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号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满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需要,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进行改版,同时提升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防伪技术水平。
现将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发票代码的调整发票代码第8位代表发票种类,货运专票由“7”调整为“2”,普通发票由“6”调整为“3”。
二、发票内容的调整(一)调整专用发票部分栏次内容,将“销货单位”栏和“购货单位”栏分别改为“销售方”和“购买方”,“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改为“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票尾的“销货单位:(章)”改为“销售方:(章)”。
专用发票联次用途也相应调整,将第一联“记帐联:销货方计帐凭证”改为“记账联: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用途“购货方扣税凭证”改为“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用途“购货方计帐凭证”改为“购买方记账凭证”。
调整后的专用发票票样见附件1。
(二)调整普通发票部分栏次内容,将“销货单位”栏和“购货单位”栏分别改为“销售方”和“购买方”,“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改为“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票尾的“销货单位:(章)”改为“销售方:(章)”。
发票联次用途也相应调整,将第一联“记账联:销货方计账凭证”改为“记账联: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发票联用途“购货方计账凭证”改为“购买方记账凭证”。
调整后的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2。
三、提升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票防伪技术水平取消发票监制章和双杠线微缩文字防伪特征。
在保留部分防伪特征基础上,增加光角变色圆环纤维等防伪特征。
四、其他有关问题自2014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老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暂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样2.增值税普通发票票样3.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7月8日链接:相关政策解读附件1附件2附件3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防伪措施一、光角变色圆环纤维(一)防伪效果防伪纤维的物理形态呈圆环状随机分布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专用纸张中,在自然光下观察与普通纸张基本相同,在365nm紫外光照射下,圆环靠近光源的半圆环为红色,远离光源的半圆环为黄绿色(如下图所示)。
国地税合并配套文件整理综述(一)

国地税合并配套文件整理(一)6月15日上午,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及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合并且统一挂牌,标志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迈出阶段性关键一步。
税总自6月12日到15日官网发布了首批配套文件《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
小编按文件内容略做整理,供大家参考。
一、全文失效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此次全文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共37份,需要关注的有以下几份:1、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识别号有关编码规则的通知【国税函[2006]820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505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8号】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本次公布的文件有13份,关注以下几点;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废止第一条“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税务登记证规格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491号】,废止文件关于副本封皮样式及收费问题。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废止第一百一十一条,组建联合调查组内容。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废止“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管理”内容。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8.10•【字号】闽国税函[2004]373号•【施行日期】2004.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函[2004]373号)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及发票号码的编制方案:(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方法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
从左到右排列。
具体内容为:第1位:1代表国家税务局;2代表地方税务局,0为总局。
第2-5位:为地区代码,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总局为0000,省局为3500。
第6-7位:为年份代码,用当年公元年份后两位数表示(例如2004年以04表示)。
第8位:为行业代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国税行业代码具体为:1表示工业;2 表示商业;3 表示加工修理修配业;4 表示收购业;5 表示水电业;6 表示其他。
第9位:为金额版代码,使用CTAIS中设定的金额版代码,即:1 表示万元版;2表示十万元版;3表示百万元版;4表示千万元版;5表示千元版;6表示百元版;7表示十元版;8表示税控机版;9表示无限额版;0表示电脑版。
第10-12位:为标识该版别式样的发票在该行业该版别中的顺序,从001开始编制。
为了便于对发票的识别,对顺序号进行分段,即从001到099为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类使用,其中001至030为省局统一印制类使用,031至099为各设区市统一印制类使用;从100到999为企业冠名发票类使用并由各设区市局编制使用。
【推荐下载】定额发票有效期具体是多久?

【推荐下载】定额发票有效期具体是多久?推荐:农村养老保险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报销保险索赔大家都知道定额发票是属于要交税时,要将原始发票提供给税务部门的,让税务部门清楚你所交税金的种类和费用,但许多人还是不是很清楚关于定额发票有效期具体是多久,那么,就由小编给大家简单的讲解下关于定额发票的相关知识吧。
定额发票有效期具体是多久第一,看发票本体,如果发票上印了【本发票在20XX年X月X日之前有效】。
那么过期就不能用了。
第二,看税务局公告。
如果税务局公告了XX类型的发票在在20XX年X月X日失效。
那么过期就不能用了。
PS:机打发票上有开具日期。
定额发票一般没有开具日期。
如果某单位规定了发票不能跨年之类的规定。
那么一般仅对机打发票有意义。
对于定额发票。
一般只能认为印刷日期早于开具日期。
比如2013年税务局印制的发票,某商家在2013年领用。
因为其业务量少,发票一直没用完。
所以2015年发生的交易,该商家也只能提供该批次发票。
这些发票依然是合法可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的规定,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
从左至右排列:其中第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04年以04表示)。
定额发票查询程序:1、找到相应的国税或地税发票查询网站2、输入相应的发票代码,号码及密码,点击查询3、会出现相应的查询的发票,其下面会出现相应的查询结果说明,其中有发票开票时间。
一、什么是定额发票定额发票是经营单位凭借税务登记证去向税务部门去购买的,并在规定时间内要去交纳税金的。
交纳税金的时候要把你原始的发票留底交还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就是按你开出了多少的发票来收取你的税金,如果你的定额发票丢失的话,应及时通知税务部门,逾期的话你就要按你当时所购买的数量来交纳税金了。
二、定额发票的简介定额发票是税局专门印制的,不用填开的,有固定数额的发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方案(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7.06•【字号】粤国税发[2004]147号•【施行日期】2004.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147号)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见粤国税函[2004]265号文)要求,现将《广东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局2004年6月9日下发的《关于贯彻税务总局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号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粤国税函[2004]297号)的要求一并遵照执行。
有关海洋石油企业发票的具体编码方法另行制定下发。
2004年7月6日广东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方案(试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省局2004年5月24日以(粤国税函[2004]265号文转发)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系统的实际,制定全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编制方案。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
从左至右排列:(一)第1—8位的编排(按总局规定的编制规则进行)第1位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代码。
1为国家税务局,2为地方税务局,0为总局。
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地、市级)。
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总局为0000,广东省为4400。
我省行政区域统一代码详见附件一。
第6、7位为年份代码。
例如2004年以04表示,2005年以05表示,依此类推。
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
国税行业划分共六类:1工业、2商业、3加工修理修配业、4收购业、5水电业、6其他。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8.23•【字号】闽地税发[2004]234号•【施行日期】2004.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234号2004年8月23日)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分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省局票装分局,省局信息处: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发票代码编制问题发票分类代码全国统一为12位。
发票分类代码由省局统一编制。
我省发票分类代码设定规则如下:(一)第1位为国、地税局代码,地税为2。
(二)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其中:第2、3位代表省,福建为35;第4、5位代表地市,具体为:省局00、省局直征局90、福州01、厦门02、莆田03、三明04、泉州05、漳州06、南平07、龙岩08、宁德22。
(三)第6、7位为年份代码,2004年的代码为04,今后的年份依序编排。
本年印制未用完的发票,可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四)第8位为行业代码,具体为:交通运输业1、建筑业2、金融保险业3、邮电通信业4、文化体育业5、娱乐业6、服务业7、转让无形资产8、销售不动产9、其他0。
(五)第9、10、11位为我省发票种类代码。
本次省局按新规则对全省现有的各种发票编制了发票种类代码,对同一种名称的发票,如果版面金额、联次、文字不同,在编制发票种类代码时,区分为不同种类的发票(详见附件1)。
今后各地若增加发票种类,应报送省局统一编制发票种类代码,省局将分行业依审批的先后顺序编制发票种类代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4.28•【文号】国税函[2004]521号•【施行日期】2004.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统一管理,做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准备工作,便于全国普通发票统一识别和查询,决定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
从左至右排列:第1位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代码,1为国家税务局、2为地方税务局,0为总局。
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地、市级),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总局为0000。
第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04年以04表示)。
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其中,国税行业划分:1工业、2商业、3加工修理修配业、4收购业、5水电业、6其他;地税行业划分: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4邮电通信业、5文化体育业、6娱乐业、7服务业、8转让无形资产、9销售不动产、0表示其他。
第9、10、11、12位为细化的发票种类代码,按照保证每份发票编码唯一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编制。
(二)发票号码(即发票顺序码)编制规则普通发票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
如发票号码资源不够用,在设计时应考虑与分类代码结合,即在分类代码的第9、10、11、12位中设置1位为批次代码。
企业冠名发票,可在第9、10、11、12位分类代码中设置1位单独表示,或者直接在发票号码中以给每个企业分配一段号码的方式进行编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标 签】统一发票代码,统一发票号码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5﹞224号
【发文日期】2005-03-21
【实施时间】2005-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有极少数地区税务机关仍使用旧版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导致一些纳税人和消费者取得的发票不能按规定入账,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
为此,特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的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按照统一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印制普通发票。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检查本地区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落实情况。
目前仍在使用旧版普通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停止使用,迅速加以纠正,尽可能减少消费者和生产企业的损失。
三、对本通知下发后继续使用旧版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总局将予以通报,直至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关联知识:
1.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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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标 签】统一发票号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发票分类代码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4﹞521号
【发文日期】2004-04-28
【实施时间】2004-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统一管理,做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准备工作,便于全国普通发票统一识别和查询,决定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
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
从左至右排列:
第1位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代码,1为国家税务局,2为地方税务局,0为总局。
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地、市级),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总局
为0000。
第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04年以04表示)。
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其中,国税行业划分:1.工业、2.商业、3.加工修理修配业、4.收购业、5.水电业、6.其他;地税行业划分: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4.邮电通信业、5.文化体育业、6.娱乐业、7.服务业、8.转让无形资产、9.销售不动产、0.表示其他。
第9、10、11、12位为细化的发票种类代码,按照保证每份发票编码惟一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编制。
(二)发票号码(即发票顺序码)编制规则
普通发票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
如发票号码资源不够用,在设计时应考虑与分类代码结合,即在分类代码的第9、10、11、12位中设置1位为批次代码。
企业冠名发票,可在第9、10、11、12位分类代码中设置1位单独表示,或者直接在发票号码中以给每个企业分配一段号码的方式进行编制。
(三)印制位置和规格
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统一印制在发票右上角:第一排分类代码,第二排发票号码。
发票号码采用号码机印刷的,号码机采用哥特字体。
手工票、定额票、电脑票(平推打印)号码机的规格为:字高3.34mm,字宽1.86mm,字笔道0.34mm,字间距0.99mm,号码总长21.81mm。
卷式发票号码机规格为:字高3mm,字宽1.66mm,字笔道0.32mm,字间
距1.19mm,号码总长21.61mm(见附件)。
发票号码采用喷墨方式印刷的,按照号码机印刷的规格喷印。
分类代码印制规格应与发票号码一致。
二、统一代码和发票号码的执行时间
为了保证新旧分类代码、发票号码使用的顺利衔接,全国统一分类代码、发票号码启用时间为2004年7月1日,旧分类代码、发票号码截止使用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地可在总局规定的交替期内确定具体启用和截止时间,并报总局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抓紧确定编码方案。
各地必须按照总局统一的编码规则,编制普通发票的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
各地所确定的分类代码、发票号码编制方案,报总局征管司、信息中心备案。
(二)发票印制相对集中。
配合统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实施,普通发票应集中到地、市级印制,有条件的地区及重要票种应集中在省一级印制。
(三)抓住契机开展发票查询。
各地要充分利用统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有利时机,按照税务系统信息化规划“两级处理”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依托现有综合征管信息系统,逐步建立普通发票电话、网上查询系统。
(四)狠抓落实及时反馈。
各地要充分认识统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对实现发票管理规范化和信息化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更换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各项准备工作,按要求逐项落实,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问题和建议,以利不断完善这项工作。
附件:号码机字体规格图样
附件:
号码机字体规格图样
图一 {适用于手工票、定额票、电脑票(平推打印)}:
字高:3.34mm 字宽:1.86mm 字笔道:0.34mm
字间距:0.99mm 八位号码总长:21.81mm
图二 (适用于卷式发票):
字高:3.00mm 字宽:1.66mm 字笔道:0.32mm
字间距: 1.19mm 八位号码总长:21.61mm
关联知识:
1.山东省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