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教函〔2007〕36号
关于举办2007年中小学生乒乓球比赛的通知

桦甸市教育局桦教函…2007‟51号关于举办2007年中小学生乒乓球比赛的通知各乡镇中学、中心校,市直中小学: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的文件精神,更好地实施学生每天一小时的体育活动,具体落实《桦甸市中小学生“阳光体育运动”方案》,进一步提高学校课外体育活动的质量和课余体育训练的水平,吸引和带动广大青少年学生自觉积极地参加体育锻炼,根据教育局年初工作计划安排,决定于2007年11月10日至11日举办中小学生乒乓球比赛,现将《中小学生乒乓球比赛规程》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准备,按时参加比赛。
附件:1、桦甸市中小学生乒乓球比赛规程2、桦甸市中小学生乒乓球比赛报名单二○○七年十月十九日主题词:中小学乒乓球比赛通知桦甸市教育局秘书科 2007年10月19日印发附件1:桦甸市中小学生乒乓球比赛规程一、比赛时间2007年11月10日至11日比赛地点另行通知二、参赛组别及单位比赛设高中组、初中组、小学组三个组别。
1、高中组:一中、二中、四中、六中、八中、职教中心。
2、初中组:三中、五中、七中、各乡镇中学可自愿参加。
3、小学组:一实验、二实验、一中心、二中心、站前、新华、向阳、永吉、城西、城北、各乡镇学校可自愿参加。
4、一中、二中、六中参加高中组、初中组的比赛均可,但参赛运动员的条件必须符合要求(初中组和高中组的学生不得互兼)。
三、参加办法(一)参赛人数:各代表队报领队1人、教练1人,团体男子可报3人,参加男子、女子单打比赛的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运动员资格:1、参赛运动员必须是本校应届在籍学生,并经医生检查为身体健康者方可参加比赛,完中初、高中不得串组比赛。
2、借读生、往届生、重读生、输入上级学校(含体校),在省、吉林市集训、试训、短训、无学籍的学生一律不许参加比赛。
四、竞赛办法1、比赛采用国际最新乒乓球比赛规则。
2、团体比赛根据参赛队数采用循环或分组循环再循环的办法进行,个人比赛采用循环或淘汰制根据参赛人数而定。
吉林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7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吉市教通字[2007]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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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7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吉林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7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吉市教通字[2007]127号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六日)各县(市)区教育局,江北教育处,市直学校,民办学校:由于国家调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政策等原因,我省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工作一度暂缓进行。
根据吉林省教育厅吉教师字[2007]17号文件精神,我市重新启动新一轮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为认真做好2007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按照吉林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的总体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面向社会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按照吉林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总体要求,做好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各项准备工作。
11月中旬认定工作正式启动,12月--1月,30个法定工作日,完成教师资格认定及发放教师资格证书工作。
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准确把握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和条件,严格遵守教师资格认定的程序,严格审查学历等条件,加强对申请人员实际能力的考核和思想品德的考察,保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质量。
二、认定数据上报工作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尽快将2007年面向社会教师资格认定数据核准后,生成认定数据文件,务于2008年1月底前将数据上报吉林市教育局。
三、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认定权限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为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准。
桦教发〔2009〕30号

桦教发…2009‟30号关于做好二00九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全市各初中:根据省市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推进招生考试的各项工作,确保招生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工作意见:一、招生原则1、各高中的招生计划、必须经教育局审核批准,必须向社会进行公布。
未经教育局审批的自招生和未经招生办统一录取的考生,教育局将不对其建立高中学籍和会考考籍。
2、严禁高中学校自行组织生源,凡未参加中考的考生普通高中一律不予录取。
3、严格按照考生的志愿分数按批次录取。
4、今年招收“自费生”要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收费)的要求。
严格规范高中招生和收费行为,严格限制自费生比例和收费标准,自费生人数以招生学校为单位计算,每个学校招自费生的比例是本校招生计划的30%。
5、今年在招生办录取的同时为考生建立高中的学籍和考籍。
二、招生对象及条件1、凡是有桦甸市户口和户口在吉林省并具有桦甸市暂住户口的初中毕业生可以报考普通高中。
2、一中、四中计划内只招收具有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式学籍的应届毕业生。
3、一中、四中自费生面向全市招生。
4、二中、八中、六中面向全市招生。
5、往届生或没有正式学籍的考生只可报考一般高中重点高中自费生、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自费生、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实行“3+2”学制的中等职业学校。
6、有残疾的考生与其他考生同等对待(须持残联证明和医院诊断)。
7、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优先录取参加考试的考生,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免试招收部分已取得初中毕业文凭的应、往届生。
8、因触犯刑律而被追诉或正在服刑或教养者不准报名。
三、报名时间、办法和收费标准凡欲取得初中毕业证书和报考高级中等学校者均参加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1、报名时间:5月3日—5月13日2、报名办法:(1)应、往届毕业生由所就读的中学严格审查考生的报名资格,然后到市招生办集体办理报名手续。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发通〔2007〕36号,2007年7月26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发通〔2007〕36号(2007年7月26日)附件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六届全国律协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拆迁前期准备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律师代理拆迁人、拆迁单位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第三节律师代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第三章房屋拆迁评估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第三节拆迁估价过程中律师法律业务的工作内容第四章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节被拆迁房屋面积的确定第四节被拆迁房屋安置标准第五节特殊对象的补偿与安置第六节货币补偿款的分配第五章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过程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裁决申请与受理阶段第三节裁决审理阶段第四节行政强制执行阶段第六章农村房屋拆迁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及补偿第三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第四节农村房屋拆迁评估第七章行政复议与诉讼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拆迁行政复议第三节拆迁诉讼第四节律师在拆迁诉讼中的举证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 制订目的为提高律师承办房屋拆迁业务的服务水平,指导律师办理与房屋拆迁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拆迁业务操作流程和经验,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供律师在办理拆迁法律服务业务中参考和借鉴,并非强制性规定。
2. 概念界定2.1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经依法许可,拆迁人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给予补偿安置的前提下予以迁出,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的法律行为。
2.2 农村房屋拆迁,是指经依法许可,拆迁人对城市规划区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给予补偿安置的前提下予以迁出,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的法律行为。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制定的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制定的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4•【字号】吉政办发[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制定的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1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省教育厅制定的《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实施意见(省教育厅二○○七年三月十九日)按照国家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总体部署,经教育部批准,自2007年秋季起,我省普通高中学校全面开始进行新课程实验。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吉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我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负责我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日常工作。
省教育厅组织成立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专家工作组,对新课程实验的决策、实施、监控提供咨询和科研支持,在课程管理、教学研究、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全程跟踪指导,保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顺利进行。
专家组由高校课改专家、教研室教研员和普通高中一线骨干教师组成。
各地均要建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保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顺利进行。
二、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方案省教育厅按照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结合我省普通高中教育实际,研究制定《吉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方案(试行)》,并从2007年秋季起,从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实施。
各地要严格执行新课程方案,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9•【字号】吉政办发[2007]29号•【施行日期】200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2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六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的意见(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二○○七年六月十三日)从今年春季开始,我省全面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这项改革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深受广大农村学生家长的欢迎。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七部委《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7〕4号)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费,制止学校乱收费行为,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农村地区中小学收费(一)范围。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农村地区(含县镇、农垦、林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除按《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的通知》(吉教联字〔2005〕30号)规定的标准,收取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1课本费。
根据教育部公布的教学大纲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地方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不得含教辅材料),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局确定的价格,在每年春、秋两个学期开学前4个月(即4月份和10月份),由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局联合公布下学期中小学学生用书目录和价格。
国发〔2007〕36号)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和环保总局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称“三个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下称“三个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到2010 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是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重要约束性指标。
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称“三个体系”),并将能耗降低和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是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三个方案”和“三个办法”的要求,全面扎实推进“三个体系”的建设。
二、切实做好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各项工作。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节能减排统计制度,按规定做好各项能源和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按时报送数据。
要对节能减排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
严肃查处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要严格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统计局和环保总局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
要对各地和重点企业能耗及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三个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执行问责制。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施工管理的通知[浙交函〔2007〕36号]
浙江省交通厅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施工管理的通知浙交函〔2007〕36号各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工程建设指挥部:2006年是我厅实施“58”工程(全省新建高速公路沥青路面质量一年明显改善、三年全面提高,做到确保五年、力争八年不大修)的开局之年,经过一年的艰苦努力,我省高速公路沥青路面原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原材料的质量控制、设备使用、施工监管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2007年,我省计划建成通车高速公路共13项计640公里(其中确保329公里,力争311公里),时间紧,任务重。
为切实抓好我省高速公路沥青路面的建设质量,各单位要在严格执行《浙江省高速公路沥青路面规范化施工与质量管理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沥青路面质量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沥青路面石料管理(一)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所用石料必须到省厅网上发布的2007年度验收合格的石料生产矿点进行采购。
各项目业主和指挥部应督促施工单位择优选择石料生产矿点,并与之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供应量、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货款支付及监理、施工单位对厂家的质量管理程序等,以便明确各方责任,形成良好市场秩序。
同时,各建设项目应及时将供货单位、使用路段及数量等报省交通主管部门(省高速网络办)备案。
(二)禁止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矿点生产的石料。
各单位应加强进货渠道监管,杜绝不合格矿点石料进入。
一要建立路面面层石料进场报验制度,以每3000T石料为一个批次,由监理、施工单位派员驻石料场对石料的性能指标进行抽检,并填报“原材料进场报验单”,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标明产品批次后发货;二要落实专人每周抽查一次,并做好台帐,建立沥青路面面层石料管理制度和抽查记录档案,做好日常的监督、管理、抽查及档案资料整理工作。
未按要求做好石料监管工作的单位,将在全省范围内排名通报并在年度考核中扣分。
(三)省高速网络办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对报备的石料生产厂家、使用路段以及业主的使用评价意见等建立档案,以掌握料场供料和施工料质量的全面情况。
现行公路水运造价合同管理文件
现行公路水运造价合同管理文件现行公路水运造价合同管理文件(汇总)现行的公路水运造价合同管理文件有哪些?下面店铺为大家做了一个汇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定额类汇编公路工程概预算1.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M20-2011)和《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 M21-2011)2.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3. 《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浙交【2008】85号)4.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和《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关于发布《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浙交【2005】224号))5. 浙江省公路工程四新技术预算定额 (浙交【2010】133)6. 关于发布浙江省公路工程部分补充预算定额(2010~2011年)的通知7. 关于发布浙江省公路工程2012年补充预算定额的通知8. 关于发布浙江省公路工程智能张拉预应力钢绞线等四项补充预算定额的通知(浙交【2014】109号 )9. 关于发布浙江省公路工程蓄能自发光交通标识补充预算定额的通知(浙交【2015】270号 )10. 关于发布《浙江省公路工程预制、安装预应力矮T梁补充预算定额》的通知(浙交【2016】210号)11. 浙江省公路工程机械台班养路费车船税标准(浙交办【2009】52号)12. 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局部修订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83号)13. 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人工费单价的通知(浙交【2012】88号)14.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路预算概算编制人工单价的意见》(浙发改基综【2012】688号)15. 《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交办公路【2016】66号)16. 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浙交办【2016】113号)17.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浙财综【2016】43号)18. 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暂停征收后调整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税金税率的通知(浙交【2017】4号)(二)港口水工概预算19. 《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沿海港口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定额》、《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参考定额》、《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定额工、料、机基价单价》、《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水运工程混凝土和砂浆材料用量定额》(交通部交水发【2004】247号)20.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交办水【2016】100号)(三)内河概预算21. 《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JTS116-1-2014)、《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JTS275-1-2014)、《内河航运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JTS275-2-2014)、《内河航运设备安装工程定额》(JTS275-3-2014)、《水运工程混凝土和砂浆材料用量定额》(JTS277-2014)、《内河航运工程参考定额》(JTS/T275-4-2014)22. 关于印发《浙江省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15】62号)23.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交办水【2016】100号)(四)疏浚概预算24. 《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疏浚工程预算定额》、《疏浚工程船舶艘班费用定额》(交通部交水发【1997】246号)25. 交通厅《浙江省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浙交【1997】469号)26. 交通厅《浙江省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第三条作修改调整通知(浙交【1998】254号)27.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交办水【2016】100号)二、与清单有关的费用汇编(一)临时工程28. 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工程量清单预算第100章总则部分费用计列内容和标准的指导意见(浙交造价【2014】2号)(二)安全生产经费29.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浙交【2009】228 号)30. 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2】114号)31.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通知(浙交监〔2013〕43号)32. 关于在我省政府投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中推行安全质量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浙交〔2013〕120号)33. 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杭交发〔2016〕152号)(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费用实行“费用单列,专款专用”。
黑人发[2007]49、50号文件和黑人函[2007]87号文件
职称外语、计算机知识认定今年仍按省人事厅黑人发〔2007〕49号、黑人发〔2007〕50号、黑人函〔2007〕87号和黑人保发[2009]40号文件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发[2007]49号各市(地)人事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于职称外语考试(一)公派出国学习、进修、讲学及从事科研工作一年以上的,或自费出国进行语言培训、攻读学位、做访问学者及正规学校进修一年以上的;(二)独立完成外文专著5万单词以上,或独立完成译著、译文累计6万汉字以上,并经出版和发表部门证明的(译著、译文含汉译外、外译汉);(三)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四)在地市及以下单位,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五)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中医药、民族医药、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六)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七)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国家承认的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含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八)取得国家外国专家局组织的BFT考试合格证书的;(九)取得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卷面总分60%以上的;(十)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十一)符合黑人发[2004]84号及黑人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绿色通道”政策,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十二)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
二、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使用办法按国家人事部确定的各语种、级别、类别的全国通用标准,结合我省情况,确定省内当年通用标准。
(一)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全国通用标准的,在评聘正、副高级职称时,成绩一直有效;外语考试成绩达到省内通用标准的,在评聘正、副高级职称时,成绩两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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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教育局桦教函…2007‟36号转发《桦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桦甸市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全市各学校:现将•桦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桦甸市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学校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桦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桦政办函…2007‟57号桦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桦甸市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桦甸市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桦甸市节能减排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节能减排工作,实现“十一五”规划提出的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吉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节能减排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节能减排工作要实现以下目标:以2005年为基期,实现节电30%,节水30%,单位建筑能耗和人均能耗分别降低30%以上。
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产值综合耗能由2006年的2.21吨标煤下降到2.06吨标准煤。
节能率为6.78%。
抓好白山发电厂、红石林业局、通钢桦甸矿业公司、桦甸市建龙矿业有限公司、吉林圆方机械有限公司、桦甸市惠邦木业有限公司、桦甸市油页岩示范电厂、桦甸市松源水泥有限公司、桦甸市永隆铁合金厂、桦甸市山城制酒厂10户试点企业的节能降耗工作。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手段,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控制增量,调整结构,把好源头关(一)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
加强项目审批源头管理,严格执行新建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项目核准程序。
在源头上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建设项目。
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二)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加大淘汰电力、钢铁、建材、铁合金、煤炭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
加大造纸、粮食深加工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力度,要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
市直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
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
(市经济局、环境保护保局负责)(三)落实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
根据不同行业情况,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
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商务局负责)(四)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推进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水电、沼气、生物质能利用开发和建设。
稳步发展替代能源等清洁高效能源。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五)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向我市流动。
认真落实吉林省•关于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计划‣,建设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产出效益高的服务业项目。
充分发挥我省光电子、生物两个国家产业基地的引领作用,把高技术产业引入我市,在注重发挥政府投资导向作用的基础上,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向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积极争取国家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引导资金的支持。
(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商务局、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配合)三、加快节能项目储备,抓好重点工程建设(一)加快实施重点节能工程。
着力抓好吉林省腾飞新型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亿块(折标砖)油母页岩废弃物烧结砖项目和桦甸市吉隆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综合利用油母页岩渣、粉煤灰生产新型墙体材料(30万m3 /年)项目。
实施铁合金、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工业锅炉(窑炉)改造项目;加快建设和改造采暖供热为主的热电联产和工业热电联产机组;推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市直机关率先更换节能灯。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局、市建设局等部门负责)(二)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
“十一五”期间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1座,总处理能力3万吨/日。
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
抓好关门砬子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的申报及争取资金工作,做好动迁工作,加大污染防治力度。
抓好桦甸市夹皮沟黄金矿业尾矿治理与资源化工程(氰化物综合治理部分)和吉林桦甸市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污水综合利用工程。
抓好垃圾处理厂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积极争取亚洲银行贷款,争取早日开工建设。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项目所在地政府和项目单位负责)(三)新建燃煤机组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或采取其它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措施。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四)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
节能工程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政府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予以支持。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在实行城市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的前提下,争取国家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使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责任。
(市政府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四、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一)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落实•吉林省循环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积极争取推动我市循环经济列入省试点单位。
(市政府办牵头,相关部门参与)(二)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
加快实施重点行业节水改造及矿井水利用重点项目。
在城市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局、市建设局负责)(四)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
贯彻落实好国家•“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吉林省资源综合利用“十一五”规划‣,积极推进尾矿、共伴生矿产资源和工业“三废”的综合开发利用。
利用好国家循环经济试点重点领域—吉林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时机,尽可能抓好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项目。
鼓励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等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深入开展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 2010年底前实现“禁实”。
积极推进木材节约代用;搞好作物秸秆、畜禽屠宰废弃物、木材“三剩物”和酿酒废弃物等资源综合利用;搞好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供销联社、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牧业管理局负责)(五)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
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六)全面推进清洁生产。
推动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对超标、超总量排污及使用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企业依法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负责)五、加快技术推广、应用和开发(一)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结合实际,鼓励依托科研单位和企业、个人,开发先进节能技术和高效节能设备(产品)。
组织对共性、关键和前沿节能减排技术的科研开发。
培育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体系,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
引进国内外先进的节能技术,并消化吸收。
组织先进、成熟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重点推广列入•节能设备(产品)目录‣的终端用能设备。
(市科技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二)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
积极与国家和省相关部门沟通,落实节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
在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纺织、造纸、建筑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
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
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市科技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局、市农业局负责)(三)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
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建立起一套以市场为导向的节能体系,逐步转变由行政力量推动企业被动开展节能工作的方式,变成由政府引导、社会力量主导、市场调节的节能新机制。
积极申请国家和省的支持,国家和省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市经济局、市发展和改革局等相关单位负责)(四)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
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
(市环境保护局、市建设局负责)六、落实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一)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
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市人事局、市经济局负责)(二)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
对全部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
建立健全涵盖全市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
实施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
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
2008年底前,粮食深加工、钢铁、机械制造、化工、火电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排污企业必须安装自动监测装置。
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国家和省监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
继续做好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并切实建立污染物总量排放台帐,实行动态管理。
(市统计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三)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加强开展“能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
新建项目不得突破总量控制指标,对未完成总量控制任务的,暂停审批新增污染排放总量的项目。
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