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合集下载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群众健康的管理和关怀,推动全民健康素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公民,包括参与健康体检的个人和相关机构。

第三条健康体检是人民群众预防疾病、保持健康、及早发现疾病隐患的重要手段,所有公民应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第四条健康体检应当做到科学、客观、全面、隐私保护。

第五条健康体检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体格检查、生化指标检测、影像学检查、病毒检测、疫苗接种、心理健康评估等。

第六条健康体检可以由个人或者相关机构提供,但必须保证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技术、设备和人员。

第七条对于无法支付健康体检费用的人民群众,应提供相应帮助或优惠政策。

第二章健康体检预约管理第八条个人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健康体检预约。

第九条健康体检预约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健康状况,如提供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健康体检预约应提供多个时间段供预约,确保个人选择的灵活性。

第十一条个人可以在预约时间之前取消或者调整预约,但需提前一定时间通知相关机构。

第三章健康体检结果管理第十二条健康体检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个人,确保个人了解自身健康状况。

第十三条对于发现的病症或异常情况,相关机构应及时提供专业建议和治疗方案,引导个人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四条健康体检结果应当根据个人意愿提供个人和个人选择的相关机构。

第十五条健康体检结果的隐私保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的保密。

第四章相关机构管理第十六条提供健康体检服务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相关机构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监测,确保健康体检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相关机构应当做好健康体检记录的管理和保存,确保历史记录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九条相关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的个人或者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二十五、附则
25.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25.2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医院健康体检管理中心所有。
25.3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报医院批准后实施。
二十六、宣传教育与健康管理
26.1深入开展健康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健康体检重要性的认识。
26.2结合体检结果,为体检者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教育和生活方式指导。
28.1加强健康体检信息化建设,提升信息系统的稳定性和数据处理能力。
28.2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挖掘体检数据中的有价值信息,为健康管理提供支持。
28.3保障体检者信息安全,遵守数据保护法规,加强网络安全防护。
二十九、人员培养与团队建设
29.1制定长期的人员培养计划,提升体检团队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1.1为加强医院健康体检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体检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开展的健康体检工作,包括个人、团体和专项体检。
1.3健康体检应以预防为主,强化健康意识,提倡健康生活方式,提供个性化健康管理方案。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
2.1医院设立健康体检管理中心,负责全院健康体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三十一、实施与监督
31.1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各部门应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31.2设立监督机制,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31.3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确保规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十二、修订与更新
32.1根据健康体检工作的发展需要,定期对本规定进行修订和更新。
8.3建立体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制定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一、体检范围与内容1. 全民范围内的人员都应接受健康体检,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学生、军人、退休人员等群体。

2. 健康体检内容应包括全面的身体检查、常规的生化指标检测、成人的特殊项目检查等。

3. 健康体检应根据不同人群的特点和需求进行个性化的定制,针对性地开展相关项目检查。

二、体检机构与人员1. 健康体检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承担,并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医务人员进行检查。

2. 健康体检机构应具备良好的环境与设施条件,确保体检的安全与准确性。

3. 健康体检机构应定期进行自查与评估,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保证服务质量。

三、体检信息管理1. 健康体检应建立电子化信息管理系统,对体检人员的信息进行记录和保存,做到信息的准确性、保密性和及时性。

2. 体检人员有权查看自己的体检报告,健康体检机构应提供相应的查询渠道和服务。

3. 健康体检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体检信息进行妥善保管,不得泄露或滥用。

四、体检结果解读与指导1. 健康体检结果应由专业医务人员进行解读,并针对个体的健康情况提供相应的健康指导和建议。

2. 对于存在疾病风险的体检人员,健康体检机构应及时告知,并引导其接受进一步的诊断和治疗。

五、体检费用与报销1. 健康体检费用应合理,不得乱收费或向体检人员隐瞒费用。

2. 健康体检费用应列入一定范围内的医保报销范围,体检人员可按规定申请报销。

六、监督与执法1. 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健康体检机构的监管工作,确保其依法经营、服务质量和安全。

2. 健康体检机构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配合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 对于违反规定的健康体检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

七、法律责任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健康体检的正常进行,不得利用体检进行违法行为或牟取不正当利益。

2.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健康体检暂行管理规定

2024年健康体检暂行管理规定

2024年健康体检暂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要求,为了提升全民健康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实施健康体检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健康体检是指对人们的身体健康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旨在帮助个体了解自身健康状况并进行合理的健康管理。

第四条健康体检应当以科学、客观、公正、便民的原则进行,保护个体隐私和个人健康信息安全。

第五条健康体检应当与健康教育、健康管理相结合,形成闭环管理,推动人民全面健康发展。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学校、社区等组织应当依法开展健康体检,并为参检者提供便利和保障。

第二章健康体检的内容第七条健康体检的内容应当覆盖人体各个器官系统的功能检查、疾病筛查、健康评估等。

第八条健康体检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一)身体测量:包括身高、体重、体脂率、血压、心率等。

(二)常规检查: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脂、血糖等。

(三)影像学检查:包括X线、CT、MRI等。

(四)心电图检查:针对心脏健康进行检查。

(五)器官功能检查:包括视力、听力、肺功能、肝功能、肾功能等。

(六)疾病筛查:如肿瘤标志物检查、乙肝、结核病等。

(七)健康评估:综合以上检查结果,对个体健康状况进行评估。

第九条健康体检的内容应当根据不同人群的特点和需求进行调整和补充。

特殊人群如老年人、儿童、孕妇等应当特别关注。

第十条健康体检结果应当根据科学标准进行解读和分析,并向参检者提供个性化的健康建议和管理方案。

第三章健康体检的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健康体检应当由医疗机构或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十二条执行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和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经营、专业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

第十三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体检项目和标准,确保检查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四条健康体检的安全保障措施应当得到重视,避免交叉感染和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参检者应当提前预约体检,并按照预约时间前往指定的体检地点进行检查。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规范健康体检工作,加强对体检机构的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健康体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健康体检活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伦理道德和科学原则,保护受检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健康体检活动包括对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和监测、疾病预防和控制、生活习惯指导等内容。

第五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公民进行健康体检,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技术、金融支持。

第二章健康体检机构第六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取得合法资质;(二)拥有符合标准要求的设备设施;(三)具备已取得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四)遵守健康体检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受检者的合法权益;(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审核。

第七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评估,确保服务质量。

第三章健康体检受检者第八条公民有权自愿选择参加健康体检,受检者的个人隐私应当得到保护。

第九条在进行健康体检前,受检者应当接受必要的健康教育,了解体检项目的具体内容和风险。

第十条受检者应当如实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和健康状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一条健康体检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受检者,并提供相应的健康咨询和指导。

第四章健康体检项目第十二条健康体检项目应当根据行业规范和科学研究结果确定,并定期进行更新。

第十三条健康体检项目应当包括常规体格检查、疾病筛查、健康评估等内容。

第十四条健康体检项目的实施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章健康体检报告第十五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向受检者提供详细、准确的体检报告。

第十六条健康体检报告应当包括体检项目、结果、解释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七条受检者可以要求健康体检机构对体检报告进行解读和解释,并提供相应的健康指导。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健康体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其进行评估和抽检等活动。

《健康体检暂行管理规定》

《健康体检暂行管理规定》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健康体检管理,保障健康体检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执业条件和许可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二)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三)至少具有2名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四)至少具有10名注册护士;(五)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六)具有符合开展健康体检要求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第六条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

第三章执业规则第七条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制定本单位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按照《目录》开展健康体检。

医疗机构的《目录》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不设床位和床位在9 9张以下的医疗机构还应向登记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用医疗技术进行健康体检,应当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规定,应用的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医疗服务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尚无明确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医疗技术用于健康体检。

健康体检暂行管理规定(四篇)

健康体检暂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群众健康管理,规范健康体检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健康体检活动。

第三条健康体检是指对个人身体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和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健康体检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合理、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健康体检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

第六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卫生许可证书,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

第七条健康体检活动应当依照个人自愿原则进行,不得强制、欺诈、误导参加健康体检。

第八条健康体检应当保障参检人员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第二章参检人员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参检人员享有参加健康体检的权利,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健康体检项目。

第十条参检人员有权了解健康体检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检查内容、检查费用等。

第十一条参检人员有权选择健康体检机构和专业医生,可以提前了解医生的资质和经验。

第十二条参检人员有权知情,可以要求医生对体检结果进行解读和告知。

第十三条参检人员有义务按照健康体检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个人健康情况和家族病史等信息。

第十四条参检人员有义务按照健康体检机构的要求完成体检项目,保持配合和诚实的态度。

第十五条参检人员有义务按照医生的建议进行健康管理和治疗,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就医。

第三章健康体检机构责任第十六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体检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七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的医护人员,保障健康体检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健康体检项目,包括基础体检项目和个性化体检项目。

第十九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对参检人员进行知情告知,明确体检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检查结果的解读方法。

第二十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确保参检人员的个人信息安全,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布相关收费标准,明确收费项目和支付方式。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执业条件和许可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二)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三)至少具有2名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四)至少具有10名注册护士;(五)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六)具有符合开展健康体检要求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第六条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

第三章执业规则第七条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制定本单位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按照《目录》开展健康体检。

医疗机构的《目录》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不设床位和床位在99张以下的医疗机构还应向登记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用医疗技术进行健康体检,应当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规定,应用的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医疗服务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尚无明确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医疗技术用于健康体检。

第九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健康体检的质量。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执业条件和许可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六)具有符合开展健康体检要求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 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第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八月五日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健康体检管理,保障健康体检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
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77号
(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健康体检管理,促进健康体检规范有序进行,保护和增进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

2023年卫计委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卫计委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国健康体检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健康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对人体进行系统的检查,评估人体的健康状况和潜在风险,提供科学、准确的健康评估和指导,以及指导个体进行相关健康干预和管理的过程。

第三条健康体检管理是指对健康体检过程中各环节、各参与主体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健康体检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科学规范的原则,充分尊重个体权益,保障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

第五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健康机构负责对健康体检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健康体检机构进行管理和评估。

第二章健康体检机构第六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技术,能够提供全面的健康体检服务;(二)有经过培训合格的医务人员负责健康体检工作;(三)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健康体检流程和操作规范。

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健康体检机构进行注册和备案,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考核。

未经注册和备案的机构不得提供健康体检服务。

第八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健康机构应当加强对健康体检机构的监督和执法工作,确保机构按照规定提供服务,并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

第九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健康体检服务进行信息化管理,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机密性。

第十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及时向体检者提供体检结果,并对结果进行解读和解释,以及健康指导和建议。

第三章体检者权益保障第十一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保障体检者的合法权益,尊重其人格尊严和隐私权,不得泄露和滥用其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体检者有权了解体检项目和流程,选择适合自己的体检项目,并要求保密和隐私保护。

第十三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体检结果,不得故意虚报或隐瞒体检结果。

第十四条体检者有权要求对体检结果进行解读和解释,并根据结果得到科学、合理的健康指导和建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健康体检管理,保障健康体检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执业条件和许可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二)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
(三)至少具有2名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至少具有10名注册护士;
(五)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六)具有符合开展健康体检要求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第六条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七条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制定本单位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按照《目录》开展健康体检。

医疗机构的《目录》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不设床位和床位在99张以下的医疗机构还应向登记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用医疗技术进行健康体检,应当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规定,应用的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医疗服务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尚无明确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医疗技术用于健康体检。

第九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健康体检的质量。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受检者在健康体检中的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受检者相应的告知义务。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临床实验室检测,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各健康体检项目结果应当由负责检查的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记录并签名。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完成健康体检的受检者出具健康体检报告。

健康体检报告应当包括受检者一般信息、体格检查记录、实验室和医学影像检查报告、阳性体征和异常情况的记录、健康状况描述和有关建议等。

第十五条健康体检报告应当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医师审核签署健康体检报告。

负责签署健康体检报告的医师应当具有内科或外科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必须接受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质量控制管理。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合理的健康体检流程,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做好医院感染防控和生物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对受检者进行重复检查,不得诱导需求。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不得以健康体检为名出售药品、保健品、医疗保健器械等。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健康体检中的信息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未经受检者同意,不得擅自散布、泄露受检者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受检者健康体检信息管理参照门诊病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外出健康体检
第二十三条外出健康体检是指医疗机构在执业地址以外开展的健康体检。

除本规定的外出健康体检,医疗机构不得在执业地址外开展健康体检。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可以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范围内开展外出健康体检。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开展外出健康体检前,应当与邀请单位签订健康体检协议书,确定体检时间、地点、受检人
数、体检的项目和流程、派出医务人员和设备的基本情况等,并明确协议双方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于外出健康体检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登记机关进行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外出健康体检情况说明,包括邀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受检者数量、地址和基本情况、体检现场基本情况等;
(二)双方签订的健康体检协议书;
(三)体检现场标本采集、运送等符合有关条件和要求的书面说明;
(四)现场清洁、消毒和检后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外出健康体检的场地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要求。

进行血液和体液标本采集的房间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中规定的Ⅲ类环境,光线充足,保证安静。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目录》开展外出健康体检。

外出健康体检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健康体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理。

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开展健康体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第三十条未经备案开展外出健康体检的,视为未变更注册开展诊疗活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三十一条健康体检超出备案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伪造健康体检结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处理。

第三十三条开展健康体检引发医疗事故争议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健康体检不包括职业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入学、入伍、结婚登记等国家规定的专项体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供的健康体检和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开展
的健康体检以及专项疾病的筛查和普查等。

第三十五条已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2009年11月30日前完成健康体检服务登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