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方式中DP项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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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方式中DP项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托收方式中DP项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托收方式中DP项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措施汇报人:2024-01-10•托收方式中DP项下出口商的风险•防范措施目录•案例分析•结论与建议01托收方式中DP项下出口商的风险在DP项下,出口商发货后可能会面临买方破产或无力支付货款的信用风险。

买方拒收货物风险由于市场变化、质量异议等原因,买方可能会拒绝收货,导致出口商面临损失。

出口商在交单时可能因疏忽或错误导致单据不符,被银行退单或买方拒收。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遇损坏、丢失或延误,影响交货时间和质量。

运输风险单据不符风险付款时汇率波动风险在DP项下,出口商可能需要在远期收汇,期间汇率波动可能导致实际收款金额减少。

收款时间不确定性风险由于DP项下托收时间较长,汇率波动可能导致出口商无法预期收款时间。

进口国政治稳定性风险进口国政治动荡可能导致贸易中断,影响出口商收款。

贸易政策变动风险进口国贸易政策变动可能影响货物进口和支付。

02防范措施1 2 3在交易前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调查,了解其信用状况和经营历史,以降低潜在的信用风险。

信用调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包括交货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以保障出口商的权益。

合同条款设定合理的信用额度和期限,根据进口商的信用状况进行动态调整,以控制潜在的信用风险。

风险控制03及时沟通协调加强与进口商、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等相关方的沟通协调,确保货物流转顺畅,减少操作风险。

01规范操作流程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和规范,确保每一步操作都有明确的指导和标准,以减少操作失误和风险。

02严格审核单据对出口单据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单货相符,避免因单据问题导致的风险。

选择合适的计价货币在合同中尽量选择稳定的货币作为计价货币,以减少汇率波动的风险。

远期外汇交易通过远期外汇交易锁定汇率,避免因汇率波动导致的损失。

合理安排收付款时间根据汇率走势合理安排收付款时间,以降低汇率风险的影响。

了解政治风险01在交易前了解进口国的政治状况和风险程度,评估政治风险对交易的影响。

跟单托收业务中出口商的风险防范

跟单托收业务中出口商的风险防范

跟单托收业务中出口商的风险防范摘要:由于在跟单托收业务中,进口商与出口商需要承担的风险是不同的,若是进口商出现商业信用问题,出口商将会承担很多经济损失,因此出口商应该在进行跟单托收业务的过程中需要加强风险防范。

本文首先分析出口商在跟单托收业务中出现的风险,其次探讨出口商预防风险的举措,以期对相关研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跟单托收业务;出口商的;风险防范1出口商在跟单托收业务中出现的风险1.1由于进口商资信问题造成的风险如果进口商由于公司破产或是倒闭而无力承担货款,抑或是在出口商发货给进口商以后进口商所在地区的货价大幅度下跌,进口商容易出现不愿意按照合同支付赎单或是承兑单金额的问题。

基于这种情况下,进口商可能会故意寻找接口寻求减价机会,例如:进口商可能会告知出口商进口货物出现规格尺寸不符合采购要求、货物包装比较差等问题,要求出口商适当降低价格顺利完成该笔交易,这些问题主要是因为进口商资信问题导致的出口商需要承担经济风险。

1.2由于进口国政治原因造成的风险如果进口商所属国家在进口政策上进行了优化改良,使得进口商出现尚未办理新进口许可证的问题,或是由于进口商国家开始限制外汇,使得进口商难以顺利申请到外汇,或是由于进口商所属地区的政府下达进口禁令、东道国政府推行的新征收政策、新货币举措使得进口商难以正常进行进口,均属于由进口商所在国家政治原因造成的交易风险。

1.3贸易术语使用不当造成的风险在跟单托收业务中,若是使用贸易术语FOB,进口商需要和指定的承运商或是货代商进行合作,其可以运用和货代商的紧密关系,获取进口货物的实际管控权,出口商将会出现丧失货物所有权的交易风险。

1.4银行选取不当导致的风险由于托收方式归属于商业信用,银行在跟单托收业务中需要提供一些服务,但是银行并不会承担外汇产生的风险。

若是出口商在选取银行时,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出现资信不佳的问题,将会使出口商在收汇时面临经济风险。

若是出口商在跟单托收业务中使用D/P远期结算方式时,代收银行若是不经出口商同意,将借单交给进口商,可能会导致出口商发生延后收到货款或是并未收到货款的问题。

警惕国际托收中使用远期DP的风险

警惕国际托收中使用远期DP的风险

警惕国际托收中使用远期D/P的风险发布时间:2016-01-15编辑:总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郭涛来源:D/P,即(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付款交单),是跟单托收的形式之一,与D/A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承兑交单)相对。

相比而言,D/P对出口商的保护较D/A 更强。

实践中,有的托收使用D/P XX Days,即远期D/P,这一方式有什么风险?详见以下案例:济宁某公司与阿尔及利亚公司签订大蒜买卖合同,贸易术语CIF,买方预付30%,剩余70%的货款以跟单托收的方式支付,托收条件是D/P 30天,即远期30天付款交单。

买方支付了30%的货款后,济宁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安排出运,并将全套正本提单、商业发票、汇票等单据交给中国银行托收,并说明适用最新版本的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R 525),代收行指定阿尔及利亚当地某银行。

一段时间后,银行退回济宁公司经买方承兑的汇票,但未收回托收项下的款项。

济宁公司随后得知,阿尔及利亚买方已凭全套正本提单提走货物,说明阿尔及利亚银行在买方未付款的情况下即放单。

济宁公司与买方交涉,要求尽快付款,但买方以济宁公司有其他违约行为为由拒绝支付。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是普遍认可的国际惯例,出口企业在委托银行托收时,托收指示中通常会包含:本托收适用于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最新版,或类似条款。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规定:如果使用付款交单(D/P)术语,不应包含远期付款的汇票,但如果托收包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应列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不是凭付款交给付款人。

如果未有说明,商业单据只能是付款交单,而代收行对由于交付单据的任何延误所产生的任何后果将不承担责任。

可见,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不赞同使用远期D/P,例如案例中使用的D/P XX days,但是如果当事人使用了远期D/P,还是应该付款交单,而不应作为承兑交单处理。

托收结算方式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托收结算方式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托收结算方式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摘要】近年来,我国的对外贸易得到迅速发展,而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中货款收付的主要手段。

目前,非信用证结算方式尤其是托收结算方式已成为国际上货款支付的发展潮流,在实际业务中如何正确运用它并规避它可能存在的风险是非常值得探究的。

【关键词】托收;风险;规避;防范措施目前,国际贸易主要有信用证、托收和汇付三种结算方式,然而近年来,信用证欺诈案件频频发生,加之信用证的复杂性,相对而言,贸易双方更倾向于采用非信用证的结算方式,因此对非信用证尤其是托收结算方式下风险及防范措施的研究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1.托收概述托收是指出口商出具债权凭证如汇票、本票、支票等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根据使用汇票不同,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实际业务中,大多采用跟单托收的方式。

而跟单托收中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又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2.托收的主要风险研究托收业务中,银行只提供服务,并无保证付款的责任。

因此对托收的研究主要从进出口商两方面来探讨。

2.1出口商面临的风险2.1.1拒付风险进口商拒付可能存在很多种情况,如出口商并未完全掌握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进口商如发生资金周转不灵或进口地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商品价格下跌甚至经营不善破产等情况就会长时间拖欠出口商的货款甚至拒付货款。

同时货物一旦运抵进口国,出口商就要承担在进口地办理提货、交纳进口关税、存仓、保险、转售甚至被低价拍卖或被运回国内的风险。

再如在承兑交单中,进口商只要在汇票上办理承兑手续,即可提取货物,一旦到期进口商仍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款两空的严重损失等等。

2.1.2法律、惯例风险此处的风险主要来自对进口国的法律惯例及相关制度没有完全了解。

同时进口国国内政局变动、政府行为、法律制度变更,当地的惯例等等都有可能妨碍进口商履行合同。

如进口商以违反某项法令制度为借口,或利用当地习惯不付款而提出变卖,货物就会被当地政府贱价拍卖掉,致使出口商遭受巨大损失。

DP付款的风险防范

DP付款的风险防范

DP付款的风险防范目录:一、案例回放二、D/P利弊分析三、D/P所涉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四、D/P分类五、D/P法律关系六、D/P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七、面临纠纷时的处理一、案例回放案例1:申请人-中方,被申请人-外方付款条件:95%提单日期后45天付款托收,余款据卸重结算产生纠纷原因及目前状况:被申请人拒绝支付部分货款,申请人提起仲裁并胜诉。

现申请人正拟向英国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但面临不了解执行程序、执行难费用过高等问题。

案例2:2002年2月,我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签订出口合同,支付方式D/P 120 Days After Sight。

中国C银行将单据寄出后,直到2002年8月尚未收到款项,遂应A公司要求指示英国D代收行退单,但到D代收行回电才得知单据已凭进口商承兑放单。

虽经多方努力,但B公司仍以种种理由不付款。

10月25日,D代收行告知中国C银行进口商已宣布破产,并随附法院破产通知书。

案例3:中国某公司对菲律宾一进口商采用D/P远期付款,但该客户在菲银行有亲戚,没有付款就拿走了全套单证,中方银行与菲银行多次联络,直至6个月后才收回货款。

国际贸易中以D/P为付款条件,可能在多个环节出现问题,导致出口商收款障碍。

对于这样一种国际通用的付款条件,如何进行法律风险防范?二、D/P利弊分析(一)D/P对买卖双方的利弊A.对卖方的有利点1、程序不复杂并且费用低2、相对控制单据B.对卖方的不利点1、卖方在出运货物时不能取得买方无条件付款的许诺2、买方并不保证付款或者立即付款3、卖方资金被占用4、在被迫处理货物时可能存在多种障碍C、对买方的有利点付款一般在货物到达后,有利于资金融通D.对买方的不利点1、不履行汇票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2、不付款,商业信誉受损3、T/T付款方式的利弊分析三、D/P所涉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1.意思自治原则A、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B、在补充协议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C、例:约定“适用法律为中国大陆相关法律”2.如无约定,则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3、如果买卖双方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自动适用该公约。

国际贸易结算风险与防范措施分析

国际贸易结算风险与防范措施分析

随着世界一体化、经济全球化程度的日益加深,不同国际之间的贸易关系日益紧密,国际贸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国际贸易发展大大加快了国际结算方式变革步伐,而国际结算方式的变革又反过来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

由此可见,新形势下,加强国际贸易结算风险与防范工作至关重要。

接下来,谈谈对国际贸易中结算方式与风险防范的几点思考。

一、国际贸易结算相关概述1.国际贸易结算概念国际结算,具体来说就是不同国家个人、企业或者政府之间,由于提供服务、买卖商品、调拨资金等工作都需要银行来办理两国间外汇收付业务。

国际贸易结算,其实就是基于频繁发生的贷款工作基础之上,理清买卖双方的债权关系,以银行为中间单位,基于票据的基础之上,辅之以单据,构建融资与结算高度统一的风险金结算体系。

2.国际贸易结算风险类型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贸易得到迅速发展,由此也产生了更多类型的贸易结算风险。

现阶段,我们主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来划分国际贸易结算风险类型。

首先,从宏观角度来看,国际贸易结算风险分为政治性风险、经济性风险、国家性风险、社会性风险等类型;从微观角度来看,国际贸易结算风险分为汇率风险、单据风险、信用风险、结算系统安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类型。

一般来说,从微观层面进行的分类比较符合实际发展需求,是比较常用的分类方法,本文就是从微观分类角度来探究国际贸易结算风险及防范对策相关问题的。

3.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和特点第一,票据结算方式及其特征。

票据是国际贸易结算的核心支付凭证,一般来说,票据主要有支票、本票和汇票三类。

汇票是目前使用最广泛的票据,新形势下,国际间贸易往来频繁,且大部分结算方式都是以汇票为前提得以发展的,票据就是金钱,借助银行转让票据,有效清偿买卖双方的债权债务。

第二,信用证结算及其特征。

该种结算方式存在两大主体,即进口商、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结合进口商的具体需求,界定进口商的承诺,并开具能够保证按时付款的信用文书。

第三,托收结算及其特征。

浅议新形势下出口贸易托收风险识别与防范

浅议新形势下出口贸易托收风险识别与防范
激烈的… 口贸易 中 , 善用托收或与之相关的混合支付方式 , r争 埘
取 客 源 , 加 出 口无 疑 是 有 益 的 。 而 枉 多 年 的 外 贸 实 践 『 , 多 增 然 f许 I
大国列盟 , 它们 的经济景气 与否对于世界经济发展具有 重大影响。
而随着 信息 化 、 一体化继续加深加强 , 这种“ 牵一发而动全身” 的趋 势将愈 加明显。 如果说从前外贸 出口企业 由于 ¨ 口量小 , j 出口地 区 少, 对于此种风险产生后果认识不 足. 那么现存无论 如何不能对金
有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经济危机的蔓延 已经对我 国外 贸出口产生
严重影响。 本文欲就我 国外 贸出 E面临着严峻挑战 的新形势下 , 1 如
() 4 资信 因素 。 如果政治 、 济和法律 等宏 观 素稳定 的活, 经 那
么资信风险则是外贸 …口企业面临 的首要的直接 的风险。当前出 口市场竞争激烈 , 加之外 贸} 口经营权放 开 , J l 外贸企业为。 r争夺 客 源, 急于 出口 , 往往忽视对客户资信 的调查 , 轻信对方 , 结果 导致 巨 大损失。 因此深入 了解 贸易伙伴经 营规模 、 营业水平以及承担风 险 的 能 力 对 于 f 口企 业 非 常 重 要 。 I { () 5 管理 素 。 由于决策不 当或管理 / 善 , f 1作环 节出现诸多 失误 , 同时又不具备 良好 的防范风险 的机制 , 缺乏应对出 口风险 的 经验 , 因此给企业经营带来威胁 和损失 。 诸如单证缮制 失误 , 包装 、
误 、 据欺诈等方面 的行为; 有国际的, 也有国内的; 有结算 的, 也有 非结算 的 ; 包括正 常 素 , 还有非正 常 【素 。 大 探讨托 收业务 中的风 1 险, 不能仅仅局限于宏观 、 国际 、 结算以及正常因素引起的风险 , 同

DP远期托收的风险

DP远期托收的风险

4、在托收业务中最好选择CIF价格条款,以防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或灭失导致进口商拒付同时索赔又无着的风险。
5、我公司现行保单条款中对银行放单造成的损失未明确是除外责任,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对该损失责任归属理解角度不同,争议较大,索赔纠纷也较多。新条款中明确银行放单是除外责任,将有利于今后理赔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案情分析
D/P远期托收是目前我国出口业务较常见的结算方式,一般做法是当托收单据到达代收行后,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单据,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单据仍由代收行保存,直至到期日代收行才凭进口商付款释放单据,进口商凭以提货。采用这种方式一般基于货物在航程中要耽误一定时间,在单据到达代收行时可能货物尚未到港,出口商对进口商资信不甚了解,不愿其通过承兑便获得单据。出口商也可由此避免风险,在进口商不付款的情况下,可以凭代收行保存的货权单据运回货物或就地转卖,相对承兑交单项下的托收,出口商的保证要大一些。但使用这种方式也可能造成一种不便,如货已到而进口商因汇票未到期拿不到单据凭以提货,导致进口商无法及时销货,容易贻误商机,甚至造成损失,所以进口商往往要求代收行给予通融。如果进口商信誉好的话,他可以借单提货或凭借信托收据等形式从代收行取得相关物权单据,先行提货。这样就给代收行带来风险,一旦进口商不付款,代收行必须垫付。所以,《托收统一规则》(以下简称《URC522》)中不鼓励D/P远期托收这种做法。不过,《URC522》又同时规定,若提交远期汇票且托收行指示书中注明凭付款交单,则单据只能凭付款交单。
D/P远期托收的风险公司签订50多万美元的出口合同并向我公司投保信用险,我公司批准该印度买家信用限额为DP90天USD400000。A公司分9批出运货物,支付方式为DP90天。A公司仅在2000年11月收到2万多美元,其余货款USD492589买家至今逾期未付。2001年6月,A公司向我公司提出索赔。经海外调查发现,A公司在印度的代收行CANARA BANK存在违规业务操作,DP条件项下未收款就擅自放单,造成保户收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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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方式中D/P项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措施朴丽【摘要】在国际贸易中,结算方式的选择直接影响收汇的安全。

托收程序简便,手续快捷,受到外贸人士的青睐。

但由于基于商业信用,出口商承担很大风险,若没有有效的防范措施,很容易使货款石沉大海。

【关键词】托收 D/P 风险防范措施The Research about Risk and Prevention of Exporters under the Collection of D/PPiao Li【Abstract】Which payment term to choose makes a direct influence on the safety of getting the payment for goods. Collection’s proceeding is sample and shortcut. So many merchants would like to. But it is a kind of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which is on the base of commercial credit and contains bigger risk for the exporters. Thus effectual prevention is extremely important to take back the payment.【Key words】Collection ;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 Risk ; Prevention在我国出口贸易中,信用证使用比率占80%-90%左右,而剩下的则是使用汇付、托收等方式。

这与发达国家的情况正好相反,他们使用汇付、托收等方式的比率高达80%,而使用信用证方式则不到20%。

令我们不解的是,我国使用比较安全的信用证却使我国出口收汇中的应收未收账款居高不下。

据有关资料显示,发达国家的坏账率占出口总额的0.25%-0.5%,而我国出口贸易中的坏账率占出口额的5%。

这是我国出口贸易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

出现这种反差是为什么呢?下面笔者对此进行探讨。

(数据资源来自:张茂荣.<托收方式与风险防范>)一、D/P的概念和程序托收方式可以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作为货款结算方式的主要是跟单托收。

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可分为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

在托收业务中,一般有四个当事人,即委托托收收行收款的委托人(即卖方)、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买方收款的托收行、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买方收款的代收行以及汇票上的付款人(即买方)。

托收行和代收行按照授权行使各自的权利,同时承担各自的义务。

两个银行在托收业务中,没有为买方付款的义务,它们提供的只是银行的服务,对卖方货款能否收回以及何时收回,没有任何责任,除非银行超越代理权限行事。

D/P(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称为“付款交单”,是指进口商付清货款后才能取得货运单据。

采用D/P托收结算方式的程序是:1.出口商按合同要求发货,委托一家出口地银行将汇票与单据一并向进口商提示请求付款;2.出口地银行(托收行)接受出口商的申请(委托人),委托进口地银行向进口商收款;3.进口地银行(代收行)受出口地银行的委托,向进口商(付款人)交单提示;4.进口商(付款人)审单以后根据单据向进口地银行付款;5.进口地银行收到进口商支付的货款付给托收行;6.出口地银行结汇关业务流程图如下:(图来自:韩淞、朱赛芳.< 我国出口托收商D/P项下的风险和防范浅析>)二、出口商D/P项下的风险由于托收是一种商业信用,出口商能否收回货款完全是基于进口商的信誉程度,所以出口商面临着很大的风险:1.市场风险市场风险常常是难以预测的。

一旦进口商在签订贸易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与最终货物到达进口国地时的市场行情由畅转滞,出现价格下跌,势必影响买方支付货款的积极性,进口商就借口货物规格不符、包装不良、品质不佳、数量短缺或要求降价等为借口,拒付单据。

(观点摘自:赖茂琴.<托收业务中出口商的风险及防范措施>)2.进口商的信用风险一种情况是进口商的企业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或者其企业虽然存在但没有足够的财力来支付,造成出口商的货款不能收回;另一种情况是进口商因市场发生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如发货后进口地的货价下跌)而借故毁约、拒付。

(观点摘自:史亚荣.<托收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研究>)3.因进口国政治原因造成的拒付。

进口商所处国家的政治风险通常也会影响进口商的对外支付。

进口国的政治风险主要表现为:进口国因战争、骚乱、罢工等原因造成进口商不能按时付款;进口商因未能取得进口许可证而不能付款;由于进口国加强外汇管制而造成进口商无法申请足够数量的外汇等等;海关管理的新规定等有可能使进口手续受到影响;由政治变化带来的影响,诸如新政府的新经济政策、针对出口国的敌对性新法案等等。

(观点摘自:赖茂琴.<托收业务中出口商的风险及防范措施>)4.D/P远期(D/P After Sight)当作D/A处理在银行家学会编写的“国际贸易融资”(Finance ofInternational Trade)第四版中已将D/P远期这种付款交单条件删除,致使目前欧洲多数国家,如英、法和卢森堡及瑞士等,均将D/P远期当作D/A来处理有了法律依据。

再者,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第522号出版物(下称《URC522》)规定:托收业务若与一国,一州或地方必须遵守的法律和/或条款规定有抵触,则要受当地法律的制约。

此外,《URC522》第7条a款规定:“带有凭付款交单的指示托收,不应包含远期付款的汇票。

”可见,由于存在D/P远期处理的差异,国际商会(ICC)并不鼓励D/P远期这一托收方式,以避免一些银行按D/A处理,使受票人(进口商)轻易取得商业单据,违背付款交单“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本质与初衷。

(观点摘自:张蓉.< 我国出口托收商D/P项下的风险和防范浅析>)5.使用记名提单(Named Consignee B/L)的风险。

记名提单又称直交式提单(Straight B/L),即在提单的收贷人栏载明特定的收货人名称。

记名提单存在万一进口商不赎单货物无法转让的风险,另外记名提单是否属于物权凭证,各国法律规定迥然不同,例如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认为记名提单是物权凭证,而美国、中国香港则认为记名提单不是一种货物凭证,承运人有权将货物直接交付给记名收货人,而无需出示记名提单。

虽然我国学术界对记名提单是否是物权凭证还有争论,但从谨慎的观点出发,出口方应当把记名提单视为形式提单,而非实质上物权提单,它应属不可流转的收据和运输合同证明,仅限在买卖双方是两个协作公司或者子母公司之间或收货人是卖方的代理等情况下适用。

6.货物不是以到岸价(CIF)计价的风险。

在D/P条件下,出口商要保障货物所有权,最好以CIF价格条件签定贸易合同,因为CIF价格条件是由出口商投保并掌握保险单据,这样货物运输途中一旦发生损失,他可利用索赔权从保险公司获得货款赔偿。

如果他报价用了FOB(离岸价)或CFR(成本加运费)价格条件,则由进口商来办理货物保险,那么出口商掌握的货物权益将是不完整的。

此外,FOB贸易术语意味着买方负责订舱运输货物,控制运输全过程。

倘若不法进口商早就心存叵测他就会委托一家与其关系“特殊”的境外货代公司充当承运人,后者此时并不具备运输货物的资质和能力,有些甚至是“皮包公司”。

这就会出现出口商提交的运输行提单仍在代收行,但货代公司已把货物交给了进口商这种丧失物权的风险。

(观点摘自:韩淞、朱赛芳.< 我国出口托收商D/P项下的风险和防范浅析>)7.由于寄单的快递公司的失误,或银行的不规范操作或随便放单行为,也可能给出口商带来风险。

这些现象在南美、中东、南欧等一些国家常存在。

(自己的观点)8.代收行的错误选择代收行把握着的是否放单给进口商的关口。

在D/P项下,在进口商付款后,才可以把单据交给进口商。

若代收行擅自把单据给进口商,虽然理论上他应该承担责任,但他会就本国的一些惯例解释,则此时出口商将钱货两空。

(自己的观点)二.出口商D/P项下的风险防范措施托收结算虽然对出口商有一定的风险,但在欧美国家却运作得很好,其坏帐率不足0.5%。

这说明只要作好防范措施,托收风险是能被控制到最低线的。

出口商可采取的防范措施主要有:(一)交易前必须选择好可靠的合作伙伴出口商在交易前要慎重调查合作伙伴的资质,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即使是多次打过交道的客户也应仔细调查和考察其资信状况和经营作风。

对客户的调查范围主要应包括:经营范围、经营能力、产品的市场行情、以往的资信状况等等。

调查途径可以通过国内外银行、国外的工商团体或征信机构、我国驻外商务机构、国外出版的厂商年鉴等渠道进行。

(观点摘自:史亚荣.<托收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研究>)(二)了解进口国的有关贸易管制条例和法规在和一个实行严格贸易管制的国家的进口商打交道时一定要倍加小心,因为各个进口国的贸易管制条例和法规不尽相同。

比如有些国家规定进口方在进口某种商品时必须事先获得进口许可证,因此出口商在装运货物之前必须收到进口商寄来的进口许可证副本或取得进口许可证的通知电报后再发货;有的国家规定进口要取得外汇许可,因而出口商也要了解对方是否申请到外汇,否则,出口商的收汇将无保证。

(观点摘自:史亚荣.<托收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研究>)(三)掌握好交单条件出口商应注意交条单条件的确定#如果可能的话,尽量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方式。

如果一定要采用远期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应对期限加以限制,付款期限不宜过长一般掌握在不超过从出口地到进口地的运输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远期付款交单方式的具体掌握方法在国际上尚无明确规定各国的处理方法不同。

有些国家或地区的银行不接受远期付款交单的跟单托收,而另一些国家或地区的银行则把远期付款交单方式视为承兑交单方式。

因此,出口商在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跟单托收时,应注意合理使用。

(观点摘自:徐伟川.<浅谈国际结算跟单托收方式面临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四)在托收业务中一定要慎选代收行在出口业务中会经常碰到这样的进口商,他们同意D/P支付方式,但提出由自己来选择代收行,这时一定不能贸然答应他们的要求。

因为进口商既然特意指定代收行,就说明他与该行具有良好关系,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情况下很可能凭借自己与代收行的特殊关系提前借出货运单据提货,货到手后再找借口拖延货款,这时,即使出口商想追究代收行的责任,也常常由于地域的问题不能取得理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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