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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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压力管道的管理,确保压力管道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部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更新和报废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压力管道的类别和级别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划分。公司其他重要金属管道参照执行。

第四条 各部门应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不断提高压力管道管理和维修技术水平。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压力管道管理是保证公司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加强压力管道的管理工作,在公司主管设备副经理的领导下,依据总部、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压力管道管理网络和管理责任制,全面履行管理职责,不断提高压力管道的运行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 公司设备管理部作为压力管道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及上级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压力管道管理制度。

(二)组织或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设计、安装和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的检查和竣工验收。

(三)负责或参与对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修理、改造检验单位和压力管道元件(包括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下同)制造单位资质的审查。

(四)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核各单位在用压力管道全面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六)负责组织压力管道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总结。

(七)组织推广压力管道先进技术及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交流压力管道管理工作经验。

(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压力管道外部检验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公司生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应严格执行总部《压力管道管理制度(试行)》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压力管道正常运行。压力管道应定期检查时,负责从运行中退出、清空管道并作相应的处理,达到内部检查的条件。

第八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总部《压力管道管理制度(试行)》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或参与压力管道安全事故预案和防范措施编制与审定工作,确保压力管

道安全运行。负责组织压力管道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主要职责:

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总部《压力管道管理制度(试行)》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作业人员、自检人员资格培训和取证工作。

第十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总部《压力管道管理制度(试行)》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压力管道安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压力管道现场安装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 物资装备部主要职责:

应严格执行总部《压力管道管理制度(试行)》的相关规定,做好对供应商资质审查工作,保证压力管道材料、受压元件及安全附件供应质量,并及时交付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及上级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压力管道管理制度,并组织执行。

(二)负责压力管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和管理技术资料。

(三)负责编制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确保管道不超温、超压。

(四)负责编制上报压力管道检验计划,经公司设备管理部审批后组织实施,安

排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校验和检修工作。

(五)参与新、改、扩建压力管道及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验收工作。

(六)对存在隐患的压力管道应及时采取措施,对重大隐患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设备管理部。

(七)压力管道发生事故时,应立即组织处置并按规定程序报告。

(八)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对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三章 设计、安装

第十三条 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工作的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设计工作。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设计,提供详细的设计资料(包括电子版空视图)。相关管理部门和各使用单位应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所选用压力管道元件的生产厂家,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十六条 压力管道的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管道安装,严禁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压力管道的安装工程。

第十七条 压力管道安装工程开工前,应按国家、总公司及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手续。

第十八条 压力管道的设计、施工、验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国

外引进装置管道的设计、施工、验收可按协议规定的规范或标准执行,其中重要的安全技术指标不得低于国内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九条 加强施工过程中压力管道元件的管理,应制定严格的材料进场验收、保管制度。材料没有质量证明书或质量证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不得使用;材料质量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 管道的设计变更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同意。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的 日内,向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移交竣工资料。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管道补偿器的预拉伸或预压缩记录。

(二)管道系统压力试验、泄漏性试验、真空度试验记录。

(三)管道系统吹扫记录。

(四)管道系统隐蔽工程记录。

(五)爆破片、安全液封、阻火器等安全设施的安装记录。安全阀试验、调试记录。

(六) 管道组成件、焊材的产品质量证明书或复验、补验报告。

(七)设计修改文件及材料代用报告。

(八)管道焊接工作记录及射线检测布片图。

(九)无损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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