,消除现存的影响人身和设备安全的装臵性违章,努力实现“零违章”目标,以“零违章”保证“零事故”。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公司成立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为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公司系统反违章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系统反违章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安全生产技术部。

第八条公司事业部、发电企业、分(子)公司成立以行政正职为组长,副组长、成员由单位其他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反违章领导小组。

第九条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生产主要负责人以及安监人员为成员的反违章工作小组,全面负责项目部反违章的日常工作和具体实施工作,同时接受上级管理单位反违章领导小组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条反违章领导小组负责反违章的组织领导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组织制定各级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各类标准、奖惩考核办法,研究解决消除装臵性违章所需的人、财、物。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力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规定(2013 版)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力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规定(2013 版)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力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规定(201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电力生产反违章管理工作,不断强化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员工反违章技能和“四不伤害”能力,使反违章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反违章是企业全员性的工作,查禁违章,人人有责。

第三条加强反违章管理,牢固树立“违章就是事故”和“反违章是员工基本技能”的理念,是企业安全管理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违章就是安全隐患,反违章是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反违章应坚持预防、查处“两手抓、两手硬”,通过源头治理、教育培训、完善制度等措施预防违章,通过监督检查、评价评估等活动查处违章。

第六条对各类违章都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违章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七条对各类违章行为都要进行教育、曝光、处理、整改。

反违章工作要克服“以罚代管”和“只管不罚”。

第八条公司系统反违章工作的目标是:杜绝习惯性违章,杜绝指挥性违章和管理性违章,杜绝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装置性违章,消除现存的影响人身和设备安全的装置性违章,努力实现“零违章”目标,以“零违章”保证“零事故”。

第九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分公司(区域公司,以下统称分公司)、公司项目管理公司、技术服务中心以及基层发电(供热、港口运输)运营企业和在建企业(以下简称基层企业),其他非煤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违章定义及分类第十条违章的定义和分类。

(一)违章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标准以及正确的安全作业习惯,而构成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

(二)违章现象分为四类,即: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和管理性违章。

第十一条作业性违章定义及责任主体。

(一)作业性违章是指在工程设计、施工、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家、行业、主管单位以及本单位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及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措施及正确的安全作业习惯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2023年电力公司反违章工作规定

2023年电力公司反违章工作规定

2023年电力公司反违章工作规定为了推动电力行业的合规化发展,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电力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制定了以下反违章工作规定。

该规定将于2023年正式实行。

一、总则1.1 电力公司将加强对违章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构建健全的违章行为查处机制,确保电力行业的安全和可靠运行。

1.2 违章行为是指在电力生产、传输、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违反国家法律、行业标准、公司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行为。

1.3 电力公司将建立违章行为信息管理平台,全面记录和管理违章行为信息,并严格保护相关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二、违章行为查处2.1 违章行为查处要坚持依法、及时、公正、严肃的原则,确保查处结果真实、公正、有效。

2.2 电力公司将设立违章行为查处专门机构,负责违章行为的接受、调查和处理工作。

2.3 对于发现的违章行为,电力公司将依法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处罚措施。

2.4 违章行为查处结果将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相关企业和社会公众,以增强社会监督力度。

三、违章行为处罚3.1 对于存在违章行为的电力企业,电力公司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2)限期整改;(3)责令停产、停用相关设备或设施;(4)暂停资质或执照;(5)吊销资质或执照;(6)追究法律责任。

3.2 对于存在严重违章行为的个人,电力公司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2)停职检查或调离岗位;(3)解除劳动合同;(4)追究法律责任。

四、违章行为整改4.1 电力企业在接到整改通知后,应立即组织并实施整改措施,确保违章行为被彻底纠正。

4.2 电力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整改台账,及时记录整改过程和整改结果,并报送相关部门。

4.3 电力企业在整改过程中,应加强反违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对违章行为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五、违章行为信息公开5.1 电力公司将定期公开违章行为查处情况和处罚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5.2 电力公司将建立违章行为信用记录制度,对存在违章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信用评级,公示其信用分级情况。

电力公司反违章工作规定

电力公司反违章工作规定

电力公司反违章工作规定
1.严禁违章操作:电力公司要求员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工作,严禁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程序,包括擅自改动、弄损设备,未经许可拆除设备等行为。

2.违章处罚机制:对违反违章操作规定的员工,将根据违反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轻微违章将进行警告或批评教育,严重违章将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停职、降职甚至解雇。

3.违章责任追责:对于因为员工违章操作导致事故发生,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违章责任,包括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4.违章行为举报:公司鼓励员工积极举报违章行为,对于能提供有效证据的举报人将予以保护,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5.安全教育培训:公司将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对违章行为的认识和识别能力,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6.安全监督管理: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违章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和巡视制度,确保员工遵守规定和制度。

7.事故处理与分析:对于由于违章操作导致的事故,公司将及时进行处理和分析,总结教训,找出问题所在,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以上是电力公司反违章工作的规定,电力公司积极推行违章工作管理,旨在确保员工操作安全,避免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的身体安全和公司的正常运行。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反违章指导意见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反违章指导意见

中国华电生[2005]512号关于印发《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反违章管理工作,进一步巩固各发电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提升集团公司整体安全管理水平,集团公司编写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指导意见》,现予印发。

各分支机构、上市公司、流域公司要树立“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理念,将反违章工作作为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所属各单位反违章工作的领导。

各单位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加强培训和教育。

要加大对习惯性违章的检查和考核力度,努力实现“零违章”。

要积极开展创建无违章车间、班组等活动,总结经验教训,将反违章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1 —附件: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指导主题词:反违章意见通知抄送:曹总任总邓总生产部存档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年月日印发—2 —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反违章工作,指导好各发电企业反违章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公司系统广大员工的反违章意识和“三不伤害”能力,牢固树立“违章就是事故”和“反违章是员工基本技能”的观念,特编写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各单位应成立反违章组织机构。

成立以行政正职为组长,生产副职为副组长,成员由总工、副总、各职能部室、工会以及各生产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反违章领导小组。

办事机构设在安监部门,负责反违章的日常工作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应建立厂、车间、班组三级“违章档案”,如实记录各级人员的违章及考核情况,并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厂、车间两级设立“违章曝光栏”,以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

第五条反违章工作要克服“以罚代管”和“只管不罚”的做法,对各类违章都要通过“教育、曝光、处罚、整改”四个步骤进行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并落实防范措施。

在对发生的不安全情况进行分析和原因查找时,必须对存在的违章现象进行分析。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试行)》份号普通普通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文件国电集生?2021?95号关于印发《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分(子)公司,研究院,基层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公司系统反违章管理,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集团公司制定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2021年3月17日― 1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规范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反违章(以下简称反违章)工作,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反违章工作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遏制人员责任事故的重要手段,应坚持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牢固树立“违章就是事故”的理念,对各类违章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反违章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第二章违章定义及分类第五条违章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行业、集团公司以及本单位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安全管理要求等而构成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

第六条违章按性质分为四种: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 2 ―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

(一)作业性违章:指在电力建设、运行、检修等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保证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为。

作业性违章的主体是直接作业人员和作业负责人。

(二)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等不符合有关规程、规定、标准、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不安全状态。

装置性违章的责任主体是设备主人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指挥性违章:指违反有关规程、标准、条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中国华电集团发电运营有限公司反违章工作管理规定(修订)剖析

中国华电集团发电运营有限公司反违章工作管理规定(修订)剖析
第二十四条反装置性违章要实行全过程管理,在设计、订货、施工、验收等阶段严格把关,杜绝新装置性违章的出现。
1.保证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公司系统颁发的技术规程、技术规范、安全规程、反事故技术措施在设计、施工及生产过程中贯彻执行。
2.配合、监督各级施工、调试单位严格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工艺规范进行施工调试;设计与现场实际或最新规程不符的要及时变更设计。
2.各级安监人员主要履行监督职责,检查有无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检查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是否履行了职责,检查现场安全措施、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作业场所环境等是否符合规程要求,检查查出的装置性违章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六条装置性违章的检查与消除
1.装置性违章的检查与消除按本单位设备缺陷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 反管理性违章
第三十一条管理性违章指从事电力设计、施工、物资、生产工作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国家、行业、公司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管理性违章的主体是负责制定和落实规程、制度的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管理性违章的主要表现:
1.规定、制度不健全:不及时贯彻国家、行业、公司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不结合实际落实到设计、施工、生产工作中去;设备已投入运行,仍未制定有关运行、检修、维护规程制度。
2.负责监督、考核各级领导、管理干部和职工的作业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对装置性违章进行监督考核,同时受单位反违章领导小组的监督和考核。
3.负责汇总、曝光本单位以及所管理项目部出现的违章情况。
第三章 违 章 分 类
第十二条违章的定义:在发电生产过程中,凡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标准以及正确的安全作业习惯,而构成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称之为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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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反违章工作,指导好各发电企业反违章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公司系统广大员工的反违章意识和“三不伤害”能力,牢固树立“违章就是事故”和“反违章是员工基本技能”的观念,特编写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各单位应成立反违章组织机构。

成立以行政正职为组长,生产副职为副组长,成员由总工、副总、各职能部室、工会以及各生产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反违章领导小组。

办事机构设在安监部门,负责反违章的日常工作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应建立厂、车间、班组三级“违章档案”,如实记录各级人员的违章及考核情况,并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厂、车间两级设立“违章曝光栏”,以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

第四条反违章工作要克服“以罚代管”和“只管不罚”的做法,对各类违章都要通过“教育、曝光、处罚、整改”四个步骤进行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并落实防范措施。

在对发生的不安全情况进行分析和原因查找时,必须对存在的违章现象进行分析。

第五条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是反违章工作的重要支撑。

要充分发动广大员工积极查禁违章,鼓励自查自纠和工作班成员之间、领导干部和员工之间的互相监督。

第六条本意见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发电企业。

第二章责权第七条各单位反违章领导小组负责反违章的组织领导工作,组织制定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各类标准、奖惩考核办法,研究解决消除装置性违章所需的人、财、物;协调反违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定期检查各部门、班组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讨论反违章的重大奖惩;监督、考核各级人员的作业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以及各分管区域的装置性违章。

第八条安监部门具体负责对全厂反违章管理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监督、考核各级领导、管理干部和员工的作业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对装置性违章进行监督考核,同时受单位反违章领导小组的监督和考核;负责汇总、曝光全厂出现的违章情况。

第九条生技部门是全厂装置性违章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反装置性违章的措施和计划,对全厂装置性违章进行统计、监督和考核,同时受单位反违章领导小组和安监部门的监督、考核。

第三章违章分类第十条违章的定义:在发电生产中,凡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标准以及正确的安全作业习惯,而构成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称之为违章。

第十一条违章现象分为四类: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

第十二条从违章者本人的安全技术素质与思想、心理、习惯等角度,违章可分为偶然性违章和习惯性违章。

偶然性违章是指由于缺乏安全技术知识或心理、身体、客观环境的意外诱发的不安全工作行为。

习惯性违章是指由于固守旧的不良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而违反安全工作规程的工作状况。

第四章反作业性违章第十三条作业性违章:指在发电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家、行业以及集团公司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及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作业性违章的主体是直接作业人员和作业负责人。

第十四条各级领导、管理人员要树立“爱护员工,保护员工”的理念,教育员工正确认识作业性违章的危害性,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反作业性违章工作重点是防止触电、防止高空坠落。

第十五条各级领导要了解掌握下列作业性违章者的心理状态,及时进行教育和监督(一)不信规程信经验,认为违反安全规程也不会造成事故;(二)口头上承认安全规程重要,但无人监护时往往随意作业;(三)图省力、嫌麻烦、贪图方便、沿袭旧的不良习惯,导致违反安全规程;(四)因赶工期,贪图“快”“捷”的念头导致忽视安全,自觉不自觉地违反安全规程;(五)因事先准备不充分、仓促作业而违反安全规程;(六)因配合不好、交待不清、作业者想当然而造成违反安全规程;(七)因工作简单、分散、零星,作业者怕麻烦,违反规程制度;(八)因作业前情绪不好或心猿意马而违反安全规程;(九)长时间不良的习惯做法,导致不适应安全规程的约束而违反安全规程;(十)作业者素质不高,不了解安全规程,不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自我防护能力不强,不自觉地违反安全规程;(十一)工作负责人违反安全规定,直接参加工作班作业;(十二)在重大技改工作中,技术方案考虑不周,违反有关反事故措施规定,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要求部门、班组,结合工作性质,制定出各部门、班组的作业性违章范例,组织学习,并纳入每年安规考试内容。

“常见典型违章事例”和“习惯性违章事例”见附录A和附录B。

第十七条反作业性违章,应实行分层负责,逐级考核,一层保一层,一层考核一层,每一层都有人负责。

(一)工作负责人(小组负责人)、施工班组负责人、安全员、操作监护人等,对作业人员、操作人员违章负责查禁和考核;(二)班组长负责对班组人员违章的查禁和考核;(三)部门负责人、专工、安全员对本部门人员的违章进行查禁和考核,每天应对生产、检修、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班组长进行考核;(四)安监、生技等部门领导和专业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对作业性违章进行监督、检查并考核;(五)由于部门领导组织反违章工作不力,违章现象屡禁不止、重复发生,由安监部门考核该部门领导、专工、安全员和反违章领导小组成员。

第十八条任何人发现作业性违章行为都有立即制止的权利和责任。

对严重违章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汇报有关领导和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各级安监人员要把反作业性违章中的习惯性违章作为日常安全监督的重要内容,坚持常抓不懈,并监督各级领导对反违章工作分层负责,分层考核。

第五章反装置性违章第二十条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国家、行业、公司有关规定、反事故措施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而存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装置性违章的主体是设备主人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一条各级技术人员根据其安全职责及有关规范标准,制定出各种工作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技术措施,使反装置性违章有章可循。

安监人员严格按规范标准和技术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反装置性违章要实行全过程管理,在设计、订货、施工、验收等阶段严格把关,杜绝新装置性违章的出现。

(一)保证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及本单位颁发的技术规程、技术规范、安全规程、反事故技术措施在设计、施工及生产过程中贯彻执行。

(二)配合、监督各级施工、调试单位严格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工艺规范进行施工调试;设计与现场实际或最新规程不符的要及时变更设计。

(三)安监部门、生技部门等对建设项目中防止人身事故、误操作事故、锅炉灭火放炮事故、火灾事故和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等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参加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查禁装置性违章是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和安监人员的安全职责,是深入现场巡回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主要检查设备的状态、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得到正确执行,包括安全防护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施工工器具和设备、脚手架等是否满足了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二)各级安监人员主要履行监督职责,检查有无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检查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是否履行了职责,检查现场安全措施、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作业场所环境等是否符合规程要求,检查查出的装置性违章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装置性违章的检查与消除(一)装置性违章的检查与消除按本单位设备缺陷管理制度执行。

(二)对新增设备、设施,各级工程技术人员要严把质量关,杜绝新的装置性违章。

(三)危急人身、设备安全的装置性违章,设备主人、有关责任部门在接到整改通知单后,立即组织消除。

(四)生技部门应把装置性违章列入月度工作计划或大小修、临故修计划安排消除。

一般性装置性违章由生技部门在月度计划中安排消除。

(五)对需要花费较大财力、物力或需要变更设备布置才能消除的装置性违章,影响设备安全的由生技部门列入年度反措计划予以消除,影响人身安全的由安监部门列入年度安措计划。

(六)在特殊条件下,不能满足规程要求的装置性违章,因设备结构、布置难以消除的,应采取以下措施:生技部门提出装置性违章确实无法整改的技术论证分析报告,总工程师批准;针对存在的装置性违章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编入有关规程制度,将其列为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危险点”。

措施除上报外,还应抄送单位安监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生技部门应每月汇总反装置性违章检查活动开展情况,报安监部门(反违章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安监部门上报单位反违章领导小组。

第六章反指挥性违章第二十六条指挥性违章: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设计、施工负责人,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指挥性违章的主体是生产指挥人员。

第二十七条指挥性违章的主要表现(一)不按照规定进行指挥1、各级领导不按照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和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进行指挥;2、组织未经培训、未经考试合格的人员参加发电生产工作。

(二)该进行指挥的不指挥1、不能针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薄弱环节制定有关措施;2、对各种违章现象不制止、不考核;对设备、设计存在的隐患不能及时指挥安排消除;3、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拍板、不指挥,等上级人员拿出工作意见。

(三)不该指挥的插手指挥1、职责范围不清,凭兴趣插手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2、越权管理,代行下属人员的指挥权。

第二十八条查禁指挥性违章的责任(一)查禁指挥性违章,安全保证体系与安全监督体系人人有责。

(二)各级领导发现下级违章指挥应立即制止。

(三)任何人接到违章指挥的命令应拒绝执行,并报告或越级上报安监部门。

(四)监察、人事、工会等部门要经常搜集群众对违章指挥的反映,并在反违章领导小组会上提出意见并监督处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下的特殊作业,应制定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

第七章反管理性违章第三十条管理性违章:从事发电生产工作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本单位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不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管理性违章的主体是负责制定和落实规程、制度的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管理性违章的主要表现(一)发电生产规定、制度不健全1、不及时贯彻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本单位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不结合实际落实到施工、生产工作中去;2、设备已投入运行,仍未制定有关运行、检修、维护规程制度和相关系统图、逻辑图、二次图。

(二)发电生产规定、制度等不符合实际1、制定的反措、安措计划不符合现场实际、不可操作或没能落实电力生产的二十五项反措要求;2、制定的标准低于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制度、办法低于本单位有关规定;3、设备、系统变更后相应的规程、制度、操作票等资料没有做到及时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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