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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车主):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机动车辆保险服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合同标的1.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服务,承保乙方所有或由其合法控制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风险。

二、保险责任2.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甲方负责赔偿。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费3. 保险金额: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4. 保险费: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费率计算并支付保险费。

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详见保险单。

四、保险期间5.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______年/月,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五、责任免除6. 甲方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1)保险车辆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2)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3)保险车辆被盗抢期间造成的损失;(4)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不予赔偿的情形。

六、投保人义务7. 乙方应如实告知甲方保险车辆的实际情况,包括车辆类型、品牌、车龄、使用性质等。

如发生变更,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8. 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按时续保。

如未按时续保,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9.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七、赔偿处理10. 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索赔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 甲方在收到索赔申请及必要证明材料后,应在约定时间内核定损失并支付赔偿款。

12. 如乙方存在欺诈行为或虚假陈述,甲方有权拒绝赔偿或解除本合同。

八、争议解决13.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第二者责任保险条款总贝y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为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为基本险,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

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五条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给予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它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未按本条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应予以提交的事故证明的;(三)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它必备证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你知道吗,开车不只是把车开出去那么简单,车主得对路上的每一个细节都得小心翼翼。

前面的车突然刹车,后面的车也没留神,哐当一声,没了!你一愣,发现自己撞了前面的车。

要是碰到别人家的大爷大妈,再不小心点,可能就惹了麻烦。

这个时候,有没有保险,真是能决定你是痛哭流涕还是在旁边看热闹。

说的就是“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这玩意儿虽然听起来很高大上,但其实它就是为了帮你在出事后,不至于赔得裤子都没得穿。

来,听我跟你说说这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事儿。

顾名思义,“第三者”就是除了你和对方之外的那个人。

对了,就是那个人或者那辆车,可能是路上的行人,也可能是别人的车,反正只要你一不小心撞上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就该派上用场了。

说白了,就是为了保护你在开车时,万一误伤了别人,保险公司会帮你付赔偿。

你看,保险公司不是为了保你自己,而是为别人来买单的,这才是它的“第三者”属性。

要是没有买这保险,自己还好说,别人家的车一撞,撞坏了东西,那损失谁来负责?赔偿的金额有可能非常高,不是几千块钱能搞定的。

别觉得“我技术好,我怎么可能出事”——谁敢保证在那千钧一发的瞬间,不会被突然出现的电动车给吓一跳,或者转个弯,碰到了行人?说白了,谁也不敢冒这个险,尤其是现代城市,交通拥挤得很。

你就是再小心,难免有时候也会有点“肆无忌惮”地开车,随便一个路口没看到人,就撞了上去。

保险杠没事,心里一紧:要是对方真出点事了,咋办?所以,买个第三者责任保险,真的是有备无患。

你不信?举个例子,如果没有保险,你可能就得自己掏腰包赔人家修车、看病、精神损失费一堆一堆的。

这时候,你的车可能还在修,钱已经飞得没影了。

到时候你才明白,这保险真是“关键时刻出力不打折”。

但如果有了这保险,一切都好说了,保险公司帮你理赔,自己又能松一口气,何乐而不为呢?反正就是一份钱,一份保障。

打个比方,就像是你吃饭前把肚子填饱了,肚子不饿,心里也踏实。

不过,保险也不是买了就万事大吉,得看清楚保额是什么。

2023年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2023年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2023年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机动车安全行驶,维护交通秩序,避免因交通事故给第三者带来财产损失并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依法从事保险业务,根据《保险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由车主与保险人订立,受保险人为机动车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

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为:因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发生的车辆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并行驶的机动车辆。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所称的第三者是指与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利害关系的除车主、驾驶人及乘车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人按本合同规定的责任承担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保险人负责对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内,因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的车辆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八条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后,保险人有权向车主追偿。

第三章免赔除外第九条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有权对第三者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时,驾驶人不具备有效驾驶证或者超过驾驶证的有效期限。

(二)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处于酒、醉、吸毒、无证驾驶或者疲劳驾驶状态。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时,驾驶人明知车辆存在故障或缺陷而强行行驶。

(四)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时,驾驶人故意制造事故。

(五)在保险期间,车主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车辆年检。

(六)损失属于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的除外责任范围。

第四章保险费和保险期间第十条保险费根据车型、车龄、驾驶人驾驶记录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保险期间为12个月。

第五章保险金额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为每次事故100万人民币。

第十三条保险人对同一事故的第三者损失,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

第六章保险理赔第十四条第三者受害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指定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及时支付相应赔偿金。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按照保险法、保险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条款约定签订。

第二条本合同的投保人与承保人共同签订。

投保人应当订明保险标的、保险金额等事项。

第三条承保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合同所称的第三者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受害人或其他依法享有请求赔偿的人。

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保险合同生效之时起至合同约定终止之日止。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六条本合同承诺保险事故发生时,承保人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保险金额的确定应当符合保险标的估价标准,确保第三者在合理范围内得到赔偿。

第八条第三者因保险事故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可以向承保人提出赔偿请求。

承保人在接到第三者请求赔偿后应当即时处理,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九条第三者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承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免赔额和赔偿限额第十一条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为RMB 500元,即对于每一保险事故,当第三者受到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不超过500元时,承保人不予赔偿。

第十二条本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为RMB 1,000,000元,即对于每一保险事故,当第三者受到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不超过1,000,000元时,承保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三条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多名第三者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承保人按照赔偿限额平分赔偿金额。

第十四条当本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无法满足第三者的损失需要时,第三者可以就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向被保险人提出请求。

第十五条强制性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以及免赔额的调整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三章解除合同和终止合同第十六条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被解除:1、被保险人故意伪造事实或者隐瞒重要事实而投保;2、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3、被保险人故意提高保险风险;4、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为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为基本险,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

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五条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给予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它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未按本条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应予以提交的事故证明的;(三)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它必备证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五)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六)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1.1 本合同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签订,双方就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和保险费用等事项约定。

1.2 保险合同的构成包括:(1) 保险单;(2) 保险条款;(3) 双方签字的保险合同。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对于被保险车辆发生的第三者财产损失以及人身伤亡事故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失,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2.2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 第三者财产损失;(2) 第三者人身伤亡;(3) 法定利益赔偿。

2.3 对于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根据相应的评估报告,赔偿相应的金额;对于第三者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将根据受伤程度和相关医疗费用等因素进行赔付。

第三条保险期间3.1 本合同保险期间自保险单上的保险起期开始,至保险单上的保险止期结束。

3.2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将负责赔付相应损失。

3.3 在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可续签合同,续签合同期限受双方协商一致。

第四条保险费用4.1 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4.2 保险费用的具体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详见附件保险费费率表。

4.3 如果投保人在合同期间内未支付保险费用,保险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同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理赔责任5.1 投保人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和进行理赔申请。

5.2 对于投保人提出的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核查和理赔处理。

5.3 如投保人提供的理赔申请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存在欺诈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第六条保险金支付6.1 在核查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将在合理期限内向投保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6.2 保险金的支付方式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

第七条保险条款解释7.1 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以及与保险事故相关的纠纷,适用中国法律。

7.2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第八条争议解决8.1 对于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一、保险定义本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目的是为了确保投保人的机动车辆在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死亡时,能够及时赔偿第三者的损失,并为投保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二、保险责任1. 保险责任的范围:本保险合同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因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死亡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2. 保险责任的限额:保险责任的限额分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xxxx元,累计责任限额为xxxx元。

对于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投保人承担。

三、保险费用1. 保险费计算:保险费以车辆种类、排量、使用性质、保险期限等因素为基础进行计算。

2. 保险费支付: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则保险合同自行终止,保险人不再承担责任。

四、投保手续1. 投保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按照保险人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真实的车辆和投保人信息。

2. 申报车辆价值:投保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方法对保险车辆进行价值申报。

3. 保险合同生效期:保险合同自投保时刻起生效,保险期限为一年。

4. 投保单的签收和保险单的交付:保险人应在收到投保单后七个工作日内签发保险单,并根据投保人的要求进行交付。

五、理赔事项1. 报案义务:投保人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保险人报案,并提供事故发生地、时间、经过等相关情况。

2. 理赔申请: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提交完整的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事故相关证据、证件等。

3. 理赔处理:保险人在收到完整的理赔申请后,应及时进行理赔处理,并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向投保人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六、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投保人解除合同:投保人可在保险期限内解除保险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保险人。

2. 保险人解除合同:保险人在投保人未支付保险费、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编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交通安全需要,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按照本条款确定的保险责任,向第三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本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购买本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包括依照法律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

第三者是指不是被保险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承担损害赔偿权利、利益的人。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机动车是指所有被保险人名下、已纳入车辆管理机构注册且发生过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机动车。

第二章保险责任因被保险机动车的使用及管理而发生责任务的赔偿,属于本保险中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人民币为赔付货币。

保险人在按照本条款确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包括赔偿第三者因受害交通事故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和因受害人受害而遭受的精神折磨及其治疗费用。

本保险不承担下列责任:(1)被保险人设立的特种车辆、专用车辆的使用中,造成的第三者损害赔偿责任;(3)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度过失造成第三者损害赔偿责任;(4)被保险人及其意外责任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的第三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即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其费率根据被保险人所在地区的交通事故频率、驾驶员年龄、车辆种类、使用性质、排量及其他因素而定。

第四章保险事故的理赔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第三者损失时,第三者有权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合理措施,组织救护伤员,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第三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时,应提供具有证明力的相关材料。

保险人接到第三者赔偿请求后,应及时调查核实事故情况,并按照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及赔偿标准,给予合理赔偿。

保险人因给予赔偿而承担的全部经济损失,由被保险人按约定支付的保险费中扣除,余额应归还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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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十一)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

第七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二)精神损害赔偿;(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四)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五)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六)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七)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三)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四)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责任限额第十一条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限额档次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

保险期间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

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应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同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支付赔款;(四)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五)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七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如指定驾驶人的,应当同时提供被指定驾驶人的驾驶证复印件。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被保险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被保险机动车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

第二十五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第二十九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条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保险费调整第三十二条保险费调整的比例和方式以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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